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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校際間每學期至少需辦理 2次合聘教師銜接會議。
9. 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附表第 4項第 2
款,主聘學校與合聘學校承辦人員各 2名,每學期核予各嘉獎 1次,合聘教師每
學期核予嘉獎 2次。
(十二)特教科經錄取後,相關規定如下:
1. 特教科教師係為甄選具該科專長者擔任特教類班專任教師,除經本局及校內教
評會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校內其他類科教師。
2. 除擔任校內特教教師外,應配合教育局人力調整支援他校或跨校巡迴輔導。
3. 應執行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相關教育與心理評量工作,並配合完成專業認證。
4. 錄取後分發於本市鑑定安置巡迴輔導班(以下簡稱巡迴班教師)者:
(1) 須接受本局指派之本市各級學校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評估工作,非評估期間,
須支援本市特教資源中心行政業務或巡迴輔導或本局指派之特殊教育相
關工作,並接受鑑定評估教育訓練與專業督導。
(2) 實際服務滿 3年(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 7月31 日,扣除留職停薪)始
可申請轉任校內其他特殊教育教師職務。
(十三)學前特教科經錄取後,相關規定如下:
1. 學前特教科教師因專職幼兒園特教輔導工作,應於本市學前特殊教育班實際進
行教學至少滿 3年(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 7月31 日,扣除留職停薪)始得依
相關規定申請轉任其他類科別教師。
2. 錄取後分發於本市鑑定安置巡迴輔導班(以下簡稱巡迴班教師)者:
(1) 須接受本局指派之本市各級學校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評估工作,非評估期
間,須支援本市學前特教資源中心行政業務或巡迴輔導或本局指派之特
殊教育相關工作,並接受鑑定評估教育訓練與專業督導。
(2) 實際服務滿 3年(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 7月31 日,扣除留職停薪)始
可申請轉任校內其他特殊教育教師職務。
(十四)藉由專長名額錄取進本市之專長教師(英語文科、視覺藝術科、表演藝術科、音
樂科、自然科學科、體育科、資訊科、本土語文科及雙語教育科),專長授課節數
於實際服務年限期間每年皆超過二分之ㄧ,始得不計入超額(偏遠地區學校實際
服務年限為 6年 )。
(十五)甄選錄取分發至本市所屬學校之教師,申請介聘應依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教師介聘辦法」規定辦理。偏遠地區學校【含市立幼兒園】應實際於該校服務
滿6年(其所稱實際服務 6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
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 2
年。)(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 7月31 日)(如附件 31),始可申請市內(外)
教師介聘。
(十六)甄選錄取分發至本市偏遠地區學校【含市立幼兒園】之教師,依據偏遠地區學校
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 2條規定,倘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之情事,致未
能於該校服務滿 6年者,其於原校與新任教學校(亦須為偏遠地區學校)之實際服
務年資應予併計至少 6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十七)報名、考試地點不提供停車場地,請儘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前往。
(十八)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需作變更時,將於新北
市教育人員聯合甄選報名系統及各負責學校網頁公告或媒體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