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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十、 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入場應試。未能提供
身分證明文件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確認係應考人本人無誤者,得先准予應試,惟身分
證明文件至當日最後一節考試結束鈴(鐘)響畢前仍未送達者,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未攜帶准考證之應考人,可持身分證明文件至試務中心補發,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
響前,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者(以試務中心登載時間為依據),扣減當節
該科成績 10 分。
十一、 應考人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考人,該科不予計分。
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亦應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
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
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
十二、 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本、答案卡(卷)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答案卡(卷)
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
後,始發現錯用答案卡(卷),自動告知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經監試人員或試務人
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 應考人須遵循監試人員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應考人名冊。應考人不得拒絕亦不得
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四、 應考人不得竄改答案卡(卷)上之准考證號碼及條碼,違者該答案卡(卷)分別不予計分;
應考人應依照試題本、答案卡(卷)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應保持答案卡(卷)清潔與完整。不
按規定作答或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卡(卷)或在答案卡(卷)上揭露姓名、就讀學校系所等任
何相關個人學經歷背景,或做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分別扣減其該科答
案卡(卷)成績 1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 選擇題採電腦讀卡閱卷部分,應考人作答時限用 2B 軟心鉛筆劃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
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違者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
部分不予計分。
十六、 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
釋題意;如答案卡(卷)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否則依其情
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七、 應考人不得在答案卡(卷)、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如於
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八、 應考人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十九、 應考人應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後,應即停止作答,且不得再接觸試題本及答案
卡(卷), 如有違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扣減其成
績3分;情節重大者,該科不予計分。
二十、 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後,應將答案卡(卷)及試題本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
得攜出試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