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114學年度國小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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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
中華民國 114 411
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網站
網站:https://tjob.boe.ttct.edu.tw/114ta/
初試網路報名時間:
114 411 日(星期五)上午 8時起至
114 417 日(星期四)下午 3時止
初試繳費期限:
114 417 日(星期四)下午 11 59 分止
所有類科初試時間:
114 608 日(星期日)上午 810 分預備,830 分開始
所有類科複試報名:
114 613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至下午 4
複試時間:
-專任輔導教師:114 615 日(星期日)下午 2時起
-專任輔導教師以外類科:114 629 日(星期日)上午 8時起
2
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重要日程表
編號
重要時程
日期
備註說明
1
公告甄選簡章
114 411 日(星期五)
公告於臺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
2
初試報名時間
114 411 日(星期五)
114 417 日(星期四)
一、 一律採線上報名,其它方式不予受
理。
二、 報名作業自114 411 日上午8
時起至114417日下午3時止
3
初試繳費期限
114 417 日(星期四)
下午 11 59 分止
採臺灣銀行網路實體 ATM 轉帳或至臨
櫃辦理(不開放超商繳)
4
公告教甄增額
114 520 日(星期二)
公告於臺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及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網站。
5
自行列印准考證
自完成繳費次日上午 10
起至 114 607 星期
六)下午 11 59 分止
自行至線上報名系統列印准考證。
6
公告初試試場分配
114 607 日(星期六)
公告於臺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及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網站。
7
初試時間
114 608 日(星期日)
上午 830 分起
地點:臺東縣立新生國民中學。
8
初、複試加分審查
114 608 日(星期日)
下午 230 分至下午 4
至臺東縣立新生國民中學現場申請。
9
公告初試試題及
參考答案
114 608 日(星期日)
下午 3
公告於臺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及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網站。
10
試題疑義反應
114 608 日(星期日)
下午 3時至 6
試題疑義反應網址另行公告臺東縣政府教
育處網站及臺東縣 114 年度國民小學教
師聯合甄選網站。
11
公告正確答案及試
題疑義回覆
114 609 日(星期一)
上午 10 時後
公告於臺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及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網站。
12
初試成績線上查詢
114 609 日(星期一)
上午 10 時後
至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
甄選網站查詢。
13
初試成績複查
114 610 日(星期二)
上午 11 時至 12
至臺東縣立新生國民中學現場申請。
14
公告初試錄取名單
114 610 日(星期二)
下午 6時後
公告於臺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及臺東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網
站。公告後不寄發初試成績單。
15
複試報名
114 613 日(星期
上午 10 時至下午 4
地點:臺東縣立新生國民中學;採現
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並進行資格審查。
3
編號
重要時程
日期
備註說明
16
專任輔導教師
公告複試試場分配
114 614 日(星期六)
下午 5時前
公告於臺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及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網站。
17
專任輔導教師
複試時間
114 615 日(星期日)
下午 2時起
公告於臺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及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網站。
18
專任輔導教師
複試成績線上查詢
114 615 日(星期日)
下午 10 時後
至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
甄選網站查詢。
19
專任輔導教師
複試成績複查
114 616 日(星期一)
上午 9時至 10
至臺東縣立新生國民中學現場申請。
20
專任輔導教師
公告複試錄取名單
114 616 日(星期一)
下午 6時後
公告於臺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及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網站。
21
公告複試試場分配
114 628 日(星期六)
下午 5時前
公告於臺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及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網站。
22
複試時間
114 629 日(星期日)
上午 8時起
地點:臺東縣立新生國民中學。
23
複試成績線上查詢
114 629 日(星期日)
下午 10 時後
至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
甄選網站查詢。
24
複試成績複查
114 630 日(星期一)
上午 11 時至 12
至臺東縣立新生國民中學現場申請。
25
公告複試錄取名單
114 630 日(星期一)
下午 6時後
公告於臺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及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網站。
26
1次分發作業
114 707 日(星期一)
上午 9
地點:臺東縣臺東市寶桑國民小學。
27
2次分發作業
114 709 日(星期三)
上午 9
地點:臺東縣臺東市寶桑國民小學。
28
3次分發作業
114 715 日(星期二)
上午 9
地點:臺東縣臺東市寶桑國民小學。
4
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壹、 依據
一、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原住民族教育法。
三、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四、學生輔導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教育部補助置國中小專任輔導教
師實施要點。
五、特殊教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臺東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級及人力調整作業要點。
六、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十、離島建設條例。
貳、 報名資格及條件
年齡在 65 歲以下(民國 49 81日以後出生)具有中華民國籍之國民,且無教師法第 19
條各款之情事者及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及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者,並具備各甄選類科基
本條件及專長條件。
一、 基本條件:
() 具報考類科國小教師資格取得國民小學教師證書 92 731 日前取得前述教師證
書者,其教學應無連續中斷超過 10 年以上,並出具相關聘書或服務證明。
() 現職教師應出具原服務學校同意書,並簽具切結書【附件 2,保證被錄取後到學校報到
時,若未能取得原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書,則註銷資格。
() 教師證書申辦期間者,得檢附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教師資
格檢定考試通過成績通知單暨 114 7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附件 3
報名參加教師甄選,倘經錄取後未能於 114 7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撤銷
錄取聘任資格,不得異議。
() 已取得中等學校、幼兒()園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並修畢國民小學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應檢附原持有教師證書、國民小學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暨 114 731 日前能取得合
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附件 3】報名參加教師甄選,倘經錄取後未能於 114 731
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撤銷錄取聘任資格,不得異議。
() 師資培育公費且經縣市(校)分發之教師且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者若有意參加甄選
應主動切結【附件 3】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棄原縣市(校)分發於 114 810
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得聘任。
() 凡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單位證件影本蓋章驗證學歷屬實文件及具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認定具有報考類科國民小學教師之證明文件,始得報名。
() 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項規定之情事者。
5
二、 專長條件:
三、 上述各項條件及資格如有不符者如經查證屬實逕予註銷錄取資格其已聘任者無條件
予以解聘,並須繳回已領之薪資;如係現職人員將通知其服務單位。
相關系所()及資格
不限。
配合原住民實驗教育學校文化語言推展,本類科需取得阿美族原住
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配合原住民實驗教育學校文化語言推展,本類科需取得排灣族原住
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不限。
具有下列資格之ㄧ者:
() 通過教育部民國88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
() 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
(含未分組之外國語文系,並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
明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
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專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
20學分班。
() 達到B2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附件7】。
()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者。
體育相關科、系、所(組)畢業。
具有下列資格之ㄧ者:
() 自然科學相關科、系、所(組)畢業。
() 取得自然科學相關輔系資格。
() 取得國民小學教師自然領域學科知能評量精熟證明。
() 國民小學加註自然領域專長教師證書。
具有下列資格之ㄧ者:
() 音樂相關科、系、所(組)畢業。
()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藝術領域專長教師證書者。
具備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者。
具備國民小學階段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6
參、 甄選類科及名額
一、各類科名額如下:
二、應考人初試報名時選定甄選類科,一經報名不得再更改。
三、教甄增額名單於 114 520 (星期二)公告於臺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以下簡稱教育處網
)及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網站(以下簡稱甄選網站)
四、代理教師缺額於 114 711 (星期五)於本縣教師甄選網公告。
肆、 甄選方式
一、初試:採筆試。
二、複試:專任輔導教師採情境演練及口試,其餘類科採教學演示及口試。
伍、 初試報名方式及時間
一、所有類科報名方式:一律採線上報名,其他方式不予受理。
二、線上報名時間 114 411 (星期五)上午 8時起至 114 417 (星期四)
3時止請應考人自備 3個月以內證件照片電子檔注意繳費期限,於期限內完成繳費,
方完成報名手續未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視為未完成報名逾期不得要求繳費應考人逕
至甄選網站登錄報名並下載列印繳費單(請以鐳射印表機列印)網路報名諮詢電話為臺東
縣臺東市卑南國民小學教務處(電話:089-221591 分機 215),諮詢時間為 114 411
日至 114 417 日止,每日上午 9時至下午 4時。
三、以身心障礙者身分應考應考人,初試若有特殊需求時,應於初試報名時提出申請,並於
114 423 (星期三)上午 9時起至 11 時止,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在有效期限內)
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為 114 38日之後),並填妥
申請表【附件 1持准考證及相關佐證資料親自或委託他人至臺東縣臺東市卑南國民小學
教務處(地址:臺東市更生北路 317 號;電話:089-221591 分機 215提出申請,逾時不予
受理。
四、繳交報名費:至 114 417 日(星期四)下午 11 59 分止,既經繳費,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退費或變更報考類別。
() 報名費:新臺幣 1,200 元整。
() 繳費方式採臺灣銀行網路實體 ATM 轉帳至臨櫃辦理(跨行轉帳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
負擔),不開放超商繳費。
類科
正取名額
一般教師
21
原住民實驗教育學校(阿美族)一般教師
1
原住民實驗教育學校(排灣族)一般教師
1
資訊專長教師
4
英語專長教師
4
體育專長教師
4
自然專長教師
5
音樂專長教師
6
專任輔導教師
2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教師
9
7
五、印准考證:自完成繳費次日上午 10 時起至 114 67日(星期六)下午 11 59 分止,
開放由應考人自行至甄選網站列印准考證。
陸、 依初試日期、地點及考試科目
一、日期114 68(星期日)上午 810 分起預備 830 分開始應考人應攜帶准
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得以具照片之駕照、健保卡或護照替代)入場應試。
二、初試地點:臺東縣立新生國民中學(臺東市新生路 641 64 號,電話:089-229121)。
三、公告試場分配表及試場配置圖:114 67日(星期六)下午 5時前。
四、試場開放:114 67(星期六)下午 5時至 6時。
五、考試時間及科目:
柒、 初試試題及疑義處理
一、初試試題及參考答案:於 114 68(星期日下午 3時後公告於教育處網站及甄選
網站。
二、試題疑義:應考人對初試試題參考答案有疑義者請於 114 68(星期日)下午 3
6檢具相關說明及證明文件至指定網站反映試題疑義逾時恕不受理(網站另行公告
於教育處網站及甄選網站)。
三、初試試題正確答案:於 114 69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後公告於教育處網站及甄選網
站,如有試題疑義併同回覆。
類科
預備
時間
第一節
0830
0940
(08:20 預備鈴)
第二節
1020
1130
(10:10 預備鈴)
第三節
1300
1420
(12:50 預備鈴)
備註
一般教師
08:10
教育專業科目
國語文
數學
1.預備鈴
應考人
持應試有
效證件正
本入場。
2.考科皆為
選擇題(4
1),請
2B 鉛筆
作答並採
電腦閱卷。
3.每節考試
開始 15
鐘後考生
不得入
考試開
45 分鐘
後考生始
得出場。
原住民實驗教育學校
(阿美族)一般教師
教育專業科目
國語文
數學
原住民實驗教育學校
(排灣族)一般教師
資訊專長教師
教育專業科目
國語文
數學
英語專長教師
教育專業科目
國語文
英語
體育專長教師
教育專業科目
國語文
體育概論暨體育教材
教法
自然專長教師
教育專業科目
國語文
數學
音樂專長教師
教育專業科目
國語文
專任輔導教師
教育專業科目
輔導知能
特殊教育
身心障礙類教師
教育專業科目
(加重特殊教育
比重)
國語文
數學
8
捌、 初試成績處理
一、筆試成績計算:
類科
筆試成績計算
備註
一般教師
各科目分數加總後平均
() 每一科目滿分皆
100,筆試成績
分數取至小數點
後第 2位數(第 3
位數採四捨五入
法進入第 2位數)
() 各科目缺考者成
績以 0分計,初試
任一科筆試成績
0分者,不得參
與複試。
原住民實驗教育學校(阿美族)一般教師
原住民實驗教育學校(排灣族)一般教師
資訊專長教師
體育專長教師
自然專長教師
音樂專長教師
英語專長教師
1.教育專業科目 25%
2.國語文 25%
3.英語 50%
專任輔導教師
1.教育專業科目 30%
2.輔導知能 70%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教師
1.教育專業科目 50%
2.國語文 25%
3.數學 25%
二、初試成績線上查詢:114 69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後。
三、初試成績複查:
() 114 610 日(星期二)上午 11 時至 12 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複查費新臺
100 元整,填具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 4】,親自或委託他人(須持委託書【附件 5
至臺東縣立新生國民中學(成績複查中心)申請;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
() 複查成績以原始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不得要求調閱印試卷或申重新閱卷及評分。
四、公告初試錄取名單:114 610 日(星期二)下午 6時後(公告後,不再寄發初試成
績單,應考人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異議)。
玖、 初試加分條件
一、加分條件:
() 具原住民籍身分者:初試分數加 10%
() 持有加註領域專長教師證書者持有任一加註專長教師證者初試成績加 5%同時持有 2
種以上加註專長教師證者,初試成績加 10%
1. 以上所稱加註領域專長,係指「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架構表實施要點」
所訂之加註各領域專長。
2. 報名類別為英語專長、音樂專長者(藝術領域專長)自然專長者專任輔導教師,報名資
格已限定具有該類別加註領域專長教師證,故僅對其餘加註領域專長教師證進行加分。
3. 初試當日尚未取得加註專長教師證者,不得以切結方式申請加分。
() 3學年(111 學年度至 113 學年度)內,任一學年度經本縣國小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
9
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再聘者:第 1次再聘者,初試成績加 5%,經第 2次以
上再聘者初試成績加 10%同時具有第 1次再聘及第 2次以上再聘加分條件者擇優採
計,不重複加分。
() 以上 3項加分條件擇一採計加分後分數取至小數點後第 2位數(3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
入第 2位數),逾 100 分者,以 100 分計。
二、審查方式親自或委託他人(需持委託書【附件 5受委託人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件正本)
三、審查時間:114 68日(星期日)下午 230 分至下午 4時,逾時不予受理。
四、審查地點:臺東縣立新生國民中學(加分審查中心)
五、繳驗表件(正本驗後發影本請以 A4 白色普通紙影印無須裁切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後簽
名或蓋私章)
() 加分條件審查表【附件 6】。
() 身分證正本、影本。
() 初試准考證(驗後發還)
() 戶籍謄本(具原住民籍身分者應檢附,開具日期為 114 38日以後)
() 加註領域專長教師證書正本、影本。
() 服務證明或在職證明正本影本(應註記經學校再聘及再聘之次數如未註記者不予採計)
六、具加分條件人員,應檢具相關證件正本於上述審查時間點接受審攜帶證件正本、
經審查未符條件或未參加審查者,視同放棄申請加分,不得異議。
拾、初試錄取名額
最低錄取分數同分時,依數學/英語/體育概論暨體育教材教法/輔導知能、教育專業科目、國
語文分數之高低依序錄取,比序後仍相同者增額錄取。
甄選類科
初試錄取名額
一般教師
以正取名額 2倍參加複試
原住民實驗教育學校(阿美族)一般教師
以正取名額 3倍參加複試
原住民實驗教育學校(排灣族)一般教師
以正取名額 3倍參加複試
資訊專長教師
以正取名額 2倍參加複試
英語專長教師
以正取名額 2倍參加複試
體育專長教師
以正取名額 2倍參加複試
自然專長教師
以正取名額 2倍參加複試
音樂專長教師
以正取名額 2倍參加複試
專任輔導教師
以正取名額 3倍參加複試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教師
以正取名額 2倍參加複試
拾壹、公告初試錄取名單
一、初試錄取人員名單訂於 114 610 日(星期二)下午 6時後公告於教育處網站及甄選網
站。
二、應考人可登入本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網站查詢個人成績並於線上自行列印
成績單及繳費收據,不另行寄發成績單。
10
拾貳、複試報名方式、日期、時間及地點
一、 所有類科複試報名
() 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或委託報名與資格審查通訊報名不予受理應考人請逕至報名系
統列印報名表。
() 報名時間:114 613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至下午 4時。
() 報名地點:臺東縣立新生國民中學(複試報名中心)
() 繳費方式:至報名現場繳費新臺幣 700 元整(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 審查證件:親自或委託他人(需持委託書【附件 5、受委託人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件正
本)攜帶下列證件接受審查務必攜帶正本及影本正本驗訖當場發還僅持影印本證明
概不受理。
審查證件一覽表
檢附之證明文件
取得
教師證者
尚未取得
教師證者
1
複試報名表
2
新式國民身分證
3
畢業證書
4
教師證書
5
複檢證明書
6
教師證申請中之佐證文件
7
初試准考證正本
8
現職教師報考切結書【附件 2
9
適用非現職教師或師培公費身份切結書【附件 3
10
報考專長教師之資格證明文件(簡章第貳點第二項)
11
駐外館處驗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含中譯本)及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認定學分之證明(附影印本)
1. 報名表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與學歷證件、國民身分證有不符者
應提出證明文件,否則不得報名。
2. 請應考人依序將報名表及身分證、畢業證書、教師證及專長證明等證件以 A4 紙張
影印裝妥,每張影本加蓋或書寫「與正本相符」及應考人簽名(或蓋私章),交由
「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存查。
3. 證件補件審查時間及地點:613 日(星期五)下午 430 分前於新生國民中學
辦理;逾時不受理補件。
4. 報考各類別專長教師之應考人,如對畢業科、系、所(組)之名稱有疑義,請先行
洽畢業或修課學校確認所屬類別名稱並開立證明倘有疑義經委員會審認通過後
應考人對於審認結果不得異議。
11
() 繳交個人履歷A4 規格並以 1(單面)為限,一式 8份,報考專任輔導教師者請準備一
9份,超過規定者不予受理履歷表不列入分數評比複試當日由工作人員交予評審委
員。
() 繳交回郵標準信封:貼足限時掛號郵票(35 元)並書明報考人姓名及住址之信封一張,
如書寫不清無法投遞而延誤報到時間,視同棄權論,報考者不得異議。
() 進入複試之應考人於複試資格審查時若不符報名資格條件應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不得異議。
() 未按時報名並繳交複試報名費者視同棄權,取消應試資格,不得異議。
二、 複試日期
() 專任輔導教師114 615 日(星期日)下午 130 分起預備,2時開始。
() 專任輔導教師以外類科:114 629 日(星期日)上午 730 分起預備,8時開始。
三、 複試地點:臺東縣立新生國民中學。
四、 公告試場分配表、報到時間、序號分配表:
() 專任輔導教師:114 614 日(星期六)下午 5時前公告於教育處網站及甄選網站。
() 專任輔導教師以外類科:114 628 日(星期六)下午 5時前公告於教育處網站及甄
選網站。
() 應考人應依公告甄選複試時間表之「報到時間」「指定地點報到,經唱名三次不到,
視同放棄,取消應試資格,不得異議。
五、 試場開放:
() 專任輔導教師:114 614 日(星期六)下午 5時至 6時。
() 專任輔導教師以外類科:114 628 日(星期六)下午 5時至 6時。
拾參、複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一、複試項目、分數佔比、時間及成績計算說明:
甄選類科
複試
項目
分數
佔比
時間
成績計算
一般教師
原住民實驗教育學校
(排灣族、阿美族)一般教師
英語專長教師
體育專長教師
自然專長教師
資訊專長教師
音樂專長教師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教師
教學
演示
60%
20 分鐘
1. 各項目滿分為100
2. 均計算每位委員分數平均數
至小數點後2位數(第3位數
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2
數)分數以原始分數計算為
主,各類科如教學演示或口
試任一項開設兩個或以上試
場,該類科複試成績(含教學
演示及口試)皆轉換常態化標
準分數(T分數)計算(公式
T=70+10Z)
口試
40%
15 分鐘
專任輔導教師
情境演練/
個案諮商技術
30%
15 分鐘
情境演練/
帶領小團體輔導
40%
20 分鐘
口試
30%
15 分鐘
12
二、複試項目:
() 教學演示/情境演練:
甄選類科
教學演示/情境演練範圍
演示場地及提供設備
一般教師
依教育部審查通過之113
本,範圍如下:
五年級() 康軒版國語(12)
五年級() 康軒版數學(10單元)
1. 提供教室基本設備-黑板
擦及粉筆。
2. 試場安排5年級學生3名。
原住民實驗教育
學校(阿美族)
一般教師
原住民實驗教育
學校(排灣族)
一般教師
資訊專長教師
程式設計素養導向教學(Scratch程式設計教
OfflineEditor 3.29.1版),主題如下:
1. 動畫
2. 遊戲
1. 試場安試場為電腦教室
場提供電腦及投影機。
2. 試場安排5年級學生3名。
3. 試場無網路。
英語專長教師
依教育部審查通過之113
本,範圍如下:
五年級()康軒版Wonder world (4
)
五年級()康軒版Wonder world (4
)
1. 提供教室基本設備-黑板
擦及粉筆。
2. 試場安排 5年級學生 3名。
體育專長教師
依教育部審查通過之113
本,範圍如下:
五年級()
軒版健康與體
單元四:擊球特攻隊
單元五:跑跳武動秀
單元六:自在動起來
五年級()
單元四:球技對決
單元五:奔騰泳休閒
單元六:我的運動舞臺
1. 試場為體育館,現場提供籃
球(籃框跳繩接力棒
排球及三角錐。
2. 試場安排5年級學生3名。
自然專長教師
依教育部審查通過之113
本,範圍如下:
五年級()
軒版自然科學
單元一:動物世界
單元二:探索聲光世界
五年級()
軒版自然科學
單元一:力與運動
單元二:大地的奧秘
1. 試場安提供教室基本設備-
黑板、板擦及粉筆。
2. 試場安排5年級學生3名。
13
甄選類科
教學演示/情境演練範圍
演示場地及提供設備
音樂專長教師
依教育部審查通過之113
本,範圍如下:
五年級
()康軒
版藝術
第一單元
歌聲滿行
1-1異國風情
1-2歡唱人生
1-3小小愛笛生
第二單元
愛的樂章
2-1 愛的故事屋
2-2我的家鄉我的
2-3小小愛笛生
第六單元
自然之美
6-2大自然的樂章
1. 試場為音樂教室,現場提供
鍵盤樂器。
2. 音樂專長教師應搭配使用樂
器進行教學演示(
自行攜帶樂器或使用現場提
供之鍵盤樂器)
3. 試場安排5年級學生3(
生備有1支英式直笛)
專任輔導教師
以學童可能發生問題作為輔導諮商技術情境
演練,議題如下:
個案諮商技術情境演練
1. 自傷自殺議題
2. 人際衝突議題
3. 拒學議題
4. 性騷擾、性侵害及性霸凌行為人或被行為
5. 親職教養溝通議題
6. 特殊兒童議題(如注意力缺陷情緒困擾
)
小團體輔導
1. 生涯教育-個人興趣探索
2. 性別教育-交往與互動
3. 性別教育-分手處理
4. 生命教育-悲傷議題處理
5. 生命教育-自傷憂鬱議題
6. 情緒管理-情緒覺察與管理
7. 人際關係-霸凌議題處理
8. 網路沉迷議題
9. 校園危機或重大事件
1. 試場模擬一般諮商室配置。
2. 試場無學生,現場提供外聘
個案模擬人員。
14
() 口試:
1. 口試不得攜帶教案、學習單等其他資料入場,個人履歷由工作人員交予評審委員。
2. 口試內容以教育理念、班級經營、親師溝通、輔導理論、特教教學知能等為主;除前列
規範內容外,以下類科另增加專長知能應答:
(1) 英語專長教師口試以全英文應答。
(2) 資訊專長教師口試內容包含以學校機房伺服器資料庫及網路管理專業學習載具
管理系統(MDM)、學習載具教學應用等。
(3) 原住民實驗教育學校(排灣族、阿美族)一般教師口試內容包含實驗教育理念。
() 應考人應依網路公告甄選複試時間表之報到時間至「指定地點」辦理報到教學演示及口
試報到時間唱名 3次未到者,視同放棄,取消應試資格,不得異議。
甄選類科
教學演示/情境演練範圍
演示場地及提供設備
特殊教育身心障
礙類教師
應考人教學設計需考量課堂中至少包含1名
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及 1名學習障礙學生,並
就其能力現況,進行教學演示,抽題範圍如
下:
1. 特殊需求領域生活管理之「具備日常生
活中做決定的能力」。
2. 特殊需求領域社會技巧之「嘗試使用抒
解壓力的方法」。
3. 特殊需求領域社會技巧之「以各種形式
自我安慰與獎勵」。
4. 特殊需求領域學習策略之「將需記憶的
學習內容與既有的知識產生連結」。
5. 特殊需求領域學習策略之「自我檢核和
記錄學習過程及結果」。
6. 特殊需求領域職業教育之「連結工作目
的與個人生活的關係」。
7. 特殊需求領域溝通訓練之「表達正確且
符合情境的訊息」。
8. 特殊需求領域溝通訓練之「根據主題起
始對話、加入對話或終止對話」。
9. 語文領域國語文之「觀察生活情境的變
化,培養個人感受和思維能力,積累說話
材料」。
10. 數學領域之「觀察情境或模式中的數量
關係,並用文字或符號正確表述,協助推
理與解題」。
1. 提供教室基本設備-黑板
擦及粉筆。
2. 試場無學生。
備註
1. 於教學演示前30分鐘,由應考人親自抽籤決定單元/主題/課。
2. 應考人得自備教科書(試場不提供教科書)教具()惟不得將教案或其他
資料交予評審委員。
15
三、複試加分:
() 加分條件:具原住民籍身分者,複試各項原始分數加 10%(有 T分數之考科以 T分數總
成績計算),加分後分數取至小數點後第 2位數(3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 2位數)
100 分者,以 100 分計。
() 審查方式親自或委託他人(需持委託書【附件5受委託人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件正本)
() 審查時間:11468日(星期日)下午230分至4時,逾時不予受理。
() 審查地點:臺東縣立新生國民中學(加分審查中心)
() 繳驗表件:加分條件審查表【附件 6】及戶籍謄本。
四、複試成績複查:
() 專任輔導教師114 616 (星期一)上 9時至 10 時止,至臺東縣立新生國民中
學圖書教室 B現場提出申請。
() 專任輔導教師以外類科:114 630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至 12 時止,至臺東縣立
新生國民中學(成績複查中心)
() 請應考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複查費新臺幣 100 元整填具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
4】,親自或委託他人(須持委託書【附件 5至臺東縣立新生國民中學(成績複查中心)
申請;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
() 複查成績以原始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報考類科如轉換為 T分數者以 T分數為限,不得
要求調閱、影印試卷、提供個別委員評分結果或申請重新閱卷及評分。
拾肆、總成績計算
一、總成績計算:
() 初試成績佔總成績 30%,複試成績佔總成績 70%。
() 最低錄取分數,如遇甄選總成績相同時,依下列優先順序依序錄取:
1. 一般教師、原住民實驗學校(排灣族、阿美族)一般教師、資訊專長、英語專長、體育專
長、自然專長、音樂專長及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教師:依教學演示、口試、初試成績高
低依序錄取。
2. 專任輔導教師:依照帶領小團體輔導、個案諮商技術情境演練、口試、初試成績高低依
序錄取。
3. 一般教師原住民實驗學校(排灣族阿美族)一般教師資訊專長教師英語專長教師
體育專長教師、自然專長、音樂專長教師及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教師,經比序後條件仍
相同者,以增額錄取方式辦理;專任輔導教師比序後條件仍相同者,由委員會抽籤決定
應考人抽籤順序,應考人再依序抽籤決定是否錄取。
二、甄選正取人數依公告甄選名額錄取,得視需要另備取若干名,其備取名額由委員會訂之。
三、複試(教學演示、帶領小團體輔導、個案諮商技術情境演練及口試)任一項原始分數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正式教師,並得不足額錄取。
四、甄選若發生不足額錄取者,所遺缺額不再流用至其他類科,其缺額將改以代理教師分發。
16
拾伍、公告錄取名單
一、專任輔導教師錄取人員名單:114 616 日(星期一)下午 6時後,公告於教育處網站
及甄選網站。
二、專任輔導教師以外類科錄取人員名單:114 630 日(星期一)下午 6時後,公告於教
育處網站及甄選網站。
三、書面成績通知書:本次甄選程序完成後,寄發書面成績通知書。
拾陸、公開分發作業
一、分發地點:臺東縣臺東市寶桑國民小學學生活動中心(地址:臺東市四維路二段 23 號)。
二、辦理方式錄取人員(含備取人員及代理教師)應於指定時間到場,辦理公開分發作業
另函通知逾時未完成分發報到或報到後經唱名 3次未到者視同棄權同時並放棄遞補權
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三、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准考證親自或委託他人到現場填寫志願如委託他人者受委託者應攜
帶委託書【附件 5】及雙方身分證件。
四、第 1次分發作業:
() 辦理正取人員分發。
() 分發日期正取人員應於 114 77(星期一)上午 820 分至 9時前到場完成分發
報到。
() 教師經分發後應於 114 78(星期二)下午 3時前攜帶分發通知書合格教師
證書及學經歷證件自至各分發學校辦理報到手續並參加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棄權註銷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另應依各校所訂期限繳交最
近一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健康檢查表(含胸部 X光檢查)
五、第 2次分發作業:
() 辦理備取人員分發。
() 分發日期:備取人員應於 114 79日(星期三)上午 820 分至 9時前到場完成分
發報到。
() 正取人員放棄分發之缺額,依備取人員成績順位分發遞補。
() 教師經分發後,應於 114 710 日(星期四)下午 3時前,攜帶分發通知書、合格教
師證書及學經歷證件,親自至各分發學校辦理報到手續,並參加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棄權註銷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另應依各校所訂期限繳
交最近一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健康檢查表(含胸部 X光檢查)
六、第 3次分發作業:
() 辦理備取人員遞補分發及代理教師分發。
() 分發日期:備取人員及列為代理教師候用者,應於 114 715 日(星期二)上午 8
20 分至 9時前到場完成分發報到。
() 正取人員放棄分發之缺額依備取人員成績順位分發遞補備取人員得遞補分發正式教師
缺額及列為代理教師候用名單正式教師備取期限至 114 715 (星期二)(
類科分發作業結束前)
17
() 代理教師分發:
1. 進入複試未錄取為正式教師者得列代理教師候用。
2. 英語專長教師及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依總成績高低順序分發,如成績相同時,再依教
學演示、口試、初試成績依序比序,仍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其餘類科不分科依總成
績高低順序分發(複試成績轉換成 T分數之組別總成績亦以 T分數計算不以原始分數
),如成績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
3. 未經唱名分發者列入候用名單,列冊候用期間至 114 12 31 日止。若列冊候用人員
經通知表示無意願或屆時未按時前往報到者,均視同放棄並撤銷其錄取資格,不得再請
求分發。
() 教師經分發後,應於 114 716 日(星期三)下午 3時前,攜帶分發通知書、合格教
師證書及學經歷證件,親自至各分發學校辦理報到手續,並參加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查,逾期
() 未報到者視同棄權註銷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另應依各校所訂期限繳交最近一
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健康檢查表(含胸部 X光檢查)
七、經分發之正式及代理教師,如自願放棄應聘資格,應填具放棄分發切結書。
18
拾柒、附則
一、應考人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
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
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
人自行負責如於分發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需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註銷其資格及職務應考
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二、依簡章第貳點第一項第三款應考資格,以切結於 114 7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及第貳
點第一項第四款應考資格,以切結於 114 7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之應考人,如逾切
結期限仍未能取得(證書日期需 114 731 日以前)取消錄取資格並撤銷其分發作業
三、服法定役男或替代役男參加教師甄選經錄取分發者役期在 114 81日以後退役而無
法至學校辦理報到者,須向分發學校申請保留聘任資格,保留期間以 1年為限114 8
1日起至 115 731 日止),逾保留期限者取消聘任資格。保留錄取資格人員,自服役
期滿之翌日起 20 日內向分發學校申請聘任,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視同放棄錄取
資格。
四、正式教師自 114 81日起或依實際到職日聘任起薪代理教師聘期按「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臺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
施要點」規定,視公告之代理性質定之(如留職停薪、延長病假等),並依實際報到日聘任起
薪。如代理原因(代理兵缺、留職停薪等)消滅,聘約隨即終止。
五、錄取人員除有教師法第 19 條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不得擔任教育
人員之情事者外應依公開分發結果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如
有違反上述聘任之規定者於聘任後發現仍予以解聘逾期未報到且無不可抗力之原因,
或現職人員未繳驗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六、錄取分發之正式教師,應依下列規範,並接受相關考核:
() 分發至離島地區學校者,依離島建設條例第 12-1 條規範。
() 原住民實驗教育學校(排灣族、阿美族)一般教師需配合及協助學校實驗教育課程及行政工
作。
() 英語專長教師應取得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後始可申請縣外介聘且限參加加註英語專
長教師類別。
() 資訊專長教師需配合及協助本府教育處資訊教育推廣、資訊科技教室活化等相關業務。
() 各專長教師經分發後,需配合學校擔任導師及其他領域教學、行政業務。
() 專任輔導教師採 2校合聘「教育部補助置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實施要點」規定應專
職學生輔導工作原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本縣所屬學校各類教師惟如主聘學校減
班且本縣超額作業無缺額可容納時得不受上開轉任限制另合聘教師應依本府之要求更換
從聘學校。
19
() 錄取本縣特殊教育教師後,應配合以下事項:
1.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
法」之規定,除參與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相關教育與心理評量工作外,應完成本府規
劃鑑定評估人員培訓。
2. 配合本府依「臺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級及人力調整作業要點」之
規定,調度支援特教相關資源中心業務及巡迴輔導服務之安排。
() 新進教師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離島建設條例」規定限制介
聘期間不得接受機關(學校)商借或借調。
() 新進教師應配合參與教育部及本縣教育處辦理之初任教師相關輔導機制稚幼童軍木章基
本訓練課程及持續配合學校校務需求所指派之相關在職進修。
七、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原訂甄選作業日程須更改或取消公告於本府教育處網
站;應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 為配合中區策略聯盟該盟任一縣市停班課或停辦考試筆試日期即順延一天本縣非
中區策略聯盟成員倘本縣遇天災致停止上班上課而該聯盟縣市如期舉行筆試則取消
本次甄選作業,報名費將退還予應考人。
() 符合退費申請條件之應考人,請於指定時間填妥報名費退費申請書【附件 8辦理退費作
業,逾期不受理,不得異議。
八、網路報名作業系統諮詢時間及電話:114 411 日起至 417 日止,每日上午 9時至下
4時,臺東縣臺東市卑南國民小學教務處,電話:089-221591 分機 215
九、申訴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臺東縣臺東市卑南國民小
學教務處,電話:089-221591 分機 215)。
十、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或本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委員
會決議辦理。
20
【附錄】
臺東縣114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試場規則
壹、 初試試場規則
一、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
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通過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通過資格;其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冒名頂替。
()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人應考時不得進食、抽菸,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分。無故擾亂試場
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由試務人員安
置於適當場所至該科考試時間開始 45 分鐘後始得離場該科不予計分惡意或情節重大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三、 各節考試開始前 10 分鐘預備鈴(鐘)聲響時,應考人即可入場,並迅速依編訂座位入座,
經監試人員指示後仍攜帶有非考試必需用品或不就座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分。每節預備
()聲響後考試開始鈴(鐘)聲響前應考人不得書寫劃記及翻閱試題本提前作答或就
座後未經監試人員許可逕行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其不服糾正或違規情節重大
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強行離場或將試題本答案卡()送出場外者該科不予計
分。
四、 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45 分鐘
後始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五、 應考人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試題本及答案卡()以自誦或暗號告知他人答案或
故意將答案供人窺伺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六、 應考人不得相互交談、左顧右盼意圖窺伺或抄襲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伺答案,經
勸告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七、 應考人入場後僅可攜帶准考證、身分證明文件及考試必用書寫、擦拭之文具,其餘所有物
即放臨時區,指示
者,扣減該科成績 2分。
八、 應考人就座後,應先確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考試必需用品,如發現誤置者,
應於考試開始鈴(鐘)響畢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考試開始鈴(鐘)聲響畢後,始發現
將書籍、紙張、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
及設備或具有計算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者,扣減其該科
成績 5分。考試開始鈴(鐘)聲響畢後,發現應考人使用前項之器材或物品者,該科不予
計分。
九、 應考人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
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設備及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
亦不得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
21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十、 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入場應試未能提供
身分證明文件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確認係應考人本人無誤者,得先准予應試,惟身分
證明文件至當日最後一節考試結束鈴(鐘)響畢前仍未送達者,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未攜帶准考證之應考人,可持身分證明文件至試務中心補發,當節考試結束鈴(鐘)
響前,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者(以試務中心登載時間為依據),扣減當節
該科成績 10 分。
十一、 應考人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考人該科不予計分。
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亦應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
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
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
十二、 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本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答案卡()
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
後,始發現錯用答案卡(),自動告知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經監試人員或試務人
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 應考人須遵循監試人員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應考人名冊。應考人不得拒絕亦不得
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四、 應考人不得竄改答案卡()上之准考證號碼及條碼,違者該答案卡()分別不予計分;
應考人應依照試題本答案卡()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應保持答案卡()清潔與完整
按規定作答或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卡()或在答案卡()上揭露姓名就讀學校系所等任
何相關個人學經歷背景或做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分別扣減其該科答
案卡()成績 1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 選擇題採電腦讀卡閱卷部分應考人作答時限用 2B 軟心鉛筆劃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
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違者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
部分不予計分。
十六、 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
釋題意;如答案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否則依其情
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七、 應考人不得在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如於
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八、 應考人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十九、 應考人應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後,應即停止作答,且不得再接觸試題本及答案
卡(卷), 如有違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扣減其成
3分;情節重大者,該科不予計分。
二十、 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後應將答案卡()及試題本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得攜出試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22
二十一、 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者,應將答案卡()及試題本併交監試人
員。提早離場者,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或宣讀答案,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
予計分。
二十二、 應考人答案卡()若於考試中或結束後發生意外毀損或遺失,應由現場試務人員立即
處理,或由試務行政組議決補救方式,必要時得辦理補考等相關補救措施,應考人不得
拒絕,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卡()分別以 0分計算。
二十三、 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應考人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答案卡()之成績分別至 0
分為限。
二十四、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應考人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
記載,提請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二十五、 未盡事宜比照國家級考試規則辦理。
貳、 複試試場規則
一、 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入場應試。
二、 應考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
設備及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亦不得使用未經檢查之
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違者扣減該項成績 5分。
三、 口試不得攜帶教案、學習單等其他資料入場及交予評審委員,違者扣減該項成績 5分。
四、 教學演示/情境演練與口試時不聽監試人員指導者,由監試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委員會
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五、 應考人違反相關規定應予扣分者,以原始分數進行扣分。
參、 相關違規行為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倘有
上開規則未規範而影響考試公平、應考人權益之事項,應提至委員會討論。
23
【附件 1
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初試
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考服務申請表
性別
□男
□女
出生
日期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一般教師
□原住民實驗學校(阿美族)一般教師
□原住民實驗學校(排灣族)一般教師
□資訊專長教師
□英語專長教師
□體育專長教師
□自然專長教師
□音樂專長教師
□專任輔導教師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教師
E-mail 信箱
緊急聯絡人
姓名:
電話:
手冊(或證明)字號:
障礙類別:
障礙等級:
重新鑑定日期:
□聽覺障礙
□視覺障礙:
(□全盲 □弱視)
□肢體障礙部位:
□上肢單側慣用手
□上肢單側非慣用手
□上肢雙手
□下肢
其他障礙(說明需求)
輔助設備(應考人自備,考試當日須經檢查後使用):
□放大鏡 □擴視機 □點字機 □輔具(含助聽器)□醫療器材
延長作答時間 20 分鐘(由休息時間扣除)
放大試卷
代讀試卷(由監試人員代讀)
重謄或代劃答案卡
說明規則及特別提醒
安排在一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
特殊桌椅(請說明所需設備及規格):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在有效期限內(繳交影本正反兩面)
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開具日期為 114 38日之後)
(簽章)
通過
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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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
報考切結書
(適用現職教師)
本人以現職教師身分,報考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
如獲錄取,而無法於 114 81日前提交離職證明書,本人同意無條
件放棄錄取資格,絕無異議,特此切結。
此致
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委員會
切結人: (簽章)
原服務學校: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1 1 4
25
【附件 3
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
報考切結書
(適用師資培育法或其他相關檢定辦法)
本人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參加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
檢附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教育實習成績證明(或複檢單位開立之送審證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成績通知單暨本年 7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
書之切結,報名參加教師甄選,若未能取得教師證書,則註銷錄取資格。
本人已取得中等學校、幼兒()園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並修畢國民小學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者,檢附原持有教師證書暨國民小學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 114 7
31 日前能取得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報名參加教師甄選,若未能取得教師證書,
則註銷錄取資格。
本人係師資培育公費經縣()分發之教師,且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者,報名
參加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切結保證錄取後主動提出賠償
公費,並放棄原縣市()分發,檢附 114 810 日前提出原師資培育機構償
還公費並取得證明書之切結,報名參加甄選。
特此具結
此致
臺東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
切結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1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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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正本)
申請日期: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信箱
初試-教育專業科目 初試-國語文 初試-數學
初試-英語 體育概論暨體育教材教法
初試-教育專業科目(加重特殊教育比重)
複試-教學演示/情境演練 □複試-口試
※申請複查項目 / 試,複查費新臺幣 100 元整。
※複查成績以原始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報考類科如轉換為 T分數者以 T分數為限,不
得要求調閱、影印試卷或申請重新閱卷及評分。
◎本聯由甄選介聘委員會留存。
申請人簽章:
……………………………………………………………………
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副本)
申請日期: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信箱
初試-教育專業科目 初試-國語文 初試-數學
初試-英語 體育概論暨體育教材教法
初試-教育專業科目(加重特殊教育比重)
複試-教學演示/情境演練 □複試-口試
※申請複查項目 / 試,複查費新臺幣 100 元整。
※複查成績以原始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報考類科如轉換為 T分數者以 T分數為限,不
得要求調閱、影印試卷或申請重新閱卷及評分。
◎本聯由甄選介聘委員會加蓋戳章後,交還申請人留存。
申請人簽章:
27
附件 5
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
委託書
本人 因故親自參加東縣114學年度國小教師聯合甄選之
□初試加分條件審查 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考服務申請 □複試報名
□成績複查 □公開分發作業特全權委託 先生(小姐)
理相關手續。如因受委託者證件準備不齊、不具完全行為能力或有其他
實情事,致無法完成程序,影響本人權益,悉由本人自行負責。
此致
臺東縣 114 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戶籍地址:
受委託人: (簽章)
(應為成年人且具行為能力)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戶籍地址:
華民國 1 1 4
附註:請受委託人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駕照、護照
健保IC卡,需於有效期限內)正本驗明身分,影本不予受理。
28
附件 6
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
加分條件審查表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准考證號碼
甄選類別
□一般教師 □原住民實驗學校(阿美族)一般教師
□原住民實驗學校(排灣族)一般教師 □資訊專長教師
□英語專長教師 □體育專長教師 □自然專長教師 □音樂專長教師
□專任輔導教師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教師
項目
檢附之證明
符合核
分標準
成績加
分比例
核分標準
具原住民籍
身分
戶籍謄本
(開具日期在1143
8日以後)
10%
初試分數加 10%,複試分數加 10%
加註領域專長
加註專領域長
教師證書
5%
10%
持有任一加註領域專長教師證者,
初試成績加 5%,同時持有 2種以上
加註專長教師證者,初試成績加
10%
再聘
服務證明或在職證明
(須加註經學校再聘)
5%
10%
3學年(111學年度至113學年度)
內曾經本縣國小依「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
法」規定第 1次再聘者,初試分數
5%,經第 2次以上再聘者初試分
數加 10%
同時具有第 1次再聘及第 2次以上
再聘加分條件者,擇優採計,不重
複加分。
審查人員核章
應考人簽章
備註:
1. 114 68日下午 230 分至 4時攜帶本表及相關證明正本及影本資料各 1至新生國中現場繳
驗審查正本驗後發還影本請以 A4 白色普通紙影印無須裁切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後簽名或蓋私章。
2. 應考人僅需填具黑色粗框線內容。
3. 以上 3項加分條件擇一採計不予重複加分加分後分數取至小數點後第 2位數(3位數採四捨五
入法進入第 2位數),逾 100 分者,以 100 分計。
4. 報名類別為資訊專長英語專長音樂專長自然專長輔導專長報名資格已限定具有該類別加
註領域專長教師證,故僅對其餘加註領域專長教師證進行加分。
5. 初試當日尚未取得加註專長教師證者,不得以切結方式申請加分。
29
附件 7
30
附件 8
臺東縣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
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准考證號碼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電子郵件
聯絡電話
市話:
手機:
聯絡地址
報考類科
□一般教師 □原住民實驗學校(阿美族)一般教師
□原住民實驗學校(排灣族)一般教師 □資訊專長教師
□英語專長教師 □體育專長教師
□自然專長教師 □音樂專長教師
□專任輔導教師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教師
申請退費金額
□初試 1200 □複試 700
申請退費原因
□本縣因故取消辦理。
應檢附資料
(影本)
1. 繳費證明。
2. 存摺封面。
退費帳戶
姓名(需為申請人本人帳戶)
匯款銀行(郵局)名稱: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郵局) 銀行
代碼: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簽名: _________________
審核欄 (以下由主辦單位填寫)
檢附資料
□核對無誤。 □資料不齊,需補件:_________
審核結果
□符合退費規定。 □不符合退費規定。
退費金額
新臺幣_________元。
承辦單位
備註欲辦理報名費退費者請將本退費申請書連同應檢附資料於考試前後 10 日內傳真至卑南國
089-220442,並以電話確認(089-221591 分機 215),逾期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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