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三、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或教師法第 19 條
或其他不得擔任教育人員之情事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四、備取人員遞補有效期間至 111 年8月31 日(星期三)止。
五、錄取分發「一般地區學校組」任用後應於學校實際服務滿 6學期,始得申請市
內介聘及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下稱全國介聘)調動(不適用國民中
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 15 條第 3項之規定)。
六、錄取分發「偏遠地區學校組」任用後應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規定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 6年(12 學期)以上,始得申請市內介聘及全國介聘
調動。
七、具原住民身分者分發至原住民地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須於原住民地區學校或原
住民重點學校總計服務滿 7年,始得參加市內介聘至非原住民地區或原住民重點
學校,參加全國介聘不在此限。
八、專長類科:
(一) 自然 (含雙語教師組)、資訊、音樂(含雙語教師組)、英語、表演藝術(含雙語
教師組)、視覺藝術(含雙語教師組)、體育(含雙語教師組)及本土語(閩南語)等
類科之錄取教師分發後,無論在原分發學校或市內介聘他校,應至少擔任該
專長科目教師 5年(始得參加市內介聘之其他類科,參加該類科介聘,並應符
合本市規範之介聘資格),且每週應授專長課程節數達二分之一或 10 節以上為
原則(英語類科含配合分發學校安排課程及節數進行雙語教學(不限雙語教學
科目)及協同教學之節數),但 12 班以下小校,排課確有困難者,得視實際情
況調整。參加全國教師介聘至其他縣市服務或超額移撥不在此限。
(二) 英語類科及雙語教師組(自然、音樂、表演藝術、視覺藝術、體育)類科之錄
取教師分發後,應配合分發學校安排課程及節數進行雙語教學(不限雙語教學
科目)及協同教學,另應參加中央及本市辦理之雙語師資培訓課程、雙語課程
教材研發及相關推廣活動等。
九、專長類科:藝術才能班(舞蹈、音樂)之錄取教師分發後,無論在原分發學校或市
內介聘他校,應至少擔任該專長科目教師 7年(始得參加市內介聘之其他類科,參
加該類科介聘,並應符合本市規範之介聘資格),且每週應授專長課程節數達二
分之一或 10 節以上為原則。參加全國教師介聘至其他縣市服務或超額移撥不在
此限。
十、經專任輔導教師甄選錄取者,必須至少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職務滿 7年,始得轉任
其他科別任教。
拾参、代理教師分發作業:
一、代理教師分發組別及類科:「偏遠地區學校組」各類科。
二、分發日期:111 年7月18 日(星期一)上午 9時30 分假本市三民區博愛國民小學辦
理(不另函通知)。分發當日將依本市委託學校之教師缺額類別,供本市代理教師
分發選填。
三、分發名冊:由甄選小組擇優列冊,111 年7月17 日(星期日)公告教育局網站,請
應考人參考教育局網站公告之各類代理教師缺額數以及列冊最低標準成績,自
行斟酌是否現場分發,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另本人不克參加委託他人者,
須出具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