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專任教師
聯合甄選簡章
嘉義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專任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
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1
嘉義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專任教師聯合甄選
重要日程表
編號
項目
日期及時間
備註
1 簡章公告
114 年 4 月 21 日(星期一)起
請自行下載,不另
販售
2 網路報名並繳費
114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起至
114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止
應 考 人 繳 費 期 限
至 4 月 29 日(星期
二)晚上 12 時止
3 考生上網列印准考證
114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三)至
114 年 6 月 8 日(星期日)
4
初 試 加 分 項 目 審 查 結 果
公布
114 年 5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起
5
初 試 加 分 項 目 審 查 結 果
疑義申請
114 年 5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起至
114 年 5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止
6 公告初試試場配置情形
114 年 6 月 7 日(星期六)中午 12 時前
7 初試(筆試)
114 年 6 月 8 日(星期日)上午 8 時 30 分起 試場:北興國中
8 參考答案公布
114 年 6 月 8 日(星期日)下午 3 時
9 試題答案疑義反映
114 年 6 月 8 日(星期日)下午 3 時至 6 時
應 考 人 至 線 上 試
題疑義網站反映
10 正確答案公布
114 年 6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後
11 初試錄取放榜
114 年 6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8 時前
公 告 於 北 興 國 中
及甄選系統
12 初試成績複查
114 年 6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至 3 時 地點:僑平國小
13 初試成績複查結果公告
114 年 6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7 時前
公 告 於 僑 平 國 小
及甄選系統
14
複 試 報 名 ( 現 場 證 件 審
查)及繳費
114 年 6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至 5 時 地點:志航國小
15 公告複試試場配置情形
114 年 6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6 時前
16 複試(口試及試教)
114 年 6 月 28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起
地點:志航國小
17 複試錄取放榜
114 年 6 月 28 日(星期六)下午 11 時前
公 告 於 志 航 國 小
及甄選系統
18 複試成績複查
114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至 3 時 地點:志航國小
19 複試成績複查結果公告
114 年 7 月 1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前
公 告 於 志 航 國 小
及甄選系統
20 第一次公開介聘
114 年 7 月 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
地點:嘉義國中
21 第二次公開介聘
114 年 7 月 9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地點:嘉義國中
2
嘉義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專任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壹、 依據:
一、 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三、 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四、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五、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六、 嘉義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專任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決議。
貳、 甄選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二)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5 條及第 19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或第 33 條之情事者。
二、報名資格: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應具備國小一般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限。
(若持 82 年 8 月 1 日以前核發之教師
證,須檢附曾於 82 年 8 月 1 日至 92 年 7 月 31 日期間任教之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
(二)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並具有本次甄選資格,並能檢附
檢定考試及格成績通知單、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教育實習成績證明書及切結書(附件
1)
。
(三)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12 條,已取得一類科教師證書,並已修畢另一類科之相關課程,正
在申辦另一類科教師證書,並能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證明書及師資培育機構證明書)及切結書(附件 2)。
(四)現職教師應取得原服務學校同意並檢具報考切結書
(附件 3)
。各應試教師經錄取報到後,
若未能取得原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書,則不予聘任。
三、專長條件:
類別
相關科系所(組)及資格
備註
普通類
不限
英語類
除具有報名資格條件之一,同時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具國民小學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者。
(二) 通過教育部 88 年所辦「國民小學英語教師英語能力
檢覈測驗」
。
(三) 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
(語)組者(含未分組之外國語文系,經畢業之大
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
、畢業於英文(語)輔系
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
修畢各大學專為國民小學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 20
學分班者。
(四) 通過相當於 CEF 架構之 B2(中高級)程度以上測驗
3
(通過各計畫、考試承辦單位所訂 CEF 架構 B2 級
標準者,視為符合應試資格,無年限之限制,惟需
包含聽、說、讀、寫 4 項檢測,但不限於同一測驗
工具)。
體育類
除具有報名資格條件之一,同時具備下列資格者:畢業於體
育相關科、系、所(組)
。
視覺藝術類
除具有報名資格條件之一,同時具備下列資格者:
畢業於美術相關科、系、所(組)。
自然類
除具有報名資格條件之一,同時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畢業於自然科學相關科、系、所(組)。
(二) 修畢各大學專為國小自然教學所開設之22學分班,
且取得國民小學自然領域學科知能評量精熟證明。
(三) 自然科學相關輔系資格。
(四) 具國民小學加註自然專長教師證書者。
專任輔導教師
除具有報名資格條件之一,同時具備下列資格者:
持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者。
特殊教育科
身心障礙類
(含增置鑑定評估
人員)
除具有報名資格條件之一,同時具備下列資格者:
畢業於特殊教育系、所(組)或特殊教育學分班結業。
註 1:相關科、系、所(組)之認定,係指依據教育部 113 學年度大學校院一覽表之學門分
類,詳細資料可至教育部網站查詢 https://stats.moe.gov.tw/bcode/。
註 2:報考專任輔導教師者如具有國民小學教師證而尚未取得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者,經切
結方式(附件 4)同意報名參加甄選。倘經錄取後未能於 114 年 8 月 31 日以前取得加
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者,應撤銷錄取聘任資格。
參、簡章公告:
甄選簡章於 114 年 4 月 21 日(星期一)起,於嘉義市 114 學年度專任教師聯合
甄選報名系統(https://exams.cy.edu.tw/)公告,請自行下載(不另行販售)。
肆、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初試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線上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初試報名不辦理現場書面證件審查)
(二)報名注意事項:
1. 線上報名時間:自 114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起至 114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二)
中午 12 時止,逾時系統將關閉報名功能,請應考人注意。
2. 報名網址:嘉義市 114 學年度專任教師聯合甄選報名系統(https://exams.cy.edu.tw/)
。
3. 應考人登入報名系統(務必自行牢記帳號與密碼)
,依系統欄位指示填入相關資料、上傳
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證件照,並列印繳費單(以雷射印表機列印)。
(1) 繳交報名費:自 114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起至 114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二)
晚上 12 時止。
4
(2) 報名費:新臺幣 1,000 元整。
(不含超商手續費,該手續費由應考者自行負擔)。
(3) 持報名系統產製之繳費單可至便利超商(7-11、全家、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
、ATM
轉帳或臺灣銀行臨櫃繳費,並請應考人務必留存相關明細或收據。
(4) 有關繳交報名費時應注意相關問題,請自行至以下網站參閱說明:
https://exams.cy.edu.tw/
4. 列印准考證:准考證列印時間自 114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三)起至 114 年 6 月 8 日(星期
日)止。因故無法列印准考證者,請於上班時間檢附繳費明細或收據向嘉義市政府教育
處課程發展科(05-2254321 轉 359)提出申請。
5. 線上列印准考證後請確實核對各欄位資料,准考證為初、複試通用,請妥為保存,並應
於初試、複試現場報考資格審查及複試時攜至試場及審查地點供查驗。
6. 應考人請務必詳閱本簡章「貳、甄選資格」
,並自行檢核是否符合報名資格。初試報名不
辦理現場書面證件審查,複試報名時,則應檢具相關證件正、影本接受資格審查;未符
資格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不得異議。應考人既經繳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或更改報考類別。
7. 應考人若同時具多類科資格,僅能擇一類科參加甄試。
8. 報名資格諮詢電話:嘉義市政府教育處課程發展科(05)2254321 轉 359。
報名系統諮詢電話:銘圃資訊有限公司(07)3111259 轉 110。
(三)申請初試項目加分之應考人,應於報名時線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查,未上傳者,不
予採計。
1.
加分條件:
(1) 報考英語類以外之考生,英語能力(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期間)符合相
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者(通過各計畫、考試承辦單位所訂 CEF 架構 B2 級
標準者,視為符合應試資格,含聽、說、讀及寫測驗類別,不限於同一測驗工具或檢
定考試)
,初試總成績加 1 分。
(2) 具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學科知能評量之精熟級證書(以報名截止日前評量結果仍在有效
期限內者為限)
,每一科精熟證書初試總成績加 0.5 分(學科領域重複者不重複採計),
最高加 2 分。
(3) 具「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
、
「中央主管機關或國立成功大學台
灣語文測驗中心辦理閩南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
、
「中央主管機關或國立成功大學台
灣語文測驗中心辦理臺灣台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或「通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2 年以前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或原住民族委員會 103 年以後辦理之原住
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其中之一者,初試總成績加 1 分。
(4) 最近 3 年(111 至 113 學年度)曾任教於本市公立國小之長期代理教師,且經公開甄
選聘期為 3 個月以上,在同一學校服務累積每滿 1 年服務年資(即 12 個月,不足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初試總成績加 1 分,最高加 2 分。請上傳註明服務起訖日期之
服務證明、離職證明或在職證明(不含聘書、成績考核通知書等)。
(5) 最近 5 年內(109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曾獲教育部師鐸獎、教育部教學
卓越獎銀質獎或教育部優良特殊教育人員(以下各款加分擇優採計 1 次為限):
教育部師鐸獎:初試總成績加 3 分。
5
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銀質獎:初試總成績加 2 分。
教育部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初試總成績加 2 分。
2.
以上各項加分合計最高以 3 分為限。
3.
加分不列入錄取總成績計算。
(四)最近 5 年內(109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曾獲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金質獎者,
得申請以增額方式進入複試;應考人仍需於初試線上報名期間完成線上報名,且於期限
內完成繳費,並上傳證明文件,未上傳者,不予採計。
(五) 初試加分項目審查結果:請應考人於 114 年 5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起自行登錄嘉
義市 114 學年度專任教師聯合甄選報名系統查詢個人初試項目加分審查結果,不另書面
通知。
(六) 初試加分項目審查結果疑義申請:應考人如對審查結果有疑義,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
初試加分項目審查結果複查申請書(附件 5),於 114 年 5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
前以親送、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本府教育處課程發展科提出申請,郵件以郵戳為憑,並請
以電話確認是否送達(05-2254321 轉 359)
,逾期恕不受理,複查結果於 114 年 6 月 2 日
(星期一)下午 5 時前以 email 方式回傳至應考人報名時登錄之信箱。
(七) 如符合初試項目加分條件並通過初試或以曾獲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金質獎增額方式進入
複試者,需於 114 年 6 月 19 日(星期四)複試報名時間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至嘉義市志航
國民小學供查驗。
二、複試:參加各類科複試者,均須完成複試報名手續。
(一)報名時間:114 年 6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至 5 時。
(二)報名地點:嘉義市志航國民小學(地址:嘉義市西區世賢路四段 141 號,電話:05-2857924
轉 211)。
(三)繳費方式:至報名現場繳費新臺幣 1,000 元整(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四)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需檢附委託書)
(附件 6)並進行書面資格審查,
現場報名不得變更報考類別。
1. 繳驗證件:請攜帶下列各項證件正本、影本(請以 A4 大小影印並依序排列裝訂)
,正
本驗畢當場發還。
(1) 准考證。
(2) 國民身分證。
(3) 最高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依 3.注意事項(3)辦理)
。
(4) 國小教師證書。
(5) 初試項目加分或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金質獎之相關證明文件。
(6) 其他合於報名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2. 需繳交資料:
(1) 報名表(請自行上網列印,並貼妥照片,且需親自簽名或蓋章)及前述各項證件影本。
(2) 切結書(視身分需要繳交,尚未取得國民小學教師證書者如附件 1;已取得其他類科
教師證書如附件 2;公立現職教師如附件 3;尚未取得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者如附件 4)。
6
(3) 委託書(委託報名者,如附件 6,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
私章)。
3. 注意事項:
(1) 證件影本請考生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證件不齊(不接受補件,
請先行備齊相關證件資料,並不得於審查證件時,以切結書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
件)
、未附正本之影印本及通訊審查資料均不受理。
(2) 相關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報考;出生地未註明、
註明為大陸地區或更名者,應另檢附最近 1 個月內之個人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3)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交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譯本、內政部移民署
核發之修業期間入出境日期紀錄證明文件各 1 份。
(4) 若持 82 年 8 月 1 日以前核發之教師證,須檢附曾於 82 年 8 月 1 日至 92 年 7 月 31 日
期間任教之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
伍、甄選方式及注意事項:
分初試(20%)及複試(80%),二項合計給分。
一、初試
(一) 採筆試方式進行(均為選擇題)
,並以電腦閱卷,請自行攜帶 2B 鉛筆,劃記不清楚致電
腦無法判讀者,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二) 各類科筆試科目時間及採計分數比率如下:
(三) 申請以「曾獲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金質獎增額方式進入複試」者仍須參加筆試。
(四) 初試錄取放榜:114 年 6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8 時前公布。不另行通知,應考人請至
初 試
114 年 6 月 8 日
(星期日)
甄選類科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8:30~9:40
(8:10 預備)
10:20~11:30
(10:10 預備)
13:00~14:20
(12:50 預備)
普通類
自然類
教育專業科目
(占 40%)
國語文
(占 30%)
數學
(占 30%)
英語類
教育專業科目
(占 30%)
國語文
(占 30%)
英語
(占 40%)
體育類
教育專業科目
(占 30%)
國語文
(占 30%)
體育概論暨國小
體育教材教法
(占 40%)
視覺藝術類
教育專業科目
(占 50%)
國語文
(占 50%)
專任輔導教師
教育專業科目
(占 30%)
國語文
(占 30%)
輔導知能
(占 40%)
特殊教育科身心障礙類
(含增置鑑定評估人員)
教育專業科目
(加重特殊教育比重)
(占 40%)
國語文
(占 30%)
數學
(占 30%)
7
嘉義市教師甄選報名系統
(
https://exams.cy.edu.tw/
)
及嘉義市立北興國民中學公布欄查
詢。
(五) 參考答案公布時間:114 年 6 月 8 日(星期日)下午 3 時公布於嘉義市教師甄選報名系
統
(
https://exams.cy.edu.tw/
)
。
(六) 試題答案疑義反映時間:自 114 年 6 月 8 日(星期日)下午 3 時至 6 時止,至中區縣市
政府教師甄選策略聯盟指定之網站反應。
(七) 正確答案公布時間:114 年 6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後公告於嘉義市教師甄選報名
系統
(
https://exams.cy.edu.tw/
)
,相關時間如有異動,以甄選網公告時間為主。
(八) 初試成績查詢:114 年 6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8 時起請逕至嘉義市教師甄選報名系統
(https://exams.cy.edu.tw/
)
查詢,不另寄初試成績單。
(九) 初試成績複查:114 年 6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至 3 時持准考證及書面申請書(附
件 7)親自向嘉義市僑平國民小學提出申請,複查費每科新臺幣 100 元整,複查成績以
人工核對答案卡之答案及成績登載有無錯誤,不提供查看答案卡或影印試卷,複查結果
於當日下午 7 時前,在嘉義市教師甄選報名系統(https://exams.cy.edu.tw/)及僑平國小
公布欄公布。
二、複試
(一) 普通、英語、體育、特教、自然:
1. 口試(占分 30%)
:每人 10 分鐘,由口試委員提問,口試內容以教育及行政理念、教
育專業知能、專長知能等為範疇。應考人不得攜帶任何簡歷或資料。
2. 試教(占分 50%)
:每人 15 分鐘,以 113 學年度教育部審定合格教材為準,並由主辦
單位提供;各類試教範圍請依本簡章第捌點規定,並依排定順序於試教前 30 分鐘抽題。
請應考人自行準備教具。
(二) 視覺藝術類:
1. 口試(占分 30%)
:每人 10 分鐘,內容以教育及行政理念、學科專長知能、學校行政
實務、表達能力、專業能力、儀表態度等項為評分原則。應考人不得攜帶任何簡歷或資
料。
2. 試教(占分 30%)
:每人 15 分鐘,各類試教範圍請依本簡章第捌點規定,並依排定順
序於試教前 30 分鐘抽題。請應考人自行準備教具。
3. 術科實作(占分 20%)
:每人 2 小時,採素描實作。考試所需用紙由複試學校提供,個
人畫具和畫板請自備,當日實作範圍及試場提供用具於考前另行公告於甄選網站。
(三) 專任輔導教師:
1. 口試(占分 30%)
:每人 10 分鐘,由口試委員提問,口試內容以教育及行政理念、教
育專業知能、專長知能等為範疇。應考人不得攜帶任何簡歷或資料。
2. 輔導實務演練(占分 50%)
:每人 15 分鐘。
(1) 應考人於演練前 30 分鐘抽籤決定演練情境,與由本處遴聘專業輔導人員擔任模擬
個案進行實務演練。
(2) 議題方向:家暴/目睹家暴、脆弱家庭、性別事件、網路及手機沉迷、校園霸凌議
題、懼學-拒學、自殺自傷議題、情緒及人際困擾及曝險少年等。
(3) 除演示時使用之教具外,應考人不得攜帶任何簡歷或資料。
8
(四) 複試得視需要採分組進行,如採分組進行以 T 分數計分。
(五) 試教教科書由本甄選委員會提供。
(六) 不提供試教學生及相關教具設備。
三、甄選注意事項:
(一) 有任一科零分者,不予錄取。
(二) 口試、試教、術科實作或輔導實務演練之任一科原始平均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亦不列入備取。
(三) 應試英語類教師者,應具有全英語教學能力,口試及試教以全英語應試。
(四)評分標準:總成績計算以初試成績加上複試成績(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二位)為準,成
績相同者,依術科實作/輔導實務演練、試教、口試、筆試等成績高低排序。若各項成
績皆相同時則由本甄選委員會決定。
(五) 筆試時不得攜帶手機、電子通訊器材、電子計算器及具通訊功能之穿戴式裝置等(如智
慧手環、手錶及眼鏡等)入場,若經查獲,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六) 參加初試人員應準時入場就座,於考試鈴聲開始後 15 分鐘尚未入場者,不准再入場,
考試開始 45 分鐘內不准出場。違反規定者,該科不予計分。
(七) 參加初試及複試人員均應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
卡、駕駛執照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以供核對身分。
陸、 甄選日期及地點:
初試、複試及介聘地點不同,請應考人留意。
一、初試:
(一) 日期:114 年 6 月 8 日(星期日)上午 8 時 30 分起。
(二) 地點:嘉義市立北興國民中學(嘉義市東區博東路 262 號,電話:05-2766602 轉 310)
(三) 若報名人數超過嘉義市立北興國中試場負荷,將商請其他學校開闢試場,初試確定之考試地
點於 114 年 6 月 7 日(星期六)中午 12 時前公布於嘉義市教師甄選報名系統
(https://exams.cy.edu.tw/)。
二、複試:
(一) 日期:114 年 6 月 28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起,口試及試教/輔導實務演練/術科實作交叉
進行。參加人員請於排定之應試時間前 30 分鐘完成報到手續,並依試教順序抽題。於應試
時間前,唱名三次未到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得異議。
(二) 地點:嘉義市志航國民小學(地址:嘉義市西區世賢路四段 141 號;電話:05-2857924
轉 211)。
柒、試場公布:
一、初試試場分配表於 114 年 6 月 7 日(星期六)中午 12 時前於嘉義市教師甄選報名系統
(
https://exams.cy.edu.tw/)及嘉義市立北興國民中學公布欄公布。考試前一日不開放試場參觀。
二、複試試場分配表、分組表,於 114 年 6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6 時前於嘉義市教師甄選報名系
統(https://exams.cy.edu.tw/
)
及嘉義市志航國民小學公布欄公布。考試前一日不開放試場參觀。
9
捌、甄選類別及名額:
以下缺額若未達錄取標準者,得予從缺。錄取標準由本甄選委員會決定。
編
號
甄選類別
甄選
名額
試 教 科 目 及 範 圍
備 註
1
普通類
25
113 學年度四年級第二學期語文(國語)領域,康軒版。
2
英語類
3
113 學年度四年級第二學期英語科,康軒版。
3
體育類
1
113 學年度四年級第二學期健康與體育,康軒版。
4
視覺藝術類
2
113 學年度四年級第二學期藝術領域,翰林版。
5
自然類
4
113 學年度四年級第二學期自然科學,康軒版。
6
專任輔導教師
3
由本甄選委員會提供班級團體輔導及個別諮商模擬情
境題(採現場抽題)
。
7
特殊教育科
身心障礙類
(含增置鑑定
評估人員)
7
身心障礙類相關教材自編。
含 1 名增
置 鑑 定 評
估人員缺
一、 依各錄取名額決定初試錄取參加複試人數,計算方式如下:考試類科之公告甄選名額在 4
人以下者,初試以 4 倍錄取進入複試;公告甄選名額在 5 人以上者,初試以 3 倍錄取進入
複試,最低錄取成績相同時,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二、 上開特殊教育科身心障礙類之增置鑑定評估人員缺額於本市崇文國民小學,錄取人員權利義
務如下:
(一) 權利義務依「特殊教育法」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
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及「嘉義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須辦理本市鑑定評估相關事項。
(三)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5 月 10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1070 號函示「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各地方政府增置特殊教育法第 51 條第 4 項編制內特殊教育
師研商會議紀錄」
,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1. 錄取後借調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上班,缺額無課務安排,寒暑假仍需上班。
2. 辦理鑑定評估工作,核予公差假、支給差旅費及施測費,惟不得支領個案綜合評估報
告撰稿費,且不受案量之限制。
(四)錄取人員之介聘、調動依據「嘉義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調動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
玖、 放榜日期及成績複查:
一、 複試放榜日期:114 年 6 月 28 日(星期六)下午 11 時前。
二、 複試放榜地點:嘉義市教師甄選報名系統(https://exams.cy.edu.tw/
)
及嘉義市志航國民小學
10
(地址:嘉義市西區世賢路四段 141 號)公布欄公布。
三、 應考人可至嘉義市教師甄選報名系統
(
https://exams.cy.edu.tw/
)
,自行登錄帳號密碼查詢成
績或列印成績單,本委員會不另行寄送,不得以未收到成績單而提出任何異議。
四、 成績複查:114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至 3 時持身分證、准考證及書面申請書(附
件 7)親自向嘉義市志航國民小學(地址:嘉義市西區世賢路四段 141 號;電話:05-2857924
轉 211)提出申請,複查費 100 元整(含口試、試教、輔導實務演練及總成績)。複查結果
於翌日 12 時前公布在嘉義市教師甄選報名系統
(
https://exams.cy.edu.tw/)及嘉義市志航國民
小學(地址:嘉義市西區世賢路四段 141 號)
。倘有疑問,請洽嘉義市志航國民小學,電話:
05-2857924 轉 211。
五、 複查成績以複查口試、試教、輔導實務演練、術科實作及總成績等 5 項之評審分數及統計分
數為限,不得申請重新核評及要求影印,亦不得複查評核標準。
拾、錄取介聘:
一、第一次公開介聘:114 年 7 月 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參加人員請於上午 9 時前完成
報到;介聘地點:嘉義市立嘉義國民中學(地址:嘉義市東區圓福街 86 號)。
(一)正取及備取名單由本甄選委員會公布於嘉義市教師甄選報名系統(https://exams.cy.edu.t
w/)
。
(二)錄取人員依類別,按總成績排列名次依序介聘,經介聘後,不得要求更改介聘其他學校。
(三)各類別正取、備取人員均應攜帶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
駕駛執照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親自出席或提具委託書(如附件 6)委託他人出席參加,
於現場介聘時唱名 3 次未到者、不接受介聘者或經介聘後未報到者,視同棄權,亦不得
參加第二次公開介聘。正取人員介聘完成後,仍有缺額時,於介聘現場由備取人員依序
介聘。
二、第二次公開介聘:114 年 7 月 9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參加人員請於下午 1 時 30 分前完成
報到;介聘地點:嘉義市立嘉義國民中學(地址:嘉義市東區圓福街 86 號)。
(一)如第一次公開介聘之人員因故放棄報到,或已完成報到者於 114 年 7 月 7 日(星期一)
中午 12 時前向錄取學校提出放棄報到之申請而有出缺時,方辦理第二次介聘作業。
(二)缺額情形於 114 年 7 月 8 日(星期二)以前公布於嘉義市教師甄選報名系統
(
https://exams.cy.edu.tw/)
,不另行通知,如有變更,以介聘當日現場公告為準。
(三)未獲第一次公開介聘之備取人員,應攜帶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
保險卡、駕駛執照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親自出席或提具委託書(如附件 6)委託他人
出席參加,唱名 3 次未到者或不接受介聘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拾壹、附則:
一、 接受嘉義市分發之師資培育大學公費教師於義務服務期間內,不得報名參加。
二、 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需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三、 經錄取之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國民小學現職人員,請即早告知現職服務單位,並最晚應於 114
年 8 月 4 日前,繳交現職服務機關或學校離職證明書,若未能取得原服務機關或學校離職
證明書,則註銷錄取資格。
四、 經縣市(校)分發之師資培育公費教師,應於 114 年 7 月 31 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償還
11
公費並取得證明,始得聘任。
五、 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學分證明、初試項目加分條件及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金質獎
等文件,如於錄取介聘後發現證件偽造不實或未能於限期內繳交該錄取科目合格教師證書
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聘任者應予解聘。
六、 各類科錄取人員一律於公開介聘作業完成後當日攜帶報考時所提各項證件正本及分發通
知書逕向各校報到,經教評會複核後始由校長聘任;因分娩、重病或因重大事故者得檢附
證明文件並填具委託書,委由他人代為辦理報到手續。正式錄取人員經公開介聘逾期未到
錄取學校報到者,視同自願棄權,不得異議。
七、 凡經甄選錄取介聘者,應參加教育部及本府辦理「中小學初任教師導入輔導暨知能研習」
等相關研習,倘曾任其他公立學校正式教師,再次參加教師甄試錄取者,或具備代理教師、
私立學校正式教師年資 5 年以上資歷者,則得依意願參與。
八、 錄取人員報到後,經錄取學校查知有違反「教師法」第 14 條、第 15 條或第 19 條、
「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或第 33 條者,取消錄取資格,已聘任者應予解聘。
九、 錄取之教師自 114 年 8 月 1 日起聘(薪)。如為現役軍人於 114 年 8 月 1 日後退伍者,自
退伍報到日起聘(薪)。
十、 各錄取並經公開介聘人員應於 114 年 8 月 31 日前,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 x 光透
視證明)
,未繳交者取消應聘資格。
十一、 經錄取介聘至本市國小之教師,應實際於該校服務滿 6 學期以上(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
度 7 月 31 日),始可申請市內(外)教師介聘。國小正式教師如應聘非現職任教階段、
類別,須先於原校轉任服務滿一年後,方可申請介聘甄選至他校。
十二、 未獲公開介聘之備取者,本甄選委員會將依甄選成績及甄選類別專長分別列冊,其候用
期限至 115 年 1 月 31 日止,各學校如有代理教師缺額需求,由各校自行遴聘,並依本
市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之規定起聘(薪)
。惟實際代
理日較前述規定日期後者,自實際代理日起聘(薪)
。代理期間如代理原因消滅,應停
止聘用。
十三、 考生如為身心障礙人員、其他行動不便、其他特殊傷病或陪考需求,需本府及試場學校
提供特別協助者,請填寫附件 8 或附件 9,並於 114 年 4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前
傳真至本府教育處課程發展科,並請電洽確認文件是否正確傳達,傳真:
(05)2169926,
電話:
(05)2254321 轉 359。經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審查通過者,試場將提供適當服務。
十四、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導致本甄選各項日程、地點需更改時,將公告於嘉
義市教師甄選報名系統、嘉義市立北興國民中學(初試)及嘉義市志航國民小學(複試)
公布欄,應考人不得異議。
十五、 本次應考人之相關資料將作為教師甄選報名及提供教育部研訂師資培育政策之用。
十六、 申訴專線:電話(05)2254321 轉 359(嘉義市政府教育處課程發展科)。
十七、 嘉義市政府廉政專線,電話:(05)2222770,傳真:(05)2253150。
十八、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甄選委員會決議辦理之;如有補充事項,將公
告於嘉義市 114 學年度專任教師聯合甄選報名系統(https://exams.cy.edu.tw/)。
12
※附錄相關法規條文
教師法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
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
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
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
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
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
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13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
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五款
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
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
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條第一項情形者,於該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其他學校不得聘任其為教師;已聘
任者,應予以解聘。
前二項已聘任之教師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非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應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
規定予以解聘。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
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
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4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
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
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
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
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
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
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
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
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
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15
(附件 1)
嘉義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專任教師聯合甄選
切結書
(現已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並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合格,
尚未取得教師證書者用)
本人自 大學(學院) 系(班)畢(結)業,因
刻正申辦教師證書中,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願以切結方式參加甄選,
並保證於 114 年 8 月 31 日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如因故未取得,無異議
同意註銷(放棄)介聘資格。
此致
嘉義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專任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
切結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16
(附件 2)
嘉義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專任教師聯合甄選
切結書
(符合師培法第 12 條資格者用)
本人 已取得 教師證書,並已修畢國民小學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
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現因申辦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中,尚未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願持教師證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師資培育機
構證明書,以切結方式參加甄選,並保證於 114 年 8 月 31 日以前取得報考資
格合格教師證書,如因故未取得,無異議同意註銷(放棄)介聘資格。
此致
嘉義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專任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
切結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17
(附件 3)
嘉義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專任教師聯合甄選
報考切結書
(公立現職教師用)
本人 以現職教師身分,報考嘉義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
學專任教師聯合甄選,如獲錄取,而無法於 114 年 8 月 4 日以前提交離職
證明書,致影響本人相關法定權益時,絕無任何異議,特此切結。
此致
嘉義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專任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
切結人: (簽章)
原服務學校/機關: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18
(附件 4)
嘉義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專任教師聯合甄選
切結書
(報考專任輔導教師用)
本人 因未及於考試報名截止日前繳驗簡章規定之國民小
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願以切結方式參加甄選,並保證於 114 年 8 月
31 日以前取得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如因故未取得,無異議同意註銷(放
棄)介聘資格。
此致
嘉義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專任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
切結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19
(附件 5)
嘉義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專任教師聯合甄選初試加分項目審查結果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考生勿填)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應考類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准考證編號 聯絡電話(可聯絡至本人電話)
電話:
行動電話:
複查項目(請打
)
備註
複查前分數
(考生自填)
複查後分數
(考生勿填)
處理結果
(考生勿填)
英語能力證明 B2 級
加 1 分
※
※
國小學科知能精熟級證書 最高加 2 分
※
※
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加 1 分
※
※
長期代理教師服務年資
最高加 2 分
※
※
師鐸獎
加 3 分
※
※
銀質獎
加 2 分
※
※
優良特殊教育人員
加 2 分
※
※
注意事項:
ㄧ、以上各項加分合計最高以 3 分為限。
(相關規定請詳閱本簡章「肆、一、
(三)
、1.加分條件」)
二、複查初試加分項目,應於簡章規定之複查期限內,持本書面申請書以親送、郵寄或傳真方式
向本府教育處課程發展科提出申請,郵件以郵戳為憑,並請以電話確認是否送達(傳真: (05)
2169926,電話:
(05)2254321 轉 359),逾期恕不受理。
三、複查加分項目結果將另以 email 方式回傳至應考人報名時登錄之信箱。
申請人簽章:
※複查結果(本欄由複查單位填寫,應考人請勿填寫。)
20
(附件 6)
嘉義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專任教師聯合甄選
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 因
確實無法親自參加貴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專任教師聯合甄選之
□ 現場審查
□ 公開介聘 ,特委託 代為辦理相關手續。
□ 報到手續
(備註: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私章)
此致
嘉義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專任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
委託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戶籍地址:
受委託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21
(附件 7)
嘉義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專任教師聯合甄選應考人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考生勿填)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應考類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准考證編號 聯絡電話(可聯絡至本人電話)
電話:
行動電話:
複查項目(請打
)
複查前成績
(考生自填)
複查後成績
(考生勿填)
處理結果
(考生勿填)
教育專業科目/
教育專業科目 (加重
特殊教育比重)
※
※
國語文
※
※
數學
※
※
英語
※
※
體育概論暨國小體育
教材教法
※
※
輔導知能
※
※
口試
※
※
試教/術科實作/輔導
實務演練
※
※
總成績
※
※
注意事項:
一、複查甄試成績,應於簡章規定之複查期限內,持准考證及本書面申請書親自向承辦學校提出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初試承辦學校:嘉義市僑平國民小學;複試承辦學校:嘉義市志航國
民小學。
二、複查手續費初試每科新臺幣壹佰元整,複試新臺幣壹佰元整。
三、複查成績結果初試於當日下午 7 時前、複試於翌日 12 時前,在承辦學校公布欄及甄選系統
公布。
四、複查成績初試以人工核對答案卡之答案及成績登載有無錯誤,不提供查看答案卡或影印試卷
複試以複查累計分數為限,不得申請調閱評審文件。
申請人簽章:
※複查結果(本欄由複查單位填寫,應考人請勿填寫。)
22
(附件 8)
嘉義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專任教師聯合甄選
【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突發傷病特殊需求申請表】
本表請於 114 年 4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前傳真至本府教育處課程發展科,並請電洽
確認文件是否正確傳達,傳真:(05)2169926,電話:(05)2254321 轉 359。
初試
複試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准考證號碼
通訊電話
住家:
手機:
通訊地址
緊急聯絡人
姓名
住家電話
手機
障礙類別
視覺障礙(
全盲
弱視)
聽覺障礙
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
上肢障礙
下肢障礙
其他:
)
身體病弱
其他障礙或其他特殊情形:
申請服務
項目
試場
延長作答時間 20 分鐘(由休息時間扣除)
放大試卷
行動不便或身體病弱者安排一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
其他需求:
輔具
(准予自備)
輔助設備(考生自備,需經檢查後使用):
擴視機
放大鏡
輔具(含助聽器)
醫療器材
特殊桌椅(原則上由考生自備)
其他(請說明):
繳驗證件
身心障礙手冊於初試報名時仍在有效期限內(繳交影本正反兩面)
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
具之診斷證明書
應考人
簽 名
審查小組
承 辦 人
審查小組
認定結果
通過
不通過
23
(附件 9)
嘉義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專任教師聯合甄選
【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突發傷病特殊需求陪考申請表】
考生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准考證號碼
通訊電話
住家:
手機:
陪考人員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手機號碼
陪考原因
考生為身心障礙者
考生為重大傷病者
考生為突發傷病者
其他事項:
繳驗證件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
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或其他緊急事故證明。
應考人簽名
陪考人員
簽名
審查小組
認定結果
□ 通過
□ 不通過
有陪考申請需求者,請於 114 年 4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前傳真至本府教育處課程
發展科提出,除考生有突發重大傷病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傳真後並請電洽確認文
件是否已傳達,傳真:
(05)2169926,電話:(05)2254321 轉 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