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114學年度國小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勘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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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
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勘誤表
更正內容
原內容
說明
參、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始得報考:
2、 持有學前階段身心障礙
類特殊教育教師合格證書,
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或
持有幼兒園加註特殊教育
次專長教師證書,得報考該
類別教師。
參、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始得報考:
2、 持有學前階段身心障礙
類特殊教育教師合格證書,
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或
持有幼兒園加註特殊教育
次專長教師證書,得報考該
類別教師。
依據國教署 114年5月
13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40047015A 號函規
定,刪除簡章第1頁「 或
持有幼兒園加註特殊
教育次專長教師證
書」。
2
二、正式教師甄選類別及
應具資格條件:(本表僅作
為資格說明,實際開設甄
選類別及缺額依公告為準)
學前
學前特教
班教師
基本條件
(註3)
註3:專任輔導教師報名資
格為持「國民小學加註輔
導專長教師證書」者、英
語教師報名資格為持「國
民小學加註英語專長教師
證書」者、一般教師-雙語
類報名資格為持「加註雙
語教學次專長教師證者」
或「國民小學加註英語專
長教師證書」者、學前特
教班教師報名資格為持
「幼兒園加註幼兒園特殊
教育次專長教師證書」
者,現正申請但尚未取得
二、正式教師甄選類別及
應具資格條件:(本表僅作
為資格說明,實際開設甄
選類別及缺額依公告為準)
學前
基本條
件
註3:專任輔導教師報名資
格為持「國民小學加註輔
導專長教師證書」者、英
語教師報名資格為持「國
民小學加註英語專長教師
證書」者、一般教師-雙語
類報名資格為持「加註雙
語教學次專長教師證者」
或「國民小學加註英語專
長教師證書」者、學前特
教班教師報名資格為持
「幼兒園加註幼兒園特殊
教育次專長教師證書」
者,現正申請但尚未取得
刪除簡章第 3頁註 3學
前特教班教師報名資
格為持「幼兒園加註幼
兒園特殊教育次專長
教師證書」者。
3
該教師證書且切結可於 114
年7月31 日前取得該加註
專長教師證書者,得取得
應試資格。於 114 年7月
31 日仍未能取得加註之專
長教師證書者,取消錄取
資格,倘經聘任者則聘任
無效。
該教師證書且切結可於 114
年7月31 日前取得該加註
專長教師證書者,得取得
應試資格。於 114 年7月
31 日仍未能取得加註之專
長教師證書者,取消錄取
資格,倘經聘任者則聘任
無效。
報考學前特教班教師類
科:
□繳交學前階段身心障礙
類特殊教育教師合格證
書。
□幼兒園加註幼兒園特殊
教育次專長教師證書。
報考學前特教班教師類
科:
□繳交學前階段身心障礙
類特殊教育教師合格證
書。
□幼兒園加註幼兒園特殊
教育次專長教師證書。
刪除簡章第 45 頁「幼
兒園加註幼兒園特殊
教育次專長教師證
書」。
臺南市 114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
重要資訊摘要
,
相關資訊網站及諮詢專線
中華民國 114 年4月25 日
相關資訊網站及諮詢專線
相關資訊網站網址:https://qualify.tn.edu.tw
臺南市教師暨教保員甄選網「國小暨學前教師」
教甄諮詢專線 (08:00~16:30,假日不提供諮詢)
承辦學校:北區文元國民小學,電話 06-3588539 (FAX:06-3584373
)
重要日程
初試網路報名:
自114 年5月2日(星期五) 13:30 起
至114 年5月8日(星期四) 12:00 止
ATM 繳費:
自114 年5月2日(星期五) 13:30 起
至114 年5月8日(星期四) 15:30 止
初試:114 年5月25 日(星期日)
複試現場報名:114 年6月11 日(星期三)
收件作業:09:00~12:00 及13:00~16:00
補件作業:16:00~17:00
複試:114 年6月22 日 (星期日)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重要資訊摘要 第I頁
臺南市 114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日程表
序
號
日期
項目
說明
1
114 年4月25 日(星期五)
公告簡章
自行下載,不另販售。
2
114 年5月2日(星期五)
公告正式教師缺
額
公告於臺南市教師暨教保員甄選網「國小暨學
前教師」 (以下簡稱「本市教甄專
區」)https://qualify.tn.edu.tw。
3
114 年5月2日(星期五)
至114 年5月8日(星期
四)
初試網路報名及
繳費
報名 5月2日13:30 開始至 5月8日12:00 截
止,請至「本市教甄專區」登錄報名,並以網
路ATM 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
4
114 年5月8日(星期四)
繳費最後截止日
線上報名後,15:30 前請以 ATM 方式繳費(不開
放超商及臨櫃繳費)。
5
114 年5月2日(星期五)
至114 年5月8日(星期
四)
列印准考證
繳費完成 1小時後至「本市教甄專區」列印准
考證,以確認繳費及報名成功。
6
114 年5月8日(星期四)
應考人身心障礙
資格審核加分暨
特殊需求服務申
請
以雙掛號郵寄應考人身心障礙資格審核加分暨
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如附件 5) (以114 年5
月8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須檢附資
料請參閱簡章第 19 頁。
7
114 年5月12 日(星期一)
列印初試繳費收
據
中午 12:00 起至 114 年8月31 日止開放考生
至「本市教甄專區」自行列印初試繳費收據。
8
114 年5月14 日(星期三)
(1)初試加分條件
審查
(2)申請免初試資
格審查
1.
收件時間:9:00~11:30 及13:30~16:00 (含
補件時間)。
2.
審查地點:文元國小。
3. 【地址:臺南市北區海安路三段 815 號】。
4.
受審查對象、條件及應注意事項請參閱簡章
第4~6 頁。
9
114 年5月22 日(星期四)
網站公告初試試
場配置圖
15:00 前公告於「本市教甄專區」。
10
114 年5月23 日(星期五)
公告甄選增額名
額
倘有增額名額,將於 18:00 前公告於「本市教
甄專區」,若無新增缺額則不予公告。
11
114 年5月25 日(星期日)
初試
地點:公告於「本市教甄專區」。
12
114 年5月25 日(星期日)
公布試題及參考
答案
13:00 後公告於「本市教甄專區」。
13
114 年5月25 日(星期日)
初試試題疑義申
請
自公布試題及參考答案起至 17:00 止於「本市
教甄專區」試題疑義專區提出。
14
114 年5月26 日(星期一)
公布正確答案
16:00 前公告於「本市教甄專區」。
15
114 年5月28 日(星期三)
開放線上查詢初
試成績
22:00 前於「本市教甄專區」開放查詢。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重要資訊摘要 第II頁
序
號
日期
項目
說明
16
114 年5月29 日(星期四)
初試成績複查及
繳費
1. 08:00~12:00 提出(以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
為準)。
2. 收件地點:北區文元國民小學。
17
114 年5月29 日(星期四)
公告初試筆試通
過暨免初試名單
22:00前公告於「本市教甄專區」。
18
114 年6月11 日(星期三)
(1)複試報名繳費
暨資格審查
(2)加分資格審查
(3)複試應試序號
抽籤
(4)繳交複試報名
費
1. 收件作業:09:00~11:30 及13:00~16:00;
2. 補件作業:16:00~17:00
3. 收件地點:北區文元國民小學。
【地址:臺南市北區海安路三段 815 號】
4. 加分對象、條件及應注意事項請參閱簡章第
6~9 頁
19
114 年6月17 日(星期二)
網站公告複試試
場配置圖
複試不開放現場看考場,試場配置圖 10:00 前
公告於「本市教甄專區」。
20
114 年6月22 日(星期日)
複試
1. 報到時間:上午場 09:20,下午場 12:50
2. 報到地點:請考生至各試場準備室報到。
21
114 年6月23 日(星期一)
開放線上查詢總
成績
22:00 前至 114 年8月31 日止,開放考生於
「本市教甄專區」自行查詢。
22
114 年6月24 日(星期二)
複試成績複查及
繳費
1. 08:00~12:00 提出,以親自或委託送達為準。
2. 收件地點:北區文元國民小學。
23
114 年6月24 日(星期二)
公告錄取榜單、開
放自行列印成績
單
錄取榜單 22:00 前公告於「本市教甄專區」,並
開放自行列印成績單。
24
114 年6月27 日(星期五)
公告正式教師開
缺學校及名額
於16:00 前公告於「本市教甄專區」。
25
114 年7月1日(星期二)
公告代理教師開
缺學校及名額
於16:00 前公告於「本市教甄專區」。
26
114 年7月3日(星期四)
第1次正式教師
暨代理教師分發
介聘作業
09:00 前於協進國小協進館報到(臺南市中西
區金華路 4段17 號),聯絡窗口:安慶國小,電
話06-2460334
(分發介聘作業程序請參簡章第 16 頁)
27
114 年7月3日(星期四)
已分發教師至各
分發學校報到或
參加複試
7月3日分發後,至 7月4日16:00,配合分發
學校完成報到(或參加複試),並於報到後一週
內繳交勞動部認可之醫療機構所開具之體格檢
查表(項目如附錄 10)予分發學校。
114 年7月4日(星期五)
28
114 年7月28 日(星期一)
公告第 2次正式
教師缺額學校及
名額
第1次正式教師分發後,若有缺額(分發未報
到、逾期報到或報到後放棄等情況)方辦理。於
12:00 前公告於「本市教甄專區」。
29
114 年7月29 日(星期二)
第2次正式教師
分發介聘作業
09:00 前於安慶國小報到(時間地點若有異動
將另行公告)
30
114 年7月29 日(星期二)
第2次分發之正
式教師至各校接
受資格審查報到
7月29 日分發後,至 7月30 日16:00,配合分
發學校完成報到,並於報到後一週內繳交勞動
部認可之醫療機構所開具之體格檢查表(項目
如附錄 10)予分發學校。
114 年7月30 日(星期三)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重要資訊摘要 第III頁
目 次
壹、依據: ........................................................ 1
貳、公告: ........................................................ 1
參、報名資格: .................................................... 1
肆、報名方式: .................................................... 3
伍、甄選各類教師名額: ............................................ 9
陸、甄選方式: .................................................... 9
柒、甄選項目及計分方式: ......................................... 11
捌、錄取與分發: ................................................. 16
玖、身心障礙考生資格審核加分、申請考場需求及相關服務規定: ........ 19
拾、附則: ....................................................... 20
附 件
附件 1:複檢證明書 ............................................... 24
附件 2:切結書 ................................................... 25
附件 3:委託書 ................................................... 27
附件 4:現職公立學校教師報考同意書 ................................ 28
附件 5:應考人身心障礙資格審核加分暨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 ............ 29
附件 6:成績複查申請書 ........................................... 31
附件 7:成績複查委託書 ........................................... 32
附件 8:分發委託書 ............................................... 33
附件 9:准考證姓名修正申請表 ...................................... 34
附件 10:服務證明書 .............................................. 35
附件 11:離職證明書 .............................................. 37
附件 12:臺南市所轄學校代理年資加分申請表 ......................... 39
附件 13:國小學科知能評量加分申請表 ............................... 40
附件 14:曾獲教育部特殊獎項加分或免經初試申請表 ................... 41
附件 15:英語能力應考人檢核暨審查表 ............................... 42
附件 16:本土語言
、臺灣手語
能力加分申請表 ......................... 43
附件 17:複試報名審查表 ........................................... 44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重要資訊摘要 第IV頁
附 錄
附錄 1: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初試試
場規則 ................................................... 49
附錄 2: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複試試
場規則 ................................................... 52
附錄 3:臺南市 114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英語能力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
考架構 C2 級之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 ................... 53
附錄 4:臺南市 114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英語能力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
考架構 C1 級之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 ................... 54
附錄 5:臺南市 114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英語能力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
考架構 B2 級之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 ................... 56
附錄 6:臺南市 114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英語能力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
考架構 B1 級之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 ................... 58
附錄 7: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複試試
教科目及單元(課) ......................................... 60
附錄 8: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初試代
理年資加分條件說明 ....................................... 62
附錄 9:曾獲教育部特殊獎項加分或免經初試說明 ...................... 64
附錄 10:體格檢查項目 ............................................ 65
附錄 11:穿戴式裝置例舉 ........................................... 66
附錄 12:缺額數暨初試通過人數參照表 ............................... 67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 1 頁
臺南市114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壹、依據:
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
選作業要點、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等有關
規定辦理。
貳、公告:
一、
時間
:114年4
月25日(星期五)。
二、
方式:本簡章及各項試務訊息公告於臺南市教師暨教保員甄選網「國小暨學前教師」
(以下簡稱「本市教甄專區」)https://qualify.tn.edu.tw
,並請自行下載使用,不另
販售。
參、報名資格:
一、
基本條件:
(一)
年齡在65歲以下(民國49年8月1日以後出生)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
來臺設有戶籍至辦理初試日止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考,於放榜錄取後發覺者,取消錄取資格,若已分發聘
用則應予以解聘。
1、
教師法第19條之各款情形之一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第33條各款情事者。
(三)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1、
持有國小教師合格證書(含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合格證書),且證書尚在有
效期間者(非現職教師持 82 年8月1日前核發之合格教師證書者,須檢具 92 年
8月1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得報考各該類別教
師。
2、
持有學前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合格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得
報考該類別教師。
3、
已修畢報考教育階段科(類)別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須同時具有下列資格之
一,且切結可於114年7月31日前取得報考教育階段科(類)別之合格教師證書者:
(1)現已取得報考教育階段科(類)別之複檢合格(含實習成績及格)證明尚未取
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填具複檢證明書(如附件1)並檢附複檢成績合格證明。
(2)舊制已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但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者,應檢附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及格通知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3)新制已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並已完成教育實習,尚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者,
應檢附資格檢定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及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證明。
(4)已取得另一教育階段科(類)別教師證書並修畢報考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尚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 2 頁
未取得教師證者,應檢附原持有教師證書及報考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
(含教育及專門課程科目學分表)。
4、
以切結書切結報考經錄取,於切結屆滿日仍未能取得報考教育階段科(類)別之
教師證書者,則取消錄取資格,若已分發聘用則原聘任無效。
5、
凡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單位證件影本蓋章驗證學歷屬實文件,及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有國民小學教師(含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或學
前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證明文件,始得報名。
(四) 本巿現職公立國民小學及市立幼兒園正式教師(含114年度外縣巿介聘至本巿服務
之教師)不得報名,經發現者,立即取消應試、錄取資格;其餘現職公立學校教師
參加甄選者,應檢附現職公立學校教師報考同意書(如附件4)並應簽具切結書
(如附件2),留職停薪中教師應另檢附於114年8月1日前復職之證明。
(五) 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且未依規定服務期滿者,若有意願參加甄
選,應簽具切結書(如附件2)主動切結於錄取後,可於114年8月10日前向原師資
培育機構申請償還公費並撤銷原縣市(校)分發。
附註:
1、
師資培育公費之教師分發至本市,或本市現職教師因學校減班已接受教育局遷
調者,不得報名參加。
2、
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二、
正式教師甄選類別及應具資格條件:(本表僅作為資格說明,實際開設甄選類別
及缺額依公告為準)
階
段
別
學校
類型
各類別正式教師
類別
資格條件
國
小
一般地區
一般教師
基本條件。
偏遠地區
一般地區
一般教師-
雙語類
基本條件,同時須具下列報名資格之一:
1.限已取得符合 CEF(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
量共同參考架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B1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
試檢定合格證明,相當全民英語能力檢定中級
標準,且含聽、說、讀、寫四項均通過者。
(「國民小學教師英語能力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
參考架構 B1 級之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
表」請詳見附錄 3~6,並以該表為限)。
2.具國民小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教師證者。
3.取得國民小學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
(註
3
)
偏遠地區
一般地區
音樂教師
基本條件且具音樂相關科、系、所(組)畢業。(註1)
偏遠地區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 3 頁
階
段
別
學校
類型
各類別正式教師
類別
資格條件
一般地區
英語教師
基本條件,同時須具下列報名資格之一:
1.具國小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者。
(註
3
)
2.限已取得符合CEF(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
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B2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
檢定合格證明,相當全民英語能力檢定中高級標
準,且含聽、說、讀、寫四項均通過者。(「國
民小學教師英語能力符合相當於CEF語言參考架
構B2級之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請詳見
附錄3~5,並以該表為限)。(註2)
偏遠地區
專任輔導教師
基本條件且具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註
3
)
藝術才能班教師
(含國樂組、西樂組)
已取得國小教育階段一般教師資格或特殊教育資
賦優異合格教師資格,且具音樂相關科、系、所(組)
畢業。
身心障礙班教師
(含教學組、鑑定組)
基本條件且具國小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合
格證書。
學
前
學前特教班教師
基本條件。
註1:相關科、系、所(組)之認定,依據教育部113學年度大學院校一覽表之學門分
類辦理,詳情請參閱教育部網站【https://udb.moe.edu.tw/ulist/ISCED】。
註2:英語教師報名資格為「取得符合CEF語言參考架構B2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
合格證明」者,取得考試檢定合格證明日期限於複試報名資格審查日【114年6
月11日(星期三)】前。如於複試報名資格審查當日,無法提出考試檢定合格證
明,不得報名複試,當事人不得異議。
註3:專任輔導教師報名資格為持「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者、英語教師
報名資格為持「國民小學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者、一般教師-雙語類報名
資格為持「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教師證者」或「國民小學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
書」者,現正申請但尚未取得該教師證書且切結可於114年7月31日前取得該加
註專長教師證書者,得取得應試資格。於114年7月31日仍未能取得加註之專長
教師證書者,取消錄取資格,倘經聘任者則聘任無效。
肆、報名方式:
一、初試: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 4 頁
(一) 報名方式:一律採線上報名;通訊報名或現場報名不予受理。
(二) 線上報名時間:
1、
114年5月2日(星期五)13:30起至114年5月8日(星期四)中午12:00止(逾時不
受理報名)至「本市教甄專區」登錄報名(https://qualify.tn.edu.tw)
,
考生
可跨學校類型及類別報名,但初試當日僅能擇一學校類型之一類別考試。
登錄
報名後,
依系統之繳費說明完成繳費,繳費之後即無法修改;所填資料將做為
教師甄選報名之用,並配合教育部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於執行法定
職務及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提供研訂師資培育政策之用。
2、
考生姓名如有電腦系統無法輸入之難字,該字先以同音字或相似字代替,繼續
報名。待完成報名手續,確認可列印准考證後,下載准考證姓名修正申請表(附
件9),於初試加分審查 (114年5月14日)前,將本表併同准考證及身分證,傳
真至北區文元國民小學(FAX:06- 3584373)
,並以電話確認(
06-3588539)
,
初試當日請於考試前親持准考證與身分證至考生服務處修改。
(三) 繳費方式:
1、
每類別報名費為新臺幣900元整(不含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手續費
)
,請於114
年5月2日(星期五)13:30起至114年5月8日(星期四)15:30前依系統之說明完
成繳費,始完成線上報名手續,欲申請免經初試之考生亦同。應考人未於繳費
期限內完成繳費,視為未完成報名程序無法參加初試或複試,不得要求補繳。
2、
完成繳費1小時後,請自行於「本市教甄專區」列印准考證(請使用A4白色普通
紙),以確認完成報名及繳費。
3、
繳費請使用網路ATM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不開放超商及臨櫃繳費,
並自行負擔手續費(交易明細表請務必留存與確認繳費完成),初試繳費收據自
114年5月12日中午12:00起至114年8月31日止開放考生至「本市教甄專區」自行
列印。
4、
經完成線上報名繳費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變更報考類別。
(四)初試審查作業僅辦理代理年資加分、教育部優質獎項加分或免初試、國民小學學科知
能評量加分審查等,不辦理其他審查。報名者應自行檢核確實符合本簡章所訂之報名
資格。複試報名時,應檢具相關證件接受資格審查;如通過初試但經審查不符資格
者,一律取消參加複試資格,不得異議。
(五)各類別正式教師,免初試、初試加分審查及加分應注意事項:
1、
初試加分審查及應注意事項:
(1)臺南市所轄學校代理年資加分:
○
1加分條件:
申請加分者,應填具「初試採計臺南市所轄學校代理年資加分申請表」(附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 5 頁
件12),並檢具108學年度至112學年度服務或離職證明書(範例如附件10、
11)。
得申請加分者:為108學年度至112學年度曾任教於本市所轄公、私立小學、
公立幼兒園,且經公開甄選聘期為3個月以上之長期代理教師。
○
2加分方式:以採計報考階段別之服務年資為限,在同一學校(或幼兒園)服
務累積每滿1年(即12個月,不足1個月者以1個月計)於初試原始成績加1分,
在同一學校(或幼兒園)連續服務滿2年以上者於初試原始成績另再加1分,
初試原始成績最高加給3分(加分條件說明如附錄8)。
(2)國民小學學科知能評量加分:
報考國小各類別教師,國民小學學科知能評量結果,國語、數學、自然、社
會四大領域皆達精熟級者,且證明書或成績單於114年5月25日止尚在效期
內(自成績公布日起三年內有效),
得填具「初試採計國民小學學科知能評量
加分申請表」(附件13),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後於初試原始成績
另外加給3分。
(3)教育部特殊獎項加分:
報考各類別教師,最近5年內(109年1月1日~113年12月31日)曾獲以下獎項,
得填具「曾獲教育部特殊獎項加分或免經初試申請表」(附件14),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後於初試原始成績另外加分(以下各款加分擇優採計
1次為限):
○
1教育部師鐸獎加給5分。
○
2教育部教學卓越獎 (金質獎)加給7分。
○
3教育部教學卓越獎 (銀質獎)加給5分。
(4)欲申請上開各項加分者,應填具相關申請表,並檢附佐證資料正本及影本各
1份,於114年5月14日接受審查,未攜帶正本、經審查未符條件或未參加審查
者,取消加分資格,不得異議。加分後初試成績超過100分者,以100分計。
2、
曾獲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金質獎)者申請免初試:
(1)報考各類別教師,最近 5年內(109 年1月1日~113 年12 月31 日)曾獲教育
部教學卓越獎(金質獎),得申請免經初試,並於完成複試報名審查後以各該
類別教師通過初試者之平均分數(取至小數點第 5位,小數點後第 6位無條
件捨去)為其個人初試總成績,外加名額方式逕予進入複試。
(2)欲申請免初試者,仍需於 114 年5月2日(星期五)至 114 年5月8日(星
期四)內完成初試線上報名並繳費,取得准考證號碼;未取得准考證號碼完
成報名程序者,不得參加初試及複試。
(3)初試經報名成功後即不予退費,申請免初試經審查資格通過後,免筆試逕予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 6 頁
報名複試,通過申請後不得參加筆試(參加筆試者視為放棄免初試申請),初
試報名費將轉為試務報名費免再繳交複試報名費,若未報名複試者亦不予退
費。
(4)完成初試報名程序後,需填具「曾獲教育部特殊獎項加分或免經初試申請
表」一式 2份(如附件 14),並檢具教育部教學卓越金質獎獎狀正本及影本
各1份,於 114 年5月14 日接受免初試資格審查,未攜帶正本、經審查未
符條件或未參加審查者,不得免初試參加複試。
3、
審查方式:採親自或委託他人檢具相關證件(不受理通訊方式)辦理;委託他人
者應檢附委託書(如附件3,須完整填寫並簽章,受委託者並應攜帶雙方身分證
正本受驗)。
4、
收件時間:114年5月14日(星期三)09:00~11:30,13:30~16:00(含補件時間),
逾時不予受理。
5、
審查地點: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地址:臺南市北區海安路三段815號】
6、
繳驗表件:正本驗後發還,經標註※符號者為「必繳」證件,未繳交者不予受
理,無※符號者依考生個人資格繳驗。
※(1)
填具之加分或免初試申請表正本(請自行下載簡章附件填寫)。
※(2)
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各1份。
※(3)
初試
准考證(請自行印出,驗後發還)。
(4)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正本、影本各1份(格式如附件10、11)。
(5)國民小學學科知能評量結果,國語、數學、自然、社會四大領域皆達精熟
級之證明文件正本、影本。
(6)教育部優質獎項(師鐸獎、教學卓越獎)證明文件正本、影本。
二、複試:
(一)報名方式:採親自或委託他人(須檢附委託書)現場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報
名後立即抽籤決定複試試場及應考順序。
(二)
收件時間:114年6月11日
(星期三)09:00~11:30及13:00~16:00;補件作業時
間:16:00~17:00。逾時視為放棄不予受理。
(三)報名地點: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地址:臺南市北區海安路三段 815 號】
(四)
繳費方式:於現場報名繳交報名費新臺幣800元整,既經報名完成,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退費。
(五)繳驗表件(請考生依序裝訂成冊繳交審查):正本驗後發還,經標註※符號者為報
名「必繳」證件,未繳交者不予受理,無※符號者依考生個人資格繳驗。
※
(
1
)
複試報名審查表
(
附件17,報名時應填妥檢具,
經審查後一律繳回
)。
※
(
2
)
初試准考證(請自行印出,驗後發還)。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 7 頁
※
(
3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正本、影本各1份。
(
4
)
印章(報名表及相關證件切結使用)。
※
(
5
)
最近
6
個月
2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貼於報名表上)。
※
(
6
)
各階段合格教師證書正、影本各
1
份(非現職教師持82年8月1日前核發之合
格教師證書者,須檢具92年8月1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之證
明文件)或其他報考資格相關證明文件(例: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證明等)
正、影本各1份。
※
(
7
)
切結書(如附件2)。
※
(
8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影本各
1
份或經原核發學校驗證核章之影本。
※
(
9
)
繳交報名費新臺幣8
00
元整(或檢附通過審核之免初試申請書正本)。
(
10
)
委託他人報名者應檢附委託書。(如附件3,須完整填寫並簽章,受委託
者並應攜帶「雙方身分證正本」受驗)
(
11
)
現職教師(不含本市)須繳交
現職公立學校教師報考同意書
(如附件4),未
繳交者視同非現職人員。
(
12
)
持國外學歷(大學院校以上)證件報考者,需繳驗駐外單位證件影本蓋
章驗證學歷屬實文件,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有國民小學教師
(含
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
或學前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證
明文件
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
13
)
應考人身心障礙證明【於114年6月22日(星期日)當日仍有效者】正本、
影本各1份。
(
14
)
報考專任輔導教師類科者,另請繳交「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
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
(
15
)
報考一般教師-雙語類科者,另須依報考資格繳交證明證件正本及影本各
1份。
【繳交
國小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教師證;或填具「英語能力應考人自行
檢核暨審查表」(附件15),並繳交證明證件(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或
英
語能力符合相當於CEF語言參考架構B1級以上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
表《
附錄3~6》
之
聽、說、讀、寫四項成績證明)】
(16)報考英語教師類科者,另須依報考資格繳交證明證件
正本及影本各1份。
【須填具「
英語
能力應考人自行檢核暨審查表」(附件15),並繳交
證明文
件(國小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或
英語能力符合相當於CEF語言參考架構
B2級以上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附錄3~5》之
聽、說、讀、寫四
項成績證明)。
(17)報考申請英語能力加分者,須填具「英語能力應考人自行檢核暨審查表」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 8 頁
(如附件15),另須繳交證明證件【英語能力符合相當於CEF語言參考架構B1
級以上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
附錄3~6)
之
聽、說、讀、寫四項成績
證明
】
正本及影本各1份。
(18)申請本土語言、臺灣手語能力加分者,應填具「本土語言、臺灣手語能力
加分申請表」(如附件16),並檢附加分項目本土語、臺灣手語認證證書
正
本及影本各1份
。
(19)經申請審查通過免初試逕予進入複試者,應檢具通過審核之「曾獲教育部
特殊獎項加分或免經初試申請表」(如附件14)正本,並檢附最近5年內(109
年1月1日~113年12月31日)曾獲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金質獎)證明文件正本、
影本各1份接受資格審查報名複試。
(六)
加分資格審查及加分應注意事項:
1、
審查對象及加分項目:
(1)英語能力加分:
○
1報考各類別教師(一般教師
-
雙語類及英語教師除外)進入複試且英語能力相
當於通過CEF語言參考架構B1級者,複試口試原始成績加3分計算;通過CEF
語言參考架構B2級者,複試口試原始成績加6分計算;通過CEF語言參考架構
C1級(含)以上者,複試口試原始成績加9分計算。加分擇優以一次為限。
○
2報考各類別教師(英語教師除外)進入複試且已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英語專長
教師證書或國小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教師證」者,複試口試原始成績另加3
分計算。加分擇優以一次為限。
○
3報考一般教師
-
雙語類進入複試且英語能力相當於通過CEF語言參考架構B2
級(含)者,複試口試原始成績加6分計算;通過CEF語言參考架構C1級(含)以
上者,複試口試原始成績加9分計算。加分擇優以一次為限。
○
4報考英語教師進入複試且英語能力相當於通過CEF語言參考架構C1級(含)以
上者,複試口試原始成績加9分計算。加分擇優以一次為限。
○
5以上英檢成績須含聽、說、讀、寫四項成績,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
詳見附錄3~6,並以此為限)。
(2)本土語言
、臺灣手語
能力加分:
○
1報考各類別教師,本土語言、臺灣手語能力通過表列認證項目(1至4項次)任
一級別,每1項次得申請於複試口試原始成績另外加給1分。語言能力認證項目
(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有通過不同級別者或臺灣手語認證項目取得不同
合格證書者,同一項次以擇一採計加給1分為限;認證項目至多採計2項次,加
給2分。
○
2報考專任輔導教師、國小身心障礙班教師、學前特教班教師類別不採計臺灣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 9 頁
手語能力加分。
項次
本土語言暨臺灣手
語能力認證項目
認證單位
通過得加分之級別及證書
1
閩南語
語言能力認證
教育部、
成功大學
B2
中高級
C1
高級
C2
專業級
2
客語能力認證
客家委員會
中高級
高級
-
3
原住民族
語言能力認證
原住民族委員會
-
高級
優級
4
臺灣手語教學教師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具高中以下學校現職教師臺
灣手語教學合格證書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培訓及認證
教育部
具臺灣手語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合格證書
(3)上述語言能力(含英語及本土語
、臺灣手語
)於複試口試原始成績加分後超過
100分者,以100分計。
2、
審查方式:採親自或委託他人檢具相關證件,於複試報名時一併參加現場審查
作業(不受理通訊方式)。
(七)委託書、各項切結書、申請表、同意書等簡章表件,請自行至「本市教甄專區」
(https://qualify.tn.edu.tw)下載使用,不得任意變更原有內容,且一律使用 A4
白色普通影印紙。
(八)至現場參加資格審查,資格不符或有疑義者,均須繳回報名表;未繳回複試報名
審查表者,視同未參加資格審查論。
(九)第(五)之(3)、(6)、(8)、(12~19)項須隨報名表附存影本(請以A4白色普通影印
並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及簽章),連同切結書、委託書、同意書正本依序裝
訂。
三、 初複試審查繳驗表件相關聲明:
相關表件請依資格依序備妥接受審查,如有偽造或不實者,應自負法律責任。報名時應
攜帶證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接受資格審查,正本驗後發還,影本請以A4白色普通紙影印
無須裁切,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後簽名或蓋私章;如應攜帶而未攜帶證件正本、經審查未
符資格或未完成報名程序(未繳回審查通過之複試報名審查表)、未參加報名審查者,
即取消加分或報名資格,不得異議。
伍、甄選各類教師名額:
114年5月2日(星期五)於
「本市教甄專區」
公告缺額。
倘有增額名額,將於
114年5月23日
(星期五)
18:00前於「本市教甄專區」公告,若無新增缺額則不予公告。
陸、甄選方式:
採初試及複試二階段辦理,初試通過或申請免初試審查通過者,始得報名參加複試,但複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 10 頁
試同一人不得重複報名。符合複試報名資格者,每名考生參加複試以一次為限。
一、初試:以筆試方式辦理。
(一)
時間:114年5月25日(星期日)
08:10起(各科考試時間詳列於准考證;身心障礙特
殊需求考生經審查通過,筆試延長時間每科至多
20
分鐘,所延長時間由休息時間扣
除),筆試開始
15
分鐘後(亦即08:25後)不得入場,筆試開始
50
分鐘內不得離場。另
試場配置圖於
114 年5月22 日 ( 星 期 四 ) 15:00 前
公告於「本市教甄專區」
(https://qualify.tn.edu.tw)
。
(二)甄選地點:考場不提供停車位,建議考生共乘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暫定臺南市立復興國民中學【臺南市東區復興里裕文路 62 號】。
暫定臺南市立民德國民中學【臺南市北區和順里西門路三段223號】。
實際開設考場以「本市教甄專區」 (https://qualify.tn.edu.tw)公告為準。
(三)初試考生注意事項請詳閱初試試場規則(如附錄 1)。
(四) 各類別教師初試通過者名額,原則如下:
1、
按缺額人數,預計通過人數(參附錄12)如下:
(1)缺額人數 1~5 人:通過人數 20 人(含)以下為原則。
(2)缺額人數6人以上:缺額1~5人部分,通過人數20人,超過5人部分另按超過
之缺額數,每增1缺,通過人數增2人。
2、
上開人數依初試成績高低參加複試,初試通過標準由本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
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決定,得不足額參加複試。
3、
最低錄取成績相同時,依下比序:
(1)教育專業科目、各領域專門及教育專業科
目。(2)基礎科目。(3)臺南文史。比序後仍相同者
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
4、
臺南文史成績未答對5題以上者,不得參加複試。
(五)試題及參考答案公告:114年5月25日(星期日)13:00後於「本市教甄專區」公布。
考生如有疑義,須在114年5月25日(星期日)公布試題及參考答案起至17:00止,於
「本市教甄專區」試題疑義專區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六)初試正確答案公告:114年5月26日(星期一)16:00前公告於「本市教甄專區」
。
(七)初試成績查詢:
114年5月28日(星期三)
22:00前開放自行於「本市教甄專區」查詢
個人初試成績。
(八)初試成績複查:考生應在114年5月29日(星期四)08:00~12:00,檢附成績複查申
請書(如附件6)、准考證、國民身分證及複查費(每科50元),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承
辦單位(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申請複查成績,逾期或程序不合者,均不予受
理。申請初試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
(十一)初試複查結果回復:複查結果於114年5月29日(星期四)22:00前,以電子郵件寄
發至申請者提供之帳號。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 11 頁
(十二)初試筆試通過暨免初試名單公告:114年5月29日(星期四)22:00前公告於「本市
教甄專區」。
二、複試:以口試、試教方式辦理。
(一)時間:口試、試教於114年6月22日(星期日)上午10:00起交叉進行。
(二)甄選地點(暫定) :
1、
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地址:臺南市北區海安路三段815號】
2、
臺南市永康區永信國民小學【地址:臺南市永康區復華七街166號】。
(三)如人數過多時得增列考場(考場不提供停車位,建議考生共乘或搭乘大眾運輸工
具)。
(四)實際開設考場以「本市教甄專區」(https://qualify.tn.edu.tw)公告為準。
(五)試教單元(課)於考前30分鐘抽籤決定。
(六)複試考生注意事項請詳閱複試試場規則(如附錄2)。
(七)複試(試教或口試任一項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正式教師且不列正式備取。
柒、甄選項目及計分方式:
一、配分比率:
(一)一般教師、一般教師-雙語類:初試占總成績50%、口試占總成績20%、試教占總
成績30%。
(二)音樂教師、英語教師、專任輔導教師、藝術才能班教師、身心障礙班教師、學前特
教班教師:初試占總成績30%、口試占總成績30%、試教(情境演示)占總成績40
%。
二、計分方式:
(一)各科缺考成績以0分計。
(二)初試單科、口試及試教經加減分後,每一單項成績各取至小數點第5位,小數點第6
位後無條件捨去為原始成績,據以按配分比率計算總成績。
(三)總成績計算公式:
1、
一般教師、一般教師-雙語類:{﹝基礎科目(含國文、英文、數學)+臺南文史﹞
原始成績×50%+教育專業科目原始成績×50%}×50%+口試原始成績×20%+試教
原始成績×30%。
2、
音樂教師、藝術才能班教師:{﹝基礎科目(含國文、英文、數學)+臺南文史﹞
原始成績×30%+音樂專門及教育專業科目原始成績×70%}×30%+口試原始成績
×30%+試教原始成績×40%。
3、
英語教師:{﹝基礎科目(含國文、英文、數學)+臺南文史﹞原始成績×30%+英
語專門及教育專業科目原始成績×70%}×30%+口試原始成績×30%+試教原始成
績×40%。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 12 頁
4、
專任輔導教師:{﹝基礎科目(含國文、英文、數學)+臺南文史﹞原始成績×30
%+輔導專門及教育專業科目原始成績×70%}×30%+口試原始成績×30%+試教
(情境演示)原始成績×40%。
5、
身心障礙班教師:{﹝基礎科目(含國文、英文、數學)+臺南文史﹞原始成績×
30%+特殊教育專業科目原始成績×70%}×30%+口試原始成績×30%+試教或情
境演示原始成績×40%。
6、
學前特教班教師:{﹝基礎科目(含國文、英文、數學)+臺南文史﹞原始成績×
30%+特殊教育專業科目原始成績×70%}×30%+口試原始成績×30%+試教原始
成績×40%。
三、甄選項目及說明:
(一)初試內容:
1、
基礎科目(含國文、英文、數學)及臺南文史、各類專門及教育專業科目均為100
題,滿分皆為100分。
2、
考科皆為選擇題(4選1),每題1分。請用2B鉛筆作答,並採電腦閱卷。
3、
臺南文史考試題庫公告於「本市教甄專區」。
4、
甄選項目及配分比率詳如下表:
各類別教師
時間
114年
5月
25日
類別
甄選科目
總
題
數
配分比率
備
註
占初試成績
占總成績
第1節
08:10
至
09:40
一般教師
一般教師-雙語類
基礎科目
(含國
文30題、英文30
題、數學30題
)
100
題
50%
25%
臺南文史
(10題)
音樂教師
英語教師
專任輔導教師
藝術才能班教師
身心障礙班教師
學前特教班教師
基礎科目
(含國文30題、英文
30題、數學30題)
100
題
30%
9%
臺南文史
(10題)
第2節
10:10
至
11:40
一般教師
一般教師-雙語類
教育專業科目
100
題
50%
25%
音樂教師
藝術才能班教師
音樂專門(60題)及教
育專業科目(40題)
100
題
70%
21%
英語教師
英語專門(60題)及教
育專業科目(40題)
100
題
70%
21%
專任輔導教師
輔導專門(60題)及教
育專業科目(40題)
100
題
70%
21%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 13 頁
身心障礙班教師
特殊教育專業科目
100
題
70%
21%
學前特教班教師
特殊教育專業科目
100
題
70%
21%
(二)
複試內容
:
1、
複試:
(1) 口試:口試時間以 8分鐘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人數多寡調整。
(2) 試教:
○
1試教(或情境演示)無學生。
○
2試教(或情境演示)時間以 10 分鐘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人數多寡調整。
○3音樂教師實際術科表現,以鋼琴演奏自選曲,時間 3分鐘另加計。
○4藝術才能班教師(國樂組)術科表現,以國樂器(自選列表如附錄 7) 演奏自
選曲(含樂器設定),時間 5分鐘另加計。
○5藝術才能班教師(西樂組)術科表現,以西洋樂器(自選列表如附錄 7) 演奏
自選曲(含樂器設定),時間 5分鐘另加計。
2、
試教、口試評分原則:
(1) 試教評分指標:
○
1一般教師、一般教師-雙語類、音樂教師、英語教師、藝術才能班教師、身
心障礙班教師(教學組)、學前特教班教師:教學內容 30 分、教學技巧及創
意40 分、儀態與表達 30 分,滿分 100 分。
○
2專任輔導教師:諮商技巧 40 分、諮商關係 20 分、目標達成 20 分、表達能
力及儀態 20 分,滿分 100 分。
③身心障礙班教師(鑑定組):個案質性資料分析 30 分、個案標準化測驗分析
20 分、評估研判結果 30 分、表達能力及儀態 20 分,滿分 100 分。
(2) 口試評分指標:專業理念 40 分、專業技能 30 分、儀態與表達 30 分,滿分
100 分。
3、
複試科目及單元(課):
時間:114年6月22日(星期日)
階
段
別
類別
複試
內容
科目及單元(課)
配分比率
占總成績
備註
國
小
一般教師
口試
教育相關問題,時間 8分鐘。
20%
試教
國語
(南一版 5下)、數學(
康軒
版5
上~6 下),現場抽籤決定試教科目及
單元(課) (註1),時間 10 分鐘。
30%
不可自備任何
教具、物品。
一般教師-
口試
雙語教育相關問題,時間 8分鐘
20%
試教與口試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 14 頁
雙語類
試教
綜合活動(翰林版5下)
,現場抽籤決
定試教科目及單元(課) (註1),時間
10 分鐘。
30%
時,全程以雙
語應試。不可
自備任何教
具、物品。
音樂教師
口試
教育相關問題,時間 8分鐘。
30%
試教
1、實際術科表現:以鋼琴演奏自選
曲,時間 3分鐘;鋼琴由承辦單
位提供。
2、試教:藝術與人文【音樂部分】
(
翰林
版5下),現場抽籤決定試
教單元,時間 10 分鐘。
40%
不可自備任何
教具(含樂
器)、物品。
英語教師
口試
教育相關問題,時間 8分鐘。
30%
試教與口試
時,全程以英
語應試。不可
自備任何教
具、物品。
試教
英語【Wonder World 6】(
康軒
版5
下),現場抽籤決定試教單元,時間
10 分鐘。
40%
專任輔導
教師
口試
校園生態、網絡合作及校園危機處理
等相關問題,時間8分鐘。
30%
試教
情境演示:個別諮商輔導,時間10分
鐘。
40%
複試當日由模
擬情境題中抽
籤演示,無提
供個案,且不
另予預先公告
題庫。不可自
備任何教具、
物品。
藝術才能
班教師
-國樂組
口試
教育相關問題,時間8分鐘。
30%
試教
1.實際術科表現:以國樂器(樂器自
選列表如附錄 7)演奏自選曲(含
樂器設定)時間 5分鐘,樂器由考
生自備。
2.試教:
試教以下項目,時間合計 10 分鐘。
(1)藝術與人文【音樂部分】(翰林
版5下),現場抽籤決定試教單元。
(2)音程、大調音階、小調音階、五
聲音階,現場抽籤決定試教項目。
40%
除演奏樂器
外,不可自備
任何教具、物
品。
藝術才能
口試
教育相關問題,時間8分鐘。
30%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 15 頁
註1:試教版本皆為教育部審查通過之113學年度課程教材完整版本,試教科目及單元(課)詳
如附錄7。
註2:試教科目及單元(課)如附錄7,並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
範」。試教內容以高中職以下階段之認知功能輕微缺損學生實施普通教育課程領域之調
整應用手冊(可參閱: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身心障礙學生領域課程調整應用手
冊)為主且須融入特殊需求領域之學習策略課程(可自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優質特教
平台下載)。
註3:模擬情境題將給予個案質性及標準化測驗數據結果資料,並提供標準化測驗相關說明,
以進行教育評估分析。
註4:試教內容以身心障礙學生為對象,融入特殊教育教學及支持策略。
四、甄選注意事項:
班教師
-西樂組
試教
1.實際術科表現:以西洋樂器(樂器
自選列表如附錄 7)演奏自選曲
(含樂器設定)5 分鐘。除鋼琴由承
辦單位提供外,其餘樂器由考生
自備。
2.試教:
試教以下項目,時間合計 10 分鐘
(1)藝術與人文【音樂部分】(翰林
版5下),現場抽籤決定試教單元。
(2)音程、大調音階、小調音階、五
聲音階,現場抽籤決定試教項目。
40%
除演奏樂器,
不可自備任何
教具、物品。
身心障礙
班教師-教
學組
口試
教育相關問題,時間8分鐘。
30%
試教
國語
(南一版5下)、數學(康軒版5上
~6下),現場抽籤決定試教科目
及單元(課) (註2),時間10分鐘。
40%
不可自備任何
教具、物品。
身心障礙
班教師-鑑
定組
口試
教育相關問題,時間8分鐘。
30%
試教
分析
情境演示及個別教育評估,時間
10分鐘。
40%
不可自備任何
教具、物品。
複試當日由模
擬情境題中抽
籤進行教育評
估及個案分
析,無提供個
案 (
註
3
),且
不另預先公告
題庫。
學
前
學前特教
班教師
口試
教育相關問題,時間8分鐘。
30%
試教
指定題目現場抽題(註
4
),時間 10 分
鐘。
40%
不可自備任何
教具、物品。
不另予預先公
告題庫。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 16 頁
試教考場除音樂教師及藝術才能班(西樂組)另提供鋼琴外,承辦單位僅提供黑板(或白
板)、三種顏色粉筆(或白板筆)及課本(專任輔導教師、身心障礙班教師(鑑定組)、學前
特教班教師無課本)。
除承辦單位提供及藝術才能班教師自備樂器外,各類別考生一律不可攜帶自備之教具、
物品或其他個人檔案、教學檔案、教案、個人課本及教學指引等資料進場,餘請詳閱初
試試場規則(如附錄1)及複試試場規則(如附錄2)。
捌、錄取與分發:
一、錄取:
(一) 正式教師錄取標準及比序:
以初試、口試、試教(情境演示)之三項(均取至小數點第 5位,小數點後第 6位無
條件捨去)加總成績依分數高低錄取,錄取標準由本小組決定,得不足額錄取;並
得依總成績擇優備取若干人,備取以補足當次公告缺額為限。複試(試教或口試任
一項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正式教師且不列正式備取。總成績相同者(取至
小數點第 5位,小數點後第 6位無條件捨去),依下列成績較優者之順序評比:(1)
試敎(情境演示)成績較優者。(2)口試成績較優者。(3)初試成績較優者。(4)初試
教育專業科目、各領域專門及教育專業科目。(5)初試基礎科目。若上述資格及分
數皆相同時,則由本小組抽籤決定。(免初試應試者,同分比序比至初試成績為止)
(二) 代理教師錄(備)取標準及比序:
1、
考生經複試後未錄取且口試、試教(情境演示)皆達70分以上者,得列入「代理
教師錄取」榜單。
2、
由甄選分發小組擇優列入「代理教師備取」名冊。
3、
視缺額情況及錄(備)取類別序位,選填缺額學校。成績相同者,由考生至分發
現場抽籤決定分發序號。
(三) 總成績查詢:
114年6月23日(星期一)
22:00前開放自行於「本市教甄專區」查詢。
(四) 複試成績複查:考生請攜帶成績複查申請書(如附件6)、准考證、國民身分證,於
114年6月24日(星期二)08:00~12:00前親自或委託至承辦單位(臺南市北區文元
國民小學)申請複查(複查費每科50元)。逾時或以郵寄申請複查者,均不予受
理。申請複查僅限於試教(情境演示)及口試成績,不得要求告知本小組委員、複
試委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以及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複查結
果於114年6月24日
22
:00前以電子郵件寄發至申請者提供之帳號。
(五)
錄取榜單公告:
114年6月24日(星期二)
22
:00前公告於「本市教甄專區」
(https://qualify.tn.edu.tw)。並自公告錄取榜單後至114年8月31日(星期日)
止,開放考生上網自行查詢及列印成績單,逾期將關閉系統不再受理列印或補
發。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 17 頁
(六)
錄取
後,發現曾有違反基本條件及報名資格各項規定,經查屬實者,即取消錄取
資格,已聘用者依規定解聘。
二、分發介聘作業程序:
(一)第 1次正式教師分發介聘作業:
1、
開缺學校及缺額公告:114年6月27日(星期五)16:00前公告於「本市教甄專區」
(https://qualify.tn.edu.tw),不另行通知。
2、
報到時間:114年7月3日(星期四)09:00前。(時間若有需異動,將另行公告)
3、
承辦學校:安慶國小,連絡電話06-2460334。
4、
報到地點:臺南市中西區協進國小協進館(臺南市中西區金華路4段17號)。
5、
完成分發人員請於114年7月3日(星期四)分發後至114年7月4日(星期五)16:00,
配合分發學校接受資格審查報到。
6、
錄取人員經公開分發後,應配合學校依期限到職,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
留,
否則以棄權論。未依限到職及報到後放棄,該缺額列入第2次正式教師分發介聘
作業辦理。
(二) 代理教師分發作業:
1、
開缺學校及名額公告:114年7月1日(星期二)16:00前公告於「本市教甄專區」
(https://qualify.tn.edu.tw),不另行通知。
2、
報到時間:114年7月3日(星期四)09:00前報到,俟正式教師完成分發後,始
進行代理錄(備)取分發。(時間若有需異動,將另行公告)
3、
承辦學校:安慶國小,連絡電話06-2460334。
4、
報到地點:臺南市中西區協進國小協進館(臺南市中西區金華路4段17號)。
5、
完成分發人員請於114年7月3日(星期四)分發後至114年7月4日(星期五)16:00,
配合分發學校至校報到,接受資格審查或進行複試。
6、
代理教師公開分發結束後,代理資格自動消失。
(三)第2次正式教師分發介聘(備取遞補)作業:
1、
第1次分發介聘後若有缺額(分發未報到、逾期報到或報到後放棄等情況)時方
辦理。
2、
缺額公告:114年7月28日(星期一)12:00前公告於「本市教甄專區」
(https://qualify.tn.edu.tw),不另行通知。
3、
報到時間:114年7月29日(星期二)09:00前。
4、
承辦學校:安慶國小,連絡電話06-2460334。
5、
地點:臺南市安南區安慶國小(臺南市安南區安中路一段703巷80號)。
6、
完成分發人員請於114年7月29日(星期二)分發後至114年7月30日(星期
三)16:00,配合分發學校接受資格審查報到。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 18 頁
7、
錄取人員經公開分發後,應配合學校依期限到職,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
留,
否則以棄權論。
8、
第2次正式教師公開分發結束後,複試備取資格自動消失。
(四)分發介聘作業注意事項:
1、
錄取人員(含備取)依錄取通知親自或以委託書(應攜帶雙方身分證正本受驗)委
託他人參加分發介聘作業。
2、
應於分發當日09:00前攜帶身分證、准考證、及自行列印之成績單於分發當日到
場報到(報到時間若有異動將另行公告,請考生注意配合)。
3、
依成績高低依序分發,選填分發學校時經現場工作人員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棄
權,依序遞補,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三、其他權利義務注意事項:
1、
以下各項實際服務年資計算,係指採計至當年度7月31日止,現職學校服務期間
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
期間之年資,現職學校服務期間未滿6年者,得採計至多二學期;滿6年以上者,
得採計至多二年。】
2、
經甄選錄取分發之各類別正式教師,服務期間未屆滿者,如參加他縣市教師甄
選,應以辭聘方式辦理。
3、
經甄選錄取分發之各類別正式教師,應實際於該校服務滿3年,始可參加市內(外)
教師介聘;若未滿服務年限而為超額教師,逕依超額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4、
經甄選錄取偏遠地區學校之各類正式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依偏遠
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5條規定,應實際於該校服務 6年以上,始得提出申
請市內(外)介聘至其他學校服務。
5、
持有國小教師證、特教教師證之教師(專任輔導教師除外)應於本市實際服務滿
10年始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轉任至同校(幼兒園)普通班、特教班任教;若未滿轉
任年限而為超額教師,逕依超額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6、
英語教師、專任輔導教師、身心障礙班教師(鑑定組)之介聘轉任限制:
(1)錄取之英語教師,應於該校實際進行英語教學滿3年,且取得加註英語專長
教師證書後,始可參加市內(外)教師介聘,並限參加加註英語專長教師介聘
類別。但有其他特別因素無法進行英語教學者,經報本局同意後方可參加介
聘(限加註英語專長教師類別)。另需於本市學校實際進行英語教學滿10年
後,具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者,得申請轉任雙語教師,並應配合學校課務及
行政安排。
(2)錄取之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校內其
他教師職務,並應配合學校課務安排。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 19 頁
(3)錄取之身心障礙班教師(鑑定組)應專職辦理各階段學生鑑定評估作業及特
教中心業務,配合本市特教中心業務安排,且應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課程」,並實際於本市特教中
心進行鑑定評估作業滿10年後,始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轉任至國小特教班任
教。
(4)錄取身心障礙班教師(教學組)、具特教教師證之學前特教班教師應執行校內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相關教育與心理評量工作,且需參加臺南市政府教
育局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
員培訓課程」,經檢覈通過。
7、
錄取之藝術才能班(含國樂組、西樂組)教師應於藝術才能班實際進行音樂教學。
8、
偏遠地區代理錄取教師經進用者,得適用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之規定。
9、
代理錄取人員經公開分發後,應配合學校依期限報到接受資格審查,經學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方為聘任。
10、
代理備取人員選填分發後,應配合學校至校參加複試,通過複試後始接受教評
會審查聘任。
11、
錄取人員應配合學校課務安排,進行學科領域與英語整合之增能與教學。專長
教師甄選分發至學校後,應依專長授課,並配合學校課務需求安排授課。
12、
完成分發人員,須於報到後一週內繳交勞動部認可之醫療機構所開具之體格檢
查表(項目如附錄10)予分發學校。
13、
應考人於初試網路報名時已勾選「本人同意提供個人資料於臺南市各國小辦理
遴聘代理(課)、兼任教師」之欄位者,列入臺南市代理教師名冊,報名資料將
提供學校自辦甄選參用。
玖、身心障礙考生資格審核加分、申請考場需求及相關服務規定:
一、凡以身心障礙身分應考之考生需填具「應考人身心障礙資格審核加分暨特殊需求服務申
請表(如附件 5)」,並粘貼「身心障礙證明(於 114 年6月22 日當日仍有效者)正反面
影印本一份」、「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證件,於 114 年5月8日(星期四)前
(以郵戳為憑),以雙掛號郵寄至承辦單位(北區文元國民小學【地址:臺南市北區海安
路三段 815 號】),逾期不予受理。未填具或資料不全者視同一般考生,不得異議。
二、符合前項規定之考生,初試、口試、試教(情境演示),以原始成績加百分之五計算(原
始成績加分後超過 100 分者,以 100 分計)。
三、考生提出之特殊應考需求,將視個案情形,安排適當試場(場地、器材等設施),並另
行通知審查結果。
四、 本考試不開放親友入試區陪考。如因特殊需求有陪考人員,需於附件 5【臺南市 114 學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 20 頁
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應考人身心障礙資格審核加分暨特殊需求
服務申請表】勾選申請入試區陪考,陪考人並應配合各項管制措施。
五、身心障礙考生得視其需要,依其障礙類別申請下列一種或多種應考服務方式,但實際服
務方式需視個別情形提供。
(一) 考生如需使用紙筆以外之作答器具(如點字機),或必要之輔助器材(如:助聽
器、擴視機、放大鏡)及醫療器材等,應自行準備並經過監試人員檢查後使用。
(二) 延長作答時間:依障礙情形對答題功能之影響程度審核,延長時間最多以 20 分
鐘為限,所延長時間由休息時間扣除。
(三) 代讀試卷(由監試人員代讀)。
(四) 提供放大試卷(字體放大成 26 號標楷體字)。
(五) 提供放大字體之答案紙(A3 大小,字體為 26 號標楷體字)。
(六) 重謄或代劃答案卡:因視障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而無法將答案正確填入答案
卡適當位置者,可申請下列方式之一應考:
1、
考生在放大字體之答案紙作答,或以點字機點出答案,考後由監試人員將答案
重謄至原答案卡。
2、
考生在試題本上填入答案,考後由監試人員將答案重謄至原答案卡。
3、
考生口述答案,由監試人員將答案代劃至原答案卡。
(七) 說明規則及特別提醒。
(八) 行動不方便者安排設有電梯試場或獨立試場應試。
(九) 提供特殊桌椅,但考生應事前提出所需設備及規格。
(十) 其他
六、以上應考特殊需求服務,均須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不得於考試當日臨時提出。
拾、附則:
一、 有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或第
33
條、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第15條第1項、第18條
第1項、
或
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錄取後經發現有違反本簡章之相
關規定者,取消其錄取資格;業經介聘分發者由學校教評會依法予以解聘。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項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 21 頁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
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項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
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
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
教師之必要。
(四)教師法第 15 條第 1項
臺南市 114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暨學前特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 22 頁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
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五)教師法第 18 條第 1項
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
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六個月至三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
局停聘。
(六)教師法第 1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
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條第一項情形者,於該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其他學校不得聘任其為教師;
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
前二項已聘任之教師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非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應依第十四
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解聘。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
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
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二、 錄取人員經公開分發後,應遵守分發學校聘約,如有違背,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處理。
三、 錄取人員應參與教育部辦理之「114年初任教師導入輔導暨知能研習(暑假)」;研習時
間及地點依教育部規劃期程辦理,另行通知。
四、 本小組係接受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託辦理甄選,依本簡章規定經公開甄選錄取分
發者,除有附則一之情形者外,依法應予聘任。
五、 錄取人員報到就職後,若發現證件不實或無法辦理教師登記者,即取消其錄取資格,另
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應負行政、民
事或刑事等相關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不論錄取與否,甄選人員所附證件均不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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