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113學年度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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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113學年度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南投縣113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網路報名及繳費:
113 年4月22 日(星期一)9 時起至
113 年4月29 日(星期一)15 時30 分止
初試時間:113 年6月2日(星期日)
複試時間:113 年6月9日(星期日)
2
南投縣113學年度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重要日程表
序
號
項目
日期
備註
1
線上報名
113年4月22日(星期一)
9時起至4月29日(星期
一)15時30分止
請至南投縣113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暨
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網站登錄
報名,並依系統之繳費說明於113年4
月29日(星期一)15時30分前完成繳
費。
2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
考場服務截止
113年4月30日(星期二)
16時前
填列相關申請表件後,傳真至南投國
民小學。
3
列印准考證
113年5月10日(星期五)
8時起
繳費完成後,自113年5月10日(星期
五)8時起自行列印准考證,始完成線
上報名手續。
4
公告初試試場分配
113年6月1日(星期六)
公告於南投縣113學年度國民中小學
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網站及
南投國民小學網站。
5
初試
113年6月2日(星期日)
8時30分起
考場:南投國民中學。
6
初試結束後公布試題
及參考答案
113年6月2日(星期日)
15時
公告於113學年度中區縣市政府教師
甄選策略聯盟指定網站。
7
答案疑義反映時間
113年6月2日(星期日)
15時至18時
應考人對初試試題及答案如有疑義,
請至113學年度中區縣市政府教師甄
選策略聯盟指定網站反映。
8
公告正確答案
113年6月2日(星期日)
20時
公布於113學年度中區縣市政府教師
甄選策略聯盟指定網站。
9
初試成績公布
113年6月4日(星期二)
13時前
公布於南投縣113學年度國民中小學
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網站及
南投國民小學網站。
10
初試成績複查
113年6月5日(星期三)
9時至11時
持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至南投
國民小學申請複查。
11
召開委員會議
113年6月5日(星期三)
14時
3
序
號
項目
日期
備註
12
公布參加複試人員名
單
113年6月5日(星期三)
23時前
公布於南投縣113學年度國民中小學
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網站及
南投國民小學網站。
13
複試報名
113年6月7日(星期五)
9時至12時、13時至15時
報名地點:南投國民小學活動中心。
14
複試
113年6月9日(星期日)
8時至17時
考場:南投國民小學。
15
複試成績公布
113年6月10日(星期一)
13時前
公布於南投縣113學年度國民中小學
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網站及
南投國民小學網站。
16
複試成績複查
113年6月11日(星期二)
9時至11時
持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至南投
國民小學申請複查。
17
召開委員會議
113年6月11日(星期二)
14時
18
放榜
113年6月12日(星期三)
23時前
公布於南投縣113學年度國民中小學
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網站及
南投國民小學網站。
19
正式教師介聘
113年6月20日(星期四)
9時起
地點:南投國民小學活動中心辦理公
開介聘。
20
報到
113年6月24日(星期一)
16時前
當日應攜帶相關證件正本前往分發
學校辦理應聘手續。
21
幼兒園代理教師介聘
113年7月1日(星期一)
14時起
地點:南投國民小學活動中心辦理公
開介聘。
4
南投縣 113 學年度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三、原住民族教育法。
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貳、報考人員基本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
籍10 年以上),年齡在 65 歲以下(民國 48 年8月1日以後出生)且持有幼兒園合格教
師證書;無下列各款之情事者,並簽具切結書(附件一),且符合本簡章報考人員資格與
甄選類別規定者。
一、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項各款情事者。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各款情事者。
三、教師法第 19 條各款情事者。
參、報考人員資格
一、甄選類別及報考資格:符合下列報考資格者,不限報考一項。
(一)普通班教師,具有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身心障礙類特教班教師:具有學前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現職之公立幼兒園合格教師應取得原服務學校報考同意書並簽具切結書(附件二),
若未能於民國 113 年8月1日前取得原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書,取消錄取資格。
三、 師資培育公費經縣市(校)分發之教師,且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者,應簽具切結書
(附件三),保證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並於民國 113 年8月
1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得聘任。
四、為兼顧尚在申辦教師證書之應考人報考需要,得檢附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教
師資格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修習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等先行切結報名(附
件四),若無法於民國 113 年10 月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取消錄取資格。
五、已具有合格教師證書,惟所報考甄選類別所需教師證書已送件申請但尚未取得者,
得檢附已具有之合格教師證書、報考甄選類別所需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學分證明
切結報考(附件五),切結期間以民國 113 年8月31 日前若未取得所報考甄選類別
5
所需教師證書,取消錄取資格。
六、凡持用國外學歷報考者,必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所修教育學分及專門科目學
分並符合國內規定,於報名時繳驗(交)下列證件:國外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書正本、
影本及譯本各一份,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書(單)正本、影本及譯本各一份,國
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出具之出入境
日期記錄。
肆、甄選科目及配分
一、初試(占總分 55﹪):
(一)教育專業科目(30﹪):教育理念與實務、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課程教學
與評量。(報考身心障礙類特教班加重學前特殊教育比重。)
(二)國語文(25﹪):以大學國語文該科基礎專業知能為主。
(三)題型:均為選擇題(採電腦閱卷,請用 2B 鉛筆作答)。
二、複試(占總分 45﹪):
(一)口試(20﹪)。
(二)教學演示(25﹪)。
伍、報名方式
採初試及複試二階段辦理。
一、初試:一律採網路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一)網路報名:民國 113 年4月22 日(星期一)9時起開放網路報名至民國 113
年4月29 日(星期一)15 時30 分止至南投縣 113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暨附設
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網站(網址於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及南投國民小學網站另
行公告)填入相關資料,上傳最近 3個月內 2吋正面半身脫帽數位相片登錄報
名,依系統之繳費說明於民國 113 年4月29 日(星期一)15 時30 分前完成
繳費。
(二)初試報名費新臺幣 1,100 元,採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需自行負擔手續
費,交易明細表請務必留存,並確認繳費完成)。
(三)完成繳費後,請於民國 113 年5月10 日(星期五) 8 時起自行於南投縣 113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網站列印准考證,始完成初試
報名手續(既經繳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四)報名資格請自行參閱本簡章「貳、報考人員基本條件;參、報考人員資格」,
並由報名人員自行檢核,初試報名不辦理書面審查,複試報名應檢具相關證
件接受資格審查。
6
二、複試:初試錄取者,始得參加複試報名。
(一)報名日期:民國 113 年6月7日(星期五)9時至 12 時、13 時至 15 時,逾
時不予受理。
(二)報名地點:南投國民小學活動中心(地址:南投縣南投市彰南路一段 1059 號,
電話: 049-2222038 轉118)。
(三) 複試報名費新臺幣 900 元,請於報名時至現場報名繳費(既經繳費,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退費)。
(四) 參加複試應考人請逕至南投縣 113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
甄選網站下載列印報名表,於民國 113 年6月7日(星期五)攜帶至現場報
名,請備妥報名表所應檢附證件正本,並按所列序號將證件影本夾訂成冊,
以利審查。
(五)參加複試者應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複試報名及繳驗證件,證件不齊不予受理
報名(如委託他人報名,須附委託書如附件六),另應考人繳驗之各種證明文
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考人員自行負責。
(六)繳驗證件如下(證件正、影本各乙份,以 A4 大小白色影印紙列印,正本驗畢
發還,影本留存備查):
1.切結書。
2.報名表及准考證。
3.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
4.證書(教師證書、畢業證書)正本;正申辦教師證之應考人請檢附修畢師資
職前教育證明書正本、教師資格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 正本、修習教育實
習成績通過證明正本。
5.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表(附件七)。
6.因病退休、因病資遣人員報考者,需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
遣公函。
7.足資證明原住民籍之戶籍謄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族語認證通過之證明
文件(限原住民籍應考人)。
8.本縣公立國民小學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正本,請務必加註服務成績優
良及擔任代理教師之起訖日期,未加註者不予採計。(限欲採計代理年資加分
應考人)
9.教育部師鐸獎、教育實習績優獎(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 、教學卓越獎(金質
獎)、(銀質獎)等相關證明文件。(限欲以此類獲獎資格進入複試之應考人)
陸、甄試時間與地點
試場於各階段辦理前一天公布於南投縣 113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聯
7
合甄選網站、南投國民小學及南投國民中學網站。應考人於初、複試期間應攜帶准考證
與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以備查驗。
一、初試:
初試試場於前一天公布於南投縣 113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
網站、南投國民小學及南投國民中學網站。
(一)初試科目:教育專業科目/教育專業科目(加重學前特殊教育比重)、國語文。
(二)時間:民國 113 年6月2日(星期日)8時30 分至 11 時30 分止。
1.第一節(08:30-09:40):教育專業科目/教育專業科目(加重學前特殊教育比
重)。
2.第二節(10:20-11:30):國語文。
(三)地點:南投國民中學(地址:南投市祖祠路 361 號,電話:049-2222549)。
(四)初試科目均採電腦閱卷,請用 2B 鉛筆作答。
(五)複試名額:依初試結果以錄取名額 3倍參加複試,初試合格人員最後一名,如
有二人以上同分數時,均予錄取參加複試。
(六) 擔任本縣代理教師年資加分:
1.擔任本縣3個月以上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之代理教師,經公開甄選,且經原
服務學校開立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採計最近4年內服務年資(109學年度至112
學年度),服務期間以同校單一學年度連續服務滿 9 個月以上者,初試原始成
績加 0.25 分,最高加1分。
2.初試原始成績排序後再加分,經加分達最低錄取門檻者以增額方式錄取參加複
試。
(1)複試報名審查時如未繳驗服務證明或審核未通過,扣除該項加分。
(2)扣分後,初試(筆試)成績仍高於初試最低錄取分數者,可參加複試。
(3)扣分後,初試(筆試)成績低於初試最低錄取分數者,立刻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3.本項服務年資積分加分不列入錄取總成績計算。
(七)獲教育部師鐸獎、教育實習績優獎(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 、教學卓越獎(金質
獎)、(銀質獎)等獎項之應考人,經初試後,未達最低錄取門檻者以增額方
式錄取參加複試。
(八)初試科目成績有一科為零分者不予錄取,且不予列冊候用。
(九)試題疑義:應考人對初試試題及答案如有疑義,請於民國 113 年6月2日(星
期日)15 時至 18 時止,敘明理由並檢附佐證資料至 113 學年度中區縣市政府教
師甄選策略聯盟指定網站反映,逾時不予受理。試題疑義結果於民國 113 年6
月2日(星期日)20 時公告於 113 學年度中區縣市政府教師甄選策略聯盟指定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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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複試:
複試分組名單、試場、應考人報到時間及地點於前一天公布於南投縣 113 學年度國民
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網站及南投國民小學網站。
(一)時間:民國 113 年6月9日(星期日),應考人請於口試及教學演示開始前於
規定時間及地點完成報到。入考場時間已到而未至考場之應考人,經現場工
作人員唱名三次後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二)地點:南投國民小學(地址: 南投縣南投市彰南路一段 1059 號,電話:
049-2222038 轉118)。
(三)口試及教學演示採交叉進行,如分兩組進行時,採原始分數轉換成常態化標
準分數(T 分數)計算。
(四)口試:每人以 10 分鐘為原則,如有績優表現者,可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口試
委員參閱。身心障礙類特教班須自行設計年齡為五足歲發展遲緩之 IEP(個別
化教育計畫,內含轉銜服務)一式 3份,並於考試當日繳交予口試委員。
(五)教學演示:
1.普通班演示主題:南投好所在、生活中的小工具大用途、閱讀越有趣、情緒
萬花筒、健康小超人、我喜歡我自己、大自然的寶藏、燙燙小魔鬼、家事小
幫手、運動身體好、好吃的蔬果,共 11 個主題。
2.身心障礙類特教班:從自訂之 IEP 中選取教學演示主題,並事先完成自編教
案一式 3份,並於考試當日繳交予教學演示委員。
3.每人以 10 分鐘為原則,於演示前 30 分鐘抽題。第一應試者應於預備時間內
至準備位置等候應試,當第一位應試者開始時,第二位應試者即應於準備位
置等候。應考人請自行設計教學活動並進行教學,禁止攜帶教具進場。
(六)口試及教學演示,任一項原始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柒、錄取名額
一、正式教師:(確切甄選名額將視實際出缺情形於民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五)
17 時,公告於下列網站:南投縣 113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
網站及南投國民小學網站)
(一)一般應考人:普通班教師 名。
(二)原住民籍應考人:普通班教師 名。
(三)身心障礙類特教班:教師 名。
二、代理教師:報考各類別正式教師甄選未錄取人員,以初試成績依序(一般及原住民籍
應考人合併排序)列冊候用。(須於網路報名時提出申請;惟初試成績在最後 20﹪
者,不予列冊。)
捌、原住民身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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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原住民各族身分參加甄選錄取者,需分發至本縣原住民重點學校附設幼兒園(仁愛
鄉內各國民小學《清境國小除外》、信義鄉信義、羅娜、同富、人和、地利、東埔、
潭南、希娜巴嵐、久美、雙龍、豐丘國民小學),並應在該校實際服務滿6年,始得
參加縣內外介聘。
二、進入複試之原住民籍身分應考人,如具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族語認證通過之證
明文件者,其總成績計算加計筆試成績1%。
玖、成績公布、複查與放榜
一、初試成績公布:
民國 113 年6月4日(星期二)13 時前公布於南投縣 113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暨附設
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網站(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且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
出任何異議)。
二、初試成績複查:
限於民國 113 年6月5日(星期三)9時起至 11 時止,親自或委託他人(須檢具委
託書,附件八)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妥申請書(附件九)至南投國民小學
申請複查,並繳交複查費每科新臺幣100元,另須檢附回郵信封(需貼足35元郵資),
每人每科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公布參加複試人員名單:
民國 113 年6月5日(星期三)23 時前公布於南投縣 113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暨附設
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網站及南投國民小學網站。
四、複試成績公布:
民國 113 年6月10 日(星期一)13 時前公布於南投縣 113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暨附
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網站,應考人成績請逕至前揭報名指定網站查詢。
五、複試成績複查:
限於民國 113 年6月11 日(星期二)9時起至 11 時止,親自或委託他人(須檢具
委託書,附件八)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妥申請書(附件九)至南投國民小
學申請複查,並繳交複查費每科新臺幣 100 元,另須檢附回郵信封(需貼足 35 元郵
資),每人每科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六、放榜:
榜單於民國 113 年6月12 日(星期三)23 時前公布於南投縣 113 學年度國民中小
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網站及南投國民小學網站,應考人請逕行上網查詢成
績,不另寄發成績單。正式教師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若同分時以教育專業科目/
10
教育專業科目(加重學前特殊教育比重)、國語文、教學演示、口試成績依序錄取,
以上成績皆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依成績順序介聘。
拾、公開介聘:
一、正式教師介聘:
於民國 113 年6月20 日(星期四)9時起在南投國民小學活動中心依各類別成績順
序辦理公開介聘,正式教師甄選錄取人員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准考證親自報到,如
委託他人者,受委託者應攜帶委託書(附件十)及雙方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國
民身分證、駕照、護照及健保 IC 卡)。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放棄介聘。完成介
聘者,應於民國 113 年6月24 日(星期一)16 時前攜帶有關證件及介聘函至分發學
校辦理應聘手續,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棄權,並取消資格。備取候用期限至民國 113
年6月25 日(星期二)16 時為限,候用期限前如有正取生因故放棄,則依序補實至
簡章公告名額為止。
二、代理教師介聘:
正式教師介聘後,學校如有 3個月以上教師缺額時,依其列冊候聘順序辦理代理教
師公開介聘(如有成績相同時,依序以教育專業科目/教育專業科目(加重學前特殊
教育比重)、國語文之成績高低為排序之依據,若教育專業科目/教育專業科目(加重
學前特殊教育比重)、國語文成績均相同時,於介聘作業時抽籤決定介聘順序),經
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放棄介聘。第一次介聘訂於民國 113 年7月1日(星期一)
14時起於南投國民小學活動中心辦理;代理教師列冊候聘至民國113年7月31日(星
期三)16 時止(不另通知),期間如有代理教師缺額時,將另函或電話通知介聘或在
南投縣政府教育處網站公布缺額及介聘日期。民國 113 年8月1日(星期四)後如有
代理教師出缺時,由各出缺學校自行公開辦理甄選,並從起聘日起開始起薪。
三、代理教師介聘期限,除兵缺及留職停薪缺可代理至原因消失,其餘一年一聘,從民
國113年8月1日(星期四)起聘,最多聘用至民國114年7月31日(星期四)止,介聘原
因消失者應無條件離職。
四、男性兵役義務相關規定:【依據教育部90年11月9日台(九十)人(一)字第九○一
五六六三一號令】現役軍人或尚未服兵役而於甄試錄取前應徵入伍者,應於錄取後,
親自或委託他人(填具委託書)辦理介聘事宜,並於報到日檢具服役證明向介聘學
校辦理保留事宜。介聘或報到後至民國113年7月31日(星期三)前應徵入伍者,應於
民國113年7月31日(星期三)前向介聘學校辦理保留事宜。民國113年8月1日(星期四)
以後入伍者,由介聘學校辦理留職停薪。保留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20日內
向學校申請聘任(學校自新學期或新學年開始聘任),其敘薪(含起薪日)悉依南投
縣政府及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凡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者,視同放棄錄取資
格。
拾壹、附則:
一、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考場及相關服務規定:
(一)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人員或其他行動不便,需主辦單位提供特別協助者,請於
網路報名時提出。
(二)本規定之服務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在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三)符合前款規定之應考人,應於民國 113 年4月30 日(星期二)16 時前,將下
列證件傳真或送達南投國民小學提出申請,傳真:049- 2244072,傳真後請以
電話確認(電話:049-2222038 轉118)。
1.身心障礙證明(在有效期限內)正反面影印本,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
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為民國 113 年 1月22 日(星期一)之
後)。
2.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考服務申請表(附件十一)。
(四)因故需申請應考服務者,應於民國 113 年5月29 日(星期三)16 時前檢附醫
療機構診斷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投國民小學提出申請,由委員會另行討
論後通知。
二、應考人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縱因甄選前未
能覺察而錄取,應予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如涉及刑責,由應考人員自行負責,並
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三、錄取人員(含代理教師)應於介聘到校報到時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乙份(含最近
三個月內胸部 X光透視),無故未繳交、體檢不合格、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
之疾病、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者取消錄取資格。
四、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
五、申訴專線:049-2222106 轉1316。書面申訴: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
六、候聘期間如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第14 條第 1項、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及教師法第 19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資格。
七、倘學校實際幼生數低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6 條規定則依規減列教師。
八、報名及考試地點不提供停車場地,請盡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前往。
九、甄試當天如因颱風或其它不可抗拒之因素,致甄選日程及地點變更時,以本府教育
處網站及考場公告或媒體公告為依據。
十、一般應考人經甄選錄取介聘者,應在該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始得參加縣內外介聘,
且不得拒絕與教學相關之工作;原住民籍應考人經甄選錄取介聘者,應在該校實際
12
服務滿六年,始得參加縣內外介聘。
十一、新進教師應參與教育部及本縣辦理之教師培訓課程,研習時間及地點依教育部及
南投縣政府教育處規劃期程辦理,另行通知。新進教師不得以所住區域離本縣市
太遠等理由拒絕參加,如不得已需調換場次,請提出理由之證明。
(一) 初任教師導入輔導暨知能研習:新進教師均須參加,惟曾任其他公立學校正式
教師,再次參加教師甄試錄取者,或具備代理教師年資 5年以上資歷或具備私
立學校正式教師年資 5年以上資歷者,得依意願參加。
(二) 特殊教育評估人員研習:新進特殊教育教師均應參與魏氏智力量表工具研習及
初階培訓研習,培訓通過後將核發相關證書。
拾貳、甄選簡章經本縣 113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如有未盡事宜在不牴觸有關規定原則下,得經本甄選介聘委員會決議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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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切 結 書
本人 報考南投縣 113 學年度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教師聯合甄選,茲切結保證本人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
第13 條、第 14 條第 1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及教師法第 19 條各款規定不得報考之情事,若有上述情形
者,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特此切結。
此致
南投縣113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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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切 結 書 (現職教師用)
本人 以現職教師身份,報考南投縣 113 學年度國
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如獲錄取,而無法於民國 113
年8月1日前提交離職證明書,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特
此切結。
此致
南投縣113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簽章)
原服務學校: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15
附件三
償還公費切結書
本人 以師資培育公費經縣市(校)分發之教師身
份,報考南投縣113學年度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
如獲錄取,而無法於 113 年8月1日前放棄原縣市(校)介聘,
並向原師資培育機構償還公費且取得證明,同意無條件放棄錄
取資格,特此切結。
此致
南投縣113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簽章)
原服務學校: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16
附件四
切 結 書
本人 已修畢教育學分,檢附修畢師資職前教育
證明書、教師資格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修習教育實習成
績通過證明,若無法於 113 年10 月 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
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特此切結。
此致
南投縣113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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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切 結 書
本人 報考南投縣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師甄試,
已具有合格教師證書,惟所報考甄選類別所需教師證書尚在申
請中,如獲錄取,而無法於 113 年8月31 日前取得報考類科
之合格教師證,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特此切結。
此致
南投縣113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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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複試報名委託書
本人 因事無法親自參加南投縣 113 學年度國民小學附
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複試報名作業,特全權委託 代
為辦理,絕無異議。
此致
南投縣113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1 3 年 月 日
附註: 請受委託人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駕照、護
照及健保 IC 卡,需於有效期限內)正本驗明身分,影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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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
(反面) 黏貼處
附件七
南投縣113學年度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
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表
報考類別: ;准考證號碼:
國民身分證
(正面) 黏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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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成績複查委託書
□初試
□複試
本人 因事無法親自向南投縣 113 學年度國民小
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申請成績複查,特全權委
託 代為辦理,絕無異議。
此致
南投縣113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附註: 請受委託人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駕照、護
照及健保 IC 卡,需於有效期限內)正本驗明身分,影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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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報考類別
身分證字號
准考證號碼
住址
聯絡電話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複查科目(請勾選)
成績分數
(應考人自填)
複查成績分數
(複查單位填寫)
初
試
□ 教育專業科目
□ 教育專業科目(加重學
前特殊教育比重)
□ 國語文
□ 口試
□ 教學演示
注意事項:
一、初試成績複查限於113年6月5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複試成績複查限於113年6
月11日(星期二)9時至11時,親自或委託他人(須持委託書)並持准考證、網路列印
個人成績單、身分證明文件、申請書(一式兩份)至南投國民小學申請複查(每科複
查費新臺幣100元整),逾期恕不受理。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複查結果
臺端複查成績結果如下:
□ 複查無誤
□ 複查有誤,經查應修正如下:
□教育專業科目,分數修正為: 分
□教育專業科目(加重學前特殊教育比重),分數修正為: 分
□國語文,分數修正為: 分
□口試,分數修正為: 分
□教學演示,分數修正為: 分
(本欄由複查單位填寫,應考人請勿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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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
介聘委託書
本人 因事無法親自參加南投縣 113 學年度國民
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公開介聘作業,特全權委託
代為辦理,絕無異議。
此致
南投縣113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1 3 年 月 日
附註: 請受委託人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駕照、護
照及健保 IC 卡,需於有效期限內)正本驗明身分,影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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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一
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考服務申請表(初試)
姓名
性
別
□男
□女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
字號
電話
行動電
話
通訊處
緊急
聯絡
人
姓名
電話
行動電話
身心障
礙證明
證明字號:
障礙類別:
障礙等級:
重新鑑定日期:
障礙
情形
□聽覺障礙
□視覺障礙: □全盲 □弱視
□肢體障礙:
障礙部位 □上肢單側慣用手
□上肢單側非慣用手
□上肢雙手
□下肢
□其他障礙(說明需求):
申請服
務項目
□輔助設備(應考人自備,需經檢查後使用)
□放大鏡□擴視機□點字機□輔具(含助聽器) □醫療器材
□延長作答時間(由休息時間扣除)
□放大試卷
□代讀試卷(由監試人員代讀)
□重繕或代劃答案卡
□說明規則及特別提醒
□安排在一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
□特殊桌椅(請說明所需設備及規格) :
繳驗
證件
□身心障礙證明繳交影本正反兩面 (須在有效期限內)
□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開具日期為 113年1月22日(星期一)之後)
准考證
號碼
審查小組
(簽章)
審查小組
認定結果
□查符
□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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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
第二條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
情事進行即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應考人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
節輕重提報議處。
一般事項
第三條 應考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一、冒名頂替或持用偽造或變造之准考證應考。
二、互換座位。
三、傳遞文稿或參考資料。
四、挾帶書籍抄本或其他文件。
五、攜帶試卷或答案卡出場者。
六、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或互相作弊事實明確。
七、在桌椅、文具、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八、脅迫其他應考人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九、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十、夾帶、抄襲、傳遞、交換試卷或答案卡。
第四條 應考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一、答案卡未以2B鉛筆作答。
二、使用修正液(帶)或於答案卡上書寫其他符號。
三、以紙張抄錄試卷或答案並強行攜出試場者。
四、相互交談,經制止不聽。
五、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不聽。
六、應考者未依規定時間,提早交卷離場。
七、未遵守試場注意事項,不接受監試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第五條 應考者所帶手機等所有電子通訊器材應關機,連同其他物品放置試場走廊或試場內
規定之地方。應考人之手機、手錶及所有物品,出現下列情事之一者,依下列方式
分別論處:
一、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扣減其該科成績 2分。
二、未經試務或監試人員檢查即使用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扣減其該科成績
2分。
三、將書籍、紙張或具有通訊、記憶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
隨身攜帶,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四、應考人應考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有計算功能之 3C 產品,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20 分。
前項各款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六條 應考人應試時不得在試場內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或情節輕微者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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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該科成績 5 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
試資格。
入場及作答前事項
第七條 考試之起迄,以鈴(鐘)聲為準,聽到進場鈴(鐘)聲應即入場並依座號就座,將准考
證、身分證明文件放置桌面指定位置備查。
第八條 應考人於考試開始 15 分鐘後不得入場,違反者該科以零分計算;經監試人員制止後
仍強行入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九條 應考人於每節應試時,皆應攜帶准考證及有效身分證件正本(有效身分證件係指國
民身分證或有效期限內之駕照或護照、或貼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入場應試。如發現
應考人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則不准應試,應考人不得異議。若同一試場之二位監
試人員,均對應考人身分辨認有疑義,則應考人應配合接受監試人員要求拍照存證,
若事後查證為冒名頂替者,則依本辦法第三條處理。應考人未帶准考試或有效身分
證件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應考人未攜帶或遺失准考證,應先至試務中心補辦准考證後,始能入場應試。
二、應考人未攜帶有效身分證件入場應試時,監試人員應請試務人員拍照存證後,
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有效身分證件仍未送達者,
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第十條 應考人應按排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並於開始作答前,確實檢查座位號碼與
准考證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一、作答後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應考人自行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二)經監試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
(三)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二、作答後發現誤入試場應試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在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發現者,由試務人員陪同應考人至規定試場應試並比
照前項各款論處。
(二)在考試開始 15 分鐘後始發現者,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一條 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卷、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答案卡之
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
作答後,始發現錯用答案卡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應考人自行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二、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
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作答事項
第十二條 應考人應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有效身分證件,應考人不得拒絕
亦不得據以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提報議處。
第十三條 應考人應保持答案卡之清潔與完整,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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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撕毀答案卡或竄改答案卡上之准考證號碼或條碼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二、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卡,或在答案卡上顯示自己身分或姓名、作任何與答案無
關之文字符號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
全部成績。
第十四條 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卷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
解釋題意;如試卷、答案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否
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十五條 應考人不得在答案卡、試卷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如於當
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六條 應考人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
績5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應考人因病、因故(如廁
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准離座,違者依其情節比照前項規
定論處。應考人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
延長時間或補考。
第十七條 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違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3 分。
二、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成績 5分。
三、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離場事項
第十八條 應考人入場後,於考試開始 40 分鐘內不得離場,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經監試人
員制止仍強行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應考人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
於考試開始 40 分鐘內離場者,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 40 分鐘為
止,違者依其情節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第十九條 應考人應於離場前將答案卡及試卷交給監試人員驗收,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逕將答案卡或試卷攜出試場外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二十條 應考人於考試開始 40 分鐘後、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離場,不得在試場附近逗
留、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經制止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情節重大者,取
消其考試資格。
其他事項
第廿一條 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應考人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成績至零分為限。
第廿二條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試場秩序、應考人權益之事項,提請南投縣 113 學年
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第廿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第廿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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