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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小組
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初試網路登錄報名
自 113 年 6 月 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起
至 6 月 13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止
初試繳費
自 113 年 6 月 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起
至 6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止
初試時間
113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至 12 時
初試加分審查
113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至 4 時
複試資格現場審查
113 年 7 月 9 日(星期二)
報名上午 8 時 30 分至 11 時 30 分
補件下午 2 時至 4 時
複試時間
113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五)
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網站
https://teacherjh.kh.edu.tw/
2
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重要日程表
編號
日期
項目
說明
1
113 年 5 月 31 日
(星期五)
公布甄選簡章
自行下載
2
113 年 6 月 5 日
(星期三)上午 9 起至
113 年 6 月 13 日
(星期四)下午 5 時止
1、網路報名時間自 113 年 6 月 5 日
(星期三)上午 9 時起至 6 月 13 日
(星期四)中午 12 時止
2、繳費時間自 113 年 6 月 5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起至 6 月 13 日(星期四)
下午 5 時止
甄選網站:
https://teacherjh.kh.edu.tw/
3
113 年 6 月 13 日
(星期四) 下午 5 時前
初試如有特殊需求服務,請將申請表傳真
至 高 雄 市 立 龍 華 國 民 中 學 教 務 處
07-5567478,傳真後並以電話確認
確認電話:
(07)5570720 轉
110、160
4 113 年 6 月 5 日(星期三) 列印甄選證
繳費完成 1 小時後,請自
行至系統列印甄選證,以
確認繳費及報名成功。
甄選網站:
https://teacherjh.kh.edu.tw/
5
113 年 6 月 25 日(星期二)
下午 3 時
公告應考人初試試場配置圖
公告於教育局網站、甄選網
站及考場學校公布欄
6
113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
上午 8 時至 12 時
初試
1、教育專業科目為上午 8
時 10 分至上午 9 時 50
分;學科專門科目為上午
10 時 30 分至中午 12 時
2、地點依試場位置公告
7
113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
下午 1 時 30 分
公告試題參考答案
公告於教育局網站及甄選網
站
8
113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
下午 2 時至 4 時
審查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取具第二張以上
教師證、取得教育部師鐸獎或教學卓越獎
者之加分資料
地點:高雄市立龍華國民中
學
9
113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
下午 6 時前
試題疑義反映
請將申請表傳真至高雄市立
龍 華 國 民 中 學 教 務 處
07-5567478
10
113 年 7 月 4 日(星期四)
下午 2 時
公告試題正確答案
公告於教育局網站及甄選網
站
11
113 年 7 月 5 日(星期五)
下午 2 時
開放線上查詢初試成績
甄選網站:
https://teacherjh.kh.edu.tw/
3
編號
日期
項目
說明
12
113 年 7 月 6 日(星期六)
上午 9 時至 12 時
初試成績複查
攜帶甄選證、身分證明文件
及成績複查申請表至高雄市
立龍華國民中學申請複查
13
113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
下午 3 時
公告參加複試名單
公告於教育局網站、甄選網
站及考場學校公布欄
14
113 年 7 月 9 日(星期二)
上午 8 時 30 分至
下午 4 時
複試人員報名繳費暨資格審查
1、資格審查:上午 8 時 30
分至上午 11 時 30 分;補
件:下午 2 時至下午 4 時
2、地點:高雄市立龍華國民
中學
15
113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三)
下午 5 時
公布複試順序及時間、試場配置圖
公告於教育局網站、甄選網
站及考場學校公布欄
16 113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五)
複試
地點:高雄市立龍華國民中
學
17
113 年 7 月 13 日(星期六)
下午 8 時
開放線上查詢複試成績
甄選網站:
https://teacherjh.kh.edu.tw/
18
113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一)
下午 2 時至 5 時
複試成績複查
攜帶甄選證、身分證明文件
及成績複查申請表至高雄市
立龍華國民中學申請複查
19
113 年 7 月 17 日(星期三)
下午 4 時
公告錄取名單
公告於教育局網站及甄選網
站
20
113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一)
上午 9 時 30 分
錄取人員公開分發
地點:高雄市立龍華國民中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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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三)
下午 4 時前
錄取人員至各校報到繳交證件
起聘生效日 8 月 1 日或之後
取具教師合格證書日期(加
科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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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 7 月 26 日(星期五)
上午 9 時 30 分
錄取人員第 2 次公開分發
地點:高雄市立龍華國民中
學
23
113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一)
下午 4 時前
第 2 次分發錄取人員至各校報到繳交證件
起聘生效日 8 月 1 日或之後
取具教師合格證書日期(加
科登記)
4
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3 年 4 月 25 日高市教中字第 10332740600 號函修正「高雄市政
府教育局受託辦理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三、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小組委員會會議決議。
貳、甄選條件: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截至複試現場資格審查日止,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
未滿 10 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未有「教師法」第 19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各款之情事
者(附錄 1)。
二、應甄資格:
(一)具有中等學校各該報考應試領域專長或科別之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已取
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
(二)已修習教育實習期滿 且成績及格,並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
格檢定考試,但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檢附檢定考試及格成績單、中
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已修習教育實
習期滿且成績及格通過證明及 113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
結書,暫准報名。
(三)已取得國民小學、幼兒(稚)園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類科中等學校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但尚未取得報考類科之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檢附原持有
合格教師證書、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
書及 113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四)申請加科登記並報名該科甄選,未能於報名時取得加科登記教師證者,得 檢
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申請甄選科別加科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師資培育機
構教師證書送審證明文件或師資培育機構中等學校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暨
113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得報考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五)以第(二)、第(三)及第(四)切結暫准報名者,經錄取者,於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後始能聘任。但 113 年 8 月 1 日以後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以教師證書日期作為起
聘日,並自該日起支薪。
(六)上述(二)至(四)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或「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
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已修習教育實習期滿且成績及
格通過證明(須註明教育實習期間起訖年、月、日)」,需由師資培育中心核
發任教科別證明之有效文件。
(七)凡未符應甄資格而報名者,雖未及時發現或持偽造證明文件,於錄取聘任後應無條
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之。
三、為維護考場環境與秩序,本年度初、複試皆不開放陪考,若有特殊需求(如身心障礙
應考人等),則應採事前申請機制,陪考人員應於考試當日出示相關證件(國民身分
證、健保卡或有效期限護照擇一)報到。
參、簡章公告:
一、公告日期:自113年5月31日(星期五)起。
二、公告網站: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kh.edu.tw/)。
5
(二)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網站(以下稱甄選網站)(網址
https://teacherjh.kh.edu.tw/)。
三、自行下載資料:
(一)簡章報名相關表件(含複試資格審查相關證明封面、現場複試資格審查繳驗
證件委託書、甄選分發委託書、切結書 、成績複查申請表等)。
(二)一律使用 A4 白色普通影印紙列印。
肆、報名方式及資格審查:
一、初試:採網路報名、ATM 繳費(不提供臨櫃繳費服務)和列印甄選證及報名表三
階段始完成報名程序。
(一)網路報名:
1、網路報名時間自 113 年 6 月 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起至 113 年 6 月 13 日
(星期四)中午 12 時止,應考人必須於上述規定時間內 至甄選網站依系
統欄位指示填入相關資料以完成網路報名,逾時網路報名系統即自動關閉
不再受理。
2、應考人之個人資料倘有電腦各種輸入法均無法產生之文字造字 ,請於 113
年 6 月 5 日(星期三)至 6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前填具「網路報名需
造字申請表」(附件 1)及相關證明文件傳真至高雄市立龍華國民中學(傳真
號碼:07-5567478),並以電話確認(電話:07-5570720 轉 110、160)。
3、應考人未於時間內至 甄選網站完成照片上傳者,系統將無法列印繳款單及
完成報名程 序。上傳之照片需為 近一年之「證件照」 (如身分證、護照用
照片),未依照片格式規定或未於網路報名截止日前上傳照片者 ,將取消
報名資格且不得要求退費,應考人不得異議。
4、應考人所填資料將做為教師甄選報名之用,並配合教育部依據個人資料保
護法相關規定,於執行法定職務及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提供研訂
師資培育政策使用。
(二)繳費:
1、繳費時間自 113 年 6 月 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起至 113 年 6 月 13 日(星
期四)下午 5 時止,應考人必須於上述規定時間內使用網路 ATM(網路銀行)
或至全臺各地自動提款機(ATM,收款銀行:高雄銀行 016,不提供臨櫃繳
款;自行負擔手續費,如使用高雄銀行網路銀行 app 請從繳費稅-本行代
收之學雜費之路徑繳費)轉帳繳交初試報名費新臺幣 1,200 元。應考人應
自行確認是否於繳費期限內轉帳成功,未於指定時間內完成繳費者,恕不
接受事後補繳費之程序(請自行預留電腦轉帳時間)
。ATM 轉帳諮詢電話 :
0800-751-068。
2、請應考人自行保留 ATM 轉帳證明影本以供備查。
3、應考人既經轉帳繳交初試報名費完成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三)列印甄選證及報名表:
1、完成繳費 1 小時後,開放列印甄選證及報名表(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者始得列
印,請使用 A4 白色普通紙列印)
。
2、任何下載之報名相關資料不得自行更改。
3、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縱因甄選前未察覺而通過初試或予錄取聘用,一經查證
屬實者,立即註銷進入複試資格或予以解聘,應聘後無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亦予以解聘並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4、甄選資格由應考人自行檢核,初試報名不辦理書面審查,複試報名時,應檢具相
關證件正本查驗並裝訂相關證件資料影本一份留存教育局;未符資格者,取消參
6
加複試資格,不得異議。
5、諮詢電話:高雄市立龍華國民中學(07)5570720 轉 110、160
(四)應考人特殊試場申請:
1、應考人倘需申請應考特殊需求服務,請於 113 年 6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前
填具「初試應考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附件 2)及相關證明文件傳真至高雄市立
龍華國民中學(傳真號碼:07-5567478),並以電話確認(電話:07-5570720 轉
110、160),於接獲學校回復確認收件後,始完成申請。
2、身心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提出特殊需求服務申請,惟實際服務方式視個別狀況
審核通過後提供。
(五)初試加分條件審查:
1、審查時間及地點:113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至 4 時,親自或委託他人(附
件 7)檢具甄選證、報名表正本及加分條件相關證件至高雄市立龍華國民中學辦
理現場加分審查,如未於指定時間至指定地點接受審查者,視同放棄加分,不
得異議。
2、加分條件: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初試原始成績加 10%。
(2)具有與報考科別不同之中等學校第二張(含以上)教師證書者,初試原始成績
加 2 分。
(3)取得近 3 年(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教育部師鐸獎、教育部教學
卓越金質獎、教育部教學卓越銀質獎者,初試原始成績加 2 分(僅擇一加分)
。
二、複試:採現場資格及加分審查、繳費二階段。
(一)現場資格審查:
1、審查時間:凡通過初試者須於 113 年 7 月 9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 30 分至 11
時 30 分(逾時不受理),親自或委託他人(附件 8)至審查地點辦理資格及
加分審查。如未於指定時間至指定地點接受審查者,視同放棄加分,不得異議。
2、審查地點:高雄市立龍華國民中學(高雄市左營區自由二路 2 號)。
電話:(07)5570720 轉 110、160。
3、繳驗證件:請攜帶甄選證、報名表正本和下列各項證件正、影本,正本繳
驗後發還(證件正本不齊或未持證件正本,僅持證件影本者概不受理現場
審查),影本一份請依「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資
格審查相關證件封面」(附件 3)為第一頁,並依下列序號應檢附之文件依
序裝訂成冊留教育局備查(相關表件一律使用 A4 白色普通影印紙列印)。
(1)甄選證。
(2)報名表。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單(附件 4)。
(4)各應試領域專長或科別之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或合格教師資格相 關證
明文件影本。
(5)切結書(附件 5)。
(6)曾修畢特殊教育 3 學分以上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 54 小時者影本
(成績相同比序時用,無者免繳)。
(7)英語能力證明影本(無者免繳)
。
(8)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無者免繳)。
(9)具原住民身分者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無者免繳)。
(10)代理教師服務年資加分表(附件 6)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無者免繳)
。
(11)複試資格及加分審查委託書(附件 8,親自辦理者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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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經審核發現資格不符,不得參加複試 ,應考人不得異議。
(二)繳費:審查當日,現場繳交複試報名費用新臺幣 1,200 元。
(三)複試代理年資加分條件審查:
1、採計期間:近 3 學年度(110 學年度至 112 學年度)。
2、於公(私)立國中(含完全中學國中部) 擔任與甄選科別相同且經公開
甄選聘期為 3 個月以上之長期代理教師,年資採計情形說明如下:
(1)110 至 111 學年度,需取得原服務學校開立加註「經公開甄選」及「服
務成績優良」之證明。
(2)112 學年度,需取得原服務學校開立加註「經公開甄選」之證明。
3、年資計算方式:
(1)按月分計算,當月有代理事實不限日數均得採計為 1 個月,當月重複
代理者僅採計 1 個月。
(2)以服務學校開立證明書之日期為據,所檢附服務證明書之開立日期早
於服務迄日者,僅計算至開立日期。另服務證明書開立日期為 113 年 7
月 9 日之後者無效,不予採計。
4、分數採計方式:
(1)基本分數:當學年度累積每滿 12 個月,複試(試教)原始成績加給 0.3
分,最高採計 36 個月,加給 0.9 分。
(2)外加分數:上開與甄選科別相同之年資如為本市公(私)立國中(含
完全中學國中部)之代理教師者,當學年度每滿 12 個月,複試(試教)
原始成績再加給 0.2 分,最高加給 0.6 分。
伍、甄選時間:
一、初試:113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至 8 時 10 分為預備時間)。
(一)第一節教育專業科目:上午 8 時 10 分至 9 時 50 分。
(二)第二節學科專業科目:上午 10 時 30 分至 12 時 0 分。
二、複試:113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 30 分起進行(請應考人於上午 7
時 30 分至 8 時進行報到)。複試順序及時間於 113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三)下
午 5 時公布於教育局網站及甄選網站。
(一)應考人於排定複試時間前之準備時間至指定試場休息室等候唱名,抽籤決定
教學單元並於預備室準備。應考人進入複試試場即開始計時,複試結束前 2
分 鐘按鈴 一響提示 ,結束時 按長 聲鈴二 響, 應立 即結 束 複試 離場 。 應 考 人
於排定複試時間終了時仍未到場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二)應考人除試教承辦單位所準備之教科書外 ,不可附教案或攜帶任何教具入
場;口試時亦不得攜帶任何簡歷或資料。
(三)複試時間:每人試教時間以 15 分鐘、口試時間以 10 分鐘為原則,並得由
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小組 (以下稱甄選小組)視參
加複試人數多寡調整 之。
(四)複試試場配備:為一般普通教室並備有磁鐵黑板、粉筆、板擦,試場無安排
學生。
陸、甄選地點:
一、初試:
(一)考場:高雄市立龍華國民中學(高雄市左營區自由二路 2 號)。
電話 07-5570720 轉 110、160。
(二)初試考場座次於 113 年 6 月 25 日(星期二)下午 3 時公布於教育局、甄選
網站及考場學校公布欄。不另行通知,請應考人注意 查看。
8
二、複試:
(一)考場:高雄市立龍華國民中學(高雄市左營區自由二路 2 號)。
電話 07-5570720 轉 110、160。
(二)複試試場配置於 113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公布於教育局網站、
甄選網站及考場學校公布欄。不另行通知,請應考人注意查看。
柒、甄選方式:
一、初試:採筆試方式進行。
(一)考試科目為「教育專業科目」及「學科專業科目」,均採選擇題型(4 選 1),滿分
各 100 分。
(二)採電腦閱卷,請用 2B 鉛筆作答,作答劃記不清致電腦無法判讀,由應考人自行負
責。
二、初試題目和答案之公布:
(一)初試題目和參考答案訂於 113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公布於
教育局網站及甄選網站。
(二)對教育專業科目和學科專業科目之題目或參考答案有疑義者,請於 113 年 7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6 時前將試題疑義表(附件 11)傳真至高雄市立龍
華 國 民 中 學 (傳 真 號 碼 : 07-5567478),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電 話 : 07-5570720
轉 110、160),倘逾受理期限、未敘明理由或未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三)正確答案訂於 113 年 7 月 4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公布。
三、複試試教範圍:如下表。
領域
甄選科別
複試內容
配分比率
備註
語文
本土語文
(閩南語文)
試教:
第一冊(閩南語文,真平版;
111 年版 8 月初版、112 年 8
月再版)
。
第二冊(閩南語文,真平版;
112 年 1 月初版、113 年 1
月初版一刷)
。
現場抽籤決定試教單元。
60%
試教及口試時,全程
以閩南語應試。
口試:
包括教育理念、班級經營、
教學知能、學生心理、正向
管教與輔導及學校行政等相
關教育問題。
40%
四、成績計算:
(一)初試成績之計算:
1、初試原始成績:
「教育專業科目」及「學科專業科目」成績各佔初試原始成績 50%。
2、以初試原始成績及依加分條件採計之加分計算,採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 3 位
(初試原始成績加計加分後超過 100 分者,以 100 分計)。
3、依初試成績並採計加分條件擇優參加複試。
4、任一科目零分或缺考者,不得進入複試或予以錄取。
(二)複試成績之計算:
1、試教成績佔複試原始成績 60%,口試成績佔複試原始成績 40%。
2、複試原始成績以評審成績中去除最高和最低分數各一後平均之,採四捨五入計算
9
至小數點第 3 位(複試原始成績加計加分後超過 100 分者,以 100 分計)
。
(三)錄取總成績計算方式(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第 3 位):初試成績佔總成績 40%(教
育專業科目成績佔初試成績 50%、學科專業科目成績佔初試成績 50%)
;複試成績
佔總成績 60%(試教成績佔複試成績 60%、口試成績佔複試成績 40%)。
(四)成績相同之處理:
1、初試成績:依甄選小組公告達到評選標準且通過資格審查者均可參加複試。
2、錄取總成績: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依各評比條件依序錄取如下: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具原住民身分者。
(3)修畢特殊教育 3 學分以上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 54 小時以上者。
(4)複試成績高者。
(5)學科專業科目成績高者。
(6)通過相當於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B2 級以上者。(附錄 2)
(7)以上皆相同者由甄選小組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五)未參加複試或複試原始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六)甄選科別之最低錄取標準,由甄選小組訂之,凡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經甄選小
組決議,得不足額錄取。
(七)備取名額若干名由甄選小組視實際需要決定之。
捌、複查成績:
一、初試成績:於 113 年 7 月 6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至 12 時,親自向高雄市立
龍華國民中學教務處申請(僅核對初試成績登載有無錯誤,不提供查看
答案卡)。
二、複試成績:於 113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至 5 時,親自向高雄市立
龍華國民中學教務處申請(僅核對複試成績登載有無錯誤,不提供各委
員評分或查看評分表)。
三、申請複查成績時,請 攜帶甄選證、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 10)及繳交每項複
查費新臺幣 100 元,未符規定或逾期者不予受理,申請初、複試成績複查各以
一次為限。另本人不克參加委託他人者,須出具委託書。
玖、錄取名額:
一、領域科別及名額(一般地區學校)
領域
科別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正 式 錄 取
名 額
各校缺額人數
語文
本土語文
(閩南語文)
20
6
楠梓 1、國昌 1、陽明 1、五福 1、明義 1、鳳翔 1
二、說明:
(一)正式錄取名額暫訂。倘有增開缺額,預計於 113 年 6 月 27 日(星期四)公
布增額錄取名額。
(二)參加複試人員計算原則:
1、以正式錄取名額 1 人,評選 10 人參加複試,正式錄取名額每增 1 人,增
加評選 2 人參加複試,其餘依此類推。
2、報考人數低於應參加複試人數時,由甄選小組視初試成績情形決定之。
拾、放榜:
一、參加複試人員名單於 113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於教育局網站、
甄選網站及考場學校公佈欄公告,不另函通知。
二、正式錄取及備取人員名單於 113 年 7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4 時,公告於教
10
育局網站、甄選網站,不另函通知。
三、初試、複試成績,可至甄選網站查詢。
拾壹、分發及任用:
一、正式錄取人員及備取人員應於 113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至
10 時親自攜帶甄選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至龍華國中報到,參加公開分發(不
克參加委託他人者須出具委託書,附件 9)
,不再另行通知。當日上午 10 時開
始分發,分發時唱名 3 次未到者視同放棄並取消錄取資格。正式錄取人 員分
發完畢後,由備取人員依序遞 補,不得異議。
二、錄取人員經分發後應辦事項如下:
(一)113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三)下午 4 時前至分發學校報到繳交證件,未報到
者視同放棄並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起聘生
效日以 113 年 8 月 1 日為原則,113 年 8 月 1 日後取得教師證書者依實際取
得教師證書日為起聘日)。
(二)現職正式教師應於 113 年 8 月 2 日(星期五)前繳交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
證明或立書切結「已未在他校任教」
,未於上述時間辦妥應辦事項者,視同
放棄並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 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三、委辦學校於 113 年 8 月 1 日(星期四)前,因教師離職出缺時,得申請甄選
科別備取人員遞補(分發日期另行通知)。
四、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9 條
或其他不得擔任教育人員之情事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五、備取人員候用有效期間至 113 年 8 月 30 日(星期五)止。
六、經甄選錄取分發至本市學校之正式教師,應實際於該校服務滿 6 學期,始得
申請市內教師介聘或他縣市教師介聘(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 7 月 31 日,實
際服務 3 年係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不得採計各項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之年資,至多得採計 2 學期)。
拾貳、代理教師候用作業:
一、由甄選小組擇優列冊,倘本市各校於 113 學年度有出缺供聘任代理、兼任或代
課教師之情形,凡列為本年度代理教師候用名冊者,可直接為各校聘用之人
選(由各校由候用名冊遴聘,可不按優先順序),候用期限 至 114 年 6 月 30
日止。
二、若同意提供個人資料於高雄市各國中辦理遴聘代理、兼任或代課教師之參
考,應於網路報名時,勾選「本人同意提供個人資料於高雄市各國中辦理遴
聘代理(課)、兼任教師」之欄位。
拾參、附則:
一、公費合格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未期滿者,報名參加甄選時,應主 動切結於錄取
後償還公費或取得免償還公費證明,於 113 年 8 月 23 日(星期五)前向原師
資培育機構申請償還或免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二、已修習教育實習期滿且成績及格,並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
格檢定考試,於 113 年 8 月 31 日(星期六)前未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取
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三、已取得國民小學、幼兒(稚)園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類科中等學校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於 113 年 8 月 31 日(星期六)前未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四、已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加科登記並報
名該科甄選,於 113 年 8 月 31 日(星期六)前未能取得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
11
書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五、現役軍人或尚未服兵役者參加教師甄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經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兵役,錄取學校無法受理報到,其錄取資格均
予保留。保留錄取資格者,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 20 日內向分發學校申
請聘任。
(二)如學校已無適當職缺聘任時,應報請教育局協調分發其他學校,學校自
新學期或新學年度開始聘任。
(三)凡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分發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六、初試及複試如遇颱風或特殊事故時,考試日期另行公告於教育局網站、甄選
網站。
七、初任教師需參加教育部委託本市所屬區域之師資培育大學辦理之「 初任教師
導入輔導暨知能研習 」
,且於任職前 3 年需參加 5 場次本市所辦理之回流研習
或座談會,以及「初階專業回饋人才培訓」或「公開授課實務操作增能研習」
等相關研習活動。
八、報名相關資料僅供教師甄選及教育部研訂師資培育政策之用。
九、政風專線:(07)7406616 或傳真(07)7406623。
十、本簡章疑義或其他未規範事項,由甄選小組討論決議之。
拾肆、注意事項:其他事項請參閱「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注意
事項」(附錄 3)。
12
壹、教師法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 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 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 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 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
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 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 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
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
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
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
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
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 聘。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 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
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 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
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 解聘;有第五款
附錄 1
13
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
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 ,應予以解聘:
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條第一項情形者,於該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其他學校不得 聘任其為教師;已聘
任者,應予以解聘。
前二項已聘任之教師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 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非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應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
規定予以解聘。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 檢有損師道,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
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
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第 20 條
教師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之情形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 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學校聘任教師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
詢。
各級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 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受行政處罰者之資料庫。
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3 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 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 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14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 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
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 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
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
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 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
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
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 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 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
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 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 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
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
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 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
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15
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
架構 B2 或 C1(以上)級之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對照表
(113 年 5 月修訂)
考試名稱
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B2級以上英語檢定
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C1 級以上英語檢定
考試項目
全民英檢(GEPT) 中高級複試通過
高級複試通過
聽說讀寫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筆 試 (含 聽 力 、 用 法 、 字 彙
與閱讀)195
口說 S-2+
寫作 B
筆試(含聽力、用法、字彙與
閱讀)240
口說 S-3 以上
寫作 A
分筆試(含聽力、
用法、字彙與閱
讀)、口說與寫
作,可單項或多項
合併報考。
托福 iBT 測驗
(網路型態)
(TOEFL iBT)
聽力 17;閱讀 18
口說 20;寫作 17
(成績需符合各分項標準)
聽力 22;閱讀 24
口說 25;寫作 24
(成績需符合各分項標準)
聽說讀寫
(無分項考試)
雅思(IELTS)-
學術組
(Academic)
聽說讀寫平均達 5.5
聽說讀寫平均達6.5
聽說讀寫
(無分項考試)
劍橋五級國際
英語認證
(Cambridge
English)
Cambridge English : First
舊稱(FCE)
Cambridge English :Advanced
舊稱(CAE)
聽說讀寫
(無分項考試)
劍橋博思職場英
語檢測(BULATS)
The Association of Language
Testers in Europe (ALTE)
Level 3
The Association of
Language Testers in Europe
(ALTE) Level 4
聽說讀寫
劍橋領思職場/
實用英語檢測
(Linguaskill)
160-179
180+
聽說讀寫
PTE 學術英語
考試
(PTE-A)
聽力 59;閱讀 59
口說 59;寫作 59
聽力 76;閱讀 76
口說 76;寫作 76
聽說讀寫
(無分項考試)
安格國際英檢測
驗(Anglia)
Advanced level 中高級測驗須獲
得 PASS 或 MERIT 或 DISTINCTION
的成績
AcCEPT Proficiency 高級測
驗須獲得 PASS 或 MERIT 或
DISTINCTION 的成績
聽說讀寫
(聽讀寫合併
考;口說為選
考,不能單獨
報考口說)
多益英語測驗
(TOEIC)
聽力 400;閱讀 385
聽力 490;閱讀 455
聽讀
(聽讀合併考)
附錄 2
16
考試名稱
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B2級以上英語檢定
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C1 級以上英語檢定
考試項目
多益口說與寫作
測驗(TOEIC
Speaking and
Writing Tests)
口說 160;寫作 150
口說 180;寫作 180
說寫
(說寫合併考,
可單考口說)
傳統多益英語
測驗(TOEIC)
750
880
聽讀
(成績為總分制)
托福 ITP 測驗
(TOEFL ITP)
543
(100 年 11 月前對照成績為527)
627
聽讀
(分數含聽力、文
法結構及閱讀,成
績採認標準採總
分 制;無寫作及
口說考試。)
托福 CBT 測驗
(TOEFL CBT)
197
聽讀寫
托福 PBT 測驗
(PBT)
聽力&閱讀 527
寫作 4
聽讀寫
備註:本表英語檢定考試標準依各官方網站公告為準。
17
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參加初、複試應攜帶甄選證及具照片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駕照或有
效期限護照擇一)正本供查驗身分,應考人未攜帶甄選證、身分證件或經監場人員查驗容
貌與身分證件照片有難以辨識之情形者,應考人應於該科應試結束後,依監場人員指示至
試務中心拍照存證,拒不配合者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不予計分。
二、應考人不得隨身攜帶、配戴或使用電子通訊儀器(行動電話、呼叫器…等)、具通訊功能之
電子穿戴式裝置(包括智慧眼鏡、智慧耳機、智慧手錶、智慧手環等),或其他具有資訊傳
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初試違反者扣初試該科原始成績 5 分,複試違
反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視情節輕重,扣複試該科原始成績 3 至 5 分。前述裝置或器具
進入試場應關閉,不得有發出聲響、震動或其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初試違反者扣初試
該科原始成績 5 分,複試違反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視情節輕重,扣複試該科原始成績
3 至 5 分。
三、初試
(一)考試時間之起迄均以鐘聲為號,考試前 10 分鐘打預備鐘,應考人進場。
(二)應考人應準時到達試場,第一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後不得入場應試,第二節後逾時不
得入場應試,各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不得離場。
(三)應考人入場後應依甄選證編號就座,並將甄選證及具照片之身分證件(國民身分
證、健保卡、駕照或有效期限護照擇一)置於桌面左上角,檢查答案卡編號與甄選
證編號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時應立即告知監試人員處理。
(四)應試作答請自備 2B 鉛筆及軟性橡皮擦,如非使用 2B 鉛筆作答或非選用軟性品質之
橡皮擦致答案卡汙損而無法讀卡或讀卡不完全者,不另行以人工核對,應考人應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如使用其他筆答題者不予計分。
(五)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不
予計分: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或試卷(卡)
。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
6、故意不繳交試卷(卡)
。
7、於桌椅、文具、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8、未遵守試場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交試卷(卡)後仍逗留試場門、
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
9、故意破壞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
10、因過失未繳交試卷(卡)者,就其未繳交之試卷(卡)不予計分。
(六)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原始成績 20 分:
1、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2、毀損試卷(卡)彌封、座號、條碼。
3、發放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卡)
、作答結果、互相交談或擾亂試場秩序。
4、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卡)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
5、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6、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
(七)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酌予扣除該科目原始成績 5 至 20
分:
1、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
附錄 3
18
2、裁割或汙損試卷(卡)
。
3、於試卷(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
4、繳交試卷(卡)或電腦化測驗結束作答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
可再進入試場。
5、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置於抽屜。
6、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卡)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聲響畢監試
人員宣布停止作答後仍繼續作答。
四、資格審查暨複試
(一)參加複試人員於排定「資格審查時間」到達指定地點報到,並進行書面資格審查和
繳費。
(二)複試順序及排定時間於 113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公布於教育局網站、
甄選網站及考場學校公布欄。
(三)參加複試人員於排定「複試報到時間」到達各試場預備室報到,抽籤選定試教單
元,倘於排定複試時間終了時仍未到場者視同棄權。各類科複試時間及準備時間
由高雄市 113 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小組視參加複試人數多寡調整公告之。
(四)應考人進入複試試場即開始計時,複試結束前 2 分鐘按鈴一響提示,結束時按長
聲鈴二響,應立即結束複試離場。
19
禁止攜帶裝置例舉
考試禁止攜帶具通訊、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裝置或設備,應考人考試中
如經發現攜帶、佩戴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四周,初試違反者扣初試該科
原始成績 5 分,複試違反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視情節輕重,扣複試該科
原始成績 3 至 5 分。倘發出聲響、震動或其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初試違
反者扣初試該科原始成績 5 分,複試違反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視情節輕
重,扣複試該科原始成績 3 至 5 分。
資料來源:考選部
20
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中教師甄選報名表
甄選證編號:
姓名
性別
身分證字號
二吋半身
脫帽相片
甄選科別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通訊處
電話
宅:
公:
手機:
緊 急 聯 絡 人 姓名
電
話
關係
學歷
最高學歷
□專科 □學士 □碩士 □博士
畢業學校名稱
畢業系所名稱
畢業年月及證書字號
經歷
服務機關學校名稱
職稱
起迄日期
合格教師
證書
領域專長科目
證書年月
證書字號
師資培育課程修畢學校:
是否具身心障礙證明
是否具與甄選科別不同之中等學校第二張(含以上)教師證書
是否具教育部師鐸獎、教育部教學卓越金質獎或銀質獎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資料於高雄市各國中辦理遴聘代理(課)、兼任教師(應考人勾選)
1.加分條件審查(113年7月3日下午辦理)
2.複試資格審查(113年7月9日上午辦理)
□持身心障礙證明符合加分條件(初試成績加10%)
□具與報考科別不同之中等學校第二張(含以上)教
師證書(加2分)
□取得近3年(110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教育
部師鐸獎、教育部教學卓越金質獎或銀質獎(擇一
採計) (加2分)
□經審查符合規定 □經審查不符合規定
□曾任代理教師符合加分條件(加 分)
□持身心障礙證明
□具原住民身分者
□特教知能研習3學分或54小時
□通過相當於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B2 級以上
(身心障礙證明、原住民身分、特教知能及英語能
力係錄取總成績同分時比較用)
審查人員簽章:
審查人員簽章:
登錄時間: 應考人簽名:
(以上資料正確無誤)
21
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注意事項
壹、 應考人參加初、複試應攜帶甄選證及具照片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駕照或有效期限護照擇一)正
本供查驗身分,應考人未攜帶甄選證、身分證件或經監場人員查驗容貌與身分證件照片有難以辨識之情形
者,應考人應於該科應試結束後,依監場人員指示至試務中心拍照存證,拒不配合者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
之各科成績不予計分。
貳、 應考人不得隨身攜帶、配戴或使用電子通訊儀器(行動電話、呼叫器…等)、具通訊功能之電子穿戴式裝置(包
括智慧眼鏡、智慧耳機、智慧手錶、智慧手環等),或其他具有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具、
設備,初試違反者扣初試該科原始成績 5 分,複試違反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視情節輕重,扣複試該科原
始成績 3 至 5 分。前述裝置或器具進入試場應關閉,不得有發出聲響、震動或其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初
試違反者扣初試該科原始成績 5 分,複試違反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視情節輕重,扣複試該科原始成績 3
至 5 分。
參、 初試
一、考試時間之起迄均以鐘聲為號,考試前 10 分鐘打預備鐘,應考人進場。
二、應考人應準時到達試場,第一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後不得入場應試,第二節後逾時不得入場應試,各節考
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不得離場。
三、應考人入場後應依甄選證編號就座,並將甄選證及具照片之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駕照或有效
期限護照擇一)置於桌面左上角,檢查答案卡編號與甄選證編號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時應立即告知監試人
員處理。
四、應試作答請自備 2B 鉛筆及軟性橡皮擦,如非使用 2B 鉛筆作答或非選用軟性品質之橡皮擦致答案卡汙損而
無法讀卡或讀卡不完全者,不另行以人工核對,應考人應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如使用其他筆答題者
不予計分。
五、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不予計分: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互換座位或試卷(卡)
。
(四)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夾帶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
(六)故意不繳交試卷(卡)
。
(七)於桌椅、文具、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高雄市 113 學年度
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
甄選證
甄選證號:
姓 名:
身分證號:
甄選科別:
甄選時間表
日期
時間
項目
監考人簽章
初試
7 月 3 日
(星期三)
08:00 至
08:10
第一節
預備
08:10 至
09:50
第一節
考試
10:20 至
10:30
第二節
預備
10:30 至
12:00
第二節
考試
複試
7 月 9 日
(星期二)
8:30 至
11:30
資格審查暨
繳費
7 月 12 日
(星期五)
7:30 至
8:00
報到
8:30 至結束 試教口試
22
(八)未遵守試場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交試卷(卡)後仍逗留試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
(九)故意破壞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
(十)因過失未繳交試卷(卡)者,就其未繳交之試卷(卡)不予計分。
六、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原始成績 20 分:
(一)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毀損試卷(卡)彌封、座號、條碼。
(三)發放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卡)
、作答結果、互相交談或擾亂試場秩序。
(四)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卡)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
(五)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六)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
七、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酌予扣除該科目原始成績 5 至 20 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
(二)裁割或汙損試卷(卡)
。
(三)於試卷(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
(四)繳交試卷(卡)或電腦化測驗結束作答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五)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置於抽屜。
(六)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卡)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聲響畢監試人員宣布停止作答後仍繼
續作答。
肆、 資格審查暨複試
一、參加複試人員於排定「資格審查時間」到達指定地點報到,並進行書面資格審查和繳費。
二、複試順序及排定時間於 113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公布於教育局網站、甄選網站及考場學校
公布欄。
三、參加複試人員於排定「複試報到時間」到達各試場預備室報到,抽籤選定試教單元,倘於排定複試時間終
了時仍未到場者視同棄權。各類科複試時間及準備時間由高雄市 113 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小組視參
加複試人數多寡調整公告之。
四、應考人進入複試試場即開始計時,複試結束前 2 分鐘按鈴一響提示,結束時按長聲鈴二響,應立即結束複
試離場。
23
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
網路報名需造字申請表
姓
名
甄選科別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宅
:
公
:
行動電話:
通
訊
地
址
◎個人資料若有電腦各種輸入法均無法產生之字,請先以『
*
』代替,再
填下表:
□ 姓名(需造字之字 、 )
□ 地址(需造字之字 、 )
範例:1.考生姓名─林#如 請勾填
姓名(需造字之字
、 )
2.考生地址─大園鄉#林村 請勾填
地址(需造字之字
、
)
備
註
1.各項欄位請詳細書明。
2.請於報名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3.申請方式(113 年 6 月 5 日至 113 年 6 月 13 日下午 5 時前受
理):
(1)一律以傳真方式辦理,傳真電話:(07)5567478。
(2)傳真完畢,請務必於當日來電確認傳真資料是否已受理。
確認電話:(
07)5570720 轉 110、116。
4.個人資料需造字之應考人務必將本表傳真至高雄市立龍華國民
中學,以免因資料錯誤而影響權益。
5.造字完成後,由甄選小組印製之甄選相關資料(如報名表、成績
單及錄取後之相關資訊),將會顯示正確姓名或地址,惟因個人
電腦顯示器及印表機之不同,恐會造成“缺字”現象,請應考人
毋需擔心。
附件 1
24
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
初試應考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
甄選證編號: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通訊處
電話
緊 急
聯絡人
聯絡
電話
行動
電話
身心障礙
證明
證明字號:
障礙類別:
障礙等級:
其他:
需求
說明
申請服務
項 目
□提早五分鐘進入試場準備(限肢體障礙或腦性麻痺應考人,對考場座位有特
殊需求者)
□提供放大字體之答案紙、試題(限弱視應考人)
□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10 分鐘(限上肢障礙,確實足以影響作答)
□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20 分鐘(限視覺障礙,確實足以影響作答)
□安排一樓試場或無障礙試場(限下肢障礙應考人)
□需攜帶輔助器材應試者(應考前須先至試務中心,持醫療診斷證明及應考所
需之輔助器材,經報備、檢查後方可使用)
□其他障礙所需之特別服務,請列舉:
繳驗證件
□身心障礙證明(正本驗畢歸還,繳交影本正反兩面)
□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申請陪考
人員
□是,陪考人員姓名 聯絡電話
□否
備註
以身心障礙應考人報考者:
(一)身分規範如下:
1.身心障礙證明之視障應考人。
2.身心障礙證明之上肢重度障礙應考人。
3.其他因功能性障礙嚴重影響閱讀、書寫能力之應考人。
(※有聽覺障礙、情緒障礙等非屬本表服務對象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需考
場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請務必於本表上欄註記清楚,俾便安排考場。)
(二)身心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申請上列一種或多種應考服務方式,但實際
服務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三)凡未依前列規定繳交「初試應考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或於考試前因突發傷病始申請之應考人,一律不予延長應考時間。
申 請 人
簽 章
備註:請於 113 年 6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前傳真至高雄市立龍華國民中學 (傳真號碼:07-5567478)
並以電話確認(電話:07-5570720 轉 110、116),於接獲學校回復確認收件後,始完成申請手續。
附件 2
25
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資格審查
相關證件封面
※資格審查時,甄選證及報名表免裝訂,其他證件請按下列順序裝訂成冊
(證件影本以 A4 格式影印)
:
甄選證編號:
甄選科別:
應考人姓名:
聯絡電話:
項次
裝訂證件內容
應考人
自行檢核
審查人員
檢核
備註
1
甄選證正本(查驗身分,免裝訂)
2
報名表(應考人自行至系統列印,不得自行更改
資料,免裝訂)
3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單(附件 4)
查驗正本
4
教師證書或合格教師資格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查驗正本
5
切結書正本(附件 5)
6
修習特殊教育 3 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 54 小
時以上研習證明影本(無者免繳)
查驗正本,無則
免
7
英語能力證明影本(無者免繳)
查驗正本,無則
免
8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無者免繳)
查驗正本,無則
免
9
具原住民身分者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無
者免繳)
查驗正本,無則
免
10
代理教師服務年資加分表(附件 6)及相關證明文
件影本(無者免繳)
分
查驗正本,無則
免
11
複試資格及加分審查委託書(附件 8,親自辦理
者免繳)
備註:
一、項次第 1、2、5、11 項繳交正本,其餘繳交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正本不齊或未持正本者,僅
持影本者概不受理,審查現場不提供影印服務)。
二、請應考人以本封面為首,除甄選證及報名表免裝訂外,請依序將應檢附之文件裝訂成冊並完成
檢核,至現場審查完畢後,留存教育局備查(相關表件一律使用 A4 白色普通影印紙列印)。
應考人簽章: 審查人員簽章:
附件 3
26
應考人姓名:
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
應考人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單
身分證正面黏貼處
身分證背面黏貼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附件 4
27
切 結 書
本人參加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同意辦理下列事項切結
事宜(第 1 至 4 項:必填;第 5 至 9 項:非該項身分者免填)
項次
簽名或蓋章
項 目
請
務
必
簽
章
確
認
1
(擇一)
本人未具雙重國籍,如有不實願負一切責任。
本人具雙重國籍,錄取後依國籍法第 20 條之規定,申請核准。
2
本人無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教師法第 19
條或其他不得擔任教育人員之情事、或證件不實之情形。
3
本人若因複試資格審查結果發現甄選資格不符,則無條件放棄
進入複試資格,並放棄法律抗辯權。
4
無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致
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有
該
項
身
分
者
應
予
簽
章
(
無
則
免
填
)
5
本人已修習教育實習期滿且成績及格,並通過教師資格(檢定)
考試及修畢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但尚未取得
合格教師證者,經錄取後同意於 113 年 8 月 31 日前取得應試
科別或領域專長之教師合格證書,倘未於指定期間取得,取消
錄取及聘任資格,不得異議。
6
本人已取得國民小學、幼兒(稚)園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並
修畢另一類科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錄取後同意
於 113 年 8 月 31 日前取得應試科別或領域專長之教師合格證
書,倘未於指定期間取得,取消錄取及聘任資格,不得異議。
7
本人已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
科、領域專長加科登記中,經錄取後同意於 113 年 8 月 31
日前取得甄選科別之教師合格證書,倘未於指定期間取得,取
消錄取及聘任資格,不得異議。
8
本人係 年度分發之公費合格教師,履行服務義務尚未期
滿,如獲錄取,同意於 113 年 8 月 23 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
構申請償還或取得免償還公費證明,始予聘任。
9
本人為現職正式教師同意應於 113 年 8 月 2 日前繳交原服務
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或立書切結「已未在他校任教」,倘未
於上述時間辦妥,視同放棄並取消錄取資格 。
違反或未辦妥應辦上列事項者,無條件由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
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小組逕予取消錄取資格,絕無異議;如涉法律責任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此致
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小組
具結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附件 5
28
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
代理教師服務年資加分表
甄選證號碼
甄選科別
學
年
度
服務學校
(請填寫含縣市之完整
校名)
服務期間起迄
(以服務學校開立時間
為據,所檢附服務證明
書早於開立日期,僅計
算至開立日期)
具開立「經公開
甄選」及「服務
成績優良」之證
明,請打「V」
(112 學年度具開立
「經公開甄選」證明)
應考人
自填得分
教育局
核給分數
基本
分數
外加
分數
基本
分數
外加
分數
110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111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112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總分
(最高可加 1.5 分)
可加 分
(此欄位由審查人員填寫)
備註:
1、採計期間:近 3 學年度(110 學年度至 112 學年度)。
2、於公(私)立國中(含完全中學國中部)擔任與甄選科別相同且經公開甄選聘期為 3 個月以上之長期代理教
師,年資採計情形說明如下:
(1)110 至 111 學年度,需取得原服務學校開立加註「經公開甄選」及「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
(2)112 學年度,需取得原服務學校開立加註「經公開甄選」之證明。
3、年資計算方式:
(1)按月分計算,當月有代理事實不限日數均得採計為 1 個月,當月重複代理者僅採計 1 個月。
(2)以服務學校開立證明書之日期為據,所檢附服務證明書之開立日期早於服務迄日者,僅計算至開立日期。另
服務證明書開立日期為 113 年 7 月 9 日之後者無效,不予採計。
4、分數採計方式:
(1)基本分數:當學年度累積每滿 12 個月,複試(試教)原始成績加給 0.3 分,最高採計 36 個月,加給 0.9 分。
(2)外加分數:上開與甄選科別相同之年資如為本市公(私)立國中(含完全中學國中部)之代理教師者,當學
年度每滿 12 個月,複試(試教)原始成績再加給 0.2 分,最高加給 0.6 分。
此致
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小組
應考人簽章: 審查人員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附件 6
29
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
初試加分審查或複查成績委託書
茲委託辦理:
「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初試加分審
查或複查成績事宜,如無法完成手續,悉由本人自行負責。
此致
高雄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小組
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受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備註:請受委託人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得以具照片之駕照、健保卡或護照代
替)正本驗明身分,影本不予受理,並請備齊相關證件。
附件 7
30
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
複試報名繳費、資格及加分審查或複查成績委託書
茲委託辦理:
「高雄市 113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複試資格及
加分審查或複查成績事宜,如無法完成手續,悉由本人自行負
責。
此致
高雄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小組
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受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備註:請受委託人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得以具照片之駕照、健保卡或護照代
替)正本驗明身分,影本不予受理,並請備齊相關證件。
附件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