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訂定之。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
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本縣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與教學政策。
三、七大學習領域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擬定評量
方式實施日期及次數,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
期初公布。
(二)平時評量之實施,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多元化方式,並兼顧學生學習需求,教
師並得依學生學習現況自行命題。平時評量之方式、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
學需求自定之。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本準則第四條
第四款最小化原則。
(三)定期評量成績佔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平時評量成績占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
六十。
(四)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
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四、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一次,並由導師負責。
五、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未達及格基準者,應即時施以補救教學,並建
立補行評量機制,於次學期開學兩週內完成補行評量。補行評量實施原則如下:
(一) 補行評量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
(二) 補行評量不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就補行評量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三) 就領域內各科不及格者,學生得申請補行評量,其成績依據第一、第二款說明辦理。
六、學校辦理學生定期評量應於每學期開學二週內公告定期評量時間。對於經學校核准給假
者,得補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完成。無故缺考者,不得再補行評量,其成績以
零分計算。
前項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