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國民中國小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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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訂定之。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
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本縣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與教學政策。
三、七大學習領域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擬定評量
方式實施日期及次數,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
期初公布。
(二)平時評量之實施,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多元化方式,並兼顧學生學習需求,教
師並得依學生學習現況自行命題。平時評量之方式、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
學需求自定之。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本準則第四條
第四款最小化原則。
(三)定期評量成績佔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平時評量成績占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
六十。
(四)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
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四、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一次,並由導師負責。
五、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未達及格基準者,應即時施以補救教學,並建
立補行評量機制,於次學期開學兩週內完成補行評量。補行評量實施原則如下:
() 補行評量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
() 補行評量不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就補行評量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 就領域內各科不及格者,學生得申請補行評量,其成績依據第一、第二款說明辦理。
六、學校辦理學生定期評量應於每學期開學二週內公告定期評量時間。對於經學校核准給假
者,得補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完成。無故缺考者,不得再補行評量,其成績以
零分計算。
前項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七、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及教育會考,其成績不得納入學生
評量成績計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國民中學學生除經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外,均應參加國中教育會考。各
校負有積極輔導學生參加的責任,本府列為校務督導的重點,私立(國中部)學校則
列為核定班級數之參考依據。
() 國民中學辦理模擬升學測驗,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升學測驗成績不得納入學
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 前款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本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
辦理。
八、學校應組成學生成績評量審議委員會或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各項評量有關事宜(如:
審查定期評量時間及次數、補行評量事宜、並研議本補充規定第三點第三款成績比例
)。審查委員由教務主任召集,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
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
九、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紀錄由學生事務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十、學生每學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經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評定為需輔導者,學校應
由學生事務處及輔導處進行專案輔導。
十一、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
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中華
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則依據原規定辦理。
十二、 有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中輟生,其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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