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領域畢業成績計算如下:
(一上學期成績×21+一下學期成績×21+二上學期成績×21+二下學期成
績×21+三上學期成績×27+三下學期成績×27+四上學期成績×27+四下
學期成績×27+五上學期成績×30+五下學期成績×30+六上學期成績×30
+六下學期成績×30)/312
以語文領域畢業成績為例
加權總分:1932+…+2531.4=27731.58
加權總數:21+21+21+21+27+27+27+27+30+30+30+30=312
語文領域畢業成績:27731.58/312=88.88
3.畢業成績計算
加權總分:8532.48+…+2250=28641.52
加權總數:94+32+56+24+24+24+34+24=312
畢業成績:28641.52/312=91.80
4.因資賦優異縮短就學年限之畢業生、或其所縮短就學之學期成績,以
較高年級的成績代替之。例如:甲生四年級結束時,直接跳級就讀六年
級,其所缺之五年級成績,則由六年級的成績來代替。
5.由他國轉入本國學校就讀之畢業生,因學習領域不同致成績無法併計
時,就其在本國學校就學之學期數計算之,例如:甲生缺一年級成績,則
將一年級加權數歸零計算班級排名。
五、畢業生畢業成績計算完成後,各畢業班導師應將每生成績按高低列冊,送註
冊組備查,作為畢業生受獎之依據。
六、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1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
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
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
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
績,均達丙等以上。」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