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龜山區樂善國民小學114學年度第3次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三)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五)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六)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七)本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八)本市114學年度推動國小合理教師員額及補助經費執行事項。
(九)本校114年6月12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二、招聘類別及缺額
任教類別
性質
名額
節數
聘期
國小鐘點代課教師
代課教師
1
6-12節
體育,實際授課科目及節數,由學校依實際排課需要調整
114年9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
客語文教師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1
6節,實際授課節數,由學校依實際排課需要調整
114年9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
按實際授課節數核實支薪,鐘點費依教育部及本府相關規定支付。
錄取順序依總成績排列,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若總成績相同,則依依試教、口試等項先後之成績高低順序錄取,並由學校依個人專長及學校需求分配課級務。
本次招聘教師在學期中離職時,則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另依序擇優備取若干名,備取資格保留至115年5月1日止,並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正額錄取人員之聘期甄選聘期如上(開學後聘任之聘期以實際報到之日起聘),並以實際授課情形為準。
三、報名資格
報考人員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
品德優良、國語正確、口齒清晰。。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各款及第卅三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者。
報考人員資格:
【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代課教師
第1次招考:依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之資格。
第2次招考:依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者(即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之資格。
第3~5次招考:依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或第2款或第3款規定者(即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第3次招考師證書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或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之資格。
**客語文:參加客家委員會或其公告之學校、機構或法人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老師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四、報名資料
甄選報名表(請以正楷詳填各欄,另所有任教職經歷均應填寫)。(如附件1)(本人兩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貼於報名表)
繳驗證件:請依照報名方式繳交,錄取後如發現所附證件有偽造、變造者,縱因甄試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律予以解聘(前述解聘溯至本校起聘之日)。
國民身分證。
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報名表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與學歷證件、國民身分證有不符者,不得報名)。
教育部檢核認證「本土語言」類科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師資(桃園市本土語言教師認證合格證
書)或英語科資格證明文件。
身心障礙手冊及體格檢查表(無者免附)。
專長或資格證明(含資訊、國樂、音樂、英文、體育、語文、科學教育等專長之學歷、學分或獎勵證明)。
五、報名相關事項
報名方式 | |
報名地點及 聯絡電話 | 桃園市龜山區樂善國民小學教務處或人事室(校址:桃園市龜山區樂學路339巷2號),Google表單(如第六點) 03-3281002#210或710或e-mail:[email protected] |
報名費 | 免費 |
六、甄選試務相關事項及日程表
【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事項 | 備註 | |
簡章公告時間及 地點 | 114年8月20日(三)至114年9月12日(五)16時止 本校網站:http://www2.leses.tyc.edu.tw/school/web/index.php 桃園市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公告服務網:http://t-job.nlps.tyc.edu.tw/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index | |
報名日期及 聯絡電話 | 請在各階段別報名截止前至Google表單報名,並上傳報名表及試教影片https://forms.gle/6zoFyzF5C2iCbqD98 第1次甄選報名:即日起至114年8月25日中午12時止。 第2次甄選報名:即日起至114年8月26日中午12時止。 第3次甄選報名:即日起至114年8月27日中午12時止。 第4次甄選報名:即日起至114年8月28日中午12時止。 第5次甄選報名:即日起至114年8月29日中午12時止。 第6次甄選報名:即日起至114年9月1日中午12時止。 第7次甄選報名:即日起至114年9月2日中午12時止。 第8次甄選報名:即日起至114年9月3日中午12時止。 第9次甄選報名:即日起至114年9月4日中午12時止。 第10次甄選報名:即日起至114年9月5日中午12時止。 第11次甄選報名:即日起至114年9月8日中午12時止。 第12次甄選報名:即日起至114年9月9日中午12時止。 第13次甄選報名:即日起至114年9月10日中午12時止。 第14次甄選報名:即日起至114年9月11日中午12時止。 | |
以上個階段報名時間逾時不予受理,倘該階段無人員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時,則辦理下次甄選,反之,如足額錄取,則不再繼續辦理下一次招考。請自行至本校網站查詢訊息公告。 聯絡電話:03-3281002 # 710或210 報名相關事項請詳見簡章第八點 | ||
甄選日期及 相關時間 | 第1次甄試日期:114年8月26日(二) 第2次甄試日期:114年8月27日(三) 第3次甄試日期:114年8月28日(四) 第4次甄試日期:114年8月29日(五) 第5次甄試日期:114年9月1日(一) 第6次甄試日期:114年9月2日(二) 第7次甄試日期:114年9月3日(三) 第8次甄試日期:114年9月4日(四) 第9次甄試日期:114年9月5日(五) 第10次甄試日期:114年9月8日(一) 第11次甄試日期:114年9月9日(二) 第12次甄試日期:114年9月10日(三) 第13次甄試日期:114年9月11日(四) 第14次甄試日期:114年9月12日(五) | |
報到時間:8時50分至9時 (逾時1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甄試時間:9時開始 報到地點:本校人事室(2樓) 甄試地點:當天本校人事室公布 | ||
成績公告日期 | 各階段甄試日期之當日20時前於網路公告 (如簡章公告網站) 公告正取、備取名單,應試者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得以未收到通知單為由提出異議。 | |
成績複查時間 | 一、各次甄試日期之次日(遇例假日順延)上午8時至9時前,親自或委託他人(需持委託書、受委託人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持身分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向本校教務處免費提出申請,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 二、複查成績以複查原始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不得要求調閱、影印試卷、提供試題答案或重新閱卷及評分。 三、複查結果回覆方式:現場查明後立即交由申請人簽收。 | |
報到聘任 | 正取人員:各次甄試日期之次日(遇例假日順延)下午13時至15時,請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未依限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備取人員:俟接獲電話通知,辦理報到。 | |
繳交體檢表及刑刑事警察記錄(俗稱良民證) | 錄取人員須於實際開學前(114年9月1日)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及自行向警察機關申請之刑事警察記錄表。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者,或犯有性侵害、性騷擾案件者,鈞一律予以撤銷錄取資格。 | |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需更改,將公佈於本校門口及本校網站https://www.club.leses.tyc.edu.tw/ |
方式 | 成績比例 | 甄選時間 | 備註 |
試教 | 60% | 15分鐘 |
|
口試 | 40% | 8分鐘 | 1.以即席問答、教育理念、儀表態度及表達能力等為主。 2.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
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80分者,不予錄取 口試或試教如有一科分數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 |||
成績計算=試教(60%)+口試(40%) 二人以上同分者,依試教、口試等項先後之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
八、附則:
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若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一般代課教師公開甄選倘為開學後聘任者,聘期則以實際報到之日起聘,相關權利及義務(如聘書發放、服務年資計算等)依相關法規核實辦理。
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同時應聘他校擔任支援教學工作者,仍應受教育部訂頒支援教學時間之限制,即依各校每週教學之時數合計以不超過二十節為原則。如有超過節數者,應請自行協調。
本專案聘任人員聘任期間之代課鐘點時數,不可併計年終獎金核算日數。
持國外學歷,應取得實習教師證書或各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證明書始能報名。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經查證不符「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或不具擔任國小教師資格者,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規定,取消其錄取資格,並即終止聘約。
申訴專線: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電話:03-3322101轉7415至7420 傳真:03-335825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電話:03-3322101轉7580至7583 傳真:03-3318446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電話:03-3322101轉7584至7588 傳真:03-339526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電話:03-3322101轉7570 傳真:03-3320515
九、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十、依本局103年6月19日桃教小字第1030042038號函示,各校普通班代理(課)教師甄選作業辦理完竣後,免報本局備查甄選簡章等相關資料,惟各校應確實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相關甄選規定,秉公平、公正、公開且依序、逐次辦理甄選作業。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14
條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
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
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31
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
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
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3
條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
書者聘任之。
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
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
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
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
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學校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附錄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節錄)
第21
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
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附件1】
桃園市龜山區樂善國民小學114學年度第3次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報名表
任教類別:□A國小鐘點代課教師□B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編號(由本校填寫): 報名日期:年月日
姓名 | 性別 | 出生 年月日 | 民國年月日 | 身份證 字號 | ||||||||||||||||||||||||||||
郵遞區號 | 電話 | 手機 | ||||||||||||||||||||||||||||||
住址 | 現職 | |||||||||||||||||||||||||||||||
學歷 | 畢業學校 | □日間部 □暑期部 □夜間部 | 科系 組別 | 系 組 | 畢業 年月 | 年月 | 證書字號 | |||||||||||||||||||||||||
教育 學程 | 畢(結)業學校 | 畢(結)業年月 | 年月 | 證書字號 | ||||||||||||||||||||||||||||
繳 驗 證 件 | 類別 | 證書字號 | 發證日期 | 發證機關 | 備註 | |||||||||||||||||||||||||||
□合格證書 | ||||||||||||||||||||||||||||||||
□畢業證書 | ||||||||||||||||||||||||||||||||
專長或特殊表現證明文件 | 1. | 2. | 3. | |||||||||||||||||||||||||||||
試教影片連結 | ||||||||||||||||||||||||||||||||
經歷 (歷任代課及實習年資均要填) | 服務機關 學校名稱 | 職別 | 到職 | 卸職 | 證件名稱及字號 | 貼相片處 (請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相片) | ||||||||||||||||||||||||||
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 | |||||||||||||||||||||||||||
切 結 書 |
切結(應考)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附件2】
桃園市龜山區樂善國民小學114學年度第3次代課教師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存根聯)
申請日期: 114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 姓名 | |||
申請複查項目 | 成績 | 複查結果 | ||
□書面資料 | 分 | 分 | ||
□口試 | 分 | 分 | ||
分 | 分 |
審查委員:(本聯由學校留存)
申請人簽名:日期:
----------------------------------請勿撕開----------------------------------
桃園市龜山區樂善國民小學114學年度第3次代課教師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收執聯)
申請日期: 114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 姓名 | |||
申請複查項目 | 成績 | 複查結果 | ||
□試教 | 分 | 分 | ||
□口試 | 分 | 分 | ||
分 | 分 |
甄選委員會:(本聯由申請人留存)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時間:依照本校公告簡章為準,複查以1次為限。
二、複查成績以複查原始分數及合計分數為限,不得要求調閱、影印試卷或重新閱卷及評分。
【附件2】
委託書
本人報考桃園市龜山區樂善國民小學114學年度第3次代課教師甄選,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成績複查,茲委託
(姓名:__________、身分證_________________)代為辦理,如有不實委託人願負全部責任。
此致
桃園市龜山區樂善國民小學
委託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1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