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臺中市國安國小代理教師第二次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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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學年度臺中市西屯區國安國民小學
教師甄選簡第二次公告分次招考(1次招考)
一、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
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13 學年度臺中市西屯區國安國民小學代理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
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普通班
級任教師
(代理教師)
1
實缺
視本府教育局
公告聘期而定
1.備取若干名。
2.試教科目為國語科。
3.報考該類別請填寫報名表()
國小普通班
閩南語
(代理教師)
2
實缺
視本府教育局
公告聘期而定
1.備取若干名。
2.需具閩南語中高級認證資格。
3.具實際指導訓練學生參加閩南
語朗讀及情境式演說尤佳。
4.需協助寒暑假辦理集訓及本土
語認證營隊。
5.報考該類別請填寫報名表()
國小體育專長
(代理教師)
1
實缺
視本府教育局
公告聘期而定
1.備取若干名。
2.具有實際從事訓練球隊經驗、教
育部體育署學校運動教練證尤佳
3.需指導訓練體育班籃球隊、協助
課後團隊訓練須能配合例假日及
寒暑假訓練、比賽。
4.測驗項目為籃球技能,試教科目
為籃球課程。
5.報考該類別請填寫報名表()
國小普通班
(代理教師)
2(
國教
署核
定名
額錄
)
教育部國教署
補助要點進用
職缺
(預估缺)
113 學年度
全學年度
(起訖日視本府
教育局公告聘
期而定)
1.視教育部核定缺額數依序錄取。
2.備取若干名,如備取未獲遞補
視需求依序錄取為代課教師
3.試教科目為自然科(錄取後實際
教授科目為自然、社會為主)
4.報考該類別請填寫報名表()
音樂
(代課教師)
1
鐘點代課教師
113830
114630
1.備取若干名。
2.試教科目為音樂科。
3.報考該類別請填寫報名表
()
2
資源班代理教師
1
請假及留停缺
113 91
114131
1. 備取若干名
2. 報考該類別請填寫報名表()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13 715 (星期一)113 719 (星期五)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
https://gae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s://www.tc.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
(如附錄說明)
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二)資格條件:(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1.倘第 1次招考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第 2次招考,並公告尚
餘缺額。倘第 1次招考已足額甄選,不辦理第 2次招考、第 3次招考,並於網站
公告。
2.倘第 1次招考、第 2次招考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第 3次招
考,並公告尚餘缺額。倘第 2次招考已足額甄選,不辦理第 3次招考時,於網站
公告。
3.上述公告,公告於本校網站(網址:https://gae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
站(http://www.tc.edu.tw/)。
1次招考資
格條件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3條第 3項規定: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1.報考閩南語代理教師須具閩南語中高級認證資格。
2次招考資
格條件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3條第 3項規定:
(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報考閩南語代理教師須具閩南語中高級認證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
3次招考資
格條件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3條第 3項規定:
(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4.報考閩南語代理教師須具閩南語中高級認證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
六、報名日期: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另行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
招考,報名資訊公告於本校網站(網址:https://gae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網站(https://www.tc.edu.tw/
113 722 日(星期一)上午 800 分至 900 分。
(逾時恕不受理)
113 723 日(星期二)上午 800 分至 900 分。
(逾時恕不受理)
3
113 724 日(星期三)上午 800 分至 900 分。
(逾時恕不受理)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西屯區國安國民小學 1樓人事室(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國祥街 1)。
聯絡電話:04-24621681 #750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
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結書、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2吋脫帽半身照 2張(1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1) 試教,成績占 60%,試教時間 10 分鐘。
項次
甄選類別
試教內容及範圍
備註
1
國小普通班
(代理教師)
試教國語科
翰林版六年級國語科,單元自選
不得使用教具
2
本土語言
閩南語
(代理教師)
真平版五年級閩南語,單元自選
不得使用教具
3
國小體育專長
(代理教師)
連續交互運球 50 下後(兩次機會)再進入
10 分鐘籃球課程試教
僅能使用學
校提供球具
4
國小普通班
(代理教師)
翰林版五年級自然科,單元自選
不得使用教具
5
音樂
(代課教師)
音樂課程試教,版本/單元自選
不得使用教具
6
資源班代理教師
康軒版五年級國語科,單元自選
自備教具
(2) 口試:成績占 40%。口試時間 5分鐘。
()甄選成績同分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十一、甄選日期
1次招考甄選日期
113 722 日(星期一)上午 930 分起。(請於上午 920
分前報到)
2次招考甄選日期
113 723 日(星期二)上午 930 分起。(請於上午 920
分前報到)
3次招考甄選日期
113 724 日(星期三)上午 930 分起。(請於上午 920
分前報到)
4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西屯區國安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甄選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
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放榜
1次招考放榜
113 722 日(星期一)17 時前放榜。如報名人數過多,致延後
考試期程,將延後放榜
2次招考放榜
113 723 日(星期二)17 時前放榜。如報名人數過多,致延後
考試期程,將延後放榜
3次招考放榜
113 724 日(星期三)17 時前放榜。如報名人數過多,致延後
考試期程,將延後放榜
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
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
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成績複查
1次招考成績複查
113 723 (星期二)8時至 9時。如報名人數過多,致延後考
試期程,而延後放榜時將於放榜公佈後 1小時進行申請複查成績。
2次招考成績複查
113 724 (星期三)8時至 9如報名人數過多,致延後考
試期程,而延後放榜時將於放榜公佈後 1小時進行申請複查成績。
3次招考成績複查
113 725 (星期四)8時至 9如報名人數過多,致延後考
試期程,而延後放榜時將於放榜公佈後 1小時進行申請複查成績。
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
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於接獲報到通知後依指定時間地點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
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
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
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
聘者,視同棄權。
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
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經甄選錄取者未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取消資格(含
5
最近 3個月內胸部 X光透視)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
防治法規定辦理。
十五、申訴專線:04-24621681#750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
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14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
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
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
6
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31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
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
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
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
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
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
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33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7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3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
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
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
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
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
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11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
款、第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
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情形者,應經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其有第十三款規
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外,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為教師,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其調
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實者,得
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情形之一者,
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
定。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27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
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並不得公
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8
113 學年度臺中市西屯區國安國民小學第二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報名表()
報名類別:□級任老師 □本土語言(閩南語) □體育科任 □普通班代理 □鐘點代課
□資源班代理教師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准考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正面半身
脫帽照片
現職機
關學校
身分證字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連絡電話
TEL
手機:
地址
電子
郵件
月至
研究所
月至
備註
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其他(教學支援人員)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113
9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13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今委託
______________先生(小姐)代理報名,並願意負起一切法律責任,
恐口說無憑,特此具結。
臺中市西屯區國安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113
10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13學年度臺中市西屯區國安國
民小學代理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
取資格。
一、 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 33
條情事之一者。
臺中市西屯區國安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簽名)
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華民國 113
11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生國民身
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為應徵臺中市西屯區國
安國民小學代理教師所需同意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
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西屯區國安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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