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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3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
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
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
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
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
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
款、第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
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情形者,應經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其有第十三款規
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外,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為教師,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其調
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實者,得
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情形之一者,
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
定。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
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
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