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 表 說 明
一、 本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訂定,係屬正式公文書,填表人務必依照規定親
自據實填寫,字跡工整,如由他人填寫或由電腦列印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如有不
實情事者,自負全責。
二、 本(簡式)表適用對象:初次任職公務人員送審時應填具之公務人員履歷表僅須填寫個人之基
本資料者。若不敷填寫者,仍請使用一般公務人員履歷表。
三、 本表各項目欄內之數字使用,請依行政院「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填寫。
四、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應與戶籍登記相符;出生日期請用阿拉伯數字
填寫。
五、 「英文姓名」應與護照證件相符。
六、 「性別」項,請填男或女。
七、 「護照號碼」項,請依護照證件填寫。
八、 「外國國籍」項,如有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者,務必據實填寫;如無外國國籍者,請填寫「無」。
九、 「通訊處」項,應就「戶籍地」與「現居住所」均予填寫。
十、 「電話號碼」項,均予填寫。
十一、 「緊急通知人」各項目應詳填,以便緊急事件時聯繫。
十二、 「學歷」項:
(一) 填寫範圍以接受國內外正規學制教育已畢業,或結(肄)業並具有證明文件為限,至
少須填 1筆最高畢業學歷,惟大學以上畢(結、肄)業學歷有數個時,則依修業順序逐筆
填寫。國外學歷並依「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查證認定後登錄。
(二) 「畢業」、「 結業」、「 肄業」, 請在適當空格內劃「v」表示。
(三) 「教育程度(學位) 」欄,請依下列分類選填:
10 國小 2l 國(初)中 22 初職 23 簡易師範 31 高中 32 高職
33 師範 41 二專 42 三專 43 五專 44 六年制醫專(舊制)
50 大學(含軍校、警校取得學士學位者) 60 碩士 70 博士
十三、 「考試」項:
(一) 「考試」指考選機關舉辦之各類公職考試及格並取得及格證書者,請按先後順序全部
填載,不得遺漏。
(二) 「類科別」欄,填寫考試及格之職系類科。
十四、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檢覈」項,指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取得及格
證書者,或經考選機關檢覈及(合)格並取得證書者,公職候選人檢覈資格免填。
十五、 「外國語文」,「語文類別」欄請註明通曉(指具閱報及會話能力以上者)之外國語言名稱。
十六、 「家屬」項:
(一) 家屬,請填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得免填。
(二) 出生日期請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如係民國前出生者,請加填「前」字。
十七、 「兵役」項:
(一) 凡已服役者均應填寫。
(二) 「役別」、「軍種」、「官(兵)科」、「退伍軍階」、「服役期間」等請依照退伍令記載填寫。
十八、 「身心障礙註記」及「原住民族註記」項,請分別註記填寫。「原住民族註記」之「身分別」
欄,請填「平地」或「山地」。
十九、 「本人及配偶曾獲配公教貸款或配購公教住宅註記」項,請在適當方格內劃「v」表示。
二十、 本表填表人所填各欄,經各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查對無訛後,除填表人簽名或蓋章外,機關
首長、人事主管及承辦人員3欄位,請蓋職章或職名章。
二十一、 本表各欄填載資料如有異動,請填表人儘速檢證通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