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臺中市國小候用校長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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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簡章
111 12 5(星期一)上午 8
111 12 9(星期五)下午 5
積分審查及報名費繳交
111 12 17 (星期六)上午 9時至中午 12
下午 1時至下午 3
筆試
112 114 (星期六)上午 9時至 11 30
口試人員名單公布
112 114 (星期六)下午 7時前
口試
112 115 (星期日)上午 830 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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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簡
壹、 依據
一、 國民教育法。
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三、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貳、 甄選簡章公告 111 11 22 (星期二)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網址:http://www.tc.edu.tw/,請自行下載簡章
參、 報名資格
一、 基本條件
() 本市市立中小學現職教師或教育局現職教育行政人員,具有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第 4條規定條件,且在本市服務滿 5年以上。
() 最近 3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 服務成績優良(學校人員係指已核定之最近 5學年度考績未考列「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條第 3()以下」,公務人
員係指最近 5年年終考績未考列丙等()以下者。但最近 5年內如有 1
年考績列 43款(丙等),而其原因確係上開考核辦法第 4條第 3
6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規定所致,經機關學校出具證明者,不在
此限。)
二、 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曾任國民小學教師 5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
行政工作 3年以上
() 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 3年以上或合計 4年以上,及合格實授薦
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 2以上。
() 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 7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 3年,及
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 2年以上。
肆、 錄取名額
一、 一般組:5名。
二、 原住民組:1名(原住民組應考人總成績分數應達一般組應考人總成績分
之百分位數 33(含)以上,始具錄取資格;倘未達前述標準,其錄取名
得由一般組擇優錄取)。
伍、 報名方式
一、 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請登入報名系統,依系統欄位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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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填入相關資料上傳最近 2吋正面半身脫帽數位相片(准考證用)登錄
名並列印報名表,未上網報名者,不得參加資格及積分審查。
二、 報名日期111 12 5(星期一)8 時至 111 12 9(星期五)下午 5
時止。
三、 報名之應考人需於登入報名系統時即登錄欲報考之組別為一般組或原住民
,並不得於報名期限後提出更改。
陸、 甄選方式:採初選及複選
一、 初選:採資格及積分審查
() 審查日期及地點111 12 17 (星期六)9 時至 12 13 時至 15
止,地點為臺中市西屯區長安國小(址:臺中市西屯區櫻花路 18 )
逾時恕不受理。
() 補件日期及地點111 12 19 日(星期一)9時至 16 時止,資料請
親自送達臺中市西屯區長安國小人事室(地址:臺中市西屯區櫻花路 18
),逾時恕不受理。
() 請報考人親自參加資格及積分審查,所有證件採計至 111 12 16
止(倘報考人具新冠肺炎確診居隔情事,請填寫委託書,委託他人到現
場進行資格及積分審查)。
() 繳驗證件
1. 簡式公務人員履歷表(附件 1一式 8(請自行貼妥照片或電子檔照片
,並請詳實填寫,文字力求端正),並經學校人事主任及校長核章。
2. 人事簡歷表(附件 2)一式 8份。
3. 初選積分表 1份(附件 3,請以 A3 影印,並填妥基本資料及申請人自填
分數欄)
4. 服務資歷表(附件 4)。
5. 最近 3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同意書(附件 5
)。
6. 教師研習時數證明書或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證明書(附6或附件 7
(教育局現職教育行政人員請逕向人事室申請訓練進修明細表)。
7. 學經歷證考核通知書獎懲進修考試及其他特殊事蹟相關等
料正本,並應檢附影印本乙份(以 A4 影印,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人事
人員職名章)以備查驗(請依積分表評分項目順序檢正本驗畢後歸還
)。
8. 具原住民身分者,請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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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積分審查證件一律當場繳驗當事人倘對其核定積分有疑義應於積
分審查當場提出申覆補件亦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現場未提出申覆或
在期限內完成補件者視同接受核定之積分事人不得後提出異議。
() 持外國學歷證件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
證明,應出具中文譯本)始予採計
() 學經歷證件,其屬於私人保證切結者不採計。
() 所指教育行政職務人員,須經銓敘機關銓定者始可採計
() 「服務年資」證件以成績考核通知書或服務證明書為採計依據。
() 學歷證明書與學分證明書不得重複採計。
() 報名費:參加甄選人員應繳交甄選費用新臺幣 1,500 元,繳費後概不退
還。
(十一) 積分審查結果於 111 12 23 日(星期五)17 時前,公告於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www.tc.edu.tw/)。
二、 複選:含筆試及口試
() 日期
1. 筆試:112114 (星期六)9 時至 11 30 分。
2. 口試:112115 (星期日)8 30 分起,進入口試名單及順序另行
114 日(星期六)下午 7時前在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網址:
http://www.tc.edu.tw/)公告。
() 地點:
1. 筆試:臺中市立至善國民中(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二段 308 )
2. 口試:臺中市西屯區長安國民小學 (臺中市西屯區櫻花路 18 )
柒、 甄選成績計算
一、 初選採積分審查佔甄選總成績 20項目及內容詳見甄選積分表,超
100 分一律以 100 分計。積分達 80 分以上者,始得參加筆試
二、 複選:
() 1階段:筆試佔甄選總成績 45%,合計初選積分成績暨複選筆試成績
,一般組及原住民組皆按錄取名額 3倍擇優參加口試,如其尾數有 2
以上成績相同者,皆予以錄取參加口試。
() 2階段:口試佔甄選總成績 35%,應考者參加 2場次口試,口試時間
1場次為 15 分鐘。
三、 甄選總成績相同時,以筆試、口試、積分依序錄取之
四、 凡筆試或口試任一原始成績零分者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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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複選成績複查:
() 複查時間
1.1階段:112114 日(星期六)17 30 分至 18 時。
2.2階段:112 115 日(星期 15 30 分至 16 時。
() 複查方式:檢具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 8)親自、傳真或 E-mail(信箱
:exam112@mail.chanes.tc.edu.tw)提出申請,並電話確認後始完成申請
1. 1階段傳真電 04-27057597確認電話 04-27057587 分機 730如欲
親送申請表請送至臺中市西屯區至善國中總務處辦理。
2. 2階段傳真電 04-23156805確認電話 04-23157600 分機 750如欲
親送申請表請送至臺中市西屯區長安國小人事室辦理。
() 複查費用:每次新臺幣 300 元整。以傳真或 E-mail 方式申請者請於 112
116 (星期一)上午 9時至 12 時前親至臺中市西屯區長安國小人
室補繳費用。
捌、 放榜
一、 甄選錄取名單在112115(星期日)下午8時前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網站(網址:http://www.tc.edu.tw/)
二、 甄選成績請自行於放榜 7日內上網查閱,不另行個別通知。
玖、 其他注意事項
一、 甄選錄取人員應參加候用校長儲訓,儲訓費用由受訓人自行負擔。儲訓成績
提供校長遴選委員會參考。
二、 候用校長儲訓合格後應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見習 10 個月始得參加校長遴選
,除該年度校長缺額數大於候用校長人數並經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
限。
三、 報考原住民組錄取並取得校長儲訓結業證書者,應先參加原住民重點學校校
長遴選並擔任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 6年以上,始得參加非原住民重點學校校
長遴選。
四、 儲訓合格人員由委訓單位發給儲訓合格證書,持有證書者得參加本市國民
學校長遴選,如經遴聘而不願就任者,註銷其候用資格
五、 對本簡章規定有疑義時,以甄選委員會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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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試場規則
第一條 應考人應準時到達試場。
第二條 應考人應憑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
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准考
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監場人員或口試聯絡員核對。
應考人准考證若有遺失,應於考試當日上午 7時至 8至試場准考證補發處
申請補發。
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考試開始前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放
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應考人應自行檢查試卷上之座號科目及試題之科目等有無錯誤遇有不符
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第三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成
無效,並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通知其服務學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成績考核辦法及相關規定議處:
一、 冒名頂替
二、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 互換座位或試卷。
四、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 夾帶書籍文件。
六、 故意不繳交試卷。
七、 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八、 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交試卷(卡)後仍逗留試
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
第四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筆試成績二十分
一、 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 毀損試卷彌封、座號、條碼
三、 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 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
第五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至二十
分:
一、 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作答。
二、 裁割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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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污損試卷
四、 在試卷上書寫姓名、座、或其他不應有之文、標記、或自備稿紙
書寫。
五、 繳交試卷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 書籍文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七、 考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八、 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
繼續作答。
第六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
除該科目成績三分至五分:
一、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 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 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 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 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第七條 考試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始准予出考場,遲到未超過十五分鐘到場者准予參
考試,逾十五分鐘者不准入場。
第八條 應考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結束作答、繳交試卷,屆時未繳者一律收繳。
第九條 應考人完卷應將試卷放置桌上並起立舉手俟監場人員前往收卷後始得出場
第十條 口試時不守秩序,不聽服務人員指揮或遲到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成績,唱
名三次不到,視同缺考。
第十一條 應考人於考試當時違反本規則規定,應由監場人員立即告知其違規事
實,俟應考人作答完畢繳卷時,依規定予以扣分或扣考,並依上開規定程序
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得依考試院試場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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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
(姓氏在前)
國民
身分
證統
一編
民國
通訊
戶籍地址
□□□(郵遞區號)
(市) (鎮市區) ()
路(街)
現居住所
地址
□□□(郵遞區號)
(市 (鎮市區) ()
路(街)
住宅:
手機:
公;
電子郵件
信箱
通知
住宅:
手機:
:
教育
程度
(學位)
證書日期文
(年、月)
(年、月)
考試
證書日期文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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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檢覈及格證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
核發機關
證書日期文號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 10 -
()
退
起:民國
迄:民國
退伍令
字號
身心障礙註記
原住民族註記
種類
等級
身分別
族別
□曾獲配公教貸 □曾配購公教住宅 □未曾獲配公教貸款或配購公教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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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一、 本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訂定係屬正式公文書填表人務必依照規定親
自據實填寫,字跡工整,如由他人填寫或由電腦列印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如有
實情事者,自負全責。
二、 (簡式)表適用對象:初次任職公務人員送審時應填具之公務人員履歷表僅須填寫個人之基
本資料者。若不敷填寫者,仍請使用一般公務人員履歷表。
三、 本表各項目欄內之數字使用,請依行政院「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填寫。
四、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應與戶籍登記相符;出生日期請用阿拉伯數字
填寫。
五、 「英文姓名」應與護照證件相符。
六、 「性別」項,請填男或女。
七、 「護照號碼」項,請依護照證件填寫。
八、 「外國國籍」如有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者務必據實填寫如無外國國籍者請填寫無」
九、 「通訊處」項,應就「戶籍地」與「現居住所」均予填寫。
十、 「電話號碼」項,均予填寫。
十一、 「緊急通知人」各項目應詳填,以便緊急事件時聯繫。
十二、 「學歷」項:
() 填寫範圍以接受國內外正規學制教育已畢業,或結(肄)業並具有證明文件為限,至
少須填 1筆最高畢業學歷惟大學以上畢(結、肄)業學歷有數個時則依修業順序逐筆
填寫。國外學歷並依「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查證認定後登錄。
() 「畢業」、「 結業」、「 肄業」, 請在適當空格內劃「v表示。
() 「教育程度(學位) 欄,請依下列分類選填:
10 國小 2l () 22 初職 23 簡易師範 31 高中 32 高職
33 師範 41 二專 42 三專 43 五專 44 六年制醫專(舊制)
50 大學(含軍校、警校取得學士學位者) 60 碩士 70 博士
十三、 考試」項:
() 「考試」指考選機關舉辦之各類公職考試及格並取得及格證書者,請按先後順序全部
填載,不得遺漏。
() 「類科別」欄,填寫考試及格之職系類科。
十四、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檢覈」指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取得及格
證書者,或經考選機關檢覈及()格並取得證書者,公職候選人檢覈資格免填。
十五、 「外國語文」「語文類別」欄請註明通曉(指具閱報及會話能力以上者)之外國語言名稱。
十六、 「家屬」項:
() 家屬,請填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得免填。
() 出生日期請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如係民國前出生者,請加填「前」字。
十七、 「兵役」項:
() 凡已服役者均應填寫。
() ()退退
十八、 身心障礙註記」及「原住民族註記」項,請分別註記填原住民族註
欄,請填「平地」或「山地」
十九、 本人及配偶曾獲配公教貸款或配購公教住宅註」項,請在適當方格內劃「v」表示。
二十、 本表填表人所填各欄經各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查對無訛後除填表人簽名或蓋章外機關
首長、人事主管及承辦人員3欄位,請蓋職章或職名章。
二十一、 本表各欄填載資料如有異動,請填表人儘速檢證通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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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112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
報考人○○○簡歷表
列印日期:
姓名
性別
出生
民國
現職
教師兼○○主任或教師兼○○組長
最高學歷
國立○○大學○○研究所畢業
考試
教學及
兼行政經
臺中市○○區○○國民小學教師兼○○主950801
迄今)
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兼○○900801
950731
臺中市○○區○○國民小學教師(880801900731
重要工作
事蹟
(獎勵)
備註
※人事簡歷表 2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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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112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初選積分表
填表日期:
姓名
性別
現職
○○國小○○主任或○○國小教師
電話
出生
到職日期
資格條件
1.4
2.最近 3
3.(學校人員係指已核定之最近 5年度考績未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條第 3()以下」公務人員係指最近 5年年終考績未考
丙等()以下者最近 5年內如有 1年考績列 43(丙等)而其原因確係上開
考核辦法第 4條第 3款第 6「因病已達延長病假」規定所致經機關學校出具證明者
不在此限。
4.滿5
章(報考人員私章)
是否具有原住民
身分
內容
申請人自
填分數
人事主
管審核
評分
學歷
(最高28
分)
28
最高學歷證件(學分班不採計)
研究
26
大學畢業具有學士學位者
24
師範專科或大專院校教育科系畢業者
22
服務成績
(最高21
分)
3
108
成績考核列四條一款或甲等
3
1. 所列服務成績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
有案者為限事蹟相同而重複者擇一
計分。
2. 「獎懲」項目中之獎狀採與教育
有關並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有案者
為限且不得與指導及參加獎勵事項
重複採計。
3. 敘獎令獎狀需載明「指導」「教練」
字樣,始得採計指導獎勵。
4. 「指導及參加獎勵」項目中特優比照
視為第一名優等視為第二名甲等
視為第三名如為其他等次請檢附
相關佐證資料證明名次
5. 中部 4縣市聯合(苗栗中市
南投縣及彰化縣)獎狀比照市級。
6. 單一縣市者採全市性以上計分。
7. 最近5年指自1061217日起至
1111216 日止以權責機關核定
發文之日為準。
成績考核列四條二款或乙等
2
109
成績考核列四條一款或甲等
3
成績考核列四條二款或乙等
2
110
成績考核列四條一款或甲等
3
乙等
2
9
以參加國小
主任儲訓班
結業或八職
等到職之日
起最近5年內
大功( )次
一次給 4.5
記功( )次
一次給 1.5
嘉獎( )次
一次給 0.5
獎狀( )張
一張給 0.25
曾受申誡處分( )次
一次扣 0.5
曾受記過處分( )次
一次扣 1.5
)次
一次扣 4.5
指導及參加獎勵(最
3分應有具體事實
並附證明文件)
最近5年主任任內實際指導
生或本人參加有關教育各項
比賽獲得全市性以上 16
名、全國性以上 18名者
全國性以上
0.5
全市性以上
0.25
主任服務
(最高10
)
以參加國小主任儲訓
班結業
教務最高2
學務(訓導) 最高2
輔導最高2
總務最高4
滿 1
1. 採外加計分,參加國小主任儲訓結
業。
2. 教導主任可任選教務或訓導。
3. 採計至 111 12 16 日止以每一
學年度為計算基礎不滿 1年年資,
則年資積分不予採計並不得併入前
後年資計算。
服務年資
(最高30
分)
10 分)
任國民小學專任教師 滿 )年
滿 1
1. 服務年資計至 111 12 16 日止
以每一學年度為計算基礎,不滿 1
年年資則年資積分不予採計並不
得併入前後年資計算。
2. 「服務年資」證件以服務證明書為採
計依據。
3. 教師服兵役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均得
採計。
4. 本欄「主任儲訓前」「主任儲訓後」
之兼任職務均擇一計分
5. 「主任儲訓後」係以參加主任儲訓班
結訓之日算起。
6. 專任教師年資不得與任其他職務年
資重覆採計。
7. 同一學年度上下學期擔任不同職務
者,採計較低者積分。
8. 幼童軍團長以完成三項登記者為限
任本土語言(國語)指導員、輔導團幹事、輔
調用教師、
積滿( )年
滿 1.5
任國小代理主任、組長、教師兼人事、主計、出
滿(
滿 2
任教育局(處)第七職等以下教育行政職務
滿 3
主任儲訓
後或任合
格實授第
八職等以
任國民小學專任教師 滿 )年
滿 1
、調
學年主任、特殊班教師、幼童 滿 )年
滿 1.5
任國小組長、教師兼人事、主計、出納、
滿 )年
滿 2
職務 滿 )年
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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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上()教 滿( )年
滿 4
(最高9
分)
滿
(一週以 35 小時累計,1學分 18 小時計)
每滿一週給 0.5
1. 以參加國小主任儲訓班結訓之日起或合
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之日起計分。
2. 教師研習時數由各校教學組統計後開立
研習時數證明書;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
數由各校人事室開立終身學習時數證明
報名現場不受理零散研習時數審查
3. 未滿 35 小時不計。
偏遠地區
加分
(最高5
)
在和平區極偏地區服務每滿一年加 1
每滿一年加 1
在和平區特偏學校及其他市內特偏學校服務每滿一年加 0.
5
每滿一年加 0.5
特殊加分
(最高5
分)
師鐸獎人員
每次 3
1. 同一年度獲得中央省政府縣市政
府核定為特殊優良教師
人員)者擇一採計。
2. 出具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3. 出具相關證書。
4.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師證/教師專
業發展專業回饋人才證書需取得初階
證書或進階證書或教學輔導證書,非
研習時數證明。依教育部規定,教學
輔導教師證書如逾發證學年度 10
者,需重新換證
5. 取得地方輔導夥伴資格,以本市校長
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所提供符合資格
之人員名單為主
6. 檢附各項證明文件應於 111 12
16 日前為有效文件,使得採計。
積分審查人員核章
經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優良教育人員(特殊優良教師)
每次 1
任本市輔導團輔導員
專任每任滿一年 1
兼任每任滿一年 0.25
合計最高 3
取得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師證書
(擇一採計)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
師證書(擇一採計)
初階評鑑 0.5
進階評鑑 1
教學輔導 2
地方輔導夥伴 2.5
【教師專業發展專業回
饋人才證書(擇一採計
進階專業回饋人才 0.5
教學輔導教師 1
地方輔導夥伴 2
具原住民身分者且在和平區學校服務
每任滿一年 0.5
最高 2
通過全民英檢分級檢定測驗或相當測驗合格(擇一採計)
中級給 0.5
中高級以上給 1
取得教育部閩南語認證(擇一採計)
中級或中高級給 0.5
高級或專業級給 1
取得客委會客語認證(一採計)
中級給 0.5
中高級以上給 1
取得原委會原住民族語認
通過給 1
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通過給 0.5
積分總計
超過 100 分一律以 100 分計
申請人簽章 人事室審核簽章 服務單位首長簽章 甄選會複審
申請人積分總計確認簽章(委員會審查無誤後再簽章)
- 15 -
附件 4
※若為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迄日請註明「現仍在職
※職稱應註記本職及兼職,例如:教師兼○○主任、教師兼導師
※服務情形請自初任教職起填入,倘年資中斷(留職停薪)亦須於欄中呈現
112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
服務資歷表
姓名
服務機關
身分證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到本機關日期
民國
參與校長甄選用
學校
職稱
服務期間
年數及月數
-
____
-
____
-
____
-
____
(人事主任) (機關首長)
- 16 -
附件 5 112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
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 日)為報考 112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小學候用
校長甄選,茲同意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查詢〈依 112 年度臺中市立
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簡章規定為 108 12 17 日起至 111
12 16 日止是否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以茲證明本人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
法」第 7條規定。
備註:
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7條規定「國民中、小學現
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參加校
長、主任之甄選。」
立書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
- 17 -
附件 6 112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
臺中市○○區○○國小教師研習時數證明書(國小校長甄選用
申請人
身分證字號
說明: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或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之研習時數
皆採計(同一研習不可重複採計民間研習應取得教育主管機
關核准文號始可採計。
二、採計期間:以參加主任儲訓後 111 12 16 日。
三、一週以 35 小時累計,1學分以 18 小時計
申請人請將研習證件依研習日期先後順序請教務處審查及
計算總研習時數。
為維護教師權益本證明書請各校確實審核後出具如有不實
由各校自負其責。
茲依上開說明採計 (姓名)教師研習 小時
分, 總計時數 小時
教學組長:
教務主任:
校長:
- 18 -
附件 7
112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
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證明書(國小校長甄選用)
申請人
身分證字號
服務機關/單位
說明:
一、以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中登錄之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為
準。
二、採計期間:自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到職日起 111 12
16 日。
申請人請自行至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下載研習清送請
人事單位審查及計算總終身學習時數。
為維護申請人權益本證明書請各機關確實審核後出如有
不實由各機關自負其責。
茲依上開說明採計 (姓名)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總時數
小時。
人事單位:
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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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112 年度臺中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
申請人
填寫
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准考證號碼
申請日期
複查項目
(檢附證件)
□筆
(原始成績 )
□口
(原始成績 )
檢附證件:
1.本人身分證影本
2.准考證
3.回郵信封(書妥封
面)
4.複查費 300
審查單
位填寫
複查結果
複查結果無誤
成績更正
甄選委員會
核章
一、申請複選成績複查注意事項
()複查時間:
1.1階段:112 114 日(星期六)17 30 分至 18 時。
2.2階段:112 115 日(星期日 15 30 分至 16 時。
()複查方式:檢具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 8)親自、傳真或 E-mail(
:[email protected])提出申請,並電話確認後始完成申請。
1.1階段:傳真電話 04-27057597,確認電話 04-27057587 分機 730;如欲親送申請表請送至臺
中市西屯區至善國中總務處辦理。
2.2階段:傳真電話 04-23156805,確認電話 04-23157600 分機 750;如欲親送申請表請送至臺
中市西屯區長安國小人事室辦理。
()複查費用每次新臺幣 300 元整以傳真或 E-mail 方式申請者請於 112 116 (星期一)
上午 9時至 12 時前親至臺中市西屯區長安國小人事室補繳費用。
二、申請複查成績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小
組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三、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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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度臺中市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主任甄選
112 年度臺中市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候用主
任甄選
此致
112
人: 簽名蓋章
址:
話:
行動電話:
人: 簽名蓋章
址:
話:
中華民國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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