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113 年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應試注意事項
一、筆試時間於 112 年11 月18 日(星期六)上午 9時起至 12 時止;訪評時
間112 年11 月28 日(星期二)至 112 年12 月26 日(星期二);口試時
間於 113 年1月6日(星期六)上午 8時起至結束止。
二、初試(筆試)地點:五福國中(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 12 號)。
三、甄選前請做好自我健康管理,落實肥皂勤洗手、避免觸摸眼鼻口。落實呼
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打噴嚏、咳嗽需掩住口、鼻,擤鼻涕後要洗手)。
四、初、複選當日請應甄人員預留報到時間,於報到處應出示甄選證及具照片
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駕照或有效期限護照擇一)報到。倘因查
驗身分影響應甄人員無法按時應考,由應甄人員自行負責。
五、請應甄人員於考試當日上午 8時55 分預備鈴響前,進入試場坐定,依監
試人員指示出示甄選證及身分證明文件,倘佩戴口罩請暫時取下口罩,以
核對身分。
六、初、複選皆不開放陪考人陪考,若有特殊需要(例如:身心障礙應考人
等),則應採取事先申請機制,陪考人員應出示具照片身分證件(國民身分
證、健保卡、駕照或有效期限護照擇一)報到,待在開放空間(配合衛生福
利部疾病管制署滾動式修正)。
七、因應各項防疫措施,甄選小組會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可視實際需要公告於
教育局網站,請應甄人員遵守配合,未依規定者,不得應試 。
八、筆試時間之起迄均以鐘聲為號,考試前 5分鐘打預備鐘。
九、筆試應甄人員應準時到達試場,如超過 15 分鐘者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後
30 分鐘內不得離場。
十、筆試應甄人員入場後應依座號就座,並將甄選證及身分證置於桌面左上
角。未依座號入座者,不予計分。
十一、筆試應用藍、黑色筆書寫,如使用其他顏色書寫者不予計分。
十二、應甄人員應嚴守試場秩序,違者監試人員得令其離開試場。
十三、應甄人員參加筆試及口試題目抽籤後,不得攜帶書籍文件入場。
十四、應甄人員不得污損試卷或在試卷上作任何標記,違者視情節輕重酌予扣
分。
十五、應甄人員應依時繳卷,並應俟監試人員收卷登記蓋章後始得出場。
十六、應甄人員不得隨身攜帶、配戴或使用電子通訊儀器(行動電話、呼叫
器…等)、具通訊功能之電子穿戴式裝置(包括智慧眼鏡、智慧耳機、智
慧手錶、智慧手環等),或其他具有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
之器具、設備,違反者扣該科(場)筆試原始成績 5分或該口試場原始
平均成績 5分。
十七、應甄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成
績不予計分: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互換座位或試卷(卡)。
(四)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夾帶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
(六)故意不繳交試卷(卡)。
(七)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八)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試人員勸導,或繳交試卷(卡)後仍逗留試場門
(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
(九)因過失未繳交試卷(卡)者,就其未繳交之試卷(卡)不予計分。
十八、應甄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扣除筆試成績二十分:
(一)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毀損試卷(卡)彌封、座號、條碼。
(三)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卡)、作答結果、互相交談或擾亂試場秩序。
(四)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卡)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
十九、應甄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筆試成績五分至二十
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
(二)裁割試卷(卡)。
(三)污損試卷(卡)。
(四)在試卷(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
書寫。
(五)繳交試卷(卡)或電腦化測驗結束作答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
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置於抽屜。
(七)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卡)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聲響監試
人員宣布停止作答後仍繼續作答。
二十、考試中如遇地震,請留於座位,聽從監試人員指示是否繼續作答。
二十一、複試(口試)地點:前金國小(高雄市前金區大同二路 61 號)。口試分 3
試進行:第 1試即席演講(3 分鐘,題目抽籤)暨實務處理(7 分鐘)共
10 分鐘;第 2試專業知能 10 分鐘;第 3試本土語言演講 3分鐘暨英
文演講 3分鐘共 6分鐘(不計分)。
二十二、口試應甄人員應在指定場所休息,依排定之口試時間表排序由口試助
理人員引導入場參加口試,逾排定時間未到者,視同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