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左營區勝利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第 1-5次幼兒園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甄選作業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
一、依據:
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暨其施行細則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113年6月26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二、招聘類別及缺額:
(一)安胎延長病假1名(113年8月1日起至113年10月5日止)
(二)錄取順序依總成績排列,若總成績相同則依試教、口試項先後之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三)本次招聘教師在學期中離職時,則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四))依序擇優備取若干名,備取資格保留至113年10月5日止。
(五)代理教師甄選聘期原則上為113年8月1日起聘至113年10月5日止(開學後聘任之聘期以實際報到之日起聘,原教師提前復職者,則代理至原教師復職之前一日止)。
三、應徵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之情事、無教師法第14條及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第 31條、第33條各款情事之一。得報名參加本校代理教師甄選。凡持外國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館處驗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含中譯本),始得報名。
(二)男性須役畢或持有免服兵役證明。
(三)各次甄選報名者須符合資格如下:
次別 | 具備資格 |
第 1次 | 1. 具有合格幼教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
第 2次 |
|
第 3-5 次 |
|
四、甄選職缺類別、聘期及名額、錄取資格:
職缺類別 | 錄取資格 | 聘 期 | 名 額 |
幼兒園代理教師兼導師 (安胎延長病假缺) |
| 實際到職日期至113.10.5 | 正取 1名備取若干名 |
五、報名日期:詳見本簡章第八條甄選日程表報名日期。(因本簡章為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故請報考人務必留意本校網站成績公告及錄取情形。倘各階段甄試資格從缺,將繼續公告招考)
六、報名費用:0元。
七、報名方式:請親持以下表件辦理報名,恕不受理通訊報名。
八、應繳表件:正本驗畢後發還,所有證件以 A4紙張直式橫書方式列印,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或簽名,並請依下列順序排列。
(一)報名表(最近 3個月內 2吋半身照片黏貼於報名表)
(二)切結書二份 (三)資格證件:
幼教合格教師證書(第二招後-教保員資格者請檢附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身份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1份。(正本驗畢後歸還)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本、影本 1份(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加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之證明,依「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須經師資培育機構認定達教育部規定標準,並有公文證明。正本驗畢後歸還。)
報名日期
甄選日期
成績公告日期
報到
第 1次
113年 7 月2日(二)
113年 7 月3日(三)
113年7 月3日(三)
113年 7 月4日(四)
第 2次
113年 7月8日(一)
113年 7月9日(二)
113年 7月9日(二)
第 3次
113年 7月 12日(五)
113年 7月15日(一)
113年 7月 15日(一)
113年 7月 16日(二)
第 4次
113年 7月 18日(四)
113年 7月19日(五)
113年 7月 19日(五)
113年 7月 22日(一)
第 5次
113年 7月 25日(四)
113年 7月 26日(五)
113年 7月 26日(五)
113年 7月29日(一)
1.報名時間:
上午 9:00至12:00
1.當日上午 9:15前完成報到(逾時者以棄權論)。
2.報到地點:本校
附設幼兒園辦公室
3.當日上午9:30進行甄選,先教學演示後口試。
4.甄選地點:本校附設幼兒園幼二班教室。
1.甄選結果於當日下午19:00前公告於教育局局網及本校校網站。
2.應試者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得以未收到通知為由提出異議。
1.報到時間:
上午9:00-12:00報到。
2.報到地點:
本校2樓人事室。
3.正取人員未依限報到者,取消錄取資
格,並由備取人員依
序遞補。
備註
2.報名地點:
本校2樓人事室。
3.無人報名或甄試結果無人錄取時,將逕行下一階段報名資格甄選公告至額滿為止。
教師甄選作業。
役畢或免役證明。(男性)九、甄選日程表:
*本簡章公告至第 5次倘仍有名額,將持續公告甄選至額滿為止。
十、甄選方式:
(一)地點:本校附設幼兒園幼二班教室。
(二)甄選方式:試教和口試
職缺類別
甄選方式說明
幼兒園代理教師兼導師
1試教:占 50%成績,教學演示內容由應試者自行設計、製作教具,每人
8-10 分鐘,並請自行準備簡案 3份,試教時當場提交給評審委
員。(提供白板,現場無幼兒,試教所需用品由應試人自行準備)。
8分鐘按1聲鈴,10分鐘按2聲鈴結束試教。
2.口試:占 50%成績,內容包括以幼兒教育理念、班級經營、親師溝通、幼兒心理、輔導方法、教育政策及教育法令等為主,口試時間每
人 8-10分鐘。
8分鐘按1聲鈴,10分鐘按2聲鈴結束口試。
(三)依據「成績」高低順序錄取,但成績未達八十分者不予錄取。達 80分以上者,依總分轉序位法排序,按報考項目依排序錄取。
十一、成績計算:試教、口試各占百分之50。以甄試成績為錄取依據。本校得視甄選成績,採不足額錄取或備取若干名。若有錄取者未依規定時間完成報到時,由本校通知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二、本次甄選錄取職缺為代理教師兼導師,唯錄取之教師若無幼兒園合格教師證,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第 4點規定,僅能支給教保費,每人每月新臺幣兩千元,不得支領導師費。
十三、附則:
(一)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需繳驗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正本、影本各一份,並出具經公證之中譯本。
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具之出入境日期、紀錄暨護照影印本。
具國外學歷者,應持我國核發符合任教階段及類別之教師證書,或經各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證明書始能報名。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經查證不符「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或不具擔任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之規定,取消其錄取資格,並予解聘。
(二)凡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文件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有幼兒園教師之證明文件始得報名,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
(三)須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年者,不得報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
(四)報到後依規定聘(任)用,聘期中倘因代理原因消失,或有特殊狀況,代理教師即應無條件解除代理並辦理辭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資遣費或補助;並遵守教育局或本校有關規定,不得異議。
(五)為兼顧應屆實習教師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參加本校教師甄選之需要,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暨 113年 7月 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報名參加教師甄選。
(六)為兼顧當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應試者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參加本校教師甄選之需要,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成績通知單暨 113年 7月 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報名參加教師甄選。
(七)甄選合格聘用後,於教學期間發生教學不良情形者,經本校教評會決議,得逕行解除聘任,受聘人員不得提出異議。
(八)經甄選合格錄取報到後,不得再至他校應徵。經由學校指派兼任職務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否則取消資格。
(九)繳驗之各種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取消其甄選及錄取資格,法律責任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十)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當日甄試停止辦理,另擇日再舉行,並於恢復上班後公布日期於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但如僅宣布停止上課,則照常舉行。
(十一)本次備取代理(課)教師列冊候用,嗣後於113學年度同一教育階、科(類)3個月以上代理(課)教師缺額,得依序聘任該等備取人員遞補之。
(十二)代理教師錄取後之實際授課內容,學校得依推動校務實際需要做安排或調整。
(十三)代理教師服務表現優良聘期屆滿,如本校仍有代理需求,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
得依相關規定辦理續聘。
(十四)參加甄選者人選條件未能符合學校之要求時,經甄選委員會及教評會同意,得不予錄取。
(十五)如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及甄選委員本人及配偶有三等親關係,應試時應主動提出請委員迴避擔任口試、試教評分委員。
十四、 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之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隨時補充之,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布於本校網站。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一、個人基本資料
高雄市左營區勝利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3學年度幼兒園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照片 | 姓名 | 出生年月日 | 年 | 月 | 日 | |||||||||||||||||||||
性別 | □男 | □女 | 身分證字號 | |||||||||||||||||||||||
現職 | 認證證書字號 | |||||||||||||||||||||||||
通訊處 | 聯 | 絡 | 電 | 話 | (O) (H)手機 E-MAIL: | |||||||||||||||||||||
報名類別 |
| |||||||||||||||||||||||||
最高學歷 | ||||||||||||||||||||||||||
檢核通過證明文件 | (幼兒園教師證/教育學程或認證之合格證書) | |||||||||||||||||||||||||
經歷 | 服 | 務 | 機 | 關 | 任起 | 職迄 | 期年 | 間月 | 服 | 務 | 機 | 關 | 任起 | 職迄 | 期年 | 間月 | ||||||||||
專 長 或特殊表現 | 1. 2. 3. |
二、基本資料審核
項目名稱 | 國民身分證 | 檢核通過證明文件 | 畢(結)業證書或學分證明書 |
□符合 □不符合 | □符合 □不符合 | □符合 □不符合 | |
經歷證明文件 | 審查結果合於規定資格不符 | ||
□符合 □不符合 | □合於規定 □資格不符 | ||
審查人 員簽名 |
高雄市左營區勝利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13學年
幼兒園代理教師甄選簡要自傳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6
教學(服務)經歷與職務
教育理念(含個人成長經歷對教學理念的影響)
個人發展規畫與教學期望
高雄市左營區勝利國民小學
113學年度幼兒園代理教師甄選切結書
本人確未有「教師法」第 19條各款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條及第 33條規定不得報考之情事,若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者,願負法律及契約責任,特立切結書為證。
此致
高雄市左營區勝利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通 訊 處:
電話:
中華民國 11 3年月日
切結書
(教保服務人員)
本人係擔任「幼兒園」職務,茲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條規定,切結本人未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性剝削或虐待兒童及少年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本人同意授權主管機關依相關辦法進行查證,倘經主管機關查證切結不實者,本人同意主管機關依本條各項規定辦理,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立切結人(簽名蓋章):性別:□女□男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