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高階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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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

本局)為提升臺北市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專業自主,並公平、公正、公
開辦理教師甄選作業,特訂定
本作業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

本局)為提升臺北市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專業自主,並公平、公正、公
開辦理教師甄選作業,特訂定
本作業要點。 

未修正。 

二、各校教師職務出缺,應由教務

處會同相關單位,衡酌學校校
務會議通過之校務發展計畫、
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之當學年
度課程計畫及學校發展特色、
教師授課專長、學生學習需求
及未來減班超額情形,盤點學
校教師師資結構及教師教學節
數,核計類科及名額,經校長
核定後,除依規定分發、介聘
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
整保留名額及依本局之規定可
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
定及附表一甄選作業流程辦理
公開甄選。 
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與專任 
教師甄選同時辦理,分別錄 
取。 

二、各校教師職務出缺,應由教務

處會同相關單位核計類科及名
額,經校長核定後,除依規定
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
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
管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
餘缺額應依規定及附表一甄選
作業流程辦理公開甄選。 
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與專任 
教師甄選同時辦理,分別錄 
取。 

第 一 項 酌 作 修 正 , 說 明 如
下: 
一、課程發展委員會之設置

主要目的為發揮教師課
程專業自主及落實學校
本位課程發展,審慎規
劃 學 校 整 體 的 課 程 計
畫,以符合學校特色。 

二、參照「臺北市高級中等

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
注意事項」及「臺北市
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
國中部)教師每週授課
節數基準」亦有訂定教
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核
計方式,學校應按教師
登記、檢定科目及參酌
教師專長排課。 

三、據上,為使教師職務出

缺類科及聘任之師資結
構一致,並適切的將課
程規劃與教學目標相融
合,教務處應會同相關
單位參酌學校校務會議
通過之校務發展計畫、
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之
當學年度課程計畫及學
校發展特色、教師專長
排 課 、 教 師 教 學 節 數
等,並盤點現有教師師
資結構,核計出缺類科
及名額,爰修正本點規
定,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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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辦理教師甄選,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
決議,得成立甄選委員會,主
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其組織成
員包含教師會、教評會、家長
會、教師及行政人員等,由校
長聘任之。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分工及運作

方式由各校教評會規範。 

三、各校辦理教師甄選,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
決議,得成立甄選委員會,主
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其組織成
員包含教師會、教評會、家長
會、教師及行政人員等,由校
長聘任之。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分工及運作

方式由各校教評會規範。 

未修正。 

四、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

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
員就會議內容及甄選過程於甄
選公告結果前應確實保密。 

前項委員其本人或配偶、前配
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或曾
任應試者之實習輔導教師,或
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報名應
試時,應自行迴避。 

    第一項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

中,除因職務上之必要外,不
得與應試者或代表其利益之 

    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四、教評會委員及甄選委員會委員

對會議內容應予保密。 

前項委員其本人或配偶、前
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
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者或曾任應試者之實習輔導
教師,或曾有師生、同學關
係者報名應試時,應自行迴
避。 

    第一項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

中,除因職務上之必要外,不
得與應試者或代表其利益之 

    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第 一 項 酌 作 修 正 , 說 明 如
下: 
一、參照教育部一

九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臺教授國
字第一

一四六六

B 號令訂定之「公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甄選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教育部甄選作業
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規
定:「教評會委員、甄
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
口試、試教、實作委員
應確實保密,…。」 

二、為確保甄選之公平性及

公正性,除教評會委員
及甄選委員會委員外,
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
筆試、口試、試教及實
作委員亦有保密及迴避
之義務,爰配合修正第
一項規定。 

 

五、各校辦理教師甄 選,應本公

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
其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擬訂甄選簡章 

1.由教務處會同相關單位擬訂

甄選簡章提教評會審查,簡
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
名額、聘期、甄選資格、報
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
時間、地點及方式、身心障
礙應考人應試多元化適性協
助措施、成績配分比例、甄
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
計算及同分時之處理方式、
成績通知方式、申請成績複

五、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應本公

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
其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擬訂甄選簡章 

1.由教務處會同相關單位擬訂

甄選簡章提教評會審查,簡
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
名額、聘期、甄選資格、報
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
時間、地點及方式、身心障
礙 應 考 人 考 試 適 當 服 務 措
施、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
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
及同分時之處理方式、成績
通知方式、申請成績複查時

一、第一款酌作修正,說明

如下: 

    (一)查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第十六條第
二項規定 :「公、
私立機關 (構)、
團體、學校與企業
公 開 辦 理 各 類 考
試,應依身心障礙
應考人個別障礙需
求,在考試公平原
則下,提供多元化
適性協助…。」 

    (二)另參照教育部甄選

作業要點,配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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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時間及方式、榜示日期及
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
線、信箱及附則等。 

2.前目甄選類科及名額依第二

點辦理。甄選名額如有備取
人 員 , 以 補 足 當 次 缺 額 為
限。 

3.應試者應具有該教育階段科

(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且
無教師法第十九條及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三
十三條情事者為限。 

4.各校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應

參照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
權益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
提供第一目身心障礙應考人
應試多元化適性協助措施。 

5.簡章之附則應含: 

 (1)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

師資格之公費教師,如有
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
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
棄原縣市(校)分發,並
於當年八月十日前向原師
資培育大學償還公費並取
得證明,始予聘任。 

    (2)為兼顧應試者於申辦教師

證書期間報名教師甄選之
需 要 , 對 當 年 度 實 習 教
師,應檢附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證明書或實習教
師證書及當年八月底前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始得同意報名。 

(3)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經 公 告 錄

取,因服法定役無法報到
者,應保留錄取資格。 

(4)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

或不實者,取消甄選及錄
取資格,法律責任由應試
者自行負責。 

(5)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中

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
健康檢查表(含最近三個
月內胸部X光檢查),且
應包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間 及 方 式 、 榜 示 日 期 及 方
式 、 報 名 費 、 申 訴 電 話 專
線、信箱及附則等。 

2.前目甄選類科及名額依第二

點辦理。甄選名額如有備取
人 員 , 以 補 足 當 次 缺 額 為
限。 

3.應試者應具有該教育階段科

(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且
無教師法第十九條及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三
十三條情事者為限。 

4.簡章之附則應含: 

  (1)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

師資格之公費教師,如有
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
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
棄原縣市(校)分發,並
於當年八月十日前向原師
資培育大學償還公費並取
得證明,始予聘任。 

    (2)為兼顧應試者於申辦教師

證書期間報名教師甄選之
需 要 , 對 當 年 度 實 習 教
師,應檢附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證明書或實習教
師證書及當年八月底前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始得同意報名。 

(3)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經 公 告 錄

取,因服法定役無法報到
者,應保留錄取資格。 

(4)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

或不實者,取消甄選及錄
取資格,法律責任由應試
者自行負責。 

(5)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中

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
健康檢查表(含最近三個
月內胸部X光檢查),且
應包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附表之健康檢查項目;如
未 繳 交 者 ,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二)公告甄選訊息:辦理教師甄

選時,應公告於教育部選聘

訂第一目文字用語
及 增 列 第 四 目 規
定。 

    (三)原第四目移列第五

目。 

二、查教育部甄選作業要點

第 三 點 第 二 項 規 定 :
「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
試、口試、試教、實作
方式辦理,以二種以上
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
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
會 視 需 要 決 議 推 薦 筆
試、口試、試教、實作
委員,密送校長或由其
指定專人擇聘之,其中
得包括校外委員。」據
此 , 為 利 甄 選 之 公 正
性,配合修正第三款規
定。 

三、本點原第四款第二段規

定依法制體例調整為第
五款,餘款次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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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之健康檢查項目;如
未 繳 交 者 ,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二)公告甄選訊息:辦理教師甄

選時,應公告於教育部選聘
網、臺北市教師會及學校網
站;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
間 不 得 少 於 五 日 ( 含 例 假
日,始日不予計算)。 

( 三 ) 甄 選 得 以 筆 試 、 口 試 、 試

教、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
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
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
需要決議推薦筆試、口試、
試教、實作委員,密送校長
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其
中得包括校外委員。各項甄
選方式辦理內容說明如下: 

1.筆試: 

(1)命題委員應具筆試科目之

專長或有實務經驗者。 

(2)筆試試題於考試前應密封

保管、答案卷應予彌封。 

2.口試、試教及實作方式: 

(1)聘請口試、試教及實作委

員均應有三人以上,其中
外聘人員各應至少三分之
一以上。 

(2) 試 題 於 考 試 前 應 密 封 保

管、答案卷應予彌封。 

(3)口試內容含教育理念、班

級經營、教學知能、表達
能力、儀容舉止及行政管
理等。 

(4)口試時間至少八分鐘、試

教 時 間 至 少 十 五 分 鐘 為
宜。 

(四)各項委員宜避免重複,應於

口試、試教及實作測驗實施
前,召開委員工作說明會,
建立評分向度、基準與高低
標準,並予以記錄。  

(五)口試、試教、實作採分組方式

辦理者,同類科委員分派之試
場於考試前半小時抽籤決定。
口試、試教評分,高於最高標
準、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有變

網、臺北市教師會及學校網
站;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
間 不 得 少 於 五 日 ( 含 例 假
日,始日不予計算)。 

(三)甄選方式:請就下列方式選

擇辦理。 

1.筆試: 

(1)命題委員應具筆試科目之

專長或有實務經驗者。 

(2)筆試試題於考試前應密封

保管、答案卷應予彌封。 

2.口試、試教及實作方式: 

(1)聘請口試、試教及實作委

員均應有三人以上,其中
外聘人員各應至少三分之
一以上。 

(2) 試 題 於 考 試 前 應 密 封 保

管、答案卷應予彌封。 

(3)口試內容含教育理念、班

級經營、教學知能、表達
能力、儀容舉止及行政管
理等。 

(4)口試時間至少八分鐘、試

教 時 間 至 少 十 五 分 鐘 為
宜。 

(四)各項委員宜避免重複,應於

口試、試教及實作測驗實施
前,召開委員工作說明會,
建立評分向度、基準與高低
標準,並予以記錄。  

口試、試教、實作採分組方
式辦理者,同類科委員分派
之試場於考試前半小時抽籤
決定。口試、試教評分,高
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
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委員
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 

(五)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應

提請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
校長聘任之。 

(六)各校得依校務需求,於甄選

簡 章 中 酌 定 甄 選 之 優 先 標
準。應試者之各項條件皆達
錄取標準且同分時,有下列
身分或情形之一者,宜優先
錄取: 
1.身心障礙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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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時,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
並簽名負責。 

(六)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應提

請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
聘任之。 

(七)各校得依校務需求,於甄選簡

章中酌定甄選之優先標準。應
試者之各項條件皆達錄取標準
且同分時,有下列身分或情形
之一者,宜優先錄取: 

1.身心障礙人士。 
2.原住民族。 
3.修習特教三學分以上或修習

特殊教育研習時數五十四小
時以上。 

4.曾任選手並得到市級、全國

級、世界級獎牌。 

(八)成績通知及放榜訊息:以書面

通知應試者或提供線上查詢成
績並將榜單公告於臺北市教師
會及學校網站。 

(九)錄取人員應依規定期限向學校

人事室辦理報到,如為現職人
員應同時檢附原服務機關、學
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
視同未報到不予聘任;錄取人
員如逾期未報到,應取消其錄
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中依序遞
補。 

 

2.原住民族。 
3.修習特教三學分以上或修

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五十
四小時以上。 

4.曾任選手並得到市級、全

國級、世界級獎牌。 

(七)成績通知及放榜訊息:以書

面通知應試者或提供線上查
詢成績並將榜單公告於臺北
市教師會及學校網站。 

(八)錄取人員應依規定期限向學

校人事室辦理報到,如為現
職人員應同時檢附原服務機
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
書,否則視同未報到不予聘
任 ; 錄 取 人 員 如 逾 期 未 報
到,應取消其錄取資格,由
備取人員中依序遞補。 

六、其他 
(一)有關命題、製(印)卷、協

助工作人員均應設法隔離作
業,或比照典試法及其施行
細則之規定,採入闈之方式
處理。 

(二)各校應將最終甄選成績書面

通知應試者或提供線上查詢
成 績 , 如 採 取 二 階 段 甄 選
時 , 應 明 列 各 階 段 單 項 成
績、總成績及錄取標準等。
筆試採測驗題題型者,應於
筆試後二日內公告試題及答
案。 

(三)辦理教師甄選得酌予收取報

名費新臺幣(以下同)三百
元整。學校甄選方式加有實

六、其他 
(一)有關命題、製(印)卷、協

助工作人員均應設法隔離作
業,或比照典試法及其施行
細則之規定,採入闈之方式
處理。 

(二)各校應將最終甄選成績書面

通知應試者或提供線上查詢
成 績 , 如 採 取 二 階 段甄 選
時 , 應 明 列 各 階 段 單項 成
績、總成績及錄取標準等。
筆試採測驗題題型者,應於
筆試後二日內公告試題及答
案。 

(三)辦理教師甄選得酌予收取報

名費新臺幣(以下同)三百
元整。職業類科學校甄選方

第三款提高報名費用之適用
對象,為考量一般學校仍有
辦理實作項目需求之情形,
爰 將 「 職 業 類 科 」 文 字 刪
除,不區分學校性質,倘學
校有實作需求者,得提高報
名費用,惟以不超過七百元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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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方式者,得酌予提高,但
報名費不得超過七百元,納
入學校預算辦理,惟若有不
足情形,可於各校年度預算
中調整支應。 

(四)甄選簡章免報本局核備。 
(五)辦理教師甄試之各承辦處室

應將每次甄選情形依附表二
檢核表自行檢核,檢核人員
應於檢核表簽名或蓋章,併
同教師甄選作業相關資料,
應至少保存三年。 

 
 

式加有實作方式者,得酌予
提高,但報名費不得超過七
百元,納入學校預算辦理,
惟若有不足情形,可於各校
年度預算中調整支應。 

(四)甄選簡章免報本局核備。 
(五)辦理教師甄試之各承辦處室

應將每次甄選情形依附表二
檢核表自行檢核,檢核人員
應於檢核表簽名或蓋章,併
同教師甄選作業相關資料,
應至少保存三年。 

 

七、各校得視實際需要於不牴觸本

作業要點之原則下,經教評會
決議通過,訂定補充規定。 

七、各校得視實際需要於不牴觸本

作業要點之原則下,經教評會
決議通過,訂定補充規定。 

未修正。 

八、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

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
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得由
本局另訂規範,不受第五點第
三款第一目、第五點第三款第
二目、第五點第五款及第六點
第一款規定程序之限制。 

 

 

一、本點新增。 
二、為因應本市發生災害防

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
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
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
時,考量學校實地辦理
筆試、口試、試教或實
作甄選方式時,恐有染
疫或生命財產造成損害
之風險,倘採行視訊或
其他形式辦理教師甄選
時,涉及第五點第三款
第一目、第五點第三款
第二目、第五點第五款
及第六點第一款所訂規
範,在實際執行上恐有
困難之處,爰增訂本局
得另行例外規範之情形
及範圍。 

 

九、本局所屬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公

立幼兒園適用本作業要點辦
理。 

 

八、本局所屬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公

立幼兒園適用本作業要點辦
理。 

點次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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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代理及代課教師甄選得參照本

作業要點辦理。 

 

九、代理及代課教師甄選得參照本

作業要點辦理。 

 

點次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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