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 114 學年度第一次正式教師甄選簡章
(114.3.11 修正)
新竹市政府 114 年 3 月 11 日府教學字第 1140047611 號函
壹、 依據
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
貳、 甄選類科及名額
部別
科別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複試名額
科別需求
備註
高中
部
英文
1
由本校
教師評
審委員
會決議
依序增
列若干
名為備
取人
員,備
取人員
以補足
本次甄
選缺額
為限。
10名
(初試同分
者,增額參加
複試)
具有雙語專長
能 力 尤 佳 ( 證
明文件請參照
P.5 複 試 報 名
文件(9)。
1. 複 試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80
分,正、備取得從缺,本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得視甄選總
成績,擇優備取若干人或不
備取。
2. 各科教師視學校需求,皆有
擔任雙語實驗班導師、授課
教師、規劃校訂必修、多元
選修及推動相關國際交流活
動之義務。
3. 各科教師皆有擔任導師、指
導各科教學活動與競賽、指
導 社 團 、 輔 導 學 生 課 外 活
動、配合學校願景發展學校
校本課程、教授學校特色課
程之義務,並視校務運作需
要兼任行政工作,教師不得
拒絕。
4. 本校屬完全中學,如因教學
需求兼授國、高中課程,教
師不得拒絕。
5. 錄取人員具有競爭型計畫撰
寫、學校特色活動企畫及執
行推動能力為佳(如高中優
質化等)。
6. 錄取人員應遵守本簡章及本
校教師聘約。
高中
部
數學
3
20
名
(初試同分
者,增額參加
複試)
高中
部
歷史
1
10名
(初試同分
者,增額參加
複試)
高中
部
公民
1
10名
(初試同分
者,增額參加
複試)
國中
部
理化
1
由本校
教師評
審委員
會決議
依序增
列若干
名為備
取人
員,備
取人員
以補足
10名
(初試同分
者,增額參加
複試)
具有物理專長
尤佳。
1. 複 試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80
分,正、備取得從缺,本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得視甄選總
成績,擇優備取若干人或不
備取。
2. 各科教師皆有擔任導師、指
導各科教學活動與競賽、指
導 社 團 、 輔 導 學 生 課 外 活
動、配合學校願景發展學校
校本課程、教授學校特色課
程之義務,並視校務運作需
2
部別
科別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複試名額
科別需求
備註
本次甄
選缺額
為限。
要兼任行政工作,教師不得
拒絕。
3. 本校屬完全中學,如因教學
需求兼授國、高中課程,教
師不得拒絕。
4.
錄取人員具有競爭型計畫撰
寫、學校特色活動企畫及執
行推動能力為佳。
5.
錄取人員應遵守本簡章及本
校教師聘約。
參、 公告方式
1、 公告時間:114 年 3 月 7 日起至 3 月 17 日止於下列網站公告本簡章
(1) 新竹市教師人力系統(https://www.hc.edu.tw/job/)
(2) 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3) 本校網站首頁「教師甄選報名系統」(https://www.cksh.hc.edu.tw/bin/home.php)
2、 甄選日程簡表如下
日期
事項
備註
114年3月7日(五)
公告簡章
本校網站公告
114年3月7日(五)12:00
至3月17日(一)12:00
初試報名
●
一律網路報名:請進入本校
網站首頁左側「教師甄選
報名系統」進行報名
●
網路報名時間:
114年3月7日(五)12:00
至3月17日(一)12:00
114年3月7日(五)12:00
至3月17日(一)24:00
初試繳費
●
繳費時間:
114年3月7日(五)12:00
至3月17日(一)24:00
114年3月20日(四)
17:00前
公告初試准考證號碼
與試場座位
於本校首頁-最新消息及「教師
甄選報名系統」公告
114年3月
21
日(五)
初試考試
科目:
高中英文、高中數學、
高中歷史、高中公民、
國中理化
● 試場報到:17:30
● 預備鈴響:18:10
● 考試時間:18:20至20:00
● 請攜帶身分證或貼有照片之
健保卡、准考證
114年3月25日(二)
公告初試成績
當日14:00前於本校
「教師甄選報名系統」公告
3
日期
事項
備註
初試成績複查
當日15:00前
公告參加複試名單
當日17:00前於本校首頁-最新
消息及「教師甄選報名系統」
公告
114年3月
29
日(六)
複試報名及考試
科目:
高中英文、高中數學、
高中歷史、高中公民、
國中理化
當日8:00至8:20報名及繳費,
並現場審查複試證件、「教師
教學生涯規劃表」一式8份,審
查通過抽序號籤
114年4月1日(二)
公告複試成績
當日14:00前於本校
「教師甄選報名系統」公告
複試成績複查
當日15:00前
114年4月
2
日(三)
公告正式教師甄選錄取名單
當日17:00前
於本校首頁-最新消息公告
114年4月7日(一)
正式教師甄選錄取人員報到
當日9:00至10:00
請至本校人事室辦理
肆、 報名資格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
法第 19 條情事及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始得報考。
2、 甄選教師,應持有報考甄選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已取得合格教師書之非
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
3、 報考者如為下列之一身分者,並應符合各該項條件:
(1) 持有與所報考甄選科別相同之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或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實施後,持有符合教育部「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請見附表一) 對應甄
選科別之「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合格教師證書。
(2) 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檢附實習教師證書、當年度資
格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修習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並切結於 114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
師證書者,暫准報名,但以報考參加實習之科別為限。
(3) 已取得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並已修畢中等學校教
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報名
類科之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 114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
報名,但以報名修畢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課程之科別為限。
(4) 已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擬以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參加教
師甄選者,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課程認定證明
書、專門科目學分表及 114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但以報名辦理加科登記科別為限。
(5) 參加 114 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檢附檢定考試及格成績通知單、師資職前教育證
4
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並切結於 114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暫准
報名,但以報考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之科別為限。
4、 認同本校設校理念者
(1) 注重學生全人發展,鼓勵學生關懷社會。
(2) 尊重教師專業自主,確保學生學習權益。
(3) 認同家長對學校教育的參與,促進家長會的健全發展。
(4) 落實校園民主,提倡學生自治。
(5) 不設資優班,注重個別差異的輔導。
(6) 教學方法注重啟發、理解及實際體驗,並鼓勵創意。
(7)
教學正常化,評量多元化,五育並重,鼓勵主動學習,不作班級間排名比較。
5、 凡未符合報名資格而報名者,如涉及刑責應自負法律責任。如於報名時本校未及時發現或持
偽造證明文件,嗣後於本校錄取聘任後亦應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之。
伍、 報名時間及方式:分初試及複試二階段
1、 初試:請務必於期限內完成線上報名、繳費。
(1) 初試報名時間:114 年 3 月 7 日(星期五)12:00 起至 3 月 17 日(星期一)12:00 止,逾時
概不受理。初試報名不辦理資格審查,有意報名者請務必自行檢視是否符合本簡章
「肆、報名資格」條件,如經繳費後,恕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2) 初試報名方式
1.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請 進 入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 進 行 報 名
(https://www.cksh.hc.edu.tw/bin/home.php)。
2. 請依本校「教師甄選報名系統」之說明詳細登錄各項資料,並上傳最近 6 個月內
2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電子檔(JPG 格式,請勿上傳生活照或其他尺寸非正面照片
電子檔【注意:未上傳報名照片電子檔者,將無法列印准考證】),完成報名登錄
後,始取得個人專用繳費帳號並列印繳費單。
(3) 初試報名繳費
1. 初試報名費:新臺幣 900 元(手續費請自付)。於本校「教師甄選報名系統」完成報
名登錄者,系統會產生一組個人專用繳費帳號,個人專用繳費帳號僅供一人報考
一個科別使用。
2. 繳費請於 114 年 3 月 7 日(星期五)12:00 起至 3 月 17 日(星期一)24:00 止於金融
機構自動提款機(ATM)轉帳、或使用網路 ATM 轉帳,轉入銀行別請選臺灣銀行(銀
行代號 004),逾時不予受理並視同未完成初試報名程序,不得參加甄選。
3. 繳費後交易明細表請務必留存並確認繳費完成;另使用轉帳繳費請避免於每日
15:30 銀行結帳期間進行,以免轉帳失敗。
(4) 開放准考證查詢及列印時間:
114 年 3 月 20 日(星期四)當日 17:00 前於本校「教師甄選報名系統」開放查詢及列印
准考證,請於初(複)試當天攜帶。請考生注意,初試及複試當日請務必攜帶有照片之
個人證件,以供查驗。
2、 複試
(1) 複試報名時間:
114 年 3 月 29 日(星期六)8:00 至 8:20 辦理現場繳費及查驗證件正本,報名完成抽序
號籤隨即辦理複試甄選,逾時視同放棄。
(2) 複試報名地點:本校 A 棟 1 樓穿堂。
(3) 複試報名費用:現場繳交報名費新臺幣 900 元。
(4) 複試報名時應檢具「複試報名資料自我檢核表」(附件四)及下列(5)所列複試報名應繳
附表件,辦理書面資格審查;如經書面資格審核不符報名資格條件或未完成複試報名
手續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不得異議,該科不予遞補。複試報名手續完成後,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5
(5) 複試報名文件:
1. 請攜帶下列各項證明文件正本,並繳交 A4 影本 1 份留存本校備查(「教師教學生涯
規劃表」影本為 8 份),正本驗畢後歸還。繳附之各項表件證明文件如有不實、偽
造或變造等情事,一經查證屬實,錄取無效。
(1)複試報名資料自我檢核表(附件四)
(2)報名表(至本校「教師甄選報名系統」下載列印並簽名)。
(3)准考證(至本校「教師甄選報名系統」下載列印)。
(4)「教師教學生涯規劃表」(正本簽名 1 份、影本 8 份)(附件一)
(5)報名切結書(附件二)。
(6)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謄本佐證)。
(7)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外國學歷應加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之證明,教
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需達教育部規定標準)。
(8)甄選類科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通過教師資格
考試證明及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合格證明、專長科目認定證明書)。
(9)雙語能力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A. 具中等學校語文領域英語文專長教師證。
B. 所具中等學校教師證加註有英語文專長登記。
C. 具相當於 CEFR 架構 B1 等級(聽、說、讀、寫)以上之英語檢定證書。
D. 近 6 年(107 學年度至 112 學年度)曾擔任公私立國高中正式專任教師或代
理教師 2 年(4 學期)以上,且須實際擔任雙語教學每週至少 4 節課達一年(2
學期)以上者,檢附相關文件,如課表、教案、教學影音紀錄或學校開立證
明文件等,紙本須加蓋原任教學校教務處戳章。
E. 其他英語聽說讀寫流利者(請檢附相關文件,例如曾於國外長期(一年以上)
留學、進修,或具外商公司工作經驗等)。
(10)身心障礙手冊(需有效期限內,無則免附)。
(11)特教學分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12)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無則免附)。
2. 上述「教師教學生涯規劃表」倘有佐證資料請攜帶以供委員參閱,佐證資料於複試
報名無須查驗。
3、 身心障礙應考人員特殊需求申請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應考人員,如有考試特殊需求者,應於初試、複試報名期限內,
事先提出申請,以利事先審核及安排。
(2) 自本校「教師甄選報名系統」最新公告下載「身心障礙應考人員服務申請表」,填寫
申 請 表 及 附 上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須 在 有 效 期 限 ) ,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並請來電本校人事室確認收件(電話:03-5745892 分機 330、
331),由本校視個別情形審核後,將實際服務方式通知應考人。
陸、 甄選日期、時間及地點
1、 初試及複試甄選均請務必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准考證;複試同時辦理報名,須攜帶證件詳見複
試報名文件(P.5 第(5)項)。
2、 初試甄選:
(1) 初試時間:
114 年 3 月 21 日(星期五)17:30 報到,18:10 預備鈴,18:20 至 20:00 考試。考試開始
15 分鐘後不得入場,考試開始 45 分鐘內不得離場(請攜帶身分證或貼有照片之健保
卡、准考證應試)。
(2) 初試考場:
試場座次表及相關注意事項於 114 年 3 月 20 日(星期四)17:00 前於本校首頁最新消息
及「教師甄選報名系統」公告。
3、 複試甄選:
6
114 年 3 月 29 日(星期六)8:00 至 8:20 辦理繳費、資格審查及繳件,逾時報名報到,視同放
棄參加複試。
柒、 甄選方式及成績配分比例相關事宜
1、 初試:
(1) 筆試,內容為各甄選科目之教學專業知能及其延伸,並包含創新教學與課程發展為命
題範圍。
(2) 初試同分者,增額參加複試。
(3) 初試成績僅作為初試通過門檻,不併入複試成績。初試通過者,始得參加複試。
2、 複試:試教與行政口試
(1) 試教及行政口試相關規定如下表,對應試科目、範圍如有疑問,請電洽教務處教學組
(03)5745892 轉 111。
科別
試教範圍
試教時間
(含專業口試)
行政口試範圍及時間
高中英文
龍騰版第一冊至第五冊
共25分鐘
1.試教15分鐘
2.專業口試10
分鐘
15分鐘
(對專業知能、教育
理念、服務抱負、表
達能力、儀表態度、
科別需求以及雙語教
學能力等項目綜合評
定)
高中數學
1.三次函數 2.相關係數 3.餘弦定
理 4.條件機率與貝氏定理 5.正餘
弦函數的疊合 6.柯西不等式 7.空
間向量的外積 8.矩陣的應用-旋
轉與鏡射 9.1 的n次方根
高中歷史
龍騰版第一冊
南一版第二冊
三民版第三冊
高中公民
南一版高中公民 第一冊至第二冊
南一版選修公民 上下冊
龍騰版高中公民 第三冊
國中理化
康軒版第三冊至第六冊
共25分鐘
1.試教15分鐘
2.專業口試10
分鐘
(2) 成績計算方法:試教(含專業口試)60%,行政口試 40%,依複試成績決定錄取順序,複
試成績相同時,錄取順序如下:
1. 試教。
2. 口試。
3. 修習特教 3 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 54 小時以上者。
4.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
捌、 甄選成績公告及複查
1、 成績公告
請逕至本校「教師甄選報名系統」-「線上報名系統」-修改與補列印區自行查詢,不另以書
面或個別通知。
(1) 初試成績:於 114 年 3 月 25 日(星期二)14:00 前於本校「教師甄選報名系統」公告。
(2) 複試成績:於 114 年 4 月 1 日(星期二)14:00 前於本校「教師甄選報名系統」公告。
7
2、 成績複查
請至本校「教師甄選報名系統」-「最新公告」下載成績複查申請表並簽名完成後,掃描成
PDF 檔於複查期限內 email 至本校指定電子郵件信箱提出申請,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
理。。
(1) 初試成績之複查請於 114 年 3 月 25 日(星期二)15:00 前 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如複查成績更正後達複試成績標準者,得增額參加複試。
(2) 複試成績之複查請於 114 年 4 月 1 日(星期二)15:00 前 e-mail 至
3、 成績複查僅限於成績加總計算,不得要求重新閱卷、申請閱覽、複製試卷或提供相關委員資
料。
玖、 錄取榜示:在本校首頁-最新消息公告,請自行查閱。
1、 參加複試名單:114 年 3 月 25 日(星期二)17:00 前於本校首頁-最新消息公告。
2、 正式教師甄選錄取名單:於 114 年 4 月 2 日(星期三)17:00 前於本校首頁-最新消息公告。
3、 甄選合格人員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送請校長聘任。
拾、錄取報到及聘任事宜
1、 錄取人員應於 114 年 4 月 7 日(星期一)9:00 至 10:00 檢具全部學經歷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
辦理報到,逾期報到以棄權論,如係現職人員須另繳交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
(附件三),否則視同放棄,不予聘任,以上情形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2、 錄取人員請於報到後一個月內,至人事室繳交最近一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
健康檢查報告(含 X 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患有法定或其他妨礙教學之傳染病、或未依本校
作業時限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均得註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3、 各項證件如有不實,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各種證明文件如涉及刑責,由應
試者自行負責。
4、 本校於 114 學年度如需聘用代理教師時,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得由本次甄選該科備
取人員中,依學校需求擇優聘用。
拾壹、對於本次教師甄選有任何疑義,請撥申訴專線電話:(03)5745892 轉 330、331。申訴時,應述明
下列事項(未具名申訴一律不予受理):
1、 應試人員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報考類科、准考證號。
2、 申訴事實。
3、 申訴理由:應述明教師甄選不當之具體及證據。
4、 請求事項。
5、 年、月、日。
拾貳、考試期間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依新竹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或上課延後舉行,致上述日程需作
變更時,皆於本校網站公告周知,應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甄選作業如有補充說明事項,亦
隨時於本校網站公布,敬請留意。
拾參、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應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之。
8
附則
1、 非應屆尚未依規定年限連續服務期滿公費教師及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公費教師,若
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撤銷原分發,並於 114 年 7 月 31 日前向原師資
培育機構申請異動及償還公費,始予聘任。
2、 服法定役男或替代役男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學校辦理報到者,其
錄取資格均予保留。保留錄取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凡逾期
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3、 應考人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暨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
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
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
應試者自行負責。
4、 經甄選錄取應聘者,本校依學校整體發展及需求考量,由學校指派兼任行政職務、導師或協助校
務相關工作等內容,不得拒絕。
5、 經甄選錄取者,須同意本校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查證,如經查證登
記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者,均予取消錄取資格。
6、 經甄選錄取者,請於報到後一個月內繳交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健
康檢查報告,未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予以取消錄取資格。
7、 因應各項防疫措施,依相關規劃辦理,必要時可視實際需要公告於網站。
教師法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1、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3、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4、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5、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
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6、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7、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8、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
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
9、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0、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1、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
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
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
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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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
必要。
2、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3、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4、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5、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
聘。
第 16 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
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1、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2、 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
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第 18 條
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
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
六個月至三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
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
第 1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
1、 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2、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條第一項情形者,於該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其他學校不得聘任其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
解聘。
前二項已聘任之教師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
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非屬依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應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解聘。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3 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1、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2、 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3、 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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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
免職:
1、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4、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5、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6、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7、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8、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9、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
大。
10、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
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1、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2、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3、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
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
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
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
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
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
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
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
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
專任教育人員。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加害人,指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觸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有本法第二十
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犯罪時年齡為十八歲以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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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 114 學年度第一次正式教師甄選複試
教師教學生涯規劃表
一、 參加複試者務必填妥下列表格內容並簽名,本表請以純文字敘述,以一頁為限,為利於委員參
閱,請務必列點說明。
二、 複試報到請攜帶本表簽名正本 1 份、影本 8 份,正本及佐證資料請隨身攜帶,供委員參閱,若有
與事實不符之情事,經查屬實,取消錄取資格。
報考類科: 科 姓名:
准考證號碼:
複試序號
(由委員填寫)
教
學
方
面
曾經歷之職務及個人教學生涯特色、活動說明
未來至本校之行政工作及教學生涯規劃
(請說明個人教學生涯中於教學上之創新與成
果)
(請說明未來至本校任教後 1.有意願發展的
特色或彈性課程項目;2.如何推廣自身領域
雙語課程)
行
政
方
面
(請說明個人生涯中曾任行政職務:主任、組
長、副組長、導師之經歷與建樹)
(請說明未來至本校任教後有意願挑戰的行
政職務:主任、組長,並說明行政願景)
校
園
公
共
服
務
方
面
(請說明個人於教學及行政以外之公共服務,
如:指導社團、競賽、擔任召集人、課發委
員、課程小組、教評委員……)
(請說明未來至本校任教後有意願長期帶領
的社團、校隊與指導競賽之項目)
個
人
榮
譽
事
項
(如:通過 CEFR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之各項英語檢定、各項本土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個人
學科成就、獲獎證明、資訊相關證照及報考科目相關之證照……)
備註:撰寫時請務必先刪除括號內說明。
簽名:
(確認上述經歷屬實,若錄取後可依規劃說明執行)
12
附件二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____________報名參加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 114 學年度第一次正式教師
甄選,已詳閱簡章內容,茲切結下列事項:
一、 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時發現
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項成績無效。各階段甄選後榜示前
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在聘期中發現者,願無
條件解聘並繳回已領之薪津;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一)具教師法第 19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五)自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各階段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國外學歷採
認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八)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者。
二、如於簡章所訂期限無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願無異議放棄錄取及聘任資格,並放棄
法律抗辯權。
三、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無法於報到時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證明書或
同意書者,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並放棄法律抗辯權。
此 致
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
切 結 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
1
4
年
月
日
13
附件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學校名稱)
離職同意書
本校教師____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應
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 114 學年度第一次正式教師甄選錄
取,同意其自 114 年 8 月 1 日離職生效。
此致
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
校長
(機關印信)
中
華
民
國
1
1
4
年
月
日
14
附件四
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 114 學年度第一次正式教師甄選
複試報名資料自我檢核表
准考證號:
甄選科目:
以下檢核完成,請打勾:
★已備妥複試現場報名當天需繳驗之各項資料:
請備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1.複試報名資料自我檢核表(附件四)
□2.報名表(登錄本校教師甄選報名系統後下載列印並簽名)。
□3.准考證(登錄本校教師甄選報名系統後下載列印)。
□4.「教師教學生涯規劃表」(正本簽名1份、影本8份)(附件一)
□5.報名切結書(附件二)。
□6.國民身分證(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謄本佐證)。
□7.大學以上學歷證件。
□8.甄選類科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請依簡章第肆點規定檢附)。
□9.經歷證明文件(教師成績考核書、離職(服務、在職)證明書或聘書
等,無則免附)。
□10.雙語能力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11.身心障礙手冊(需有效期限內,無則免附)。
□12.特教學分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13.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無則免附)。
提醒:「教師教學生涯規劃表」之佐證資料請自行備妥攜帶,無需查驗。
15
附表一
一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