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 114 學年度第 3 次正式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貳、甄選教師科別及名額:
科別
缺額
備取名額
備註
歷史科
1
由本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決議依序
增列若干名為備
取人員,備取人
員以補足本次甄
選缺額為限。
凡經錄取人員不得拒絕下列
事項,否則不予聘任:
1.教師兼職行政職務至少 3 年。
2.擔任錄取科目教學活動與學生競賽培訓指
導老師。
3.正取教師初聘之聘期自 114 年 8 月 1 日起
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4.本校有附設進修部,須配合日間部、進修
部合併排(授)課。
5.照顧服務科:應具以下資格:大學(含)以
上具有護理科或照顧服務科相關學歷及照
護實務專業背景。(含教育部認可之國外
大學校院),並具備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
書,有教學實務尤佳。
6.依據「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教職員敘
薪辦法
第五條 初任教師職前年資於曾任其他公私
立學校且合於採認之年資,最高得採計 10
年。
地理科
1
公民與社會科
1
物理科
1
化學科
1
生物科
1
地球科學科
1
輔導科
1
特殊教育科
【身心障礙類
(組)】
1
幼兒保育科
1
照顧服務科
1
資料處理科
1
會計事務科
1
資訊科
1
電子科
1
電機科
1
餐飲管理科
2
本土語文
閩南語文專長
1
參、公告日期、地點及方式:
一、日期:114 年 6 月 25(星期三)至 114 年 6 月 29 日(星期日)止。
二、公告地點及方式:
(一)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s://personnel.k12ea.gov.tw/tsn/index/NewsShow.aspx?f=FUN201003161118253V1】
。
(三)1111 人力銀行【
(四)104 人力銀行【
(五)本校網站【
肆、報名資格條件:
2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持有甄選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且在有效期間者(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 )。
(二)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暫准報名:
1.各該教育階段、類科合格教師證書正在申辦中,或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
師資格考試並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11 條規定(需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者,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得以切結書方式暫准報名。
2.已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尚在辦理加註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參加教
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
認定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等相關可資證明文件,並切結於 114 年 9 月 30 日前能
取得加註其他任教學科合格教師證書者,暫准報名,但以報考加註其他任教學科之科
別為限。
3.已取得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中等學校教育階段」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並切結於 114 年 9 月 30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暫准報
名,但以報名修畢「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課程之科別為限。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一)具教師法第 19 條規定,不得聘任為教師情形。
【如後法令節錄所示】
。
(二)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第 33 條規定,不得擔任教育人員之情事。
【如後法令
節錄所示】
。
(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三、凡未符合報名資格而報名者,如涉及刑責應自負法律責任。如於報名時本校未及時發現
或持偽造證明文件,嗣後於本校錄取聘任後亦應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之。
伍、報名方式、日期時間: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線上報名;不受理現場或通訊報名。
二、網路線上報名日期及時間:114 年 6 月 25 日(星期三)至 114 年 6 月 29 日(星期日)
止,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s://www.kfsh.hc.edu.tw)連結之線上報名系統
( 網址:https://forms.gle/FgsYPQmLFTcpczPc6),依網路線上報名系統指示及說明
詳細登錄各項資料。
三、上傳相關證明文件:文件資料均需以「正本」清晰(彩色)掃描上傳送審。繳附之各項
表件證明文件如有不實、偽造或變造等情事,一經查證屬實,錄取無效。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謄本佐證)
。
2.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者,須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
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證明之學位證書)
。
3.甄選類科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尚未取得甄選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請檢附(1)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2)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證明(3)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合格證明等
3 項)。
4.特教學分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
5.本土語文檢定中高級認證證書(無則免附)
。
6.全民英語檢定中高級認證證書(無則免附)
。
3
7.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須至 114 年 8 月以後,無則免附)。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最近 3 個月內)
(2)92 年 8 月 1 日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
法」第 34 條及第 37 條第 4 款所認定脫離教學工作之教師,應檢附服務證明書或
離職證明書。
(3)報名切結書(切結無報考消極資格及其他事項,自本校「教師甄選線上報名系
統」下載列印、簽名後掃瞄上傳)。
陸、甄選日期、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114 年 7 月 1 日(星期二)
08:00-08:30 報到
08:30-08:40 各學科筆試測驗說明
08:40-10:10 各學科筆試
10:20-試教、實作及面試
二、報到地點: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綜合大樓四樓大會議室(地址:新竹市光復路二段
153 號)
三、考試地點: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試場位置及時間分配等資料,於報到時現場公
告。
柒、甄選方式及配分比例:
一、甄選方式、分數比例、筆試、試教及實作教材版本、範圍:
科別
方式
總成績配分
比例
項目
考試範圍內容說明
歷史科
筆試
30%
範圍
三民 高中範圍(全)
試教
(含學科專業口試)
40%
教材
版本
三民 高中歷史 1-3 冊
面試
30%
教學、班級經營、行政經歷、專長及
相關經歷
地理科
筆試
30%
範圍
龍騰 高中範圍(全)
試教
(含學科專業口試)
40%
教材
版本
龍騰 高中地理第一冊
面試
30%
教學、班級經營、行政經歷、專長及
相關經歷
公民與社會科
筆試
30%
範圍
三民 高中範圍(全)
試教
(含學科專業口試)
40%
教材
版本
三民 高中公民與社會(全)
面試
30%
教學、班級經營、行政經歷、專長及
相關經歷
4
物理科
筆試
30%
範圍
翰林 高中物理(全) + 選修
物理 I-V
試教
(含學科專業口試)
40%
教材
版本
翰林 高中物理(全) + 選修
物理 I-V
面試
30%
教學、班級經營、行政經歷、專長及
相關經歷
化學科
筆試
30%
範圍
南一 高一化學(全)+高二選
修化學 I II+高三選修化學
III IV
試教
(含學科專業口試)
40%
教材
版本
南一 高一化學(全)+高二選
修化學 I II+高三選修化學
III IV
面試
30%
教學、班級經營、行政經歷、專長及
相關經歷
生物科
筆試
30%
範圍
南一 生物全+選修生物 I-
IV
試教
(含學科專業口試)
40%
教材
版本
南一 生物全 + 選修生物
I、II、IV
面試
30%
教學、班級經營、行政經歷、專長及
相關經歷
地球科學科
筆試
30%
範圍
泰宇 高中地球科學(全)
試教
(含學科專業口試)
40%
教材
版本
泰宇 高中地球科學(全)
面試
30%
教學、班級經營、行政經歷、專長及
相關經歷
輔導科
筆試
30%
範圍
學科專業知能
試教
(含學科專業口試)
20%
教材
版本
1. 翰林 國中輔導
2. 幼獅 高中高職生涯規劃
實作
20%
諮商演練
面試
30%
教學、班級經營、行政經歷、專長及
相關經歷
特殊教育科
【身心障礙類
(組)】
筆試
30%
範圍
特殊教育專業
試教
(含學科專業口試)
40%
教材
版本
特殊需求領域-學習策略、
社會技巧
面試
30%
教學、班級經營、行政經歷、專長及
相關經歷
5
幼兒保育科
筆試
30%
範圍
家政概論及家庭教育
試教
(含學科專業口試)
20%
教材
版本
台科大(下) 家政概論
實作
20%
教具製作
面試
30%
教學、班級經營、行政經歷、專長及
相關經歷
照顧服務科
筆試
30%
範圍
學科專業知能
試教
(含學科專業口試)
20%
教材
版本
樂齡活動設計
實作
20%
照顧技術
面試
30%
教學、班級經營、行政經歷、專長及
相關經歷
資料處理科
筆試
30%
範圍
旗立 數位科技概論及應用
試教
(含學科專業口試)
20%
教材
版本
旗立 數位科技概論及應用
實作
20%
OFFICE 應用
面試
30%
教學、班級經營、行政經歷、專長及
相關經歷
會計事務科
筆試
30%
範圍
啟芳 會計學一~四冊
試教
(含學科專業口試)
40%
教材
版本
啟芳 高中會計(全)
面試
30%
教學、班級經營、行政經歷、專長及
相關經歷
資訊科
筆試
30%
範圍
台科大 電子學、基本電
學、C 語言、微處理機、數
位邏輯
試教
(含學科專業口試)
20%
教材
版本
台科大 電子學
實作
20%
C 語言程式設計
面試
30%
教學、班級經營、行政經歷、專長及
相關經歷
電子科
筆試
30%
範圍
台科大 電子學、基本電
學、C 語言、微處理機、數
位邏輯
試教
(含學科專業口試)
20%
教材
版本
台科大 電子學
實作
20%
電子電路製作
6
面試
30%
教學、班級經營、行政經歷、專長及
相關經歷
電機科
筆試
30%
範圍
台科大(上)(下) 電子學、
電工機械、基本電學
試教
(含學科專業口試)
20%
教材
版本
台科大 電工機械
實作
20%
工業配線
面試
30%
教學、班級經營、行政經歷、專長及
相關經歷
餐飲管理科
筆試
30%
範圍
全華 專一觀光餐旅業導論
試教
(含學科專業口試)
20%
教材
版本
廣懋 餐飲服務技術(下冊)
實作
20%
(一)中餐組
中餐烹飪葷食丙級術科試題
廚師服需自備
(二)飲調組
餐飲服務技術餐桌擺設與飲
料調製丙級術科
外場實習服需自備
面試
30%
教學、班級經營、行政經歷、專長及
相關經歷
本土語文
閩南語文專長
筆試
30%
範圍
學科專業知能
試教
(含學科專業口試)
40%
教材
版本
真平 閩南語文(全一冊)
面試
30%
教學、班級經營、行政經歷、專長及
相關經歷
二、成績計算:以總成績(各項成績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 2 位),依序排定名次擇優錄取。總
成績相同時,身心障礙者優先排序。總成績相同時比序順位為:1.試教。2.
實作。3.筆試。4.面試。
捌、錄取榜示:本校網站公告,請自行查閱。
甄試錄取暨擬聘任名單:114 年 7 月 2 日(星期三)18:00 前公告。
玖、甄試完成後按甄選結果造冊,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並
擇優若干名為備取人員;惟總成績未達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之錄取標準者,經本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不足額錄取或從缺。
拾、正取人員報到:
一、甄選錄取者應於114年7月7日(星期一)上午10:00-12:00,攜帶全部學經歷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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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應聘,逾時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遞補。如證件正本
與影本不符者,註銷錄取資格。
二、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最近三個
月內胸部 X 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至遲於114年7月31日前繳交),如未繳交,註
銷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遞補人員以補足同類科本次甄選名額為限。
拾壹、其他注意事項:
一、114 學年度本校如需再次聘用各科代理、代課教師,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同意,得
由本次教師甄選名單,依教學需求擇優聘用。
二、經本校錄取擬予聘任之教師,如有資格不符或證件有不實、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
法辦理敘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聘離職,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如涉及
刑責應負相關刑事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三、經本校錄取擬予聘任之教師無法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範,於 114 年 9 月 30 日前取得
合格教師證書者,不予聘任。
四、本校校內停車位有限,自行開車者請將車輛停至學校對面的赤土崎停車場。
拾貳、報名、考試期間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依新竹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或上課延後舉行,延
後時間於本校網站公布;或因應重大疫情所需,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皆於本校網
站公告周知,應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甄選作業如有補充說明事項,亦隨時於本校網
站公布,請逕行查閱不另行通知。
拾參、應試人員對於本次教師甄選如有任何疑義,得以電洽或書面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訴。申
訴專線電話:
(03)5753598;或函本校申訴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申
訴時,應述明下列事項(未具名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
:
一、應試人員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報考類科、准考證號。
二、申訴事實。
三、申訴理由:應述明教師甄選不當之具體事由及證據。
四、請求事項。
五、年、月、日。
◎ 附則:
一、應考人員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
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
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實習教師在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前,尚無具備加註他科登記資格條件及參加他科教師甄
選之資格。
【法令節錄】
一、 教師法(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十四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8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
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
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
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
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
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
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十五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
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第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
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條第一項情形者,於該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其他學校不得聘任其為教師;
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
前二項已聘任之教師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
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非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應依第十四條
或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解聘。
9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
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
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
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
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
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
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
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三、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 2 條(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加害人,指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觸犯刑法或其特別法
之罪,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犯罪時年齡為十八歲以上之人。。
四、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
第五條 已取得本法第七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中等學校類科其他專門課程
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並造具名冊送中央主
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已取得本法第七條國民小學類科合
格教師證書,並修畢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民小學類科特定領域專長專門課程者,得準用前項
規定辦理。特殊教育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合格教師,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