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 113 學年度第一次正式教師甄選簡章
新竹市政府 113 年 3 月 5 日府教學字第 1130041185 號函
壹、 依據
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
貳、 甄選類科及名額
科別
正取
名額
備取名額
複試
名額
參加複試名額說明
高中
部教
師兼
主任
國文科或英文科或
數學科或歷史科或
地理科或生物科或
物理科或化學科或
公民與社會科或
地球科學科或
音樂科或美術科或
藝術生活科或
家政科或生活科技科或
資訊科技概論科或體育科
2
由本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決議依序
增列若干名為備
取人員,備取人
員以補足本次甄
選缺額為限。
10
1. 依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 如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複 試 報
名 手 續 者 , 不
予遞補。
2. 初 試 同 分 者 增
額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備註
1. 錄取人員應於本校兼任主任,或依學校需求兼任行政職務。
2.
錄取人員應遵守本簡章及本校教師聘約。
※本次甄選公告相關考生訊息,均以准考證號為準,以保障考生個人資訊安全。
參、 公告方式
1、 公告時間:自市府核准日起至 113 年 3 月 18 日止於下列網站公告本簡章
(1) 新竹市教師人力系統(https://www.hc.edu.tw/job/)
(2) 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3) 本校網站首頁 (https://www.cksh.hc.edu.tw/nss/p/index)
2、 甄選日程簡表如下
日期
事項
備註
自市府核准日起
公告簡章
113年3月8日(五)
至3月18日(一)
初試報名及繳費
報名時間:113年3月8日(五)至
3月18日(一)每日9:00-12:00及
13:00-16:00
113年3月25日(一)
公告參加複試名單
於本校首頁-最新消息公告
2
日期
事項
備註
113年3月30日(六)
複試報名、繳費及口試
依公告指定時間報名及口試
113年4月1日(一)
公告複試成績
於本校首頁-最新消息公告
複試成績複查
當日16:00前
113年4月2日(二)
公告正式教師甄選錄取名單
當日17:00前
於本校首頁-最新消息公告
113年4月3日(三)
正式教師甄選錄取人員報到
當日9:00至10:00
請至本校人事室辦理
肆、 報名資格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
法第 19 條情事及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始得報考。
2、 甄選教師,應持有報考甄選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已取得合格教師書之非
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
3、 報考者如為下列之一身分者,並應符合各該項條件:
(1) 持有與所報考甄選科別相同之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或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
要實施後,持有符合教育部「高中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附表一)對應甄選科別
之「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合格教師證書。
(2) 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檢附實習教師證書、當年度資
格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修習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並切結於 113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
師證書者,暫准報名,但以報考參加實習之科別為限。
(3) 已取得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並已修畢中等學校教
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報名
類科之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 113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
報名,但以報名修畢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課程之科別為限。
(4) 已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擬以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參加教
師甄選者,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課程認定證明
書、專門科目學分表及 113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但以報名辦理加科登記科別為限。
(5) 參加 113 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檢附檢定考試及格成績通知單、師資職前教育證
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並切結於 113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暫准
報名,但以報考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之科別為限。
4、 認同本校設校理念者
(1) 注重學生全人發展,鼓勵學生關懷社會。
(2) 尊重教師專業自主,確保學生學習權益。
(3) 認同家長對學校教育的參與,促進家長會的健全發展。
(4) 落實校園民主,提倡學生自治。
(5) 不設資優班,注重個別差異的輔導。
3
(6) 教學方法注重啟發、理解及實際體驗,並鼓勵創意。
(7)
教學正常化,評量多元化,五育並重,鼓勵主動學習,不作班級間排名比較。
5、 凡未符合報名資格而報名者,如涉及刑責應自負法律責任。如於報名時本校未及時發現或持
偽造證明文件,嗣後於本校錄取聘任後亦應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之。
伍、 初試報名時間及方式:本次甄選分初試及複試二階段報名(初試錄取始得參加複試)
1、 初試報名時間:
113 年 3 月 8 日(星期五)至 113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一)每日上午 9:00 至 12:00 及 13:00 至
16:00。
2、 初試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
3、 初試報名費用:現場繳交報名費新臺幣 200 元。
4、 初試報名應繳附下列表件:
(1) 請攜帶下列各項證明文件正本,並繳交 A4 影本 1 份留存本校備查(「學校行政工作企
劃書」為正本 6 份),正本驗畢後歸還。繳附之各項表件證明文件如有不實、偽造或變
造等情事,一經查證屬實,錄取無效。初試報名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
費。
1. 初試報名資料自我檢核表(附件一)。
2. 報名表(附件二)。
3. 准考證(附件三)。
4. 「學校行政工作企劃書」6 份(詳如簡章第柒點內容說明)。
5. 報名切結書(附件四)。
6.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謄本佐證)。
7. 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外國學歷應加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之證明,教育專
業科目及專門科目需達教育部規定標準)。
8. 甄選類科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證明及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合格證明、專長科目認定證明書)。
9. 經歷證明文件(如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離職(服務、在職)證明書、聘書、兼任行
政職務證明、敘獎令等)(可供積分審查之證明文件皆可,詳見附件六-教師甄選資
格審查積分表)。
10.身心障礙手冊(需有效期限內,無則免附)。
11.特教學分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12.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無則免附)。
13.初試報名委託書(如委託他人辦理報名者請檢附)(附件九)。
(2) 身心障礙應考人員特殊需求申請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應考人員,如有考試特殊需求者,應於初試、複試報名期限
內,事先提出申請,以利事先審核及安排。
2. 請填寫「身心障礙應考人員服務申請表」(附件八),並附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須
在有效期限),於報名期限內 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並請來電本校人事室確
認收件(電話:03-5745892 分機 330、331),由本校視個別情形審核後,將實際服務
方式通知應考人。
5、 初試審查時間地點:
考試項目
時間
地點
備註
初試
(進行「學經歷審查」
及「學校行政工作企
劃書」審查)
113 年 3 月 19
日(星期二)起
審查地點:
本校第一會
議室
「學校行政工作企劃書」於初
試報名時繳交,審查當日應考
人毋須到場。
4
陸、 複試甄選日期、時間及地點
1、 錄取進入複試人員名單 113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公告於本校首頁最新消息。
2、 複試報名:
(1) 複試報名時間:
113 年 3 月 30 日(星期六)應考人員請依本校公告之指定時間報到(請攜帶身分證應
試),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口試。
(2) 複試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
(3) 複試報名費用:現場繳交報名費新臺幣 500 元。
(4) 複試考場:
試場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於 113 年 3 月 29 日(星期五)17:00 前於本校首頁最新消息公
告。
3、 複試時間地點:
考試項目
時間
地點
備註
口試
113 年 3 月 30
日(星期六)
依本校公告
試 場 地 點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於
113 年 3 月 29 日(星期五)17:00
前於本校首頁最新消息公告。
柒、 甄選方式及成績配分比例相關事宜
1、 初試—積分審查及行政工作企劃書(占總成績 30%):
依成績高低錄取 10 人參與複試。
項目
內容
總分
備註
學經歷審查
(40%)
詳見教師甄選資格審查積分表(附件六)。 100 1.「學經歷審查」與
「學校行政工作企
劃書」均以 100 分
評定,再分別乘以
40%及 60%後,兩項
加總即為積分審查
總分。
2.學校行政企劃書評
分標準,由本校訂
定之。
學校行政工作
企劃書(60%)
格式如備註,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1. 教學、教育理念。
2. 專長及興趣。
3. 曾任主任、組長資歷或擔任導師之
工作實務。
4. 經歷及成果。
5. 選擇本校的原因及個人職涯規劃。
6. 未來行政經營規劃及要如何當好建
功高中的主任。
100
備註:
1. 年資計算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未滿 1 學年者不計分。
2. 檢附證明係「高中部」或「國中部」教師者,始予計分。
3. 「學校行政工作企劃書」格式採 A4 大小、直式橫書、標楷體 14 號字型、行距 20pt
為原則,內容總頁數至多 20 頁,含附件不得超過 40 頁(另加封面、目錄,不附著
作),雙面列印,1 式 6 份,勿膠裝,整份企劃書以長尾夾於左上角固定。
2、 複試—口試(占總成績 70%):
口試內容
依教育理念、行政工作經驗、領導、溝通、協調能力、儀容舉止、表達
能力、實務經驗、服務抱負、思考創意、教學熱忱、發展潛力及專業表
現等項目。
備註
1.應考人員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應試。
2.口試順序依本校公告之指定時間進行。
3.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 3 次未到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5
3、 成績計算方法: 總成績 = 初試(30%)+ 複試(70%),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80 分時,不予錄
取。總成績相同時,錄取順序如下:
1. 複試(口試)。
2. 初試(積分審查及行政工作計畫書)。
3. 修習特教 3 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 54 小時以上者。
4.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
捌、 甄選成績公告及複查
1、 成績公告
113 年 4 月 1 日(星期一)15:00 前於本校首頁-最新消息公告,不另以書面或個別通知。
2、 成績複查
113 年 4 月 1 日(星期一)16:00 前填寫複查成績申請表(附件七)並簽名完成後,掃描成 PDF 檔
於複查期限內 email 至本校指定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提出申請,以一次為
限,逾期不予受理。。
3、 成績複查僅限於成績加總計算,不得要求重新閱卷、申請閱覽、複製試卷或提供相關委員資
料。
玖、 錄取榜示:在本校首頁-最新消息公告,請自行查閱。
1、 正式教師甄選錄取名單:於 113 年 4 月 2 日(星期二)17:00 前於本校首頁-最新消息公告。
2、 甄選合格人員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送請校長聘任。
拾、錄取報到及聘任事宜
1、 錄取人員應於 113 年 4 月 3 日(星期三)9:00 至 10:00 檢具全部學經歷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
辦理報到,逾期報到以棄權論,如係現職人員須另繳交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
(附件五),否則視同放棄,不予聘任,以上情形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2、 錄取人員請於報到後一個月內,至人事室繳交最近一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
健康檢查報告(含 X 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患有法定或其他妨礙教學之傳染病、或未依本校
作業時限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均得註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3、 各項證件如有不實,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各種證明文件如涉及刑責,由應
試者自行負責。
拾壹、對於本次教師甄選有任何疑義,請撥申訴專線電話:(03)5745892 轉 330、331。申訴時,應述明
下列事項(未具名申訴一律不予受理):
1、 應試人員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報考類科、准考證號。
2、 申訴事實。
3、 申訴理由:應述明教師甄選不當之具體及證據。
4、 請求事項。
5、 年、月、日。
拾貳、考試期間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依新竹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或上課延後舉行,致上述日程需作
變更時,皆於本校網站公告周知,應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甄選作業如有補充說明事項,亦
隨時於本校網站公布,敬請留意。
拾參、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應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之。
6
附則
1、 非應屆尚未依規定年限連續服務期滿公費教師及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公費教師,若
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撤銷原分發,並於 113 年 7 月 31 日前向原師資
培育機構申請異動及償還公費,始予聘任。
2、 服法定役男或替代役男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學校辦理報到者,其
錄取資格均予保留。保留錄取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凡逾期
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3、 應考人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暨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
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
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
應試者自行負責。
4、 經甄選錄取應聘者,本校依學校整體發展及需求考量,由學校指派兼任行政職務、導師或協助校
務相關工作等內容,不得拒絕。
5、 經甄選錄取者,須同意本校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查證,如經查證登
記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者,均予取消錄取資格。
6、 經甄選錄取者,請於報到後一個月內繳交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健
康檢查報告,未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予以取消錄取資格。
7、 因應各項防疫措施,依相關規劃辦理,必要時可視實際需要公告於網站。
教師法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1、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3、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4、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5、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
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6、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7、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8、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
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
9、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0、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1、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
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
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
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7
1、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
必要。
2、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3、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4、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5、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
聘。
第 16 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
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1、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2、 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
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第 18 條
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
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
六個月至三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
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
第 1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
1、 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2、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條第一項情形者,於該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其他學校不得聘任其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
解聘。
前二項已聘任之教師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
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非屬依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應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解聘。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3 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1、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2、 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3、 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8
4、 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
免職:
1、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4、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5、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6、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7、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8、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9、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
大。
10、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
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1、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2、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3、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
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
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
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
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
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
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
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
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
專任教育人員。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加害人,指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觸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有本法第二十
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犯罪時年齡為十八歲以上之人。
9
附件一
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 113 學年度第一次正式教師甄選
初試報名資料自我檢核表
准考證號:
甄選科目:
以下檢核完成,請打勾:
★已備妥初試現場報名當天需繳驗之各項資料:
請備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1.初試報名資料自我檢核表(附件一)。
□2.報名表(附件二)。
□3.准考證(附件三)。
□4.學校行政工作企劃書(6份)。
□5.報名切結書(附件四)。
□6.國民身分證。
□7.大學以上學歷證件。
□8.甄選類科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尚未取得甄選類科合格教師證書
者,請視實際狀況需要檢(加)附實習教師證書、檢定考試及格成績
通知單、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並附113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
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
□9.經歷證明文件(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離職(服務、在職)證明書或聘
書等)。
□10.身心障礙手冊(需有效期限內,無則免附)。
□11.特教學分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12.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無則免附)。
□13.初試報名委託書(如委託他人辦理報名者請檢附)(附件九)。
10
附件二
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 113 學年度第一次正式教師甄選報名表
准考證編號:
甄 選 科 目
部別
:
□高中
應 考 人 姓 名
科目: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詳 細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手機: 公: 宅:
現
職
教
師
( 實 習 )
證
書
種
類
及
科
別 登
記
機
關 登 記 日 期 證
書
字
號
學
歷
級別
學 校 名 稱
科系組
修業起迄年月日
大
學
年 月 至 年 月
碩
士
年 月 至 年 月
博
士
年 月 至 年 月
經
歷
曾服務之學校/
曾擔任之職務
職 稱
到 職
年月日
卸 職
年月日
曾服務之學校/
曾擔任之職務
職 稱
到 職
年月日
卸 職
年月日
1
4
2
5
3
6
與本校教職員關係,請務必照實填寫:
□是 □否 有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在本校服務。 姓名:
關係:
□是 □否 曾為本校實習教師,請列出您的實習輔導教師姓名。 姓名:
□是 □否 曾與本校同仁有實際授課、輔導之師生關係或同班同學關係。姓名:
關係:
填表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身心障礙資格
□無 □有
繳 驗 證 件
□報名表
□准考證
□學校行政工作企劃書 1 式 6 份
□切結書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學歷證件
□教師證書
□經歷證明
□身心障礙手冊
□特教學分證明文件
□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初試報名委託書
□其他____________
審 證 核 章
初審:
複審:
繳費:
11
附件三
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 113 學年度第一次正式教師甄選
准 考 證
姓 名:
請
貼
相
片
甄選部別
□高中部
甄選科目
准考證
編 號
注
意
事
項
1. 除准考證編號外,其餘由應考人自行填寫。
2. 請黏貼個人近 3 個月內彩色脫帽照片。
3. 無准考證不得入場,甄選當日需出示。
※報到時間:113 年 3 月 30 日(星期六)依公告指定時間報到。
試
場
規
則
1. 請依現場工作人員指示前往各試場應考。
2. 序號未到者請在考生休息室等候叫號,結束應考者請依指示離開。
12
附件四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____________報名參加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 113 學年度第一次正式教師
甄選,已詳閱簡章內容,茲切結下列事項:
一、 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時發現
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項成績無效。各階段甄選後榜示前
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在聘期中發現者,願無
條件解聘並繳回已領之薪津;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一)具教師法第 19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五)自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各階段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國外學歷採
認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八)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者。
(九)經「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登載列為不適任教師者。
(十)經查閱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者。
二、如於簡章所訂期限無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願無異議放棄錄取及聘任資格,並放棄
法律抗辯權。
三、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無法於報到時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證明書或
同意書者,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並放棄法律抗辯權。
此 致
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
切 結 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
1
3
年
月
日
13
附件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學校名稱)
離職同意書
本校教師____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應
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 113 學年度第一次正式教師甄選錄
取,同意其自 113 年 8 月 1 日離職生效。
此致
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
校長
(機關印信)
中
華
民
國
1
1
3
年
月
日
14
附件六
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 113 學年度第一次正式教師甄選資格審查積分表
※
佔積分審查分數之 40%,若篇幅不夠,請另行撰打書寫
報考科別:
准考證號:
姓名:
審查項目
加分額度
老師自
填分數
學校複
核分數
備註(報名時
提供正本核對)
學歷
博士
10 分
分
分
畢業證書
碩士
8 分
學士
3 分
教學
年資
(含代
理)
13 年以上
10 分
分
分
1.服務年資證明。
2.僅採計服務滿整學年
者。
3.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
仍 在 職 者 採 計 至
113.7.31。
10~12 年
8 分
7~9 年
6 分
4~6 年
4 分
1~3 年
2 分
行
政
經
歷
高中主任
(含秘書):
處(室)
處(室)
處(室)
處(室)
每滿一學年 8 分,
最高 40 分。
分
分
1.兼任行政職證明。
2.僅採計服務滿整學年
者。
3.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
仍在職行政職務者採
計至 113.7.31。
4.主任、組長分數可加
總,上限 60 分。
國中主任:
處(室)
處(室)
處(室)
處(室)
每滿一學年 6 分,
最高 36 分。
分
分
組長:
組長
組長
組長
組長
每滿一學年 5 分,
最高 30 分。
分
分
獎勵
紀錄
大功
5 分/次
分
分 1. 敘 獎 令 , 分 數 可 累
加,上限 20 分。
2.限 5 年內之獎勵紀錄
(108.2.1~113.1.31)。
小功
3 分/次
分
分
嘉獎
1 分/次
分
分
其他
額外
加分
項目
曾榮獲教育部教學卓越獎、教育部師鐸
獎、教育部創新教學獎、全國 SUPER 教師
獎、縣市級以上特殊優良教師,每項 3 分
分
分
1. 得獎證書或獎狀。
2. 上限 10 分。
備註 總分超過 100 分以 100 分計。
考生簽名
複
核
總
分
15
附件七
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 113 學年度第一次正式教師甄選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 考 人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甄
選
名
稱
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 113 學年度第一次正式教師甄選
甄選部別及科目
准 考 證 編 號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總成績
申 請 人 簽 章
聯絡電話
申請
日期
年 月 日
電子郵件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規定複查成績之期限內,以書面向本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
一次為限。
二、申請複查成績,請依簡章所訂複查時間進行複查,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複查成績
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複查非選擇題時,除漏閱或校核發
現有疑義者外,不重閱答案卷。
------------請-----------------勿-------------------撕-----------------開---------------
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 113 學年度第一次正式教師甄選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 考 人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甄
選
名
稱
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 113 學年度第一次正式教師甄選
甄選部別及科目
准 考 證 編 號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總成績
複查結果
(本欄應考人請勿填寫)
注意事項:
一、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複查非選擇題時,除漏閱或校核發
現有疑義者外,不重閱答案卷。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除「收件編號」及「複查結果」欄位外,其餘欄位由申請人自行填
妥。
16
附件八
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 113 學年度第一次正式教師甄選
身心障礙應考人服務申請表
姓名
准考證號碼
(由本校填寫)
性別
□男
□女
身分證字號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字號
部別及科別
考生應考服務項目(請依實際需求勾選)
試題
□提供放大2倍之試題
□報讀試題
答案卷 (卡) □以原答案卷(卡)放大之 A4影印本作答
□以 A4空白紙代替答案卷(卡)作答
試場安排
□試場安排在1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
考場提供輔具
□盲用電腦
□其他:
其他特殊需求
□ 有影響試場秩序之虞,須另安排座位
□ 其他:
自備輔具
□檯燈
□放大鏡
□擴視機
□點字機
□助聽器
□醫療器材
□其他:
(經檢查後使用)
17
附件九
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113學年度第一次正式教師甄選
初試報名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至貴校辦理 113 學年度第一次正式教師
甄選之初試報名表件繳交,茲委託 ,攜帶本人報名
表、身分證件、學經歷證件及其他應繳報名文件前往貴校繳交,以完
成報名程序,並證實報名表件所填之各項事項,均為委託人本人親自
填寫。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被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8
附表一
一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