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生涯發展之探討—以遷調介聘制度為例
服務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國立溪湖高級中學
作 者:林樹全、游源忠、邱東坡
E-mail:[email protected]
摘 要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我 國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師介聘制度的制定、實施現況與特
色、衍生問題等方面作探討,試圖對我國公
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制度提出建言,並
期使能對未來辦理教師介聘作業時,有所助
益與參考。
本文以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為其主要研究
範圍,因作者群係實際參與辦理該項工作人
員,故本研究以實證研究為主,輔以文獻分
析及案例分析研究,且參考專家學者著作、
期刊、論文、研討會,及教育主管機關相關
之座談會資料,並搜尋國內各相關網站,如
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中文期刊篇目索引
影像系統等,並參酌現行制度,綜合各方見
解,探討遷調制度之演進,再就現行教師介
聘制度之緣起與實施現況,解析其相關法令
規定及適用上衝突及困境,檢討利弊得失及
建議。
本研究分析發現,
97 年度國(公)立高級
中等學校教師介聘作業,介聘成功案例的科
類別數僅有
18 科。其中又以共同類科、少數
傳統職業類科及特教教師申請介聘者居多。
學校離市區越近教育資源越豐富的參加意願
越低,顯示學校自主性要求越高。進一步分
析申請調入教師服務學校所在與申請調出學
校所在縣市發現,一方面顯示有區域性,另
一方面可能是北部人口密集教師需求量高,
因前幾年教師甄選競爭激烈,造成於異鄉服
務想返鄉的教師數亦較高。另就申請介聘教
師個人資料比較顯示剛進入職場與求家庭安
定或有生涯規劃的教師,對教師建立遷調制
度的需求,應較資深教師要高,此狀況符合
一般正常社會現象。
由以上研究發現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一)
權衡教育資源分佈;
(二)兼顧教師工作權益與
學校教學安排及學生受教權益考量下,加以
妥適整併規劃介聘申請科別;
(三)介聘相關
法規更臻完備;
(四)介聘作業更公開透明;(五)
建立未報到處理機制。
關 鍵 字 :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遷 調 制
度 、 教 師 介 聘 、 介 聘 科 別 。
壹、緒論
一 、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教師甄選
(selection)、任用(Staffing)及遷
調
(transfer) 不 僅 是 人 力 資 源 連 續 (human
resource continuum)的一部份,而且必須配合
教師生涯需要、符合教職的潛在能力,及特
定學區可獲得的生涯路徑,才能找出「頂級」
(TOP-NOTCH)的教師,一般而言,這是一個
不斷循環成長的過程。如圖
1.1.1 所示,「人
力資源任用之運作循環」
(Human Resources
Staffing Function Cycle),這種工作分析(Job
Analysis)、招募,而後再進行甄選,調和新
進教師與學區之間最『適切』
(“match")的
需 求 , 並 促 進 分 配
(assignment) 後 的 評 價
(evaluation)成為教師發展(Staff Development)
(Smith, 1998: 110-1)。
圖 1.1.1:人力資源任用之運作循環 (Human
Resources Staffing Function Cycle)
教師甄選
Selection
教師發展
Staff Development
教師招募
Recruitment
工作分析
Job analysis
教師分配
Assignment
教師評價
Evaluation
人力資源任用之運作
2
目 前 美 國 教 師 遷 調
(elementary school
teacher transfer of U. S. A.)大致上可分為:教
師 分 配
(teacher assignment) , 及 教 師 甄 選
(teacher selection)。若教師曾與學區教師工會
(District Teachers' Union)與其教育委員會
(District Board of Education)簽訂共同擬定的
《協約》
(Agreement)時,教師可依約進行「教
師分配」
(teacher assignment)的遷調作業。
學校對於申請志願分配之教師,大都會將任
教年資列為優先考量的要件之一。如
Cabrillo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California(1991)考量
分配教師的基礎條件為:學區的師資供需、
教師資格、教師以往的經歷,及當上述
3 項
條件相同時,跨學區年資將成為考量的條件
之一。
我國國中小學教師遷調辦法之設立原係
臺灣省政府首創,而後因台北市及高雄市分
別升格為院轄市,教育部為求省市之間溝通
聯繫,以促進教育人員之流通,故於民國
71
年訂定《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甄選儲訓及遷
調辦法》
,此一全國性的遷調辦法,成為各省
市政府訂定教師遷調辦法的共同準則,並於
88 年 3 月修正發布全文 16 條並將名稱改為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
介聘辦法」
。依國民教育法各縣市為辦理現職
教師介聘之事宜,各自訂定「申請介聘縣內
他校服務作業要件」及臺灣省、福建省所屬
各縣市政府及台北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為
辦理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
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依「國民中小學校
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每年
訂定「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
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實施至今
已行之多年。
教育部考量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能比照國
中小教師之遷調制度,爰於
97 年 1 月 2 日修
正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賦予主管機關
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之法源後,教育
部中部辦公室參考「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
師儲訓及介聘辦法」
,旋即訂定「國立高級中
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及「國立高級中等學
校教師申請介聘作業要點」
,完成國立高級中
等學校教師介聘作業之各項法制程序,並於
本
(97)年 6 月初順利辦理完成我國高級中等
教育史上第一次的教師介聘作業。
本研究將就上述所提高級中等學校教師
介聘制度的制定、實施現況與特色、衍生問
題等方面作探討,試圖對我國高級中等學校
教師介聘制度提出建言,並期使能對未來辦
理教師介聘作業時,有所助益與參考。
二、研究範圍
本文以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為其主要研究
範圍,探討遷調制度之演進,再就現行教師
介聘制度之緣起與實施現況,解析其相關法
令規定及適用上衝突及困境,檢討利弊得失
及建議。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涵蓋教育行政與法治制度,有關
教育行政的研究途徑,約有六種,包括法規
研究途徑、制度研究途徑、個案研究途徑、
統計研究途徑、行為研究途徑和比較研究途
徑等;本研究從法規研究、制度研究、個案
研究為途徑。因作者群係實際參與辦理該項
工作人員,故本研究以實證研究為主,輔以
文獻分析及案例分析研究,且參考專家學者
著作、期刊、論文、研討會,及教育主管機
關相關之座談會資料,並搜尋國內各相關網
站,如教育部、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中
文期刊篇目索引影像系統等,參酌現行制
度,並綜合各方見解,再加以陳述演繹、分
析、歸納、予以完成。
貳、介聘制度發展經過
一、教師介聘制度緣起
(一)、背景說明:
3
教師介聘制度之建構係為提供現職教師
調校之平台,使教師能夠透過介聘之方式,
申請調任至居住地學校附近任教,以兼顧家
庭照顧,安定其生活,並減少學校辦理教師
甄選所耗費之人力、物力。茲以公立國民中
小學教師介聘已實施多年,而公立高級中等
學校卻因無介聘之法源,其教師調動僅能透
過公開甄選方式辦理。
(二)、修法目的:
為賦予主管機關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
教師介聘之法源,教育部爰於教師法修正草
案第
11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前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
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其
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
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茲因教師法修正草
案所牽涉層面廣闊,如欲完成修法程序勢必
曠日費時,爰於
97 年 1 月 2 日修正公布高級
中學法第
21 條及職業學校法第 11 條,正式
賦予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法源依據。
(三)、法源依據:
查高級中學法第
21條及職業學校法第11
條規定,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出缺時,得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辦理介聘後,由校長直接聘任。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之介聘,
得自行或聯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由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爰此即積極研
議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相關法制及作
業事宜。
二、教師介聘相關法令研訂經過
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於
97年1月2日
修正公布後,教育部邀集學者專家代表、教
師代表、家長代表、校長代表及各縣(市)
政府代表等,召開
10餘次會議,凝聚各界共
識後,於
97年4月29日完成訂定並公佈「國立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依上開辦
法第
3條規定,中部辦公室即組成教師介聘小
組,成員包括專家學者、行政代表、高中職
(含
特教
)校長、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等,合計51
人,擬訂「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
作業要點」草案,並於
97年5月16日正式發佈
該作業實施要點。
三、教師介聘作業辦理情形
欲申請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
聘,各校必須先經由學校教評會決議委託教
師介聘小組,另各縣市立學校尚須經主管機
關同意方得委託,參予國(公)立高級中等學
校介聘作業,以下就辦理介聘作業之申請條
件、程序及作業流程來說明(如圖
2.3.1)。
圖
2.3.1 本( 97)年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作業流程圖
1、申請作業
申請介聘教師須先進入網站登錄資
料,填寫登錄各項資料列印簽章後,備妥申
請表、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單及相關證明文
件,送學校人事室審查申請人資料。
4
2、審查作業
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申請人之申請
介聘條件及科別作成紀錄後,送人事室彙整
陳校長核章。直轄市立及各縣市立學校則須
將申請人資料連同清冊送至各主管機關審
查。完成主管機關審核作業後,應於規定期
間內,送承辦學校複核。
3、電腦作業系統設計
(1)申請介聘教師可以選擇一~二個縣市,並
最多選填
40 志願個學校。
(2)選填十所(含)以上學校,或達所申請介聘
縣市參加學校總數二分之一者,始得參加
多角調與互調作業。
(3)介聘作業按申請介聘教師積分高低,依下
列順序分階段辦理:
a、志願介聘學校單調,單調成功連帶開
缺供其他教師單調。
b、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
c、志願介聘學校互調。
(4)申請介聘教師申請積分相同時,應依年齡
(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
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
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由教師介聘小組以
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參、實施成果分析
今年參加介聘學校數計有
136 所國立高
級中等學校、
17 縣市所屬 70 所高級中等學
校,總計
206 所學校。申請介聘教師計有 1218
人,其中共同科目類教師
857 人,職業類科
教師
259 人,特教類教師 102 人。電腦分發
作業結果包含
18 類科;另單調者,計 16 組,
五角調者計
2 組,四角調者計 3 組,三角調
者計
1 組,互調者計 8 組,計有 114 位教師
達成介聘,達成率為
11.48%。另有 7 位教師
未完成報到,連帶影響
13 位教師無法報到。
一、委辦學校、缺額、申請概況分析
由表
3.1.1 整體分析參加學校特性可發
現,離市區越近教育資源越豐富的學校參加
意願越低,顯示學校自主性要求越高。
表 3.1.1:委辦學校、缺額、申請介聘統計表
其次由缺額變動析可發現介聘前後以台
北縣所在學校增加
5 位為最多,前幾名分別
為台東縣、苗栗縣、花蓮縣、雲林縣等。
最後由跨縣市申請介聘調入、調出比較
情形可看出在台北縣部分申請調入、調出的
人數多但差異不大,進一步分析申請調入教
師服務學校所在與申請調出學校所在縣市發
現,並無明顯往都會區流動驅勢,以教師服
務學校所在鄰近縣市居多,一方面顯示有區
域性,另一方面可能是北部人口密集教師需
求量高,因前幾年教師甄選競爭激烈,造成
學校委辦概況
委辦缺額
概況
本縣市申請介聘
他縣市
他縣市申請介聘
本縣市
縣 市
總數 委辦 百分比 原始 剩餘 變動 申請
成功
百分比 申請 成功 百分比
臺北縣
27
24 88.89%
1
6 + 5
140
19 13.57%
171
14
8.19%
宜蘭縣
11
7 63.64%
0
0
0
30 4
13.33%
24
4 16.67%
桃園縣
14
8 57.14%
0
0
0
40 6
15.00%
77
6
7.79%
新竹縣
4
3 75.00%
0
0
0
13 1
7.69%
44
1
2.27%
苗栗縣
10
9 90.00%
0
4 + 4
63
7 11.11%
16
3 18.75%
臺中縣
15
13 86.67%
0
0
0
59
6 10.17%
123
6
4.88%
彰化縣
18
14 77.78%
2
2
0
68
6 8.82%
116
6
5.17%
南投縣
10
9 90.00%
4
1
- 3
64 3
4.69%
47
6 12.77%
雲林縣
11
11 100.00%
1
3 + 2
87
6 6.90%
42
4
9.52%
嘉義縣
4
2 50.00%
0
1 + 1
17
4 23.53%
33
3
9.09%
臺南縣
19
12 63.16%
13
3 - 10
41
7 17.07%
96
17 17.71%
高雄縣
14
13 92.86%
4
1
- 3
33
4 12.12%
139
7
5.04%
屏東縣
12
10 83.33%
4
3
- 1
102
3 2.94%
41
4
9.76%
臺東縣
8
7 87.50%
0
7 + 7
43
11 25.58%
11
4 36.36%
花蓮縣
9
8 88.89%
0
3 + 3
33
5 15.15%
14
2 14.29%
澎湖縣
2
2 100.00%
1
2 + 1
6
1 16.67%
1
0
0.00%
基隆市
8
8 100.00%
4
2
- 2
52 4
7.69%
21
6 28.57%
新竹市
8
6 75.00%
0
0
0
15 1
6.67%
57
1
1.75%
臺中市
13
4 30.77%
2
0
- 2
4 1
25.00%
86
3
3.49%
嘉義市
8
5 62.50%
1
0
- 1
21 6
28.57%
73
7
9.59%
臺南市
10
5 50.00%
0
0
0
5 1
20.00%
56
1
1.79%
臺北市
40
13 32.50%
1
0
- 1
35
6 17.14%
174
7
4.02%
高雄市
23
10 43.48%
0
0
0
9
2 22.22%
144
2
1.39%
金門縣
2
2 100.00%
0
0
0
6 0
0.00% 0
0
連江縣
1
1 100.00%
0
0
0
7 0
0.00% 0
0
總 計
301 206 68.44%
38
38
0 申請人數:993 成功人數:114
成功率:11.48%
5
於異鄉服務想返鄉的教師數亦較高。另在申
請調入、調出的人數比較,差異較大的縣市
有台中縣
(市)、彰化縣、雲林縣、台南縣(市)、
高雄縣
(市)、台北市、新竹市、嘉義市,顯示
出教師往都會區遷調的現象。
二、申請教師個人資料統計分析
由表
3.2.1 申請介聘教師性別、年齡與服
務年資等個人資料比較可看出男性申請介聘
表 3.2.1 性別、年齡與服務年資數統計表
申請介聘總人數( A ):993 介聘成功總人數( B ):114
類別
申請介聘
人數
( C )
介聘成功
人數
( D )
介聘成功
率
( D / C )
申請介聘百
分比
( C / A )
介聘成功百分
比
( D / B )
性別
女
387
49 12.66%
38.97%
42.98%
男
606
65 10.73%
61.03%
57.02%
年齡
25 (歲) 以下
26 ~ 30 (歲)
147
17 11.56%
14.80%
14.91%
31 ~ 35 (歲)
334
37 11.08%
33.64%
32.46%
36 ~ 40 (歲)
295
33 11.19%
29.71%
28.95%
41 ~ 45 (歲)
153
17 11.11%
15.41%
14.91%
46 ~ 50 (歲)
47
6 12.77%
4.73%
5.26%
51 ~ 55 (歲)
17
4 23.53%
1.71%
3.51%
56 (歲) 以上
服務年資
5 (年) 以下
411
43 10.46%
41.39%
37.72%
6 ~ 10 (年)
453
49 10.82%
45.62%
42.98%
11 ~ 15 (年)
94
15 15.96%
9.47%
13.16%
16 ~ 20 (年)
27
6 22.22%
2.72%
5.26%
21 ~ 35 (年)
8
1 12.50%
0.81%
0.88%
36 ~ 40 (年)
人數明顯高於女性,而申請介聘教師年齡層
以
31 至 40 歲居多,如以服務年資來看,則
年資在
10 年以下的教師申請介聘佔所有申
請人數的
87.01%,顯示剛進入職場與求家庭
安定或有生涯規劃的教師,對教師建立遷調
制度的需求,應較資深教師要高,此狀況符
合一般正常社會現象。另就介聘成功率而
言,雖然申請介聘人數、科別會影響介聘成
功率,然在此顯示年齡 51 至 55 歲教師的介
聘成功率最高,此一階層教師其對照服務年
資應分佈在 15 至 25 年左右,亦屬介聘成功
率較高,因此服務年資仍是現行制度之介聘
成功重要因素之一。
三、各類科介聘申請暨成功人數統計分析
依本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各類
科任教科別與適用教師檢定科別對照表」
,總
科別數高達
218 科,但由表 3.3.1 各類科介聘
申請人數可看出申請介聘科類別數僅
49
科。而國文、英文、數學、電腦、體育等共
同類科申請人數計
698 人即佔所有申請人
70.29%。再者就各類科介聘成功統計資料可
知,具介聘成功案例的科類別數來看僅有
18
科。因此本
(97)年度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
師介聘作業,以共同類科、少數傳統職業類
科及特教教師申請介聘者居多。固然共同類
科教師數多且可選擇學校志願亦較高,但如
能對職業學校的類科適用教師登記證書,在
兼顧教師工作權益與學校教學安排及學生受
教權益考量下,加以妥適整併規劃介聘申請
科別對照表,應能對整體介聘作業效益有所
助益。
表 3.3.1:各類科介聘申請暨介聘成功人數統計表
科別
申請介
聘人數
百分比
介聘成
功人數
百分比
國文
147
14.80%
9
6.12%
英文
145 14.60% 30 20.69%
日文
1 0.10% 0 0.00%
數學
120 12.08% 13 10.83%
歷史
34 3.42% 2 5.88%
地理
39 3.93% 1 2.56%
社會科學概論(導論)
1 0.10% 0 0.00%
公民與社會
17 1.71% 1 5.88%
生物
20 2.01% 0 0.00%
物理
29 2.92% 0 0.00%
化學
28 2.82% 3 10.71%
地球科學
3 0.30% 0 0.00%
音樂(普)
9 0.91% 0 0.00%
美術(普)
8 0.81% 0 0.00%
工藝
3 0.30% 0 0.00%
家政(普)
4 0.40% 0 0.00%
電腦
25 2.52% 0 0.00%
體育
33 3.32% 7 21.21%
輔導
32 3.22% 3 9.38%
機械
14 1.41% 2 14.29%
汽車
3 0.30% 0 0.00%
製圖
4 0.40% 1 25.00%
6
電機
21 2.11% 6 28.57%
電子
6 0.60% 0 0.00%
資訊
8 0.81% 0 0.00%
控制
1 0.10% 0 0.00%
化工
6 0.60% 0 0.00%
建築
13 1.31% 2 15.38%
室內設計(甲)
1 0.10% 0 0.00%
家政
6 0.60% 0 0.00%
美容
1 0.10% 0 0.00%
食品加工
10 1.01% 3 30.00%
農場經營
4 0.40% 0 0.00%
畜牧保健
2 0.20% 0 0.00%
園藝
4 0.40% 0 0.00%
商業經營
41 4.13% 5 12.20%
國際貿易
1 0.10% 0 0.00%
會計事務
17 1.71% 1 5.88%
資料處理
35 3.52% 1 2.86%
廣告設計
3 0.30% 0 0.00%
觀光事業
3 0.30% 0 0.00%
餐飲管理
2 0.20% 0 0.00%
漁業
1 0.10% 0 0.00%
水產食品
1 0.10% 0 0.00%
輪機
1 0.10% 0 0.00%
音樂
2 0.20% 0 0.00%
美術
2 0.20% 0 0.00%
身心障礙類
81 8.16% 24 29.63%
身心障礙類-數學
1 0.10% 0 0.00%
總計
993
114
11.48%
四、未報到情形分析
97 年介聘作業在 114 位達成介聘教師中
有
94 位完成報到,7 位未依規定報到,另因
7 位教師未報到致影響 13 位教師無法報到,
順利完成遷調他校報到率計
82.46%。經業務
單位瞭解原因,有
A、E 等 2 位教師表示,
本人無法配合調入學校特殊需求事項
(如夜
間授課
),因此放棄。其餘教師只表示放棄並
不願說明原因。
另由表
3.4.1的資料顯示7位未報到教師中有6
位屬單調方式,此調動方式源自參加學校釋
出缺額,對照介聘類科缺額表可發現,開缺
學校或位居教育資源較差地區或要求特殊配
合事項,加上未報到案例大都有區域性,距
離並非太遠,可能因此造成介聘成功教師放
棄此機會。然此一狀況對服務學校距家鄉很
遠又想返鄉服務的教師影響
(諸如表4.2.1中
E
1
、
E
2
、
E
3
三位教師即可能有此需求
)甚大。
表 3.4.1:未完成報到教師背景資料分析表
未報到教師
受影響無法報到教
師
姓
名
調動
方式
介聘
科別
現職服務
學校所在
縣市
調入學校
姓
名
現職服務
學校所在
縣市
調入學校
A
單調
國文
臺東縣學
高雄縣學
A
臺東縣學
臺東縣學
B
臺北市學
臺北縣學
B
單調
英文
臺北縣學
校
苗栗縣學
校
B
臺北縣學
臺北市學
C
單調
特教
-
身心
基隆市學
校
臺北市學
校
C
1
桃園縣學
校
基隆市學
校
D
嘉義縣學
高雄市學
D
單調
特教
-
身心
高雄市學
校
台南縣學
校
D
彰化縣學
嘉義縣學
E
宜蘭縣學
雲林縣學
E
花蓮縣學
宜蘭縣學
E
臺東縣學
花蓮縣學
E
單調
商業
經營
雲林縣學
校
南投縣學
校
E
臺東縣學
臺東縣學
F
單調
數學
苗栗縣學
台中縣學
無
G
臺北縣學
桃園縣學
G
桃園縣學
臺北縣學
G
四角
調
數學
桃園縣學
校
臺北縣學
校
G
臺北縣學
桃園縣學
肆、檢討與建議
一 、權衡教育資源分佈
由於台灣自然環境的限制,加上社會變
遷因素,工商社會發展導致人口大量的遷徙
流動,山地離島地區人口大量外流,單親家
庭、隔代教養、中途輟學等衍生性教育問題
也不斷產生。其次,更由於地方教育經費的
短缺、學校地處偏僻等,也對教師申請介聘
的選擇意向產生相當大的影響,由上述本
(97)
年度學校委辦、缺額、申請介聘統計概況分
析即可看出端倪,間接造成城鄉教育資源差
距擴大。自民國
35年起臺灣省政府即不斷頒
布許多獎勵教師至偏遠地區任教之措施,包
括增加服務積分、記功嘉獎,提供宿舍供教
師居住,教學研究觀摩費的發放等。只是這
樣的獎勵措施在過去靠服務積分申請調動,
使得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因為累積的積分快
速,然而是否也因此促成偏遠地區學校教師
流動率頻繁的原因之一呢?值得進一步研究
7
與審慎思考,以供未來修訂申請介聘辦法及
作業要點積分採計之參考依據。
二、整併任教科別
依本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各類
科任教科別與適用教師檢定科別對照表」
,總
科別數高達
218 科,但由表 4.1.3 各類科介聘
申請人數可看出申請介聘科類別數僅
49
科。而國文、英文、數學、電腦、體育等共
同類科申請人數計
698 人即佔所有申請人
70.29%。再者就各類科介聘成功統計資料可
知,具介聘成功案例的科類別數來看僅有
18
科。固然共同類科教師數多且可選擇學校志
願亦較高,但如能對職業學校的類科適用教
師登記證書,在兼顧教師工作權益與學校教
學安排及學生受教權益考量下,加以妥適整
併規劃介聘申請科別對照表,一方面使介聘
科別,能與辦理教師甄選所列具備某些教師
登記資格,皆可報考某一任教科別具一致性
規範,另ㄧ方面也有利於學校實務面的發
展,對整體介聘作業效益應有所助益。
三、介聘相關法規更臻完備
(一) 、教師法
現行辦理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
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係依據國民教育法
第
18條,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
作業係依據高級中等學校法第
21條及職業學
校法第
11條,適用法源繁複,應可整併上述
三法修訂《教師法》,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體適用,由原本遷調法規的行政命令位
階,提昇至法律位階。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
法」及「作業要點」
有關介聘成功未報到教師之懲處機制,
是否應於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五條明定之,
應審慎評估。此外,「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
師介聘作業要點」中,有一些規定與實際辦
理現況的需要並不盡契合,諸如:
1. 建議第1款「申請介聘原因積分」增列「配
偶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服務,申請介
聘至配偶設籍之直轄市、縣(市)…」
,以利
教師照顧其配偶居住於服務地鄰近縣市
者,較符實際需求。
2.作業要點第六點有關「…選定一個至二個
直轄市、縣(市)為申請介聘直轄市、縣
(市)
,
…」之規定。國立學校並無縣內、
外之分,全國各地有些距離非常遠,申請
介聘縣市可再放寬。
3.作業要點第六點有關「…教師申請介聘臺
北市或臺北市教師申請介聘其他直轄市、
縣(市)服務,年齡須未滿五十五歲者。」
之規定,係屬地方政府之單行行政規定;
辦理聯合介聘時是否各縣市政府與國立學
校應有共同一致性規範,亦可再商榷。
4.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一款第二目有關「…」
多角調(依序辦理五以上多角調、四角調、
三角調)
。」,其語意不明易產生爭議,應
修正予與明確化。
四、介聘作業更公開透明
通常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執行遷調時,會以
各校的人事需求作為優先考量的依據。由於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進行一連串的教育革新
時,除開設相關課程外,亦須招募符合課程
需求的師資,因此進行現職教師遷調時,部
份學校皆會羅列相關的資格或條件來要求申
請介聘該校的教師,以利教育計劃的漸進改
革工程。除此之外,於公告參加學校與缺額
資料中,應提供更為詳實的資訊。
今年因整個作業時程非常急迫,從法規
研訂到開始辦理只間隔
4、5 個月,許多機
關、學校及教師並無法得知明確的訊息,也
不瞭解詳細作業過程,畢竟此舉是我國高級
中等學校教育史上第一次,並無相關介聘作
業之經驗。因此,明年辦理介聘應及早規劃
並分區辦理說明會,加強宣導。
8
五、建立未報到處理機制
部份申請介聘的教師表示有些志願學校
並非真正想調入服務,只因受作業要點第七
點規定「…。申請介聘教師選填十所以上學
校,或達所申請介聘直轄市、縣(市)參加
學校總數二分之一者,始得參加多角調與互
調作業。」之限制才填寫,造成教師介聘成
功卻放棄報到之現象,此部分已於前段電腦
作業部分詳述改進建議,不再贅述。另於表
3.4.1 分析發現,應有部分教師基於所填志願
學校與現職服務學校距離並非太遠,加上開
缺學校或位居教育資源較差地區或要求特殊
配合事項等因素考量下,造成介聘成功教師
未報到而放棄。本文認為在申請人自由選擇
填寫志願的情況下,介聘成功自應有履行契
約之責任。建議為減少因個人工作權益考量
而未報到,致影響其他介聘成功教師無法順
利調動之情形發生。應於申請介聘辦法、作
業要點或成績考核辦法中明訂懲處規範,避
免各機關學校作出不同的行政懲處,而衍生
出不必要之申訴案件。
參 考 文 獻
1. 王如哲(1998)。教育行政學。台北:五南圖書
公司。
2.
沈姍姍(民
89)。國際比較教育學。臺北市:
正中。
3. 李美滿(2006)。公立中等學校教師聘任制度之
研究。基隆市: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
究所碩士論文。
4. 林賜郎、邱東坡、游源忠、楊明朗、范碧之
(
2008)。97 年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
聘成果與檢討報告。國立溪湖高級中學編印。
5. 連麗玲(民87)。調校大風吹。教師天地,94,
73-5。
6. 許添明(民 89)。教師獎勵措施與原住民國
小師資結構
—以花蓮縣為例。教育研究資訊,
8(2),99-124。
7. 南投縣政府(2007)。九十六年臺閩地區公立
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縣市服務
作業籌備會議紀錄。
8. 教育部(1982)。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甄選儲
訓及遷調辦法。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臺
(71)參字第四六0四二號。
9. 教育部(1995)。教師法。總統八十四年八月
九日華總(一)義字第五八九0號。
10. 教育部(2007)。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
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60024460C 號令修正。
11. 教育部(2008)。修正「職業學校法」。中
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778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
12. 教育部(2008)。修正「高級中學法」。中
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778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 條條文。
13. 教育部(2008)。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
請介聘辦法。中華民國
97年4月29日台參字第
0970063337號令
14. 臺灣省政府公報(1999)。修正「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中華
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教育部(八八)參
字第八八
○四八六六二號令修正公布。夏字
第六十五期。
15. Boe, E. E., Barkanic, G. & Leow, C. S. (1999).
Retention and Attrition of Teachers at the
School Level:National Trends and Predictors.
Data Analysis Report No.1999-DAR1. (ERIC
Document Reproduction Service No. ED 436
485)
16. Bonneville Joint School District, Idaho. (1999).
Article
: Transfer and Vacancies.
Ⅷ
17. Castetter, W. B. & Young, I. P. (2000). The
Human Resource Function in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7th Ed. NJ: Merrill.
18. Smith, R. E. (1998). Human Resources and
Administration: A School-Based Perspective.
Larchmont, NY:Eye on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