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立仁愛國民中學114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國文-第22次至第24次、理化第37次至39次)
依據:
一、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公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及南投縣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等有關規
定。
二、103年8月18日發布「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正條文增列第3條第5項「甄
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
貳、甄試領域/科別、名額及聘期:
領域/科別 | 缺額 | 備註 |
國文科 (合理員額缺*1) | 1 | 需配合學校協助行政或兼任導師。 |
自然科(理化) (實缺*1) | 1 | 需配合學校協助行政或兼任導師。 |
一、以上缺額教師聘期皆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
甄選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無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十年
以上),身心健康、品德優良者。
二、各類科甄選資格:
*國文科
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相關科系為佳)。
*自然科-理化
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相關科系為佳)。
三、已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現役軍人如經服務單位證明於114年7月31日以前退伍者,
亦得報名)。
四、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之情事。
五、日間在籍學生不得報考。
六、本校位處原住民地區,如有原住民籍代理教師參加報名,經甄試後成績相同時擇優錄取。
肆、報名時間: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錄取人數額滿不再辦理續次招考,惟是否額滿
,請自行參看南投縣教育資訊網站及本校網站上之公告,不另修正本簡章。
報名日期/時間 | 備 註 | |
國文第22次招考 | ||
自然第37次招考 | ||
國文第23次招考 | 即日起至114年10月01日(星期三)上午09:30至10:00時止 | 國文第22次、自然第37次甄選不足額,始辦理國文第23次、自然第38次甄選。 |
自然第38次招考 | ||
國文第24次招考 | 即日起至114年10月01日(星期三)上午10:30至11:00止 | 國文第23次、自然第38次甄選不足額,始辦理國文第24次、自然第39次甄選。 |
自然第39次招考 |
伍、報名地點:本校教務處 (電話:049-2802206轉12)。
陸、簡章及報名表索取:請至南投縣政府教育網路及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公告。
南投縣政府教育網路中心網址http://www.ntct.edu.tw/教師介聘與甄選專區、仁愛國中校網
http://www.jyjh.ntct.edu.tw/下載。
柒、報名費:免費。
捌、報名手續:
一、須本人親自報名或委託他人代理報名(須繳交委託書)。
二、繳附下列表件3份(影本一律以A4規格影印依序夾訂成冊,正本驗訖發還)。
(一)報名表。
(二)3個月內兩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1式3張(請貼於報名表上)。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註:學歷證件如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持有教育部或駐外單位於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蓋章驗證,且其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達教育部規定標準,並持有證明文件及經法院公證之中文翻譯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原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修業期間出入境日期記錄證明。
(五)合格教師證書。
(六)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非政府機關或非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免繳)。
(七)切結書。
(八)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無則免附)
(九)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明。(限男性)
玖、甄試日期:如下表,報到地點:教務處
次 別 | 甄試日期/時間 | 備 註 |
國文第22次招考 | 114年10月01日(星期三),上午09時00分起 | 上午08時50分前報到 |
自然第37次招考 | ||
國文第23次招考 | 114年10月01日(星期三),上午10時00分起 | 上午09時50分前報到 |
自然第38次招考 | ||
國文第24次招考 | 114年10月01日(星期三),上午11時00分起 | 上午10時50分前報到 |
自然第39次招考 | ||
若遇各次報名人數眾多,各招考時間將順延。 |
拾、甄試地點:本校教學大樓3樓,803、903教室。
拾壹、甄試方式:(試教10分鐘,占60%;口試15分鐘,占40%)
(一)試教:試教10分鐘,占60%
※試教版本:(課本及教具自備)。
科目 | 國文 | 自然 |
範圍 | 翰林版第五冊 (單元自選) | 翰林版第三冊 (單元自選) |
(二)口試:教育及專業能力(10%)、儀表態度及表達能力(10%)、敬業精神及品德修養
(10%)、資訊能力(10%)。口試時間每人10至15分鐘。內容包括對教育之基本認識
、學科之專門知識、儀表態度、表達能力、專業精神及品德修養等。
拾貳、放榜日期及地點:甄試當日下午5時前在南投縣教育網路公佈欄公告,並以電話通知正取(不含備取)人員。
拾參、補充規定:
一、甄試完成後代理教師依成績高低,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依名次列冊候用,
聘任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二、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如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者為優先錄取,再相同者,以口
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如再相同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決定。
三、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成績達錄取分數者,以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錄取。所稱具有原
住民身分者,以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一項規定,於戶籍資料記載為主。
四、擬予聘任人員,應於公告錄取隔日上午8:30~11:30時,親自攜帶學經歷證件正本及影本一份
,至本校人事室報到,否則取消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五、擬予聘任人員,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應聘同時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
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
六、經聘任後發現有不適任或行為不檢、違法情事,應依法撤銷任用。
七、依據南投縣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實施要點,第十四點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
聘書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除懸缺代理教師外,其餘性質之代理代課,應於聘書中加註「如
代理原因消失,應無條件解聘」。
八、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錄取無效。
九、薪資待遇:每月按學歷支薪,比照專任教師授課時數,本縣所屬各級學校之代理教師,均不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
十、錄取人員應於起薪生效當日上午9時前向本校人事室報到,應於一星期內至人事室繳交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暨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X光透視證明,可於到職後繳交),逾期未報到接受審查者及一星期內未繳體檢表或經體檢後患有法定傳染病者,將取消錄取資格
十一、甄試當天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述,而致上述日期需變更時,悉公佈於本校校網南
投縣教育服務網。
十二、應試者當天應試時間經唱名3次未到者,視同以棄權論。
十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修正時亦同。
附錄:
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
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育人員任用條列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
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南投縣立仁愛國民中學114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報名表(請繳交1式3份)
甄選科別:科 參加甄選次別:第___次
甄選證編號(由學校填寫):
姓名 | 性 別 | 貼 相 片 處 | |||||||||
身分證號碼 |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 |||||||||
現職服務機關 | 名稱:職稱: | ||||||||||
通訊處 | |||||||||||
電 話 | 手機: (H): | 電子信箱 | |||||||||
序號 | 審核 | 檢附之證明文件(請填入相關資料) | |||||||||
1 | 簡要自述(如下表) | ||||||||||
2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3 | 大學: 大學 系,畢業證書字號:年 月 字第 號 碩士: 大學 所,畢業證書字號:年 月 字第 號 博士: 大學 所,畢業證書字號:年 月 字第 號 | ||||||||||
4 | 教師證書(主科): 科,教師證字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教師證書(加註): 科,教師證字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教師證書(加註): 科,教師證字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 ||||||||||
5 |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學程 科別,證明書字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 ||||||||||
6 | 切結書 | ||||||||||
7 | 其他:男性如已退伍另繳交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 ||||||||||
證件影本留存,請依序排列,一律以A4格式紙張影印。(發還正本證件) | |||||||||||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初審核章 | 複審核章 |
簡要自述
經歷 | |
專 長 | |
教育理念 |
切結書
本人報名南投縣立仁愛國民中學114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第 次招考時,已詳閱甄選簡章內容,茲切結下列事項,如有違反下列各款情事者,願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若已錄取進用亦願接受解聘停聘之處置,並願負一切有關法律及行政責任:
一、所附證件正(影)本屬實,並確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規定之情事。
二、如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聘時檢具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
三、聘任期間(實際報到日~115年7月31日)未經貴校同意不得擔任其他各級學校代理、代課、兼課教師。
此 致
南投縣立仁愛國民中學
切 結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附錄法規-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
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報 名 委 託 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報名南投縣立仁愛國民中學114學年度第招代理教師甄試,因此特別委託代為辦理報名事宜。
此致
南投縣立仁愛國民中學
委 託 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受 託 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