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西區中正國小113學年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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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西區中正國民小 113學年度第 3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臺中市西區中正國民小學 113學年度代理()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普通班
一般代理教師
2
外加代理教師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定聘為準或代理()
原因消滅為止。
1. 高低依序擇優錄取,並
備取若干名。
2. 擔任級任導師。
3. 原因消滅時無條件終止
聘約。
國小普通班
鐘點代課老師
1
鐘點代課教師
1. 高低依序擇優錄取,並
備取若干名。
2. 擔任體育、健康教師
節數視學校需求排定
(預估 13 )
3. 代課原因消滅時無條件
終止聘約。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即日起至 113 820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cces.tc.edu.tw/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14條及第15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
者(如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
1次招考
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次招考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次招考
()以後資格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六、報名日期:
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1次招考
2次招考
3次招考
4()以後
七、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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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西區中正國民小學人事室(地址:臺中市西區英才路 423 )。
聯絡電話:04-23212041 分機 750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切結方
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2吋脫帽半身照 2張(1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出具中
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新臺幣 0元。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口試:成績占 50%。口試時間每人 10 分鐘,含教學實務、班級經營、教育專業知識、教
室管理、個人教學檔案等,口試時可攜帶簡歷(不得多於 5)
(二)試教:成績占 50%。試教時間每人 10 分鐘,均須附簡案 3份。
國小一般代理教師:國小五年級上學期數學,版本康軒,單元自選。
鐘點代課老師:國小四年級上學期體育,版本翰林,單元自選。
甄選成績同分時以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總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十一、甄選日期:
1次招考
113 812 日(星期一)下午 130 分起。
(請提前 20 分鐘至教務處旁穿堂報到)
2次招考
113 813 日(星期二)下午 130 分起。
(請提前 20 分鐘至教務處旁穿堂報到)
3次招考
113 814 日(星期三)下午 130 分起。
(請提前 20 分鐘至教務處旁穿堂報到)
4()以後
由本校網站、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日程辦理報名
十二、甄選地點:臺中市西區中正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及放榜:
()錄取
甄選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
相同時以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錄取人員應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學校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必要
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放榜
1次招考
113 812 日(星期一)下午 6時前放榜
2次招考
113 813 日(星期二)下午 6時前放榜
3次招考
113 814 日(星期三)下午 6時前放榜
4()以後
由本校網站、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日程辦理報名
各次招考放榜時間如上表並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
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
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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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複查
1次招考
113 813 日(星期二)上午 8-9
2次招考
113 814 日(星期三)上午 8-9
3次招考
113 815 日(星期四)上午 8-9
4()以後
由本校網站、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日程辦理報名
各次招考成績複查時間如上表,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
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十四、附則:
(一)教評會審查時間(下列為表定時間,如有變更依通知為準)
1-3 次招考
113 820 (星期二)上午 11
4()以後
由本校網站、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日程辦理
經錄取人員應於表列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
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聘
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聘者,
視同棄權。
(三)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
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有教育人 31 條、33 法第 14
1法令
(六)經甄選錄取者未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取消資格;如患
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十五、申訴專線:04-23212041 分機 750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備查。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校網
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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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14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
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
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
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
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15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解聘之必要。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
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
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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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31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情節重大。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
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定。
33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屆應即退休年齡者,
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3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
定資格之限制。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
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
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學校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
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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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
及代理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
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
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之必要。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
終止聘約有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
7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
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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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聘約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
8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終止聘約: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
9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終止聘約:
一、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
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
定通報有案者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予終止聘約非屬依第十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
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未聘任
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予以終止聘約。
10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
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
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
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11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12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
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六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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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二次每次不得
逾三個月其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
辦理: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服務學校認為有先行停止聘約
之執行進行調查之必要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止聘約
之執行三個月以下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一次
不得逾三個月其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六條或第七條
規定辦理: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
前二項情形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13
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止聘約之執行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不
發給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
依第十一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止聘約之執行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停止聘約之執行
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停止聘約之執行事由消滅後未予終止聘約者補發其停止聘
約之執行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聘約之執行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發給半數本薪
(年功薪)或鐘點費;調查後未予終止聘約者,補發其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
或鐘點費。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27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
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
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
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
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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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西區中正國民小 113學年度第 3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第一次招考 □第二次招考 □第三次招考 □第 次招考
□一般代理教師 □鐘點代課教師
准考證號碼:
姓名
出生年月日
正面半身
脫帽照片
現職機
關學校
身分證字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連絡電話
電話:
手機:
地址
電子
郵件
月至
研究所
月至
備註
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其他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起迄年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起迄年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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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切結書人 報名臺中市西區中正國民小學113學年度
3代理()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
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第 15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
33 條情事之一者。
臺中市西區中正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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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13學年度第 3次代理()教師甄選,
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願意負起一切法律責任
恐口說無憑,特此具結。
臺中市西區中正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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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 為應徵臺中市西區中正國民
學代理()教師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
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西區中正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13頁,共13
臺中市西區中正國民小學 113學年度第 3次代理()教師甄選准考證
准考證
號碼
(本欄由學校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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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身相片
甄選類別
一般代理教師
一、考試日期:113 日(星期 )下午 130 分。
應考人請於下午 110 前至教務處旁穿堂報到
二、考試地點:臺中市西區中正國小(臺中市英才路 423 號)
三、應試人員應出示身分證,以便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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