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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臺北市113年度參加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准考證(格式)
附註:一、參加甄選時應帶本證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請詳閱本證背面之試場注意事項。
三、地點: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
四、證號與試場對照表於考試前一日於市立松山
家商公布。
臺北市113年度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試場注意事項
壹、入場出場方面
一、應準時入場、出場。
二、筆試開始信號聲響逾15分鐘後不得入場,考試未滿60分
鐘不得出場。
三、口試逾時未報到,或口試試場入場前唱名3次未到試
者,視同棄權。
四、筆試終場信號響畢,應立即停筆並將試卷放置桌上,以
便監場人員前往收取。
貳、攜帶物品方面
一、文具應攜帶齊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二、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全民健康
保險卡或駕駛執照 以下簡稱身分證明文件
三、不得攜帶任何書刊、紙張進場。
四、考試時(含準備室),應考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時鐘、
鬧鐘、電子鐘、呼叫器、計算機、收音機、多媒體播放
器材(如:MP3、MP4等),和具傳輸、感應、錄影、拍
攝、計算或紀錄功能之器具、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
手錶、智慧手環等)等非應試用品入場。
五、不得攜帶試卷或試題出場。
參、場內應辦事項
一、進場後應先將身分證明文件及准考證放置桌面左上角。
二、坐定後,應先核對試卷面上之姓名、座號、考試科目。
三、因評分需要,答案應寫在框內,試卷作答一律以黑、藍
筆作答,否則不予計分。
四、交卷時應將試題及試卷一併繳交。
肆、場內禁止事項
一、試卷不得裁割、汙損、撕去卷面浮籤或彌封,且不得簽
名、蓋章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
二、不得互相交談,或朗讀試題及答案。
三、不得左顧右盼,窺視他人試卷,或有其他舞弊行為。
四、不得擅離或調換座位。
伍、試場違規行為扣分標準
一、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
(二)毀損試卷彌封、座號、條碼。
(三)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
應考人違反前項第3款至第4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扣除
該科目全部分數。
二、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
成績5分至20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作答。
(二)裁割或污損試卷。
(三)在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
或自備稿紙書寫。
(四)繳交試卷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
試場。
(五)書籍文件或其他非應試用品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六)考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發
出聲響。
(七)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上書寫、或考試結束
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不繳交試卷。
(八)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九)考試開始鈴響前翻閱試卷。
三、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
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3分至5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桌墊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陸、其他
一、應考人如有冒名頂替、持用偽(變)造證件、互換座位或試
卷、作弊或其他違規行為重大,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者,予以
扣考。
二、如遇警報,應聽從監場人員指揮疏散。
臺 北 市 113 年 度
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准考證
證號______________(報名人勿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