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113年度市立國小候用校長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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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113年度市立國民小學
候用校長甄選簡章
113年8月16日
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
(三)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二、甄選對象及資格
凡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之現任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機構、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
臺北市轄區內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實驗國民小學教
育人員,在臺北市連續服務滿2年以上,最近3年內未受
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具有下列資
格之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且資績評分達60
分以上者,得參加甄選:
(一)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
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
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
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
學教師至少三年,及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
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前項第三款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於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得為大學法
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三、報名
採取兩階段報名流程,第一階段為「網路填報資料」,
第二階段為「送達報名相關資料」。
報名者須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第一階段網路填報後,始得
進行第二階段送達報名相關資料。完成上述兩階段程序
後,方完成報名程序。
(一)第一階段:網路填報資料
2
1.報名時間:報名者於113年9月18日(星期三)上
午9時起至9月20日(星期五)下午4時止(時間認
定以報名系統設定為準)上網填寫報名資料,
報名系統網址:
https://113tp-principal.twrecruit.com.tw/
2.注意事項:
(1)網路報名程序:鍵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鍵入「基本資料」→鍵入「報名人自填資績
評分表」→按「送出資績評分表資料」鍵→
按「列印資績評分表」→服務單位依序核章。
(2)為維護個人權益,每一欄位請務必填寫,並
依序完成上開網路報名程序。
(3)網路報名及系統問題聯絡人:臺北市立松山
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校長室巫嘉倫秘書
(聯絡電話:27261118轉101);候用校長甄
選相關問題聯絡人:本局國教科周家琦科員
(聯絡電話:27208889轉6370)。
(二)第二階段:送達報名相關資料
1.送達時間:113年9月23日(星期一)起至9月24日
(星期二)下午4時止,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
最遲必須於9月24日下午4時前送達臺北市立松
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校長室,以送達時間
為準,逾時恕不受理。
2.送達地點: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
校校長室(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655號)
(請務必註明「臺北市113年度市立國民小學候
用校長甄選報名資料」)。
3.報名相關資料:
(1)資績評分表1份(自報名系統以 A4紙張列印,
並黏貼最近半年內2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1張)
(附件1)。
(2)簡歷表1份(附件2)。
(3)獎懲紀錄表1份(附件3,得以 A4大小下載列
印人事系統表單核章後使用)。
3
(4)進修紀錄表1份(附件4,得以 A4大小下載列
印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教師研習
中心』研習證明或教育部全國教師在職進修
網研習證明核章後使用)。
(5)證件影本:
A.國民身分證。
B.最高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者須附當
地駐外單位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證核可
之文件,否則不予採認)。
C.國小教師證書。
D.年資證件及服務證明(核計一般年資用)。
E.在職證明書(核計特別年資用)。
F.曾任國民小學教務、訓導(學務)、總務、
輔導、研究5處(室)其中3處(室)主任
(含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相關任務編組性
質之中心主任/召集人或全時公假參與本
局行政訓練),且該3處(室)主任經歷皆
滿1年以上,連續合計滿6年以上之證明文
件(核計特別年資用)。
G.最近3(學)年考績通知書(112學年度得檢
附學校初評結果作為佐證)。
H.最近3學年獎懲令(含最近3學年擔任全市
性計畫或活動之主要工作人員並獲本局同
意核予2次嘉獎額度以上敘獎證明)。
I.獲教育部師鐸獎、臺北市特殊優良教師、
臺北市優良教師(臺北市特殊優良教師入
圍者)、教育部優良(卓越)特殊教育人員、
臺北市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教育部教學卓
越獎(金質獎、銀質獎、佳作)之獎狀或
4
相關證明文件。
J.最近5年內參與教育部、教師研習中心教
育專題研究並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員工自行研究評選或本局主辦之課程
或教學競賽、徵件、教育研究發表並獲該
項目最高獎項者之獎狀或相關證明文件。
K.最近5學年內曾任本局國民教育輔導團團
員或特聘教師等證明文件。
L.最近5年內辦理新建工程先期規劃委託、
審查作業並獲本局核定結案;辦理規劃設
計階段結案並完成工程上網招標,且每年
執行率達90%,或執行新建工程施工預算
經費,該年度預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
執行率達90%以上者,出具該工程學校之
校長書面證明簽章並敘明工程名稱、工程
時間及經費額度之填報表(附件5-1)。
M.最近5年負責執行年度工程預算經費(含修
建工程、統籌款、專案競爭型經費)該年
度合計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且執行率均
達90%以上者,或擔任統一招標學校,出
具該工程學校之校長書面證明簽章並敘明
工程名稱、工程時間及經費額度之填報表
(附件5-2)。
N.最近5年內,主辦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工程
案,獲「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
檢具獎狀及主辦本案相關證明。
O.考試及格證書。
P.學分進修證書。
5
Q.校長培育班結業證明書。
R.參加112年度候用校長甄選完成學校現場
實務實習成績及格(80分)證明。
S.最近5學年參加研習培訓證明文件。
T.教師專業發展專業回饋人才證書(含臺北
市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U.中央或各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知能
研習班高階培訓證書、進階或初階研習證
明,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證明。
V.列入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人才庫、教師專業
審查會調查人才庫、學校校事會議調查人
才庫、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人才庫、
校園霸凌事件調查人才庫者,出具最近3
年內參與校園性別事件、本局教師專業審
查會、學校校事會議調查、教保違法事件
調查、校園霸凌事件調查工作案件一覽表
(附件6),並由學校校長書面證明簽章。
W.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訓練及格證書或
主管機關核定函。
X.環境教育人員、防火管理人、職業安全衛
生業務主管訓練、資安管理系統主導稽核
員有效證書。
4.注意事項:
(1)上開報名相關資料請務必備妥,並依上開順
序按類別及依年次先後裝訂成冊(無則免
附),以便審核,惟資績表及簡歷表不可與
證明文件資料一起裝訂。
(2)上開資績評分表、簡歷表、獎懲紀錄表、進
修紀錄表,服務單位應就報名人所填資料逐
6
件審查,並加蓋人事主管及首長職名章。
(3)上開所有證件影本請加蓋「人事主管職名章」
及「與正本相符」戳章。
(4)資績表必須由報名系統印出,不可自行另以
Word 檔編輯。
(5)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於筆試及口試需特殊考
場服務者,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7)並檢
具證明文件,經本市113年度市立國民小學
候用校長甄選儲訓委員會(以下簡稱甄選儲
訓委員會)審查後個別通知。
四、書面審查
(一)審查方式:依本甄選簡章及資績評分表,由本局就
上開送件資料進行審查,含查驗報考資格及核定資
績得分。
(二)通知審查結果:
1.113年9月27日(星期五)下午8時前以E-mail通
知報名人得自行於報名系統中查詢審查結果;
如逾時未接獲通知,請主動與臺北市立松山高
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校長室巫嘉倫秘書聯絡
(聯絡電話:27261118轉101)。
2.受理補件及資績分數複查:
(1)時間:113年9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
下午4時。
(2)方式及地點:報名人填寫「資績成績複查申
請表」(附件8)一式二份,並檢具相關資料
親至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進
行補件或成績複查,逾時恕不受理。
五、准考證下載:請考生於考試前自行於報名系統下載准
考證(格式參考附件9)。
六、甄選程序、時間、計分標準及錄取名額
甄選分二階段進行,資績評分達60分以上者,始得參
加口試及筆試。
(一)第一階段:口試
7
1.口試時間:113年10月5日(星期六)上午8時30分
至下午5時30分。
2.計分項目及標準:占總成績30%,以「即席演
講」、「教育實務與理論」問答方式進行。
(二)第二階段:筆試
1.筆試時間:113年10月12日(星期六)上午8時20
分至上午12時20分(含報到時間)。
2.計分項目及標準:占總成績30%,以「國民教
育與政策」、「學校領導與經營」兩科內容命題,
每科進行100分鐘筆試,筆試時間表如附件10。
(三)總成績:
1.資績評分占總成績40%。
2.口試成績占總成績30%。
3.筆試成績占總成績30%。
資績、口試和筆試成績加總為本次甄試之總成績,
總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採四捨五入進位法,若
有並列最低錄取分數之情形,則同分增額錄取。
(四)錄取名額:12名。(依總成績擇優錄取,錄取名額
得視報名人數及應考人成績與當年度出缺情形等因
素,經甄選儲訓委員會討論後,酌予增減)。
(五)公告結果:於113年10月12日(星期六)經甄選儲訓
委員會通過後於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
校門首及本局網頁公布(網 址 :
https://www.doe.gov.taipei/ )(路徑:臺北市
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國小候用校長主任培訓/
國小候用校長)。
七、口試及筆試地點: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
校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655號)。
八、儲訓候用
(一)甄選錄取者應參加儲訓,儲訓課程分為下列二階段,
儲訓確定時程由本局另行通知:
1.第一階段儲訓:本市自行辦理約3週之儲訓課程,
預計114年2月底前辦理。
8
2.第二階段儲訓: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開設約8週
之儲訓課程,屆時將轉知參與儲訓人員相關訊
息,預計於114年3-4月辦理。
(二)儲訓期間應依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及國家教育研
究院相關規定,並依據《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候用校
長主任儲訓成績評量實施要點》,通過第一階段及
第二階段儲訓課程之合格人員,發給「候用校長甄
選儲訓合格證書」;成績評量不合格者,不核發儲
訓合格證書。另有特殊原因申請延訓,經本局專案
核准者,得准予延訓。
(三)候用期間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
取消其候用資格。
(四)本市市立國民小學校長遴選制度,如因法規或命令
變更,舊制不適用時,具有甄選儲訓合格證書而尚
未遴聘者,應適用新制規定。
九、資績計算
(一)學歷部分:持國外學歷者需經當地駐外單位或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認證方得採計。
(二)年資部分
1.服務年資計算至113年7月31日止(高低階職務合
計1年者,該年以低階職務評分),未滿1年之服
務年資不予計分。
2.兵役代課年資經核准有案者准予計分,其餘代
課教師之年資不予計分。
3.報名者如有某學年度徵召入伍留職停薪者,其
服兵役年資以教師年資核計績分。
4.所稱「到離職日期」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
校依以實際到離職日期為準。
5.現任國民小學主任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暨所屬
機構現任股長、組長以上之教育(文教)行政
人員(不含學校教師兼組長),連續服務任滿3年
者加2分,任滿3年以上每再滿1年再加1分,最
高以8分為限;另以全時公假參與本局或本局所
9
屬輔導團、任務編組及相關專案辦公室行政訓
練者,其年資視同連續。
6.曾任代理校長以主任年資計分,且主任年資視
同連續;代理主任以組長年資計分;代理組長
按其本職計分。
7.曾任中小學代理校長,應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派兼有案者為準。
8.特教資源中心之代理主任或主任/召集人,得比
照代理主任或主任計分。
9.曾任國民小學教務、訓導(學務)、總務、輔導、
研究5處(室)其中3處(室)主任(含國民教育及特殊
教育相關任務編組性質之中心主任/召集人或全時
公假參與本局〔不包含本局所屬機關、機構〕行
政訓練者),且該3處(室)主任經歷皆滿1年以上,
連續合計滿6年者,加3分;滿6年以上每滿1年再
加1分。
10.現職教師擔任本市巡迴教師滿1年,原任教師
者其年資比照組長計2.5分;原任組長者其年資
比照主任計4分;原任主任者其年資以主任年資
計分再加1分計5分。
(三)服務成績部分
1. 「最近3(學)年內考核」,教師係指110學年度
至112學年度之考核,教育或文教行政人員係
指110年度至112年度之考核。教師112學年度
考核得以學校初核為佐證,如為另予考績者折
半計分。
2. 「最近3學年獎懲」,採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3
年7月31日止,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
授權規定核定發文日期為準,並以參與或指導
學生參加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辦理之競賽或各項
教育服務活動為限,獎狀不予計分。
3. 同性質之特殊表現,採計最高得分之特殊表現
計分:
10
(1)教育部師鐸獎、臺北市特殊優良教師、臺北
市優良教師(臺北市特殊優良教師入圍者),
以上為同性質。
(2)教育部優良(卓越)特殊教育人員、臺北市優
良特殊教育人員,以上為同性質。
4. 最近5年內,採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
31日止,參與教育部、教師研習中心教育專題
研究並經本府員工自行研究評選或本局主辦之
課程或教學競賽、徵件、教育研究發表並獲該
項目最高獎項者,每一獎項加1分,最高6分。
5. 最近5學年內,採自108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
31日止,曾任本局國民教育輔導團團員或特聘
教師者,每滿1年加1分,最高5分。
6. 最近5年內,採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
31日止,辦理新建工程先期規劃委託、審查作
業並獲本局核定結案;辦理規劃設計階段結案
並完成工程上網招標,且每年執行率達90%,
該年度採計1分,最高2分,或執行新建工程施
工預算經費,該年度預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且執行率達90%以上者,該年度採計1分,最高
3分。
7. 最近5年內,採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
31日止,負責執行年度工程預算經費(含修建
工程、統籌款、專案競爭型經費)該年度合計
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且執行率均達90%以上者,
或擔任統一招標學校,該年度採計1分,最高2
分。
8. 最近5年內,採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
31日止,主辦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工程案,獲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每案採計1分,
最高2分。
(四)考試、學分進修、培育班及研習培育部分
1.所稱「學分進修」欄之績分,最近3年內,採自
11
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修滿研究
所40學分,持有結業證書者加2分;最近3年內
修滿大學或研究所20學分,持有結業證書者加1
分(同一學系之20學分不予重複計分)。
2.修習研究所40學分結業且取得碩士學位者,以
研究所畢業計分,不得再以研究所修滿40學分
重複計分。
3.修習教育專業科目20學分,以教育部核准採計
有案者為準。
4.修習本局委託臺北市立大學(原臺北市立教育大
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採
計93-95年度)、國立政治大學中小學校長專業發
展班辦理國民小學校長培育班所規劃之學分課
程,並持有結業證明書者,以3分採計。
5.所稱「最近5學年內之研習訓練」(含分散式進
修研習),採自108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
止。分學年計算,每學年最高採計1分。每年研
習時數累積達35小時未達70小時者,給0.5分,
研習時數累積滿70小時以上者,給1分。(集中
式進修研習證書未註明研習時數時,以每週5天、
每天7小時採計。超過之時數,不得併計於下一
年度);至於績分之採計,以持有結業(訓)證書
者為限(其中結業《訓》證書上註記學分證明,
每張20學分以下者;或曾參加校長、主任儲訓
之結業《訓》證書,不予採計)。
6.列入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人才庫、教師專業審查
會調查人才庫者、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
人才庫、校園霸凌事件調查人才庫,最近3年,
採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參與校
園性別事件、本局教師專業審查會、學校校事
會議、教保違法事件、校園霸凌事件調查工作
者,校內調查每件採計0.5分、校外調查每件採
計1分,最高加1.5分。
12
7. 「具備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係指符合「採購專
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4條及
第5條規定之資格。符合上開規定之報考人,須
提供「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訓練及格證書」
或「主管機關核定函」為佐證資料。
8.通過環境教育人員認證、防火管理人訓練、職
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及資安管理系統主導
稽核員認證者,如證書有期限者須為有效期限
內方能採計。
13
附件1
臺北市113年度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報名
資績評分表
姓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通訊地址及電話
現服務
單位及
職稱
任職本
市日期
(公)
(宅)
(手機)
(通訊地址)
(E-mail)
學歷
(請加註科系)
具有國民小
學校長甄選
資格符合教
育人員任用
條例第四條
第 ( )款
經歷
國小主任( )年,國小組長( )
年,國小教師( )年,國中主任
( )年,國中組長( )年,國中教
師( )年,專任講師( )年
評分
項目
內 容
給分標
準
報名
人自
填分
數
服務
單位
審核
分數
教育
局初
審
教育
局複
審
學
歷
最高15分
取得博士學位
15分
取得碩士學位(含教師在職進修40學分班)
12分
取得學士學位
9分
年
資
最
高
35
分
一
般
年
資
最高
25分
任中小學教師或公立幼兒園教師或專科以上學校講師或助理教授
( )年
每滿1年
給1.5分
任中小學級任導師 ( )年
每滿1年
給2分
任中小學組長或教育行政
(文教行政)
機關5職等職務積滿( )年
每滿1年
給2.5分
任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以上或地方教育輔導員或教育行政
(文教行
政)
機關6職等職務積滿 ( )年
每滿1年
給3.5分
任職中小學處室主任(含代理主任) 積滿(特教資源中心之主任/
召集人若取得原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得比照代理主任或主任計
分,另以全時公假參與本局行政訓練者,其年資比照主任計
分) ( )年
每滿1年
給4分
任中小學校校長(含出缺代理校長)積滿 ( )年
每滿1年
給4.5分
任教育行政
(文教行政)
機關編制內7職等以上職務積滿 ( )年
每滿1年
給4.5分
現職教師擔任本市巡迴教師滿1年,原任教師者其年資比照組長
計2.5分;原任組長者其年資比照主任計4分;原任主任者其年資
以主任年資計分再加1分計5分。 ( )年
每滿1年給
2.5分/4分
/5分
特
別
年
現任國民小學主任連續任滿(以全時公假參與本局或本局所屬輔
導團、任務編組及相關專案辦公室行政訓練者,其年資視同連
續) ( )年
滿3年加2
分,滿3年
以上每再
14
資
最高
15分
現任主管教育行政
(文教行政)
機關暨所屬機構股長、組長(不含學
校教師兼組長)以上教育行政
(文教行政)
人員連續任滿
( )年
滿1年再加
1
分(最高8
分)
曾任國民小學教務、訓導(學務)、總務、輔導、研究5處(室)主
任(含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相關任務編組性質之中心主任/召集人
或全時公假參與本局〔不包含本局所屬機關、機構〕行政訓練
者),其中3處(室)主任,且該3處(室)主任經歷皆滿1年以上,連
續合計滿6年者加3分,滿6年以上每滿1年加1分。
( )年
連滿6年
者加3
分,滿6
年以上每
滿1年加1
分。
服
務
成
績
最
高
3
5
分
最
近
3(
學)
年
考
核
110
學年/110
年
成績考核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4條1項1款,1分。
成績考核列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1項1款(甲等),1
分;考核列第7條1項2款(乙等),0.5分。
1分
1分/0.5
分
111
學年/111
年
成績考核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4條1項1款,1分。
成績考核列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1項1款(甲等),1
分;考核列第7條1項2款(乙等),0.5分。
1分
1分/0.5
分
112
學年/112
年
成績考核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4
條1項1款,1分。
成績考核列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1項1款(甲等),1
分;考核列第7條1項2款(乙等),0.5分。
1分
1分/0.5
分
最
近
3
學
年
獎
懲
最
高
加
減
15
分
參與或指導學生參加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
理之競賽或各項教育
服務活動(最高8分)
記大功
1次給4.5分 ( )次
8分
記功
1次給1.5分 ( )次
嘉獎
1次給0.5分 ( )次
任本局辦理全市性計畫或活動之
主要工作人員,獲嘉獎2次以上
敘獎者 (最高8分)
1次給1分 ( )次
8分
申誡 ( )次
1次減0.5
分
特
殊
表
現
最高
23分
教育部師鐸獎9分、臺北市特殊優良教師5分、臺北市優良教師
(臺北市特殊優良教師入圍者)2分(擇優採計)。
9分/5分/2
分
教育部優良(卓越)特殊教育人員4分、臺北市優良特殊教育人員2
分(擇優採計)。
4分/2分
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金質獎)4分、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銀質
獎)3分、教育部教學卓越獎(佳作)2分。
4分/3分/2
分
最近5年內,參與教育部、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教育專題研究並
經臺北市政府員工自行研究評選或本局主辦之課程或教學競賽、
徵件、教育研究發表並獲該項目最高獎項者,每一獎項加1分,
最高6分。
6分
最近5學年內,曾任本局國民教育輔導團團員或特聘教師者,每
滿1年加1分,最高5分。
5分
最近5年內辦理新建工程先期規劃委託、審查作業並獲教育局核
定結案,加1分;辦理規劃設計階段結案並完成工程上網招標,
且每年執行率達90%,該年度採計1分,最高2分。
1分/2分
最近5年內,執行年度工程預算經費(含修建工程、統籌款、專案
競爭型經費)該年度合計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且執行率均達90%
以上者,或擔任統一招標學校,該年度採計1分,最高2分。
6分
最近5年內,執行新建工程施工預算經費,該年度預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且執行率達90%以上者,該年度採計1分,最高3分。
15
最近5年內,主辦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工程案,獲「臺北市政府公
共工程卓越獎」,每案採計1分,最高2分。
考
試
、
學
分
進
修
、
培
育
班
及
研
習
培
育
最
高
15
分
考
試
擇一
採計
教育行政
(文教行政)
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
者。
5分
教育行政
(文教行政)
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
者。
3分
學
分
進
修
最近3年內修滿研究所40學分持有結業證書者。
2分
最近3年內修滿大學或研究所20學分持有結業證書者。
1分
培育/
實習
甄選
修習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委託臺北市立大學(原臺北市立教育大
學)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採計93-95年度)、
國立政治大學中小學校長專業發展班辦理國民小學校長培育班所
規劃之學分課程,並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3分
參加112年度候用校長甄選完成學校現場實務實習成績及格(80
分)者。
2分
研
習
培
育
最近5學年內,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委託(含已同意由其核發
研習時數者)學校及其他機構舉辦國民教育有關之研習(含教師週
三進修研習)或教育行政專業訓練一週以上結業(每學年最多採
計1分)。
每35小時或
一週以上結
業,給0.5
分,每張結
業(訓)證書
最多採計1
分。
取得教師專業發展專業回饋人才證書(教學輔導教師資績採計含
取得臺北市教學輔導教師證書者)教學輔導教師1.5分、進階評
鑑證書1分、初階評鑑證書0.5分,擇一階採計,最高1.5分。
1.5分/1
分/0.5分
取得中央或各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知能高階培訓結業證書
計1.5分、進階研習證明1分、初階研習證明0.5分。
持有中央或各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知能高階培訓結業證
書,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2分(擇一階採計,最多採計2分)。
2分/1.5
分/1分
/0.5分
列入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人才庫、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人才庫者、
學校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人才庫、
校園霸凌事件調查人才庫,最近3年內參與校園性別事件、教育
局教師專業審查會、學校校事會議調查、教保違法事件調查、校
園霸凌事件調查工作者,校內調查每件採計0.5分、校外調查每
件採計1分,最高1.5分。
1.5分/1分
/0.5分
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進階1.5分、基礎1分(擇一階
採計) 。
1.5分/1
分
通過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具有有效證書者。
1分
取得防火管理人訓練證書且在有效期間者。
1分
取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證書且在有效期間者。
1分
取得資安管理系統主導稽核員認證證書。
1分
總 績 分
報名人(簽章): 人事主管(簽章): 首長(簽章):
16
附件2
臺北市113年度參加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人員簡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學校名稱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齡
現職
教師兼○○主任(或教師兼○○組長)
學歷
○○大學○○研究所畢業
○○大學○○系畢業
經歷
(以下填寫範例供參,請依實際情形填列)
臺北市立○○國民小學教師: 年(1000801~1080731)
臺北市立○○國民小學○○組長: 年(1080801~1100731)
臺北市立○○國民小學(兼代)○○主任: 年(1100801~迄
今)
重要
工作
事蹟
或
特殊
表現
(請條列)
報名人
簽章
人事主管
簽章
首長簽章
※本表內容須與資績評分表內容相符,並以2頁為限。
17
附件3
臺北市113年度參加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人員獎懲紀錄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學校名稱
職稱
姓名
次別
事由
核定結果
核定機關
核定日期文號
學校審查
結 果
備 註
報名
人簽
章
人事
主管
簽章
首長
簽章
一、獎懲案件(加減分者)採計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授
權規定核定發文日期為準,並以參與或指導學生參加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辦理之競賽或各項教育服務
活動為限,獎狀不予計分。
二、獎懲紀錄如有不實,有關人員應負審查不實之責。
三、本表不敷使用時,可自行影印,依式填寫(大小應相同)。
四、本表得以 A4大小下載列印人事系統表單核章後使用。
18
附件4
臺北市113年度參加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人員進修紀錄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學校
名稱
職稱
姓
名
學年度
證明文件之名稱
(相關文件依序後附)
研習時數
本學年採計
資績分數
(每年最高1分)
服務單
位審定
結果
108年8月1日至
109年7月31日
109年8月1日至
110年7月31日
110年8月1日至
111年7月31日
111年8月1日至
112年7月31日
112年8月1日至
113年7月31日
報
名
人
簽
章
人事主管
簽章
首長
簽章
填表注意事項:
一、本表為資績評分表中「研習培育」項目之評核證明之用,惟應於報名時隨表檢附對應之證明文件。
進修紀錄如有不實,有關人員應負審查不實之責。
二、資績評分表中所稱「最近5學年內之訓練」,其時間係指108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分學年
計算,每學年最高採計1分。每學年研習時數累積達35小時未達70小時者,給0.5分,研習時數累積
滿70小時以上者,給1分。(集中式進修研習證書未註明研習時數時,以每週5天、每天7小時採計。
超過之時數,不得併計於下一學年度);至於績分之採計,以持有結業(訓)證書者為限(其中結業
《訓》證書上註記學分證明,每張20學分以下者;或曾參加校長、主任儲訓之結業《訓》證書,不
予採計)。
三、本表所稱「學年度」係含該年8月1日至隔年7月31日止;「證明文件之名稱」含各項結業(訓)書、
電子護照、分散式進修研習(所列之證明文件應於「研習時數」欄內敘明有效認證時數;如跨年請
於所附證明文件上加標示)。
四、本表不敷使用時,可自行影印(除欄位不變外,得視需求調整表格大小)。
五、進修紀錄如有不實,有關人員應負審查不實之責。本表得以 A4大小下載列印本市教師研習中心研
習證明或教育部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研習證明核章後使用。
19
附件5-1 最近5年負責執行新建工程施工預算資料填報表
(執行新建工程符合條件者始需填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學校
名稱
職稱
姓名
年度
工程時間
工程名稱(含校名)
年度編列
經費額度
(新臺幣)
執行率
該學校校長
簽章
(蓋職名章)
(範例)
108年1月1日-108年12月
31日
○○國小校舍整體改建工程委託先
期規劃
$150萬元
100%
○○國小
校長○○○
(範例)
109年1月1日-109年12月
31日
○○國小校舍整體改建工程(規劃
設計階段結案並完成工程上網招
標)
$1,500萬元
91%
○○國小
校長○○○
(範例)
110年1月1日-109年12月
31日
○○國小校舍整體改建工程(工程
施工)
$1億900萬元
93%
○○國小
校長○○○
108年1月1
日至
108年12月
31日
109年1月1
日至
109年12月
31日
110年1月1
日至
110年12月
31日
111年1月1
日至
111年12月
31日
112年1月1
日至
112年12月
31日
報名
人簽
章
會計主管簽
章
首長簽章
◎備註:表格空格大小不足,可自行調整使用。
20
附件5-2 最近5年負責執行年度工程預算資料填報表
(年度經費未達1千萬元者無需填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學校
名稱
職稱
姓名
年度
工程時間
工程名稱(含校名)
工程類型
(A.修建工
程、
B.統籌款、
C.專案競
爭型補助
經費、
D.其他)
經費額度
(新臺幣)
執
行
率
年度總
金額
該學校校長
簽章
(蓋職名章)
(範例)
1.108年1月1日-108年12
月31日
2. 108年6月1日-109年12
月31日
1.教育部補助○○國小教
學大學耐震補強工程
2.○○國小操場整修工程
1.C.
2.A
1.$1千8百萬元
2.$3百萬元
99%
$2,100萬元
○○國小
校長○○○
108年1月1
日至
108年12月
31日
109年1月1
日至
109年12月
31日
110年1月1
日至
110年12月
31日
111年1月1
日至
111年12月
31日
112年1月1
日至
112年12月
31日
報名
人簽
章
會計
主管
簽章
首長
簽章
◎備註:表格空格大小不足,可自行調整使用。
21
附件6
臺北市113年度參加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人員
參與校園性別事件、教育局教師專業審查會、學校校事會議、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校園霸凌事件
調查工作案件一覽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學校名稱
職稱
姓名
調查範圍(校內/校外)
調查日期
校安通報編號
備 註
報名人
簽章
首長簽章
備註:參與校內、外校園性別事件調查、教育局教師專業審查會、學校校事會議調查、教保違法事件
調查、校園霸凌事件調查工作案件採計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以列入校園性別
事件調查人才庫、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人才庫、學校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教保相關人員違法
事件調查人才庫、校園霸凌事件調查人才庫者方採計積分,校內調查每件採計0.5分、校外調查
每件採計1分,最高加1.5分。
22
附件7
臺北市113年度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
身心障礙考生考試特殊需求申請書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
別
□ 男
□ 女
聯
絡
電
話
辦公室:
住家:
手機:
障礙
類別
(需
具有
相關
證明
文
件)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肢體障礙
□身體病弱
□其他(請詳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明
文件
類別
申請
特殊
需求
項目
□延長作答時間
□放大鏡
□書面或口頭指導說明
□其他( )
備註:申請結果將經甄選儲訓委員會審查後個別通知。
23
附件8 臺北市113年度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
資績成績複查申請表
申請日期:113年9月30日 ※收件編號:_____________
姓名
身份證字號
聯絡電話
申請人(報名人)注意事項:
一、 申請資績成績複查或補件時間:113年9月30日(星期一)上午
9時至下午4時,地點:臺北市立松山家商綜合大樓2樓校長室。
二、 本申請表之資料,考生請以正楷親自填寫並簽名(一式二份)。
三、 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要求查看或影印相關資料。
打※欄位請申請人(報名人)勿填寫。
申請人(報名人)簽 章 :
===================================================
臺北市113年度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
資績成績複查結果
※複查結
果說明
24
附件9
臺北市113年度參加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准考證(格式)
筆試及口試日期、時間及科目
科目
日期
時間
科目
口試
10
月
5
日
08:30
至
08:50
報到
09:00
至
(口試序號及時
間當日公布)
「即席演講」、
「教育實務與理
論」問答
筆試
10
月
12
日
08:20
說明試場規則
08:30
至
10:10
國民教育
與政策
10:40
至
12:20
學校領導
與經營
附註:一、參加甄選時應帶本證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請詳閱本證背面之試場注意事項。
三、地點: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
四、證號與試場對照表於考試前一日於市立松山
家商公布。
臺北市113年度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試場注意事項
壹、入場出場方面
一、應準時入場、出場。
二、筆試開始信號聲響逾15分鐘後不得入場,考試未滿60分
鐘不得出場。
三、口試逾時未報到,或口試試場入場前唱名3次未到試
者,視同棄權。
四、筆試終場信號響畢,應立即停筆並將試卷放置桌上,以
便監場人員前往收取。
貳、攜帶物品方面
一、文具應攜帶齊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二、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全民健康
保險卡或駕駛執照 以下簡稱身分證明文件
三、不得攜帶任何書刊、紙張進場。
四、考試時(含準備室),應考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時鐘、
鬧鐘、電子鐘、呼叫器、計算機、收音機、多媒體播放
器材(如:MP3、MP4等),和具傳輸、感應、錄影、拍
攝、計算或紀錄功能之器具、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
手錶、智慧手環等)等非應試用品入場。
五、不得攜帶試卷或試題出場。
參、場內應辦事項
一、進場後應先將身分證明文件及准考證放置桌面左上角。
二、坐定後,應先核對試卷面上之姓名、座號、考試科目。
三、因評分需要,答案應寫在框內,試卷作答一律以黑、藍
筆作答,否則不予計分。
四、交卷時應將試題及試卷一併繳交。
肆、場內禁止事項
一、試卷不得裁割、汙損、撕去卷面浮籤或彌封,且不得簽
名、蓋章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
二、不得互相交談,或朗讀試題及答案。
三、不得左顧右盼,窺視他人試卷,或有其他舞弊行為。
四、不得擅離或調換座位。
伍、試場違規行為扣分標準
一、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
(一)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毀損試卷彌封、座號、條碼。
(三)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
應考人違反前項第3款至第4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扣除
該科目全部分數。
二、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
成績5分至20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作答。
(二)裁割或污損試卷。
(三)在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
或自備稿紙書寫。
(四)繳交試卷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
試場。
(五)書籍文件或其他非應試用品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六)考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發
出聲響。
(七)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上書寫、或考試結束
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不繳交試卷。
(八)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九)考試開始鈴響前翻閱試卷。
三、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
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3分至5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桌墊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陸、其他
一、應考人如有冒名頂替、持用偽(變)造證件、互換座位或試
卷、作弊或其他違規行為重大,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者,予以
扣考。
二、如遇警報,應聽從監場人員指揮疏散。
臺 北 市 113 年 度
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准考證
證號______________(報名人勿填)
貼相片處
25
附件10
臺北市113年度市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
甄選筆試時間表
節次
時間
第一節
第二節
備註
113年
10月12日
08:30至10:10
10:40至12:20
筆試座號於考試前
1日於臺北市立松
山高級商業家事
職業學校校門前
公布。
科 目
國民教育
與政策
學校領導
與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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