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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各學系及大學或獨立學院教育系畢業者,可
免提上項證明文件;惟師專畢業再就讀一般大學相關科系者,則視同修畢教育學科
及學分。
(二)擁有雙學位者,採最高學歷計分。
三、經歷:
(一)「經歷」資績採計至 114 年7月31 日止。
(二)教師年資資績係採計取得本府教育局主任儲訓證書後之服務年資。
(三)同一學年度若兼任不同職務時,其年資資績僅能擇一採計;若兼任不同層級之兼職
年資資績採計方式如下:
1.兼職代理主任年資未滿 1年,得併未任主任前之年資資績計算(如為組長則併組
長年資計算,如為教師則併教師年資計算)。
2.兼職組長年資未滿 1年,得併教師年資,以教師資績計算。
(四)教師年資資績計算,以每一學年度為基礎,不滿 1年年資,則年資資績不予採計,
並不得併入前後年資計算。
(五)兼任「主計」、「人事」、「代理主任」、「學年主任」年資比照「組長」計算;學年主
任年資應由學校證明任職學年度及該學年度班級數(6班以上方可採計);幼童軍團
長需檢附 3項登記證件。
(六)留職停薪年資(除服兵役年資外),均不予採計,服役年資以教師資績計算。
(七)曾經擔任中等學校教師兼主任、兼組長、兼科主任、兼執行秘書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有案,並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者,該項年資始予採計。
(八)甄選資績審查表年資欄,所指中小學教師及教育學院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講師,均以取得合格專任教師證書者為限,代課教師年資不予採計;教育行政機關
職務人員,需經銓敘機關銓定者,始可採認。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九)學經歷證件,其屬於私人證明保結者,不予採計。
(十)各項經歷年資及兼職年資請檢具「考核通知書」及「兼職聘書(或服務證明書)」(2
缺1者均不予採計)。
四、考核成績:
(一)「最近 5年內考核」採計年度:學校人員自民國 109 學年度起至 113 學年度、行政人
員自民國 109 年度起至 113 年度。
(二)考核為四條三款者,而其原因確係重大意外事故,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所致,經機
關學校出具證明者,得予以報考。
(三)最近 5年考核證明不齊者(或不滿 5年)應補附缺考核原因之證明文件。
五、進修:個人著作尚未核定資績者,應依「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研究著作給
分審查要點」辦理,核予著作分數。
六、其他:
(一)具原住民族身分者,請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