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14年度國小第29期校長候用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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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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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桃園市 114年度國民小學第 29
2
桃園市 114 年度國民小學第 29 期校長候用人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辦理。
目的為儲備品德高尚身體健康具良好教育專業素養及卓越領導才能人員
選國民小學校長。
參、申請校長候用人員甄選人員應具備之基本條件:
一、本市市立國民小學現職專任合格教師、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編制內現
職教育行政人員
二、最近 3年未有下列各款情形者:
() 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 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
() 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
三、服務成績優良者。
肆、申請校長候用人員甄選人員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
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
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三年,及國民
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前項第三款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於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設附
屬國民小學校長,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伍、甄選預定錄取名額:
一、國小校長候用人員 8名。
二、報名人數低於甄選預定錄取名額 3倍,得不足額錄取。
陸、報名程序:
一、網路報名:11410 13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至 11410 24 日(星
期五)中午 12 時前完成網路登錄報名。
(https://host109.tyes.tyc.edu.tw/principal_test/index.php),以本市
甄選報名系統網路登錄時間為準,逾時概不予受理(不受理通訊報名,為避
網路壅塞,請務必留意報名截止時間儘早上網報名,以免報名系統關閉或因
個人用戶端網路因素致無法完成網路填報資料)
二、報名費:
(一)筆試費用新臺幣 1,000 元整。
1、繳費方式ATM 或網路銀行轉帳。
2、繳費時間114 10 13 (星期一)114 10 24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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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若延遲繳費未完成轉帳者,不得參加現場資績審查作業。
(二)口試費用新臺幣 1,000 元整,於口試當日報到時現金繳費。
三、資績審查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3322268 210
211)。
四、資績審查時間:11411 12 (星期三)下午 1起,請依公告各梯次、
時間進行審查,逾時概不予受理。
五、繳驗資料:正本查驗,甄選資績審查表、繳驗資料由任職學校人事、校長核
章辦理初審,甄選小組辦理複審。
(一)桃園市 114年度國民小學第 29 期校長候用人員甄選資績審查表(正本
A3 大小格式
(二)身分證正本。
(三)合格教師證書正本。
(四)本市國小主任儲訓證書正本(公務人員無則免附)
(五)在職證明書正本。
(六)最近 3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證明書暨查詢
刑事等紀錄同意書正本。
(七)學歷證明文件正本。
(八)服務證明書正本。
(九)歷年考核證明文件正本。
(十)獎懲證明文件正本。
(十一)特殊加分證明文件正本。
(十二)進修證明文件正本。
(十三)著作證明文件正本(繳驗著作分數核定之證明,影本概不予採計)
(十四)具原住民族身分者,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
本)
(十五)最近 3個月內 2吋半身正面脫帽光面相片 2張,供貼報名申請表及准
考證之用。
(十六)桃園市 114年度國民小學第 29 期校長候用人員甄選經歷分析表。
(十七)桃園市 114年度國民小學第 29 期校長候用人員甄選初選合格人員基
本資料。
以上資料(除另有規定外)請繳驗正本,另第十一款至第十四款無則免附,並
請依上列序號編號排序,以利審查作業。
柒、甄選、儲訓、行政歷練:
一、甄選(總分 100 分)分初選及複選 2階段,初選合計佔百分之 60(資績佔百
分之 30、筆試佔百分之 30,複選採口試佔百分之 40(複選原則採原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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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成績;如複選採分組進行時,複選成績將以 T分數轉換),合計 100 分,
惟總成績未達 75 分者,不予錄取。
(一)初選:
1、資績達 70 分者,始得參加筆試
2、筆試:申論題---教育行政理論與實務。
3、筆試時間11412 13 日(星期六)上午 9時至 11 30 分。
4筆試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 67 號,TEL3322268 210
211)。
5資績筆試兩項依分數比重合計成依錄取名額擇優 3倍人數參加
複選,筆試有缺考或 0分者,不予進入複選名單。
6、初選錄取人員最後 1名同分時,得經甄選小組出席委員 1/2 以上之
決議增額錄取。
7進入複選名單公11412 13 (星期六)晚上 10 30 分前
於本局網站(https://www.tyc.edu.tw)及桃園國小門口公告。
(二)複選:
1、教育人員歷程檔案一式 8份(經校長、人事主管人員核章,免蓋關
防)應詳實填寫,文字應力求端正,並黏貼最近 3個月2吋半身
正面脫帽光面相片,請於報到時繳交
2、考試時間11412 14 日(星期日)上午 8時至 820 分報
到,並繳交複選報名費新臺幣 1,000 元整。
3、考試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3322268
210211)。
4、考試方式:口試採同時各試場交替進行。
5、成績計算:口試各試場成績合併計算為複選成績。
6、甄選總成績:資績、筆試及口試成績依分數比重計算。甄選總成績
相同時,以口試、資績、筆試依序錄取之,若仍同分,得經甄選小
組出席委員 1/2 以上之決議增額錄取。
7、錄取公告11412 14 日(星期日)晚上 10 30 分前於本局
網站(https://www.tyc.edu.tw)及桃園國小門口公告。
(三)成績複查時間:採現場申請,通訊申請不予受理。
1、申請時間:
1)初選:11412 14 日(星期日)上午 8時至 810 分。
2)複選:11412 15 日(星期一)上午 9時至 11 30 分。
2申請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3322268 210
211)。
3、方式:由本局會同政風室人員就應考人所填申請表之項目(筆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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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成績計算有無錯誤。
1)初選:申請初選成績複查者,申請表於成績複查當日發還應考
人,不得申請重新閱卷、各題分數得分或要求影印試卷。
2)複選:申請表於成績複查當日發還應考人,不得申請重新閱卷、
各題分數得分或要求影印試卷。
(四)總成績一律於報名網址
(https://host109.tyes.tyc.edu.tw/principal_test/index.php)
詢,不另寄發成績單。
二、儲訓:
儲訓課程分為下列兩階段:
(一) 第一階段: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開設之儲訓課程,屆時將轉知參與
儲訓人員相關訊息。
(二) 第二階段:本市自行辦理之儲訓課程,並須參與自費之國外教育考
察課程。
三、行政歷練:甄選錄取人員者未遴選派任校長前,需於本局或指定學校實習及
借調 2(含行政實 1)
捌、甄選錄取並儲訓合格者之候用資格:
一、經甄選錄取且儲訓合格,並符合曾擔任 2處室主任各 1年以上者,始發給儲
訓合格證書,取得參與本市國民小學校長遴選資格。
二、候用人員如經遴聘而不願擔任或候用期間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
政處分者,取消其候用資格。
三、儲訓後未經遴聘之候用校長,本局為應業務需要時,得逕予商借,不得拒
絕。
玖、注意事項:
一、資績認定標準:除學歷外,餘一律採計取得本府教育局主任儲訓證書後之資
績。
二、應甄資格所稱「成績優良」,係最近 5學年成績考核未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
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下者。但最近 5學年內如成績考列第四
條第三款者,其原因確係重大意外事故、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所致,經機關
學校出具證明者,得予以報考。
三、最近 3年(採自 11111 12 日起至 11411 11 日止)曾受刑事、懲
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申請參加甄選;經歷資績計至 114
731 日止。
四、甄選儲訓合格之候用人員,如辭去教職或調離本市行政機關、學校服務者,
即喪失校長候用人員資格。
五、當事人如對其資績核定有所疑義時,應於資績審查當場提出申覆,並審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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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後由當事人簽名確認資績總分無誤,當事人不得事後提出異議。
拾、檢附資料如下:
一、桃園市 114年度國民小學第 29 校長候用人員甄選資績審查表認定標準補充
說明(附件 1)
二、桃園市 114年度國民小學第 29 校長候用人員甄選資績審查表(附件 2)
三、在職證明書(附件 3)
四、最近 3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證明書(附件 4-1)
暨查詢刑事等紀錄同意書(附件 4-2)
五、教育人員歷程檔案(附件 5)
六、桃園市 114年度國民小學第 29 校長候用人員甄選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料
(附件 6)
七、桃園市 114年度國民小學第 29 校長候用人員甄選報名申請表(附件 7)
八、桃園市 114年度國民小學第 29 校長候用人員甄選經歷分析表(附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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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桃園市 114年度國民小學第 29 期校長候用人員甄選
資績審查表認定標準補充說明
壹、依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三、桃園市 114 年度國民小學第 29 期校長候用人員甄選簡章。
目的配合辦理本市國小校長候用人員甄選初選審查工作以達到完全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參、甄選人員應具備之基本條件:依據桃園市 114 年度國民小學第 29 期校長候用人員甄選簡章規定
辦理。
肆、應繳驗表件:依據桃園市 114 年度國民小學第 29 期校長候用人員甄選簡章規定辦理。
一、基本條件(資料)
(一)國民身分證。
(二)派令、聘書。
(三)本市國小主任儲訓證書。
(四)在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
(五)最近 3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證明書暨查詢刑事等紀錄
同意書正本。
二、學歷:
畢業證書(未能繳驗畢業證書者,得繳驗原畢業學校所核發之畢業證明書或加蓋畢業學校
關防之畢業證書影印本。以保證或切結者不予採認)
三、經歷:
(一)歷任學校服務證明書(應有兼任職務之註記)。
(二)在職證明書。
(三)兼職證明書。
四、考核成績:最近 5年考核通知書。
五、服務成績:獎懲令、獎狀。
六、特殊加分:獎勵令、獎狀、證書、服務證明書、高普特考及格證書或相關證明。
七、進修:
(一)教育部、廳、縣市政府核定之著作核分證明。
(二)研習或訓練證明。
(三)學分證明。
八、以上所有證件,需以正本為憑。
伍、資績認定標準:國民小學現職專任合格教師,取得本府教育局主任儲訓證書後始得採計(學歷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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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歷:最高 20
(一)研究所畢業獲博士學位者,給 20
(二)研究所畢業獲碩士學位者,給 17 分。
(三)研究所進修滿 40 學分者,給 16 分。
(四)獲有學士學位者,給 15 分。
二、經歷:最高 28
(一)學校經歷:
1、任國民小學專任教師每滿 1年給 1分。
2、任國民小學處室主任每滿 1年另給 2分。
3、任國小組長、學年主任(6班以上)、午餐執行秘書、補校校務主任、市網中心
及教師研習中心成員、幼童軍團長、中央或縣市教育輔導團團員、輔導團幹事,
每滿 1年另給 0.5 分。(若同一年度擔任兩項以上兼職者,僅能擇一採計)
4、曾在本市復興區國小服務每滿 1年另給 1分。(但須連續服務滿 2年以上)
(二)行政機關或學術單位經歷:
1、任教育局委任 5職等以上人員每滿 1年給 2分。
2、任教育院系專任講師或相當之薦任 6職等教育行政職務,每滿 1年給 4分。
3、任教育院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或相當之薦任 7職等教育行政職務,每滿 1年給 5
分。
4、任教育局薦任 8職等以上人員,每滿 1年給 6分。
三、考核成績:最高 10
(一)最近 5學年度考核列四條一款(或甲等)1次給 2分、考列四條二款(或乙等)給 1
次給 1分。
(二)學校校長、職員,或教育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最近 5年年終考績甲等 1次給 2分、乙
1次給 1.5 分。
四、服務成績:最高 10
(一)獎:記大功 1次給 4.5 分、記功 1次給 1.5 分、嘉獎 1次給 0.5 分、獎狀 1次給
0.25 (限教育主管機關頒發)
(二)懲:記大過 1次減 4.5 分、記過 1次減 1.5 分、申誡 1次減 0.5 分。
五、特殊加分:最高 14
(一)擔任國小處室主任經歷(每處室任滿 4學期以上)2處室主任給 1分、3處室主任給
2分、4處室主任給 3分。
(二)擔任國小總務主任年資,積滿 1年給 0.5 分(最高以 2分為限)
(三)擔任本市教育局科長服務成績優良者,每滿 1年給 4分;擔任本市教育局課長、督
學、專員、股長服務成績優良者,每滿 1年給 3分;擔任本市教育局科()員服務
成績優良者,每滿 1年給 2分。
(四)獲行政院及省府模範公務人員獎勵或經教育部或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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鐸獎)1次給 3分;經縣市政府核定之模範公務人員或師鐸獎,1次給 2分。
(五)曾獲教育部核頒教師杏壇芬芳錄入選個人獎項或經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
師,1次給 1.5 (最高以 2分為限)
(六)最近 8年內實際指導本市學生參加縣市級以上各項比賽獲得名次者,縣市級 1次給
0.25 分,全國以上 1次給 0.5 分(包括特優、優、甲等、或金、銀、銅牌,最高以
1.5 分為限)
(七)最近 8年內參加縣市級以上有關教育之各項比賽獲得名次者,縣市級 1次給 0.25
分,全國以上 1次給 0.5 分(包括特優、優、甲等、或金、銀、銅牌,最高以 1.5
分為限)
(八)最近 8年內擔任經核定有案之觀摩教學表現優良者,全市性 10.5 分;全市區域
1次給 0.25 分(最高以 3分為限)
(九)擔任中央或縣市教育輔導團員,實際負責本市課程規劃、演示教學或巡迴輔導者
(由輔導團出具證明)每滿一年給 0.5 分。
(十)擔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者,每滿 1年給 0.5 分;市級教師會理事長者,每滿 1年給 1
(以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登記證明為準)
(十一)商借教育局或擔任本市各教育資源中心主任或組長,經本局核發證明者,每滿 1
年給 2分。
(十二)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教育行政及格人員,給 3分。普通考試或
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教育行政及格人員,給 2分。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
之特種考試教育行政及格人員,給 1分。
(十三)具備採購人員專業證照或教學視導人員證書者,給 2分(最高以 2分為限)
(十四)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給 1分。
(十五)具備教育部認定國小英語專長給 2分,或通過各類英語檢定(採認期間:自 104
11日至 114 11 11 日止),依據「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
照表」種類,比照全民英檢初級通過者給 1分,中級以上通過者給 2(擇優計
分,最高以 2分為限)
(十六)取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認證之補救教學或學習扶助諮詢輔導人員,入班輔
導人員,給 1分、到校諮詢人員,給 2分。
(十七)取得本市非營利幼兒園場地主管機關之業務承辦績優證明者,每滿一學年給 0.5
分,並以 106 學年度至 109 學年度協助開辦者為限(最高以 2分為限)
(十八)取得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證書者,給 2分。
(十九)最近 8年內獲教育部獎勵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績優學校團體及個人評選,閱讀磐
石學校給 2分,閱讀推手個人獎給 1分。
(二十)最近 8年內獲 Best Education-KDP 全國學校經營與教學創新 KDP 國際認證獎者,
標竿獎給 2分、特優獎給 1.5 分、其他給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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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進修:最高 18
(一)最近 8年內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含新聞投稿等),其立論正確,有參考價值,經
教育部、教育廳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定有案者,最高給 7分。
(二)參加教育部廳或縣市政府辦理或委託學校及其他機構舉辦與國民教育有關之教師研
習成績優良或教育專業訓練,受訓 1週以上未滿 2週,每次給 0.5 ;受訓 2週以上
未滿 4週,每次給 1分;受訓 4週以上未滿 12 每次給 1.5 分;受訓 12 週以上未
滿6個月;每次給 2分;受訓 6個月以上;每次給 3分。每日研習採計以 12 小時為
限。
(三)參加本市教育局核定大專院校開辦之校長培育班或高階教育人員法政專班結業者,
每修畢 6學分給 2(最高以 8分為限)
(四)參加英語或資訊相關進修課程,每滿 18 小時或 1學分給 1分(最高以 2分為限)
(以師培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理為限)
(五)國內外大專院校各學系修習與教育有關之學科,並取得學分證明者,每修滿 10
分給 0.5 分(最高以 2分為限)
七、外加項目:
(一)取得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證書或相關證明:最高以 3分為限。
1、取得初階證書加 1分。
2、取得進階證書加 2分。
3、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證書加 3分。
(二)獲教育部教學卓越獎之金質獎且具相關證明者,給 5分、銀質獎給 3分。
()取得本土語言能力中高級以上認證(含教育部閩南語認證中高級以上、國立成功大學
台灣語文測驗中心全民台語認證 B2(中高級)以上、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
以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2 年以前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或原住民族
委員會 103 年以後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高級以上,不含臺灣手語),且於近
4個學年度(110 113 學年度)於正式課程有實際授課者(由學校出具證明),每學年
度給予 0.5 分(最高 2分)
陸、審查補充說明:
一、基本條件及資格:
(一)「成績優良」係指考核未列四條三款(含)以下者。
(二)留職停薪從事與行政、教學有關之學位進修及育嬰假,未予考核者,視同成績
優良。
(三)「最近 3年內」係指民國 111 11 12 日起至民國 114 11 11 日止、「最
5年內」係指民國 109 11 12 日起至民國 114 11 11 日止。
(四)主任甄選儲訓證書需由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或本府教育局所核發。
二、學歷:
(一)甄選資績審查表中學歷欄,大學或獨立學院曾修習教育學分者,應提出正式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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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各學系及大學或獨立學院教育系畢業者,可
免提上項證明文件;惟師專畢業再就讀一般大學相關科系者,則視同修畢教育學科
及學分。
(二)擁有雙學位者,採最高學歷計分。
三、經歷:
(一)「經歷」資績採計至 114 731 日止。
(二)教師年資資績係採計取得本府教育局主任儲訓證書後之服務年資。
(三)同一學年度若兼任不同職務時,其年資資績僅能擇一採計;若兼任不同層級之兼職
年資資績採計方式如下:
1.兼職代理主任年資未滿 1年,得併未任主任前之年資資績計算(如為組長則併組
長年資計算,如為教師則併教師年資計算)
2.兼職組長年資未滿 1年,得併教師年資,以教師資績計算。
(四)教師年資資績計算,以每一學年度為基礎,不滿 1年年資,則年資資績不予採計,
並不得併入前後年資計算。
(五)兼任「主計」「人事」「代理主任」「學年主任」年資比照「組長」計算;學年主
任年資應由學校證明任職學年度及該學年度班級數(6班以上方可採計);幼童軍團
長需檢附 3項登記證件。
(六)留職停薪年資(除服兵役年資外),均不予採計,服役年資以教師資績計算。
(七)曾經擔任中等學校教師兼主任、兼組長、兼科主任、兼執行秘書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有案,並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者,該項年資始予採計。
(八)甄選資績審查表年資欄,所指中小學教師及教育學院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講師,均以取得合格專任教師證書者為限,代課教師年資不予採計;教育行政機關
職務人員,需經銓敘機關銓定者,始可採認。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九)學經歷證件,其屬於私人證明保結者,不予採計。
(十)各項經歷年資及兼職年資請檢具「考核通知書」及「兼職聘書(或服務證明書)2
1者均不予採計)
四、考核成績:
(一)「最近 5年內考核」採計年度:學校人員自民國 109 學年度起至 113 學年度、行政人
員自民國 109 年度起至 113 年度。
(二)考核為四條三款者,而其原因確係重大意外事故,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所致,經機
關學校出具證明者,得予以報考。
(三)最近 5年考核證明不齊者(或不滿 5年)應補附缺考核原因之證明文件。
五、進修:個人著作尚未核定資績者,應依「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研究著作給
分審查要點」辦理,核予著作分數。
六、其他:
(一)具原住民族身分者,請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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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甄選資績審查表上之年資、考核、服務成績、特殊加分及進修欄之各項給分證件,
學校人員需自取得主任儲訓合格證書,教育人員需經銓敘機關銓定後始得採計。
(三)「經歷證明文件」範圍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年資證明、調用市政府、輔導團等證明、
其他服務證明、歷年考核、兼職聘書或兼職名冊、服務證明書」等正式文件影本。
(四)時間認定:除「經歷」時間認定外,所有期限依本市規定各期資績審查前一日為基
準日。
(五)證件應隨資績審查表附填,並按次序繳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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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桃園市 114年度國民小學第 29 期校長候用人員甄選資績審查表
填報日期:
認證碼:
姓名:
性別:
身分證統一編號:
現服務單位及職稱:
聯絡電話:
主任證書字號:
通訊處:
資績項目
給分上限
內容
給分標準
本人自填
分數
人事審核
及核章
甄選小組
審查分數
甄選小組
核章
填表說明
學歷
最高 20
獲有博士學位者:
20
(請核章)
(請核章)
1.學歷部分採最高
學歷計分,如有雙
重資格一律擇一計
分。
獲有碩士學位者:
17
研究所進修滿 40 學分者:
16
獲有學士學位者
15
經歷
最高 28
學校
任國民小學專任教師積滿
每滿 1年給 1
(請核章)
(請核章)
兼任國民小學處室主任、積滿
每滿 1年另給 2
兼任組長、學年主任(六班以上)、午餐執行秘書、補校校務主
任、市網中心及教師研習中心成員、幼童軍團長、中央或縣市教
育輔導團團員、輔導團幹事。
每滿 1年另給 0.5
曾在復興區國小服務滿 年(但須連續服務滿 2年以上者)
每滿 1年另給 1
行政
機關
學術
單位
任教育局委任 5職等以上人員滿
每滿 1年給 2
(請核章)
(請核章)
任教育院系專任講師或相當之薦任 6職等教育行政職務,積滿
每滿 1年給 4
任教育院系專任教授、副教授相當之薦任 7職等教育行政職務,
積滿
每滿 1年給 5
任教育局薦任 8職以上人員
每滿 1年給 6
考核成績
最高 10
考核
學校教師最近 5年年終考核(109學年度至 113學年度)
四條一款
1次給 2
(請核章)
(請核章)
2.學校教師年終考
核,須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定者,
始予採認;公務人
員年終考績則以銓
敘機關核定者為
限。
3.教育人員之獎勵
,以與教育有關事
蹟,並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定者為
限。
四條二款
1次給 1
學校校長、職員,或教育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最近 5
年終考績
甲等
1次給 2
乙等
1次給 1.5
服務成績
最高 10
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 5年曾獲記大功者
1次給 4.5
(請核章)
(請核章)
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 5年曾獲記功者
1次給 1.5
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 5年曾獲記嘉獎者
1次給 0.5
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 5年曾獲獎狀者
1次給 0.25
最近 5年曾受申誡處分者
1次扣 0.5
(請核章)
(請核章)
最近 5年曾受記過處分者
1次扣 1.5
最近 5年曾受記大過處分者
1次扣 4.5
特殊加分
最高 14
擔任國小處室主任經歷(處室任滿 4學期以上)
2處室主任給 1
3處室主任給 2
4處室主任給 3
(請核章)
(請核章)
4.特殊貢獻人員、
模範公務人員及特
殊優良教師獎勵,
均以最多計採 1
為限。
5.通過各類英語檢
(採認期間:自
104 11日至
11411 11
),係依據「公
務人員英語檢測陞
任評分計分標準對
照表」種類,比照
全民英檢給分。
擔任國小總務主任年資(最高 2分)
積滿 1年給 0.5
擔任本市教育局科長者
每滿 1年給 4
擔任本市教育局課長、督學、專員、股長者
每滿 1年給 3
擔任本市教育局科()員者
每滿 1年給 2
獲行政院及省府模範公務人員獎勵或經教育部或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
良教師(師鐸獎)者
1次給 3
經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模範公務人員或師鐸獎
1次給 2
曾獲教育部核頒教師杏壇芬芳錄入選個人獎項或經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
特殊優良教師
1次給 1.5 (
高以 2分為限)
最近 8年內實際指導本市學生參加縣市級以上各項比賽獲得名次者___
(最高 1.5 )
縣市級 1次給
0.25
全國以上 1次給
0.5
最近 8年內參加縣市級以上有關教育之各項比賽獲得名次者___(最高
1.5 )
縣市級 1次給
0.25
全國以上 1次給
0.5
14
最近 8年內擔任經核定有案之觀摩教學表現優良者____(最高 3)
全市性 10.5
分,區域性 1次給
0.25
擔任中央或縣市教育輔導團員,實際負責本市課程規劃、演示教學或巡
迴輔導者(由輔導團出具證明)
每滿一年給 0.5
擔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
每滿 1年給 0.5
擔任市級教師會理事長
每滿 1年給 1
商借教育局或擔任本市各教育資源中心主任或組長,經教育局核發證明
每滿 1年給 2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教育行政及格人員
3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教育行政及格人員
2
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教育行政及格人員
1
具備採購人員專業證照或教學視導人員證書者
2
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1
具備教育部認定國小英語專長,或通過各類英語檢(給分等級比照全
民英檢等級) (擇優計分,最高給 2)
初級給 1
中級以上給 2
取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認證之補救教學或學習扶助諮詢輔導人員
入班輔導人員 1
到校諮詢人員 2
本市非營利幼兒園場地主管機關之業務承辦績優證明,並以 106 學年度
109 學年度協助開辦者為限。
1學年給 0.5
最高 2
取得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證書者
2
最近 8年內獲教育部獎勵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績優學校團體及個人評選
閱讀磐石學校給 2
閱讀推手個人獎給 1
最近 8年內獲 Best Education-KDP 全國學校經營與教學創新 KDP 國際
認證獎
標竿獎給 2
特優獎給 1.5
其他給 1
最高 18
參加教育部、廳或縣市政府辦理或委託學校及其他機構舉辦與國民教育有關之
教師研習成績優良或教育專業訓練(最高以 8分為限)
最高 8
(每日研習採計以
12 小時為限)
(請核章)
(請核章)
甄選小組複審
1.受訓 1週以上未滿 2週者 ________ , 每次給 0.5
(請核章)
2.受訓 2週以上未滿 4 ________ , 每次給 1
3.受訓 4週以上未滿 12 ________ , 每次給 1.5
4.受訓 12 週以上未滿 5個月 ________ , 每次給 2
5.受訓 6個月以上 ________ , 每次給 3
報考人簽名
參加本市教育局核定大專院校開辦之校長培育班或高階教育人員法政專
班結業者
最高 8(每修畢 6
學分給 2)
審查完畢後請簽名
確認資績總分無誤
參加英語或資訊相關進修課程(以師培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理
為限)
每滿 18 小時或 1
分給 1(最高 2
分)
國內外大專院校各學系修習與教育有關之學科,並取得學分證明者(
2)
每修滿 10 學分給
0.5
最近 8年內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含新聞投稿),其立論正確,有參
考價值,經教育部、教育廳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定有案者(最高以 7
為限)
0.1 7
外加項目
取得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證書或相關證明(擇一採計)
初階證書給 1
進階證書給 2
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3
(請核章)
(請核章)
獲教育部教學卓越獎且具相關證明
金質獎給 5
銀質獎給 3
取得本土語言能力中高級以上認證後,且於近 4個學年(110 113
年度)於正式課程有實際授課者(由學校出具證)
每學年度給 0.5
(最高 2分)
資績總分
(請核章)
(請核章)
報考人簽章:
人事核章:
校長核章:
15
附件 3 (機關學校名稱)
在職證明書
君自 日起在本校
擔任 職務,現仍在職,特此證明。
(首長簽名蓋章
(印信)
中華民國 114
16
附件 4-1
(機關學校名稱)
未曾受處分證明書
茲證明 最近 3年內
(自民國 11111 12 起至 114
11 11 日止)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
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特此證明。
人事核章: 校長核章:
(印信)
114
附註:本表由本人親自詳實填寫,若有虛報,經查屬實者,取消錄取資格,並依
法接受處分。
17
附件 4-2
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為報考桃園市 114 年度國民中()學第 29 期校長(主任)候用
人員甄選,茲同意桃園市政府向相關單位查詢最近 3
(111 11 12 日起至 114 11 11 日止)是否曾受刑事、
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以玆證明本人符合「國民中
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7條規定如經查
獲違反「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 7
條規定者,取消應試資格,不得異議。
立書人:
114
-18-
附件 5 學校人事核章 校長核章
姓名
語文
程度
精通
流利
尚可
閩南語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客家語
其他(自填)
通訊處
戶籍地址
電話
現居地址
電話
電子郵件
手機
通知人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
院系科組別
學習成就或特殊事蹟
畢業
結業
肄業
教育程度
(學位)
證明或文件字號
-19-
年度
錄取
等第
學習領域名稱
進修
時數
證明或文件字號
1
自費
2
1
2
-20-
出版日期
-21-
資格或類科
1
2
3
-22-
經歷及現職
任職
免職
實離
際職
-23-
學習領域名稱
證明或文件字號
-24-
核定結果
)
(
(
)
(
)
(
)
核定機關
字號
-25-
自傳
篇幅限 2000 字內,內容需包含:報考動機與目標、自我優劣勢分析、領導管理理念及行政教學實績等。
114
-26-
附件 6
桃園市 114年度國民小學第 29 期校長候用人員甄
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料
初審資績
出生年
月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實際到職日
任教年資
通訊地址
(詳填鄰里)
() (鎮、市、區)
號之
聯絡電話
(O) (H)
(手機)
桃園市 國民小學
-27-
附件 7
桃園市 114年度國民小學第 29 期校長候用人員甄選報名申請
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別
出生
日期
貼最近三月內
兩吋半身正面
脫帽光面相片
一張
(另浮貼一張用
於准考證)
郵遞區號□□□□□
(O)
(H)
(手機)
校名:
合格教師證字號
系所名稱:
繳驗資料正本查驗甄選資績審查表
繳驗資料由任職學校人事、校長核章辦
理初審甄選小組辦理複審以上資料請
依序排列,以利審查。
申請人查核
學校審核
甄選小組核章
人事
校長
1、桃園市 114年度國民小學第 29 期校長候用
人員甄選資績審查表(正本 A3 大小格式)
2、身分證正本
3、合格教師證書正本
4、本市國小主任儲訓證書正本
5在職證明書正本
6、最近 3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
以上之行政處分證明書暨查詢刑事等紀錄
同意書正本
7、學歷證明文件正本
8、服務證明書正本
9、歷年考核證明文件正本
10、獎懲證明文件正本
11、特殊加分證明文件正本
12、進修證明文件正本
13、著作證明文件正本
14、具原住民族身分者,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如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15、桃園市 114年度國民小學第 29 期校長候
用人員甄選經歷分析表
16、桃園市 114年度國民小學第 29 期校長候
用人員甄選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
繳交筆試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整
核發准考證
甄選小組核章
※粗線空格內由相關人
審核,報名人請勿填寫
筆試准考證編號
口試准考證編號
-28-
附件 8
桃園市 114 年度國民小學第 29 期校長候用人員甄選
經歷分析表
國小主任甄選合格證書日期( 日),證書字號( 儲訓地區(
服務機關
職稱全銜
任職期限
年資累計
首長姓名
證件名稱文號
審查
注意事項:
一、本表請各校確實逐一審核。
二、各項年資經歷不得重複計算。
三、同校擔任不同職務(含不同處室主任)請一併詳填。
報考人簽章: 人事主任(人員)核章: 校長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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