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及學生一次;其紀錄內容應包括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
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評量項目、學習節數、成績等第及
文字描述、出勤及獎懲紀錄等。
學生(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對成績評量紀錄有疑義時,應自收
受成績評量紀錄之次日起七日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
理。
六、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應設學生成
績評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
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
校長兼任;其他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無教師
會,由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聘(派)兼之。
七、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未參加評量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
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其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
計算:
(一)因公、喪或不可抗力因素請假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者,其成績由學校成績評量審查小組決定
之。
八、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讀者,除該學期缺課成績經准予補行評量
者外,其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並得自行決定學生返校參加定
期 評量,由家長實施之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提供
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繫確認。
(二)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
時 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
績。
(三)不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成績由家長評定。
十、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
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