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國小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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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修正總說明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業於一百零一年十月
十九日以中市教一○○○七五三八八號函訂定,本次修正係配合
教育部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
成績評量準則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法源依據(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修正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用語。(修正規定第三、
五、十一點)
三、修正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方式。(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配合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課程領域,修正國民小學畢業條
件。(修正規定第十點)
五、文字修正。(正規定第九、十二點)
六、配合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實施期本次修正發布之第三點
第五點第九點十點修正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
國民小學之學生適用之。(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修正條文
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規
範臺中市公私立國民
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學生成績評量特依國
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
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
準則訂定本補充規定。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
中市公私立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學生
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
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增訂法源依據。
二、學校學生定期評量紙筆
測驗次數每學期以二
次為原則,各校得視需
要自行增加,惟每學期
至多三次,且不得舉辦
全年級排名之學業競
試。
學校學生定期評量紙筆
測驗次數每學期以二
次為原則各校得視需
要自行增加惟每學期
至多三次且不得舉辦
全年級排名之學業競
試。
本點未修正。
三、成績計算方式,依下列
各款規定辦理:
(一)領域學習課程評
量,應兼顧平時
評量及定期評
量。平時評量及
定期評量之成
績占學期成績
之百分比,由學
校訂定之。
(二)彈性學習課程評
量,應以平時評
量為原則,並得
視需要實施定
期評量。
(三)學生成績評量方
式,由任課教師
依教學計畫於
開學前提經各
三、學習領域評量之成績計
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
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及平時
評量之成績占
學期成績之百
分比由學校訂
定之。
(二)彈性學習時數與
學習領域相關
者得併入學習
領域評量。
(三)學生成績評量方
由任課教師
依教學計畫於
開學前提經各
學習領域課程
小組審查通過
後實施並於學
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點。
領域學習課程
小組審查通過
後實施,並於學
期初以口頭或
書面通知等方
式向學生及家
長說明。
(四)學期總平均成績
及畢業總成績
之計算方式,
學校訂定之。
期初以口頭或
書面通知等方
式向學生及家
長說明。
(四)學習領域之學期
總平均成績及
學生畢業總成
績之計算方式,
由學校訂定之。
四、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定期評量試
卷編製應訂定
命題流程、審查
及保密之注意
事項。
(二)教師編製評量試
題時,不得直接
引用坊間出版
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
得有洩題或暴
露試卷之行為,
違者依相關規
定懲處。
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定期評量試
卷編製應訂定
命題流程審查
及保密之注意
事項。
(二)教師編製評量試
題時不得直接
引用坊間出版
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
得有洩題或暴
露試卷之行為,
違者依相關規
定懲處。
本點未修正。
五、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
校每學期至少應以書
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或
監護人及學生一次;
紀錄內容應包括日常
生活表現評量項目、
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
習課程評量項目、學習
節數、成績等第及文字
描述、出勤及獎懲紀錄
等。
學生(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如對成績評量紀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
校每學期至少應以書
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或
監護人及學生一次
紀錄內容應包括日常
生活表現評量項目
習領域評量項目學習
節數成績等第及文字
描述出勤及獎懲紀錄
等。
學生(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如對成績評量紀
錄有疑義時應自收受
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點。
錄有疑義時,應自收受
成績評量紀錄之次日
起七日內向學校申請
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成績評量紀錄之次日
起七日內向學校申請
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六、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
成績評量及畢(修)
事宜,應設學生成績評
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
審查小組)。審查小組
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
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
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五人至十三人,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由學校校
長兼任;其他委員由學
校行政人員、教師、教
師會(無教師會,由教
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
()兼之。
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
成績評量及畢(修)
事宜應設學生成績評
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
審查小組)。審查小組
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
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
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
五人至十三人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由學校校
長兼任其他委員由學
校行政人員教師、
師會(無教師會,由教
師代表)
()兼之。
本點未修正。
七、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
經准假未參加評量者,
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行
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
算前辦理,其補行評量
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或不可
抗力因素請假
者,依實得分數
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者
其成績由學校
成績評量審查
小組決定之。
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
經准假未參加評量者,
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行
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
算前辦理其補行評量
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或不可
抗力因素請假
依實得分數
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者
其成績由學校
成績評量審查
小組決定之。
本點未修正。
八、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
讀者,除該學期缺課成
績經准予補行評量者
外,其缺課期間之成績
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
讀者除該學期缺課成
績經准予補行評量者
其缺課期間之成績
本點未修正。
以零分計算。
以零分計算。
九、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
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
方式辦理:
(一)家長應依申請計
畫實施評量,
得自行決定學
生返校參加定
期評量,由家長
實施之評量紀
錄,應於學期末
提供校方進行
成績登錄,提供
之時間由家長
與導師聯繫確
認。
(二)返校參加定期評
量者,平時評量
成績由家長提
供,教師就平時
評量與定期評
量成績,合併計
算學生之學期
成績。
(三)不返校參加定期
評量者,成績由
家長評定。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
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
方式辦理:
(一)家長應依申請計
畫實施評量
得自行決定學
生返校參加定
期評量由家長
實施之評量紀
應於學期末
提供校方進行
成績登錄提供
之時間由家長
與導師聯繫確
認。
(二)返校參加定期評
量者平時評量
成績由家長提
教師就平時
評量與定期評
量成績合併計
算學生之學期
成績。
(三)不返校參加定期
評量者所有領
評定。
文字修正。
十、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
滿,符合下列規定者,
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
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
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
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
八年八月一日
以前入學國民
小學之學生:
十、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
滿,符合下列規定者,
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
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
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
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
一年八月一日
以前入學國民
小學之學生:
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點。
1.學習期間扣
除學校核可
之公、喪、病
假,上課總出
席率至少達
三分之二以
上,且經獎懲
抵銷後,未滿
三大過。
2.七大學習領
域有四大學
習領域以上
畢業總平均
成績丙等以
上。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
八年八月一日
以後入學國民
小學之學生:
1.出席率及獎
懲:學習期間
授課總日數
扣除學校核
可之公、喪、
病假,上課總
出席率至少
達三分之二
以上,且經獎
懲抵銷後,
滿三大過。
2.領域學習課
程成績:語
文、數學、社
會、自然科
學、藝術、綜
合活動、健康
與體育七領
域有四大領
1.有三個學習
領域畢業成
績達丙等以
或六年級
第二學期有
三個學習領
域成績達丙
等以上。
2.無下列情形
之一:
(1)一學期內
中輟超過
該學期授
課時數三
分之一。
(2)經功過相
抵後仍記
有三大過
以上(含
折算累
計)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
一年八月一日
以後入學國民
小學之學生:
1.學習期間扣
除學校核可
之公喪、
上課總出
席率至少達
三分之二以
且經獎懲
抵銷後未滿
三大過。
2.七大學習領
域有四大學
習領域以上
畢業總平均
域以上,其各
領域之畢業
總平均成績,
均達丙等以
上。
成績丙等以
上。
十一、國民小學學生各領域
學習課程
習課程
準者,學校應實施補
救教學
措施。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
需予協助者,學校應
依所定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相關規定
施以輔導,必要時得
與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聯繫,且提供學
生改過銷過或功過
相抵之機會。
十一國民小學學生學習領
域之成績評量結果
未達及格基準者
課教師應施以補救
教學。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
不佳者學校應依所
定教師輔導與管教
學生相關規定施以
輔導必要時得與法
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聯繫且提供學生改
過銷過或功過相抵
之機會。
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點。
十二、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
理應登錄於校務行
政系統。學校應列入
檔案存查並妥善備
分保存。
表冊,由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另定之。
十二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
理應登錄於校務行
政系統學校應列入
檔案存查並妥善備
分保存。
學生成績評量相關
表冊,由本局另定
之。
文字修正。
十三、第三點、第五點、第
九點、第十點、第十
一點修正
八年八月一日以後
入學國民小學之學
生適用之。
一、本點新增。
二、 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
教育課程綱要之實施
對象及期程,明定涉
及相關修正規定之實
施時間及對象。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0331日府授教小字第1000054512號函頒
中華民國1011019日中市教小字第1010075388
函修訂,並溯自中華民國10181
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330日中市教小字第104002135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88日中市教小字第1080071702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
校)學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校學生定期評量紙筆測驗次數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各校得視
需要自行增加,惟每學期至多三次,且不得舉辦全年級排名之學
業競試。
三、成績評量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平時評
量及定期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訂
之。
(二)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
施定期評量。
(三)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於開學前提經
各領域學習課程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並於學期初以口頭
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四)學期總平均成績及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訂定
之。
四、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定期評量試卷編製應訂定命題流程、審查及保密之注
意事項。
(二)教師編製評量試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
規定懲處。
五、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或
監護人及學生一次;其紀錄內容應包括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
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評量項目、學習節數、成績等第及
文字描述、出勤及獎懲紀錄等。
學生(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對成績評量紀錄有疑義時,應自
受成績評量紀錄之次日起七日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
理。
六、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應設學生成
績評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
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
校長兼任;其他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無教師
會,由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聘()兼之。
七、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未參加評量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
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其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
計算:
(一)因公、喪或不可抗力因素請假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者,其成績由學校成績評量審查小組決定
之。
八、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讀者,除該學期缺課成績經准予補行評量
者外,其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得自行決定學生返校參加定
評量由家長實施之評量紀應於學期末提供
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繫確認。
(二)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教師就平
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
績。
(三)不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成績由家長評定。
十、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
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
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
以上。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
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2.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
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
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十一、國民小學學生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
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
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必要時得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聯
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或功過相抵之機會。
十二、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學校應列入檔
案存查並妥善備分保存。
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另定之。
十三、第三點、第五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修正自一百零八
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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