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
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
測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
及成果。
四、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
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五、成績評量原則依國民小學成績評量準則第四條規定應本適性化、多元化
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
置性評量。
陸、成績評量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領域學習課程評量,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之成績各占學期成績各50%。
二、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
量。
三、各學期學習領域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領域學期成績乘以各領域每
週上課節數,除以各學習領域總節數。
四、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 一百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一、二年級之成績各
占5%,三、四年級之成績各占15%,五年級之成績占30%,六年級之
成績占30%。
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於開學前提經各學習領域
課程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並於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
生及家長說明。
五、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並得自行決定學生返校參加定期評
量,由家長實施之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
提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繫確認。
(二)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時
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三)不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成績由家長評定。
六、轉入生於國外就讀期間之成績無相關領域對照者,不列入畢業成績計
算;沒有成績的學期,系統會自動調整百分比。
柒、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另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