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北區中華國民國小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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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北區中華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中華民國 100 331 日府授教小字第 1000054512 號函頒
100.05.26 校務會議通過
100.08.25 第一次修訂
104.08.27 第二次修訂
109.03.02 第三次修訂
壹、本成績評量辦法依教育部民國 108 06 28 日修正之「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8 08 08 日中市教小
字第 1080071702 號函之「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及國民
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貳、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
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
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
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
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參、學生定期評量次數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各學年得視需要自行增加,惟
學期至多三次,且不得舉辦全年級排名之學業競試。
肆、定期評量試卷編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定期評量試卷編製應確實審題並做到保密。
二、教師編製評量試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伍、成績評量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採取下
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
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
評定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
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
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
測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
及成果。
四、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
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五、成績評量原則依國民小學成績評量準則第四條規定應本適性化多元化
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
置性評量。
陸、成績評量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領域學習課程評量,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之成績各占學期成績各50%
二、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
量。
三、各學期學習領域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領域學期成績乘以各領域每
週上課節數,除以各學習領域總節數。
四、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 一百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一、二年級之成績各
5%,三、四年級之成績各占15%,五年級之成績占30%,六年級之
成績占30%。
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於開學前提經各學習領域
課程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並於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
生及家長說明。
五、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並得自行決定學生返校參加定期評
量,由家長實施之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
提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繫確認
()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時
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不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成績由家長評定。
六、轉入生於國外就讀期間之成績無相關領域對照者,不列入畢業成績計
算;沒有成績的學期,系統會自動調整百分比。
柒、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另訂定之。
捌、學習領域評量,分下列各領域辦理:
一、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本土語、英語)
二、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三、數學學習領域。
四、社會學習領域。
五、藝術學習領域。
六、自然科學學習領域。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學校運用彈性學習節數所安排之課程及資訊、環境、性別、人權、生涯
展、家政、海洋教育等重大議題以融入各學習領域評量為原則;一年級及
二年級統整社會、藝術、自然科學學習領域為生活課程。
玖、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及學生一次;其紀錄內容應包括領域學期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評量項目、
學習節數、成績等第及文字描述、出勤及獎懲紀錄等,日常生活表現評
項目(應就第貳點第二項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紀錄之,並酌予提供
具體建議,不做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壹拾、學生(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對成績評量紀錄有疑義時,應自收受成績
評量紀錄之次日起七日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壹拾壹、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並
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其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病或不可抗力因素請假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
分,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如有情況特殊者則由成績審查小
組另案召開會議討論決議之。
三、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讀者,除該學期缺課成績經准予補考者外,其
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壹拾貳、學生修業期滿,評量紀錄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
之二以上。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
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
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
績,均達丙等以上。
壹拾參、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
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學生學習過程
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
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
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
供學生改過之機會。
壹拾肆、學生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經評定為未達丙等以上
者,任課教師應對該生實施補救教學措施。
壹拾伍、學生成績評量結果之登記及處理應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學校應列入
檔案存查並妥善備份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
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壹拾陸、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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