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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
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
達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適
用之。一百零一學年度前已入學之國小學生核發畢業證書之標準,依原成績
評量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學校就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
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
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學生定期評量之成績,如經評定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另訂定預警、輔
導與補救措施。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表現欠佳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
抵之機會。
第十五條 經新竹市教育處核定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其成績評量依新竹
市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原則辦理。
第十六條 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及請假原因消滅復學之學生,如其部分學科成績無
法連貫時,轉入就讀或復學後,得按學科辦理測驗,評定其成績之計算以補
考或甄試之成績為準。
前項經甄試就讀學生之畢業成績,得以有成績紀錄學期之次數平均之。
第十七條 學生在定期紙筆測驗應考時,不得有交談、夾帶、抄襲、或其他類似舞
弊之情事,違者經查證屬實,則該科成績扣減 10 分,並通知學生家長(參閱
附件一)。若情節重大者,成績採計移請本校成績評量委員會議決處理。
第十八條 本校定期評量命題、審題機制與迴避原則實施如下:
一、命題原則:
(一)於每學期初各領域會議中討論並遵守迴避原則來排定命題教師,名單提交
教務處備查。
(二) 教師應秉持教師專業,依據年度課程計畫之進度範圍,配合教學目標、教
學內容及學生能力來設計評量試題。教師應依教學內容和認知歷程不同層
次進行命題架構規劃,以提升紙筆測驗品質。
(三)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參考書、題庫光碟之試題或考古題。若參考其他命題(含
習作),應進行轉化,不宜原文照錄。
(四)命題老師之身分應予保密,防止各種可能發生的困擾。
(五)命題時,字體應使用正體字,字體大小及是否加注音符號,須配合學童年
段與個殊性。命題內容應以培養學生主動學習、創造思考及解決問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