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國民國小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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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桃園市政府1041124日府教小字第1040263817號函發布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以下簡稱學)成績評量依教育部國民小
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本補充規定辦理。
學習領域之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之七
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彈性學習節數實施之課程評
量得納入其相關學習領域實施。
四、學生成績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至三次為原則量時間及次數
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訂定之。
五、學生定期評量未經學校核准給假無故缺考者經補行評量其
補考成績由學校視實際情形決定。
學生成績之評計算及登錄由任課教師辦理學生日常生活表
現由導師及相關人員辦理,成績通知單由教務處協助列印。
學生學期成績依各領域學習節數加權計算畢業成績以各學期
成績按各年級之週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
八、學生成績每學期至少應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通知方式與增
加次數各校得另定之。
九、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達丙等以上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未達成績標準者,則發修業證明書。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之學生,其畢業標準依國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以資訊化處理為原則學期成績與畢業成績
須另登錄於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籍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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