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國小習評量補充規定修正對照表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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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
日修正發布之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
正本補充規定名稱。
一、為規範本市國民小學(以
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
量事宜,並依國民教育法
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本補充規定。
一、為規範本市國民小學(以
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
量事宜,並依國民教育法
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本補充規定。
一、「成績評量」修正為「學
習評量」,修正理由同本
補充規定名稱修正說明。
二、配合國教法相關規定,修
正本補充規定之法律依
據。
二、本市學校學生學習評量
事宜,除依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
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外,並
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本市學校學生成績評量
事宜,除依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
則及相關法規規定外,並
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一、「成績評量」修正為「學
習評量」,修正理由同本
補充規定名稱修正說明。
二、配合一百十三年四月二
十四日修正發布之國民
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
習評量辦法,修正該法規
名稱。
三、領域學習課程定期評量
紙筆測驗之次數,學校一
年級及二年級每學期至
多二次,三年級至六年級
每學期至多三次,由學校
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
實施,並應在學期初向學
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
之。
前項定期評量週配合本
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
局)行事曆辦理。但有特
殊情形先報本局核備
者,不在此限。
領域學習課程平時評量
紙筆測驗之次數,應符合
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
化原則,由授課教師審酌
三、領域學習課程定期評量
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
至多三次,由學校課程發
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並
應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
長說明之。
前項定期評量週配合本
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
局)行事曆辦理。但有特
殊情形先報本局核備
者,不在此限。
領域學習課程平時評量
紙筆測驗之次數,應符合
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
化原則,由授課教師審酌
課程需要自訂之。
一、配合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七條規定,修正第一項規
定領域學習課程定期評
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
二、配合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二條規定,將「家長」修
正為「法定代理人」。

四、彈性學習課程應以平時
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
實施定期評量。
彈性學習課程平時評量
紙筆測驗之次數,應符合
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
化原則,由授課教師審酌
課程需要自訂之。
四、彈性學習課程應以平時
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
要實施定期評量。
彈性學習課程平時評量
紙筆測驗之次數,應符
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
小化原則,由授課教師
審酌課程需要自訂之。
五、領域學習課程評量之成
績計算,依下列各款規
定辦理: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
成績:依學校課程發展委
員會自訂定期評量與平
時評量所占比例核計。
(二)學生領域學習課程畢業
總成績,以語文、健康與
體育、數學、社會、藝術、
自然科學及綜合活動等
七大領域分別計算之。
一、二年級之社會、藝
術、自然科學及綜合活動
領域成績,以生活課程成
績代之。其中一、二年級
各占百分之十;三、四年
級各占百分之十五;五、
六年級各占百分之二十
五。
(三)特殊情形學生如縮短修
業年限、返國就讀等,依
其實際修業學期比例核
算畢業總成績。
(四)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畢
(修)業事宜,得設學生學
習評量審查會(以下簡稱
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
十五人,由學校教務主任
擔任召集人,成員應包含
五、領域學習課程評量之成
績計算,依下列各款規定
辦理:
(一)
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
成績:依學校課程發展委
員會自訂定期評量與平
時評量所占比例核計。
(二)
學生領域學習課程畢業
總成績,以語文、健康
與體育、數學、社會、
藝術、自然科學及綜合
活動等七大領域分別計
算之。一、二年級之社
會、藝術、自然科學及
綜合活動領域成績,以
生活課程成績代之。其
中一、二年級各占百分
之十;三、四年級各占
百分之十五;五、六年
級各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
特殊情形學生如縮短修
業年限、返國就讀等,
依其實際修 業學期比
例核算畢業總成績。
(四)
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
畢(修)業事宜,得設學
生成績評量審查會(以
下簡稱審查會),置委員
五人至十五人,由學校
教務主任擔任召集人,
「成績評量」修正為「學習評
量」,修正理由同本補充規定
名稱修正說明。

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
師會及家長會代表。其組
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
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
通過後實施。
學生彈性學習課程學期
評量成績之評量結果,得
視學校需求以等第或質
性文字描述紀錄。
成員應包含學校行政人
員、教師、教師會及家
長會代表。其組織及運
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
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後實施。
學生彈性學習課程學期
評量成績之評量結果,
得視學校需求以等第或
質性文字描述紀錄。
六、經准假於學校實施全部
或部分領域學習課程定
期評量缺考之學生,銷假
後應予補考,其成績按實
得分數計算。但無故擅自
缺考者不得補考。未補考
或缺考者,其該次定期評
量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之日期、命題、
審題、監考、閱卷及成績
通知等事宜,由教務處統
一辦理之。
六、經准假於學校實施全部
或部分領域學習課程定
期評量缺考之學生,銷假
後應予補考,其成績按實
得分數計算。但無故擅自
缺考者不得補考。未補考
或缺考者,其該次定期評
量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之日期、命題、
審題、監考、閱卷及成績
通知等事宜,由教務處統
一辦理之。
七、學校應分年級分學期依
據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
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
結果,結合教務、學務、
輔導相關單位及學生法
定代理人資源,確實掌握
學生學習狀況,對學習表
現欠佳學生,應進行相關
預警、補救教學及輔導措
施。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二
週內,將前學期成績未達
丙等之學生名單列出,並
通知其導師及任課老
師,俾以加強輔導,並於
期中檢視當學期成績有
不及格之虞的學生,對於
七、學校應分年級分學期依
據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
性學習課程成績評量結
果,結合教務、學務、輔
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
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
況,對學習表現欠佳學
生,應進行相關預警、補
救教學及輔導措施。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二
週內,將前學期成績未達
丙等之學生名單列出,並
通知其導師及任課老
師,俾以加強輔導,並於
期中檢視當學期成績有
不及格之虞的學生,對於
學習有困難之學生進行
「成績評量」修正為「學習評
量」,修正理由同本補充規定
名稱修正說明;另配合國民小
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
辦法第二條、十二條規定,將
「家長」、「處室」等用詞分別
修正為「學生法定代理人」、
「單位」。

八、學校應於次一學期開學
前,分年級針對各領域學
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
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
生,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
補救措施,並應以書面通
知學生於指定期日參加
之。除有不可歸責因素
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
放棄補救措施之機會。
前項補救措施範圍,應以
該學期教學內容為原
則,補救措施成績六十分
以上者,以六十分計算;
未達六十分者,與原始成
績擇優採計。
補救措施事宜,由教務處
規劃辦理之。
未達畢業標準之學生,學
校得於補救措施後,視其
成績發給畢業證書或修
業證明書。
八、學校應於次一學期開學
前,分年級針對各領域學
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
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
生,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
補救措施,並應以書面通
知學生於指定期日參加
之。除有不可歸責因素
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
放棄補救措施之機會。
前項補救措施範圍,應以
該學期教學內容為原
則,補救措施成績六十分
以上者,以六十分計算;
未達六十分者,與原始成
績擇優採計。
補救措施事宜,由教務處
規劃辦理之。
未達畢業標準之學生,學
校得於補救措施後,視其
成績發給畢業證書或修
業證明書。
九、復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
成績之計算,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
學生無故缺課又返校就
讀者,學期缺課成績須經
申請始得補考;未申請補
考者,其缺課期間之成績
以零分計算。
(二)
保留學籍復學者得採計
其復學後重讀之成績。
九、復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
成績之計算,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
學生無故缺課又返校就
讀者,學期缺課成績須經
申請始得補考;未申請補
考者,其缺課期間之成績
以零分計算。
(二)
保留學籍復學者得採計
其復學後重讀之成績。
十、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對
學習評量結果有疑義,應
於接獲學校書面通知後
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
查,逾期不予受理。
十、學生或其家長對成績評
量結果有疑義,應於接獲
學校書面通知後一週內
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
予受理。
「成績評量」修正為「學習評
量」,修正理由同本補充規定
名稱修正說明;另配合國民小
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
辦法第二條,將「家長」修正

十一、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
及處理,由授課教師辦
理,並應登錄於國小校
務管理系統,每學期末
成績結算後由學校備
份保存。
十一、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
及處理,由授課教師辦
理,並應登錄於國小校
務管理系統,每學期末
成績結算後由學校備
份保存。
十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
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生出缺席情形:依學生
出缺席情形包含事假、病
假、曠課、公假及喪假等
紀錄。
(二)獎懲:依學校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要點與榮譽制
度,紀錄學生實際獎懲情
形。
(三)團體活動表現:依學生在
班級及學校活動中遵守
規範、團隊合作與人際關
係等表現紀錄。
(四)品德言行表現:依學生在
日常生活中敬愛人、愛整
潔、守秩序、有禮貌與做
環保等表現紀錄。
(五)公共服務表現:依學生公
共區域清掃、善行事蹟、
擔任學生志工與幹部之
服務精神與領導能力等
表現紀錄。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
參加校內外比賽、展演等
特殊表現之情形紀錄。
(七)其他:參酌學生之知能、
性向、興趣等因素,並依
平日行為觀察、談話紀
錄、家庭訪視等紀錄。
十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
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生出缺席情形:依學生
出缺席情形包含事假、病
假、曠課、公假及喪假等
紀錄。
(二)獎懲:依學校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要點與榮譽制
度,紀錄學生實際獎懲情
形。
(三)團體活動表現:依學生在
班級及學校活動中遵守
規範、團隊合作與人際關
係等表現紀錄。
(四)品德言行表現:依學生在
日常生活中敬愛人、愛整
潔、守秩序、有禮貌與做
環保等表現紀錄。
(五)公共服務表現:依學生公
共區域清掃、善行事蹟、
擔任學生志工與幹部之
服務精神與領導能力等
表現紀錄。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
參加校內外比賽、展演等
特殊表現之情形紀錄。
(七)其他:參酌學生之知能、
性向、興趣等因素,並依
平日行為觀察、談話紀
錄、家庭訪視等紀錄。
「成績評量」修正為「學習評
量」,修正理由同本補充規定

殊教育法、特殊教育課
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
式實施辦法、高雄市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
準則等相關規定,衡酌
其學習需求及優勢管
道彈性調整,並應明定
於個別化教育計畫
中,必要時由學校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之。
殊教育法、特殊教育課
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
式實施辦法、高雄市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
準則等相關規定,衡酌
其學習需求及優勢管
道彈性調整,並應明定
於個別化教育計畫
中,必要時由學校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之。
十四、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學生之學習評量依下
列各款方式辦理:
(一)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
生得依各領域學習課程
進行評量。
(二)
評量方式及內容應依審
核通過之實驗教育計畫
辦理。由家長實施評量
者,其評量紀錄應於學期
末送回學校進行成績登
錄。
(三)
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
樣。
(四)
畢業證書等相關文件應
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修業期程。
(五)
畢業成績不列入同班畢
業成績獎項評比,惟成績
優秀之學生,得以增加名
額獎勵方式辦理。
十四、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
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
各款方式辦理:
(一)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
生得依各領域學習課程
進行評量。
(二)
評量方式及內容應依審
核通過之實驗教育計畫
辦理。由家長實施評量
者,其評量紀錄應於學期
末送回學校進行成績登
錄。
(三)
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
樣。
(四)
畢業證書等相關文件應
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修業期程。
(五)
畢業成績不列入同班畢
業成績獎項評比,惟成績
優秀之學生,得以增加名
額獎勵方式辦理。
「成績評量」修正為「學習評
量」,修正理由同本補充規定
名稱修正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