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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3 日高市教小字第 10130061300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高市教小字第 1013703630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 日高市教小字第 1043348080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6 日高市教小字第 1053291180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20 日高市教小字第 1083648990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7 日高市教小字第 11430333700 號函修正
一、為規範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事宜,並依國
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市學校學生學生評量事宜,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
量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外,並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領域學習課程定期評量紙筆測驗之次數,學校一年級及二年級每學
期至多二次,三年級至六年級每學期至多三次,由學校課程發展委
員會通過後實施,並應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之。
前項定期評量週配合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行事曆辦理。
但有特殊情形先報本局核備者,不在此限。
領域學習課程平時評量紙筆測驗之次數,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
頻率最小化原則,由授課教師審酌課程需要自訂之。
四、彈性學習課程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彈性學習課程平時評量紙筆測驗之次數,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
頻率最小化原則,由授課教師審酌課程需要自訂之。
五、領域學習課程評量之成績計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依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自訂定期
評量與平時評量所占比例核計。
(二)學生領域學習課程畢業總成績,以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
社會、藝術、自然科學及綜合活動等七大領域分別計算之。一、
二年級之社會、藝術、自然科學及綜合活動領域成績,以生活
課程成績代之。其中一、二年級各占百分之十;三、四年級各
占百分之十五;五、六年級各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特殊情形學生如縮短修業年限、返國就讀等,依其實際修業學
期比例核算畢業總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