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民國小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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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 101 1 3 日高市教小字第 10130061300 號函訂
中華民國 101 10 12 日高市教小字第 1013703630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4 6 2 日高市教小字第 10433480800 號函修
中華民國 105 5 16 日高市教小字第 1053291180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8 9 20 日高市教小字第 1083648990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4 1 17 日高市教小字第 11430333700 號函修正
一、為規範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事宜,並依國
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市學校學生學生評量事宜,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
量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外,並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領域學習課程定期評量紙筆測驗之次數,學校一年級及二年級每學
期至多二次,三年級至六年級每學期至多三次,由學校課程發展委
員會通過後實施,並應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之。
前項定期評量週配合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行事曆辦理
但有特殊情形先報本局核備者,不在此限。
領域學習課程平時評量紙筆測驗之次數,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
頻率最小化原則,由授課教師審酌課程需要自訂之。
四、彈性學習課程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彈性學習課程平時評量紙筆測驗之次數,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
頻率最小化原則,由授課教師審酌課程需要自訂之。
五、領域學習課程評量之成績計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依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自訂定期
評量與平時評量所占比例核計。
(二)學生領域學習課程畢業總成績,以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
社會藝術自然科學及綜合活動等七大領域分別計算之
二年級之社會、藝術、自然科學及綜合活動領域成績,以生活
課程成績代之。其中一、二年級各占百分之十;三、四年級各
占百分之十五;五、六年級各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特殊情形學生如縮短修業年限、返國就讀等,依其實際修業學
期比例核算畢業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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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畢(修)業事宜,得設學生學習評量審
查會 以下簡稱審查會 委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學校教
任擔任召集人,成員應包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及家
長會代表。其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主會議審
議通過後實施。
學生彈性學習課程學期評量成績之評量結果,得視學校需求以
等第或質性文字描述紀錄
六、經准假於學校實施全部或部分領域學習課程定期評量缺考之學生,
銷假後應予補考,其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得
補考。未補考或缺考者,其該次定期評量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之日期命題審題監考閱卷及成績通知等事宜
由教主處統一辦理之。
七、學校應分年級分學期依據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
量結果,結合教主、學主、輔導相關單位及學生法定代理人,確實
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應進行相關預警、補救
教學及輔導措施。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二週內,將前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生名
單列出,並通知其導師及任課老師,俾以加強輔導,並於期中檢視
當學期成績有不及格之虞的學生,對於學習有困難之學生進行相關
輔導及補救措施。
八、學校應於次一學期開學前,分年級針對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
課程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生,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補救措施,並
應以書面通知學生於指定期日參加之。除有不可歸責因素外,逾期
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救措施之機會。
前項補救措施範圍,應以該學期教學內容為原則,補救措施成
績六十分以上者,以六十分計算;未達六十分者,與原始成績擇優
採計。
補救措施事宜,由教主處規劃辦理之。
未達畢業標準之學生,學校得於補救措施後,視其成績發給畢
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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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復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成績之計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無故缺課又返校就讀者,學期缺課成績須經申請始得補考
;未申請補考者,其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保留學籍復學者得採計其復學後重讀之成績。
十、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學習評量結果有疑義,應於接獲學校書面通
知後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由授課教師辦理,並應登錄於國小
校主管理系統,每學期末成績結算後由學校備份保存。
十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生出缺席情形:依學生出缺席情形包含事假、病假、曠課
、公假及喪假等紀錄。
(二)獎懲:依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與榮譽制度,紀錄學
生實際獎懲情形。
(三)團體活動表現:依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活動中遵守規範、團隊
合作與人際關係等表現紀錄。
(四)品德言行表現:依學生在日常生活中敬愛人、愛整潔、守秩
序、有禮貌與做環保等表現紀錄。
(五)公共服主表現:依學生公共區域清掃、善行事蹟、擔任學生
志工與幹部之服主精神與領導能力等表現紀錄。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展演等特殊表現
之情形紀錄。
(七)其他:參酌學生之知能、性向、興趣等因素,並依平日行為
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等紀錄。
十三、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
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委準則等相關規定,衡酌其學習需求及優勢
管道彈性調整,並應明定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必要時由學校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之
十四、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依下列各款方式辦理: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得依各領域學習課程進行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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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量方式及內容應依審核通過之實驗教育計畫辦理。由家長
實施評量者其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送回學校進行成績登錄
(三)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樣。
(四)畢業證書等相關文件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修業期
程。
(五)畢業成績不列入同班畢業成績獎項評比,惟成績優秀之學生
,得以增加名額獎勵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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