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國民國小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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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倫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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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
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
評量準則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生成績評量應衡量學生個別狀況,本適性化、多元化原則,彈性調整評
量方式,並視學生學習歷程,實施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特殊教育學
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
求及優勢管道,實施診斷性暨安置性評量彈性調整之。
三、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
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
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
表或其他方式。
()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告
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
察或其他方式。
()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驗、
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四、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
評量之。
學生成績評量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
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內容應依照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辦理語文領域
學習課程評量內容包括國語、英語及本土語言三部分其成績以各項語文教
學成績乘以教學節數百分比之總和計算。
領域學習課程之定期評量每學期二次至三次且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占各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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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學生於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考
生定期評量無故缺考時,除不得補考外學生缺考之定期評量成績應以零分
計算。
前項補考學校得另行命題,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喪、病、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
十分者,超過部分之分數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八、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之項目及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出缺席及獎懲之評量,依實際出缺席及獎懲情形。
(二)日常行為表現之評量,依下列表現評量之:
1.敬愛他人。
2.保持整潔。
3.遵守秩序。
4.待人有禮。
5.團隊合作。
6.勤做環保。
7.其他。
(三)團體活動表現之評量,依下列表現評量之:
1.遵守團體規範。
2.團體服務態度。
3.團隊合作表現。
4.人群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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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
(四)公共服務成績之評量,依下列表現評量之:
1.校內外之善行紀錄。
2.公共區域及責任區之清掃情形。
3.擔任班級或社團幹部,其服務精神及領導統御能力之表現。
4.在團體活動中互動情形及團隊精神。
5.其他。
(五)特殊表現成績之評量,依下列表現評量之:
1.家長填註之學生幫忙家事情形。
2.參加校內、校外之比賽,具有優秀成績表現。
3.行為表現為其他學生之楷模。
4.特殊義行之表現。
5.其他。
九、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十、學生成績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領域學習課程:
1.以各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學習課程教學節數之百分比
之總和計算。
2.各學期領域學習課程成績合併計算其中一二年級各佔百分之十三、
四年級各佔百分之十五;五、六年級各佔百分之二十五。
(二)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日常生活表現就第八點所定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酌予提供具
體建議。但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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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
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優等:九十分以上。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十一學生成績評量紀錄除量化紀錄外教師應針對學生個別學習表現依評
量內涵與結果輔以文字具體描述並為適當之建議幫助家長了解學生之
學習狀況。
十二、中輟復學學生成績計算,由學校視學生實際學習情形彈性處理之。
非自願性中輟復學學生具奮發向上樂觀進取服務奉獻等表現足堪
楷模者,學校得視其表現,召開成績委員會議,專案核予畢業證書。
十三學校就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
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
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
格之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十四、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
達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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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
達三分之二以上。
2.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
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
達丙等以上。
十五學校為彰顯學校本位及評量多元化特色得視其本位發展與實際需要
訂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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