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中輟、長期缺課、偏差行為或高關懷學生
輔導處遇個別化支持計畫(ISP) 」
依據:強迫入學條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及相關規定。
目的:
中輟生預防與輔導,減少青少年犯罪與校園暴力。
賦予因材施教之教育意涵,融入特教IEP概念,希望每個中輟、長期缺課、偏差行為或高關懷個案都有自己專屬的計畫跟歷程,配合學生的特殊需要擬定個案輔導處遇個別化支持計畫,以提高學生學習興趣,適應學校生活,增進其社會適應能力。
透過多元化之課程,加強中輟及中輟之虞學生適應學校的學習生活與環境。
落實學校認輔制度與三級輔導概念,由身處教育第一線的導師覺察需提供協助之高關懷學生,轉介學校輔導系統做進一步的晤談與評估,必要時介入其他社區資源,共同以學生最大利益為考量,全力帶好每一個學生,降低本市中輟率。
建立落實本市輔導工作三級預防之機制。
指導單位: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承辦單位:本市各國中小
實施對象:
教育部中輟系統列管個案或重大偏差行為(含觸犯刑罰法律、曝險或其他偏差行為)每案皆應撰寫本計畫。
中輟復學需要特別教育之學生、時輟時學及中輟邊緣學生。
嚴重適應困難、學習意願低落或長期缺課有中輟之虞之學生。
名詞定義:
學生輔導處遇個別化支持計畫【Individualized Support Plan(簡稱ISP)】,為符合學生需求,整合相關資源以協助學生穩定學習及發展,具中輟、長期缺課、偏差行為或高關懷學生之學校應訂定輔導處遇個別化支持計畫,並得於訂定時邀請學生、相關教學人員、家長及網絡單位成員參與,系統化聯結多元課程與各網絡單位資源持續支持個案穩定就學。
中途輟學(以下稱中輟)學生: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
轉學生因不明原因,自轉出之日起三日內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長期缺課學生:指全學期累計達七日(49節課)以上,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者。
應入學未入學學生:指新生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就學。
入學依據:
國中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定之國小畢業生名冊為準。
國小以本市學區內適齡兒童入學名冊為準。
少數由其他方式入學。
(六)未入學:國中、小皆以開學日為準。
(七) 未註冊:國中、小皆以開學日為註冊日。
(八) 轉學:轉學手續完成當日即算為第一天。
(九) 復學:指未入學學生或中輟生返校就讀。
(十) 偏差行為:指兒童及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2.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曝險行為。
(1)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2)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3)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3.不利於健全自我成長或損及他人權益行為,有預防及輔導必要(所
謂預防及輔導必要,應參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項規定,依兒
童及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
所、 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復學就讀措施:
回原班或其他班級正常上課
輔導暫讀補校
(學校辦理,因家庭變故者)轉介慈輝班
(學校辦理之中介教育措施)轉介資源式中途班
(民間團體合作辦理者)轉介合作式中途班
(由社政單位輔導安置者)轉介少年及兒童福利機構
(專收法院裁定安置違反性剝削防制條例)法院裁定中途學校或安置機構
法院裁定少年矯正學校
法院裁定收容於觀護所
其它就讀措施:
1.高關懷課程
2.彈性輔導課程
3.小團體輔導
4.輔導措施
5.輔導參加技藝課程(國中)
6.其他:__________
九、實施期程:自學生中輟、長期缺課或重大偏差行為開始至穩定就學止,課程安排得依學校行事曆機動調整。
十、活動地點:本市各國中小自訂
十一、實施內容、方式及權責:
中輟、長期缺課通報業務由教務處辦理,其輔導業務由輔導室主辦,學務處辦理協尋、訪視及校安通報等業務,工作權責如下。
1.學生曠課及或重大偏差行為處理流程:
適用對象:1.已報到但未入學之新生2.長期曠課之學生3.轉學生4.重大偏差行為學生 | |||
無故曠課一日以下 | 無故曠課一日以上,三日以內 | 無故曠課超過三日以上或有重大偏差行為 | |
導師:應以電話或信件聯繫並記錄於相關簿冊備查,並向教務處、學務處報備。 | 導師 | 平時進行班級學生初級輔導,覺察疑似中輟、長期缺課、偏差行為或高關懷學生後,填寫評估及輔導建議表之學生基本資料及第一、二階段欄位,評估後轉介輔導室,輔導室將依學生情形再進行評估,並擴大範圍聯繫及做家庭訪視並記錄於相關簿冊備查,同時向學務處及教務處報備。 | 1.應擴大範圍聯繫及做家庭訪視並記錄於相關簿冊備查 2.導師填具通報單,通知教務處線上通報。 3.如學生有重大偏差行為(含觸犯刑罰法律、曝險或其他偏差行為),請導師報請學務處進行校安通報,並填寫評估及輔導建議表之學生基本資料及第一、二階段欄位,評估後轉介輔導室。 |
教務處 | 【已報到但未入學之新生、轉學生】 註冊組:與級任導師主動聯繫,並與家長聯絡,督促家長到校商談,督導學生返校。 | ◎教務處註冊組: 1.上網通報中輟,當日並以最速件處理正式函報區公所及相關單位,同時知會駐區督學。 2.對行蹤不明學生儘速函知警察局。 | |
學務處 | 【中輟、長期缺課、偏差行為之學生】 1.生活教育組:應派員或偕同級任導師做家庭訪視,並以限時掛號寄曠課通知單給家長。 2.對去向不明學生速函知警察局(分局)協尋。 3.必要時,進行尿篩。 | 對行蹤不明之學生辦理協尋工作。 | |
輔導室 | ◎輔導室: 1.將個案列入認輔對象,並立即展開認輔作業,安排認輔,確認導師填寫之評估及輔導建議檢核表學生基本資料欄位及第一階段欄位,如基本資料欄位及第一階段欄位需更新則請輔導室於確認時一併更新,由輔導室填寫評估及輔導建議檢核表第三階段欄位,視情況轉介三級輔導及家庭教育中心親職化教育方案並回覆導師輔導室之評估結果及處遇方式,並需校長核章。 2.成立執行小組,建立中輟、長期缺課、偏差行為或高關懷學生電腦系統檔案,由執行小組撰寫學生輔導處預個別化支持計畫,並追蹤輔導學生。 3.執行小組評估召開個案評估會議,並填寫評估及輔導建議檢核表第四階段欄位、個案需求評估會議決議、相關支援服務及輔導措施欄位後據以執行。 4.持續依個案狀況每月召開評估會議,個案中輟、長期缺課或重大偏差行為已達3個月以上未再發生,則召開成效評估會議確認是否可以結案,確認可以結案則召開結案會議並持續追蹤3個月。 |
2.導師填具輟學或長期缺課通報單,交由註冊組上網通報,並列印輟學通報
單,請各處室及校長核章,如為重大偏差行為(含觸犯刑罰法律、曝險及其
他偏差行為)之個案則請學務處進行校安通報,並填寫評估及輔導建議表之
學生基本資料及第一、二階段欄位,評估後轉介輔導室。
3.輟學或長期缺課通報單影印留存相關處室各乙份。
4.製函給「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各區之「強迫入學委員會」:
(1)行蹤不明:正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副本-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個案具原住民身分-民族事務委員會)。
(2)非行蹤不明:正本-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副本-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個案具原住民身分-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函發單位可參考臺南市中輟、長期缺課、偏差行為或高關懷學生狀況分析及處遇方式表)
5.輔導室與導師共同建立個案輔導資料,並由導師、學務處及輔導室共同合作持續追蹤,由輔導主任召集個案會議,並依據執行小組建議及個別學生之評量與相關資料,參酌校內外資源及家長意見與期望,會同導師及科任教師意見,擬定ISP計畫,包含個別化課程及輔導策略,並確實實施。
6.如個案返校就讀,學校導師或輔導室應通知教務處註冊組應針對已返校之學生辦理復學通報相關事宜,並由導師及輔導室合作做適切之安置輔導措施。
三級輔導機制:經評估後,依學生情形分級輔導,由一級輔導開始,依情況提升至二、三級輔導。
1.一級輔導:
(1)班級導師:進行第一線班級學生輔導及預防工作。
(2)認輔老師:由該學生之任教班級老師或具意願認輔之老師擔任平日關心及輔導工作,並於發現學生需專業介入時通知輔導室進行二級輔導。
2.二級輔導:輔導室輔導人員,針對需專業輔導及長期追蹤之學生進行介入,建立學生名冊與列出原因分析,並對學生追蹤輔導,瞭解處遇情形,並依據擬定之ISP計畫,對個案進行適切之安置輔導措施。
3.三級輔導:轉介輔諮中心進行專業諮商服務,並視個案情況同時輔以轉介家庭教育中心及社會局、少年隊、家庭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及相關民間單位(如:家扶中心、兒少協會、陽光真愛協會、世界展望會…)等,引進相關單位及資源,並國一及二中輟學生採以高關懷課程或彈性輔導課程、國三將結合技藝課程,由各校輔導室辦理校內個案學生ISP計畫,依個案評估需求,以中介、彈性或實作類課程為主;每週1小時將反毒教育施以正式課程或以課程融入方式辦理,提供個案多元彈性之個別化適性課程。ISP計畫經校內高關懷組織、成績評量委員會、課發會審查校內計畫後,送本局備查。
(三)學生轉銜輔導時機
1.輔導室於學期初召開個案會議,建置高關懷學生名單。
2.導師於學期中發現班上有學生符合中輟、長期缺課或高關懷學生評估指標需轉介輔導,得隨時撰寫ISP計畫,並隨時提出評估、輔導與安置建議。
(四)ISP實施流程
(五)注意事項
個案完全回歸原班或其他復學就讀措施,若又出現適應不良之狀況,應評估是否再返回中介教育(輔諮中心方案、彈性輔導課程、高關懷課程、資源式中途班、慈輝班等)或其他相關輔導措施。
個案完全或部份回歸原班後,仍會持續進行個別諮商輔導,原班導師亦應與輔導教師及輔導室保持聯繫。
個案若有部分課程抽離,其學期綜合表現成績及學科成績由原班導師及任課教師或由實際授課教師記錄並評定。
十二、 經費:每案每年申請經費至多2萬元,申請過本計畫經費之學校,如相同案生仍需經費資源協助,請於每年3、4月份申辦中介教育計畫(例如:高關懷課程計畫或彈性輔導課程或資源式中途班計畫);另,本計畫可依各校原有資源調整,由本局依預算評估補助經費,參酌特教IEP,撰寫本計畫,不一定申請計畫經費。
十三、獎勵:
學生:
畢業證書:依據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及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中輟復學學生成績計算,由學校視學生實際學習情形彈性處理之。非自願性中輟復學學生,具奮發向上、樂觀進取、服務奉獻等表現,足堪楷模者,學校得視其表現,召開成績委員會議,專案核予畢業證書。
進步獎或其他獎勵:由學校視學生實際學習情形彈性給予學生鼓勵或獎勵。
學校人員: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辦理敘獎事宜。
十四、為強化個別化弱勢照顧政策,各校中輟率將列為校長年終考績重要參據。
十五、預期成效:
利用多元化的課程,提高學生對學習的興趣,增加對學校的適應能力。
培養學生正確學習態度及觀念,使其逐漸能適應正常課程。
00國中/小 中輟、長期缺課、偏差行為或高關懷學生
輔導處遇個別化支持計畫(ISP)
依據:強迫入學條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及相關規定
目的:
中輟生預防與輔導,減少青少年犯罪與校園暴力。
賦予因材施教之教育意涵,融入特教IEP概念,希望每個高關懷或中輟個案都有自己專屬的計畫跟歷程,配合學生的特殊需要擬定個案輔導處遇個別化支持計畫,以提高學生學習興趣,適應學校生活,增進其社會適應能力。
透過多元化之課程,加強中輟及中輟之虞學生適應學校的學習生活與環境。
落實學校認輔制度與三級輔導概念,由身處教育第一線的導師覺察需提供協助之高關懷學生,轉介學校輔導系統做進一步的晤談與評估,必要時介入其他社區資源,共同以學生最大利益為考量,全力帶好每一個學生,降低本市中輟率。
(五) 建立落實本市輔導工作三級預防之機制。
指導單位: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主辦單位:00國中/小
實施對象:
教育部中輟系統列管個案或重大偏差行為(含觸犯刑罰法律、曝險或其他偏差行為)每案皆應撰寫本計畫。
中輟復學需要特別教育之學生、時輟時學及中輟邊緣學生。
嚴重適應困難、學習意願低落或長期缺課有中輟之虞之學生。
實施期程:自學生中輟、長期缺課或重大偏差行為開始至穩定就學止(課程安排得依學校行事曆機動調整)。
活動地點:00教室
實施內容、方式及權責:
中輟、長期缺課通報業務由教務處辦理,其輔導業務由輔導室主辦,學務處辦理協尋、訪視及校安通報等業務,工作權責如下。
1. 學生曠課及或重大偏差行為處理流程:
適用對象:1.已報到但未入學之新生2.長期曠課之學生3.轉學生4.重大偏差行為學生 | |||
無故曠課一日以下 | 無故曠課一日以上,三日以內 | 無故曠課超過三日以上或有重大偏差行為 | |
導師:應以電話或信件聯繫並記錄於相關簿冊備查,並向教務處、學務處報備。 | 導師 | 平時進行班級學生初級輔導,覺察疑似中輟、長期缺課、偏差行為或高關懷學生後,填寫評估及輔導建議表之學生基本資料及第一、二階段欄位,評估後轉介輔導室,輔導室將依學生情形再進行評估,並擴大範圍聯繫及做家庭訪視並記錄於相關簿冊備查,同時向學務處及教務處報備。 | 1.應擴大範圍聯繫及做家庭訪視並記錄於相關簿冊備查 2.導師填具通報單,通知教務處線上通報。 3.如學生有重大偏差行為(含觸犯刑罰法律、曝險或其他偏差行為),請導師報請學務處進行校安通報,並填寫評估及輔導建議表之學生基本資料及第一、二階段欄位,評估後轉介輔導室。 |
教務處 | 【已報到但未入學之新生、轉學生】 註冊組:與級任導師主動聯繫,並與家長聯絡,督促家長到校商談,督導學生返校。 | ◎教務處註冊組: 1.上網通報中輟,當日並以最速件處理正式函報區公所及相關單位,同時知會駐區督學。 2.對行蹤不明學生儘速函知警察局。 | |
學務處 | 【中輟、長期缺課、偏差行為之學生】 1.生活教育組:應派員或偕同級任導師做家庭訪視,並以限時掛號寄曠課通知單給家長。 2.對去向不明學生速函知警察局(分局)協尋。 3.必要時,進行尿篩。 | 對行蹤不明之學生辦理協尋工作。 | |
輔導室 | ◎輔導室: 1.將個案列入認輔對象,並立即展開認輔作業,安排認輔,確認導師填寫之評估及輔導建議檢核表學生基本資料欄位及第一階段欄位,如基本資料欄位及第一階段欄位需更新則請輔導室於確認時一併更新,由輔導室填寫評估及輔導建議檢核表第三階段欄位,視情況轉介三級輔導及家庭教育中心親職化教育方案並回覆導師輔導室之評估結果及處遇方式,並需校長核章。 2.成立執行小組,建立中輟、長期缺課、偏差行為或高關懷學生電腦系統檔案,由執行小組撰寫學生輔導處預個別化支持計畫,並追蹤輔導學生。 3.執行小組評估召開個案評估會議,並填寫評估及輔導建議檢核表第四階段欄位、個案需求評估會議決議、相關支援服務及輔導措施欄位後據以執行。 4.持續依個案狀況每月召開評估會議,個案鼨龊、長期缺課或重大偏差行為已達3個月以上未再發生,則召開成效評估會議確認是否可以結案,確認可以結案則召開結案會議並持續追蹤3個月。 |
2.導師填具輟學或長期缺課通報單,交由註冊組上網通報,並列印輟學通報
單,請各處室及校長核章,如為重大偏差行為(含觸犯刑罰法律、曝險及其
他偏差行為)之個案則請學務處進行校安通報,並填寫評估及輔導建議表之
學生基本資料及第一、二階段欄位,評估後轉介輔導室。
3.輟學或長期缺課通報單影印留存相關處室各乙份。
4.由教務處註冊組製函給「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各
區之「強迫入學委員會」:
(1)行蹤不明:正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副本-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個案具原住民身分-民族事務委員會)。
(2)非行蹤不明:正本-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副本-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個案具原住民身分-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函發單位可參考臺南市中輟、長期缺課、偏差行為或高關懷學生狀況分析及處遇方式表)
5.輔導室與導師共同建立個案輔導資料,並由導師、學務處及輔導室共同合作持續追蹤,由輔導主任召集個案會議,並依據執行小組建議及個別學生之評量與相關資料,參酌校內外資源及家長意見與期望,會同導師及科任教師意見,擬定ISP計畫,包含個別化課程及輔導策略,並確實實施。
6.如個案返校就讀,學校導師或輔導室應通知教務處註冊組應針對已返校之學生辦理復學通報相關事宜,並由導師及輔導室合作做適切之安置輔導措施。
三級輔導機制:經評估後,依學生情形分級輔導,由一級輔導開始,依情況提升至二、三級輔導。
1.一級輔導:
(1)班級導師:進行第一線班級學生輔導及預防工作。
(2)認輔老師:由該學生之任教班級老師或具意願認輔之老師擔任平日關心及輔導工作,並於發現學生需專業介入時通知輔導室進行二級輔導。
2.二級輔導:輔導室輔導人員,針對需專業輔導及長期追蹤之學生進行介入,建立學生名冊與列出原因分析,並對學生追蹤輔導,瞭解處遇情形,並依據擬定之ISP計畫,對個案進行適切之安置輔導措施。
3.三級輔導:轉介輔諮中心進行專業諮商服務,並視個案情況同時輔以轉介家庭教育中心及社會局、少年隊、家庭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及相關民間單位(如:家扶中心、兒少協會、陽光真愛協會、世界展望會…)等,引進相關單位及資源,並國一及二中輟學生採以高關懷課程或彈性輔導課程、國三將結合技藝課程,由各校輔導室辦理校內個案學生ISP計畫,依個案評估需求,以中介、彈性或實作類課程為主;每週1小時將反毒教育施以正式課程或以課程融入方式辦理,提供個案多元彈性之個別化適性課程。ISP計畫經校內高關懷組織、成績評量委員會、課發會審查校內計畫後,送教育局備查。
(三)學生轉銜輔導時機
1.輔導室於學期初召開個案會議,建置學生名單。
2.導師於學期中發現班上有學生符合中輟、長期缺課、重大偏差行為或高關懷學生評估指標需轉介輔導,得隨時提出評估、輔導與安置建議。
(四)ISP實施流程
(五)注意事項
個案回歸原班或偏差行為改善後,若又出現適應不良之狀況,應評估是否再返回中介教育(輔諮中心方案、彈性輔導課程、高關懷課程、資源式中途班、慈輝班等)。
個案回歸原班或偏差行為改善後,仍持續進行個別諮商輔導,原班導師亦應與輔導教師保持聯繫。
個案若有部份或全部課程抽離,其學期綜合表現成績及學科成績由原班導師及任課教師或由實際授課教師記錄並評定。
九、 經費:申請教育局ISP專案經費1萬元、高關懷課程00萬元及少輔會急難救助金00元。
十、獎勵:
學生:
畢業證書:依據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及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中輟復學學生成績計算,由學校視學生實際學習情形彈性處理之。非自願性中輟復學學生,具奮發向上、樂觀進取、服務奉獻等表現,足堪楷模者,學校得視其表現,召開成績委員會議,專案核予畢業證書。
進步獎或其他獎勵:由學校視學生實際學習情形彈性給予學生鼓勵或獎勵。
學校人員: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辦理敘獎事宜。
十一、預期成效:
利用多元化的課程,提高學生對學習的興趣,增加對學校的適應能力。
培養學生正確學習態度及觀念,使其逐漸能適應正常課程。
運用個別化支持系統改善學生重大偏差行為,並提升到校意願。
十二、執行小組名單及職責(依各校狀況自行增減)
職 稱 | 姓 名 | 工 作 項 目 | 備 註 |
校 長 | 主持相關會議及整合協調各處室資源 | 召集人 | |
輔導主任 | 策畫、督導各項工作 | 執行秘書 | |
輔導組長 | 負責業務承辦暨學生輔導諮商、辦理個案會議(請各網絡單位共同開會研商) | 副執行秘書 | |
資料組長 | 負責學生輔導資料的建立 | 副執行秘書 | |
教務主任 | 協助課程安排及成績處理 | ||
學務主任 | 協助學生管理輔導 | ||
總務主任 | 協助安排專用教室及設備採購 | ||
生教組長 | 負責學生常規管理 | ||
教學組長 | 負責課程安排 | ||
註冊組長 | 負責成績處理 | ||
輔導教師 | 協助學生輔導諮商 | ||
特教教師 | 協助學生輔導諮商 | ||
OO教師 | 協助學生輔導諮商 | ||
OO教師 | 協助學生輔導諮商 | ||
OO社工 | 協助學生輔導諮商 |
ISP執行小組召集人
校長
輔導室
家長代表
專任教師代表
各年級導師代表
教師會代表
輔導教師
特教教師
教務處
學務處
總務處
會計室
人事室
網絡單位
民間單位
評估及輔導建議檢核表
臺南市OO國民O學中輟、長期缺課、偏差行為或高關懷學生
評估及輔導建議檢核表
學生基本資料 | ||||||||||||||
學生姓名 | 第1次評估日期 | 年 | 月 | 日 | ||||||||||
性別 | □男 □女 | 出生日期 | 年 | 月 | 日 | |||||||||
就讀班級 | 主要照顧者 | 關係 | ||||||||||||
導師 | 校安通報序號 (無則免填) | |||||||||||||
學生聯絡電話 | 聯絡住址 | |||||||||||||
學生主要照顧者聯絡電話 | ||||||||||||||
家庭背景 | 父 | 存歿 | □存 □歿 □離婚 | |||||||||||
身分 | □一般 □原住民:______族 □新移民 □其他 | |||||||||||||
教育程度 | □小學 □國中 □高中 □專科學校 □大學 □碩士 □博士 □其他 | |||||||||||||
職業 | ||||||||||||||
是否曾出入監獄 | □是 □否 | |||||||||||||
母 | 存歿 | □存 □歿 □離婚 | ||||||||||||
身分 | □一般 □原住民:______族 □新移民 □其他 | |||||||||||||
教育程度 | □小學 □國中 □高中 □專科學校 □大學 □碩士 □博士 □其他 | |||||||||||||
職業 | ||||||||||||||
是否曾出入監獄 | □是 □否 | |||||||||||||
家庭其他成員 (表格請自行增列) | 存歿 | □存 □歿 □離婚 | ||||||||||||
身分 | □一般 □原住民:______族 □新移民 □其他 | |||||||||||||
教育程度 | □小學 □國中 □高中 □專科學校 □大學 □碩士 □博士 □其他 | |||||||||||||
職業 | ||||||||||||||
是否曾出入監獄 | □是 □否 | |||||||||||||
家庭經濟狀況 | □富裕□小康□清寒□中低收 □低收 | |||||||||||||
家庭氣氛情況 | □非常融洽和諧□融洽和諧□意見不合□衝突 | |||||||||||||
父母或監護人管教態度 | □嚴格□民主□無力管教 □其他: | |||||||||||||
緊急聯絡人(一) | 關係 | 地址 | ||||||||||||
連絡電話 | ||||||||||||||
緊急聯絡人(二) | 關係 | 地址 | ||||||||||||
連絡電話 | ||||||||||||||
監護人 | 關係 | 地址 | ||||||||||||
連絡電話 | ||||||||||||||
家庭需求轉介 | □無需求 □醫療諮詢 □特殊教育諮詢 □心理諮商/輔導 □生活輔助 □居家照護/喘息服務訊息 □親職教育 □職訓及就輔 □其他: | |||||||||||||
家長期望 | □就學輔導:ex:順利畢業。 □生活輔導:ex:能獨立自主。 □就業輔導:ex:能找到一份穩定的工作。 □其他: | |||||||||||||
自我期望 | □就學輔導:ex順利畢業,繼續升學。 □生活輔導:ex:能獨立自主,自己賺取生活費。 □就業輔導:ex:能找到技術性職業;順利考取證照。 □其他: | |||||||||||||
個案狀況及案件內容簡述 |
個案是否據特教身分 | □否 □是,障礙類別______________,障礙程度________________ | ||||||||||||||||||||||||||||||||||||||||||||||||||||||||||||||||||||||||||||||||||||||||||||||||||||||||||||||||||||||||||||||||||||||||||||||||||||||||||||||||||||||||||||||||||||||||||||||||
個案教育史階段 | 學校/機構 | 修業時間 | 教育型態 | 備註 | |||||||||||||||||||||||||||||||||||||||||||||||||||||||||||||||||||||||||||||||||||||||||||||||||||||||||||||||||||||||||||||||||||||||||||||||||||||||||||||||||||||||||||||||||||||||||||||
國小 | □普通班□特殊學校□資源班 □特殊班□巡迴輔導 | ||||||||||||||||||||||||||||||||||||||||||||||||||||||||||||||||||||||||||||||||||||||||||||||||||||||||||||||||||||||||||||||||||||||||||||||||||||||||||||||||||||||||||||||||||||||||||||||||
國中 | □普通班□特殊學校□資源班 □特殊班□巡迴輔導 | ||||||||||||||||||||||||||||||||||||||||||||||||||||||||||||||||||||||||||||||||||||||||||||||||||||||||||||||||||||||||||||||||||||||||||||||||||||||||||||||||||||||||||||||||||||||||||||||||
個案是否曾藥物濫用 | □否 □是, 藥物濫用輔導情形: | ||||||||||||||||||||||||||||||||||||||||||||||||||||||||||||||||||||||||||||||||||||||||||||||||||||||||||||||||||||||||||||||||||||||||||||||||||||||||||||||||||||||||||||||||||||||||||||||||
個案是否與中輟、中輟之虞或偏差行為學生或校外人士交友 | □否 □是,交友情形: | ||||||||||||||||||||||||||||||||||||||||||||||||||||||||||||||||||||||||||||||||||||||||||||||||||||||||||||||||||||||||||||||||||||||||||||||||||||||||||||||||||||||||||||||||||||||||||||||||
個案是否曾有非行行為或偏差行為 | □否 □是 □有警察介入 □有法院介入 □其他 | ||||||||||||||||||||||||||||||||||||||||||||||||||||||||||||||||||||||||||||||||||||||||||||||||||||||||||||||||||||||||||||||||||||||||||||||||||||||||||||||||||||||||||||||||||||||||||||||||
過去接受過相關網絡單位或特殊教育服務情形 | Ex: 1.過去曾接受安置 2.曾接受00家扶中心社工及經濟扶助 3.在親友及師長營造的友善環境鼓勵下及配合藥物服用,可穩定其自身情緒以利學習。 | ||||||||||||||||||||||||||||||||||||||||||||||||||||||||||||||||||||||||||||||||||||||||||||||||||||||||||||||||||||||||||||||||||||||||||||||||||||||||||||||||||||||||||||||||||||||||||||||||
個案興趣才藝&技能專長(含證照、社團、幹部、工作經驗…) | Ex:電腦硬體組裝乙級 | ||||||||||||||||||||||||||||||||||||||||||||||||||||||||||||||||||||||||||||||||||||||||||||||||||||||||||||||||||||||||||||||||||||||||||||||||||||||||||||||||||||||||||||||||||||||||||||||||
個案優勢能力 | Ex: 1.中文聽、說、讀、寫 2.課業表現不差 3.家庭支持力足夠,互動良好 | ||||||||||||||||||||||||||||||||||||||||||||||||||||||||||||||||||||||||||||||||||||||||||||||||||||||||||||||||||||||||||||||||||||||||||||||||||||||||||||||||||||||||||||||||||||||||||||||||
個案需協助處遇狀況 | |||||||||||||||||||||||||||||||||||||||||||||||||||||||||||||||||||||||||||||||||||||||||||||||||||||||||||||||||||||||||||||||||||||||||||||||||||||||||||||||||||||||||||||||||||||||||||||||||
【第一階段】 高關懷學生指標 導師簽章: ______________ | 一、個人因素:
□發展遲緩 □智能障礙 □過動 □精神疾病 □低自尊自信 □衝動性格 □情緒障礙或困擾 □懷孕 □重大生理疾病 □網路成癮 □憂鬱症 □其他:________
□逃家 □經常性請假或曠課 □ 經常性說謊 □偷竊 □不服管教 □自傷或自殺 □受虐或目睹家暴 □生活作息異常 □流連不良場所 □網咖地點_______________ □其他地點_______________ □菸癮 □酒癮 □藥癮(類型:____) □其他:________
二、家庭因素
□經濟困難 □父或母失業 □舉家躲債 □家庭衝突 □支持系統薄弱 □突發性急難事故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 □家庭成員出入監獄 □其他:________
□照顧者死亡 □照顧者出走 □照顧者重病 □照顧者入獄服刑 □照顧者婚姻關係不穩定 □照顧者有自殺傾向 □照顧者有酒(藥/毒)癮 □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且未穩定就醫 □照顧者管教能力不足 □照顧者管教觀念偏差 □照顧者生活作息未能配合子女照顧 □其他:________ 三、學校因素:
□對學校課程不感興趣 □不適應學校生活 □學校管教方式不當 □成績不佳 □其他:________
□師生關係欠佳 □同儕關係欠佳 □曾遭霸凌 □受不良同儕引誘或受已輟同學影響 □其他:________ 四、社會因素:
□參與幫派 □過度投入廟會活動 □有犯罪紀錄 □受已輟同學影響 □出入聲色場所、宮廟、遊樂場等 □聲色場所、宮廟、遊樂場名稱_______________ □聲色場所、宮廟、遊樂場地點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
□在校外打工 □打工地名稱_______________ □打工地地點_______________ □須賺錢養家 □其他:___________ 五、時間因素: □夏天太熱不想上學 □冬天太冷不想上學 □遇期中考或期末考不想到校 □其他:________ | ||||||||||||||||||||||||||||||||||||||||||||||||||||||||||||||||||||||||||||||||||||||||||||||||||||||||||||||||||||||||||||||||||||||||||||||||||||||||||||||||||||||||||||||||||||||||||||||||
【第二階段】 危機狀態 導師評估 (可複選) 導師簽章: ______________ | □有中輟之虞 □有重大偏差行為問題 □有犯罪可能 □有受虐之虞(包括身體或精神虐待、性侵害及疏忽) □學生目前無立即危機,但需對家庭提供進一步協助 □其他 | 【第三階段】 危機狀態 輔導人員評估 (可複選) 輔導人員簽章:_____________ | □有中輟之虞 □有重大偏差行為問題 □有犯罪可能 □有受虐之虞(包括身體或精神虐待、性侵害及疏忽) □學生目前無立即危機,但需對家庭提供進一步協助 □其他 | ||||||||||||||||||||||||||||||||||||||||||||||||||||||||||||||||||||||||||||||||||||||||||||||||||||||||||||||||||||||||||||||||||||||||||||||||||||||||||||||||||||||||||||||||||||||||||||||
【第四階段】 輔導策略 輔導單位 評估簽章: ______________ | □經評估後目前暫無積極介入處遇之需求,列入關懷對象 □經評估後有以下需求: 一、依法或規定應辦理事項 □學校函請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程序,函文中請說明清楚中輟或缺課情況(檢附通報表及處置彙整表)及具體寫出請區公所之家訪或開單類別。 □學校與區公所召開強迫入學會議研商協處措施 □學校與區公所進行聯合家訪 □區公所進行強迫入學相關程序: □家訪____次 □勸告書____次 □警告書____次 □罰鍰_____次 二、學校應辦理事項 □學校邀請家長及校內各處室及校外資源一同召開個案評估會議並進行: □個別諮商__次 □電訪____次 □家訪___次 □個別研討___次 三、視個案情況建議辦理事項 (一)校內協助申請經濟補助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津貼 □健保自付保費補助□急難救助 □校內營養午餐寒暑假愛心商店餐券 □生活及復健輔助器具補助 □其他:(請註明) (二)需轉介區公所社會課協助申請經濟補助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津貼 □健保自付保費補助□急難救助 □協助辦理健保卡或身分證 □生活及復健輔助器具補助 □其他:(請註明) (三) 需轉介社會局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 □居家照顧服務□臨時照顧服務□親職教育□交通服務 □諮詢服務□諮商輔導服務□休閒活動□法律服務 □支持性服務 □兒少保護社工協助 □脆弱家庭社工協助 □安置個案 □開立強制性親職教育 □進行裁罰 □協助司法處遇 □其他:(請註明) (四)需轉介衛生局協助復健與醫療服務 □精神科醫療□團體治療□個別心理治療□家族治療 □精神復健機構□營養諮詢□公衛護理師協助 □協助案生至「網路成癮門診」就診 □重大疾病性醫療 □其他:(請註明) (五)需請警察局協助 □協尋 □家訪 □無毒府城少年不輟救助金 □少輔會社工輔導課程或相關資源 □其他:(請註明) (六)需請家庭教育中心協助 □親職化教育方案-申請志工輔導 □夜光天使 □其他:(請註明) (七)就學及輔導服務 □需安排認輔老師 □進行團體輔導 □進行班級輔導 □進行課業輔導 □進行生活輔導 □協助學生職業探索 □工讀 □由學校協助申請在家自學 □辦理中介教育 □轉介資源式中途班或開辦資源式中途班(3月初辦理申請說明會,3-4月申請) □轉介慈輝班 □轉介技藝班 □辦理高關懷課程(3月初辦理申請說明會,3-4月申請,6人以上開課) □辦理彈性輔導課程(3月初辦理申請說明會,3-4月申請,1人以上開課) □辦理在地特色課程(約12月申請) □結合其他社團或各校自辦之實作課程 □辦理技藝教育抽離式專班(約5、6月申請) □辦理職場參訪體驗 □辦理特色社團 □其他_______ □需轉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線上轉介網址:http://cs.tn.edu.tw/) □安排心理師進行個別諮商 □安排社工師 □進行適性輔導 □媒合社區師傅方案 □其他_______ □需轉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申請暫緩入學、延長修業年限報教育局 □申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申請在家教育 □其他_______ □需轉介民族事務委員會協助 □原住民相關經濟補助 □其他 □需轉介民間社福機構或單位 □家扶中心 □陽光真愛基金會 □世界展望會 □兒少協會 □兒福聯盟 □世界和平會:愛心早餐、助學金、物資等 □樂扶社會福利基金會 □其他_______ □需轉介其他服務方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 □成立春暉小組 □召開性平會 □召開防治霸凌小組會議 □其他事項__(請註明)__ (八)需轉介勞工局協助就業及輔導服務 □就業輔導 □提供實習或工讀機會 □其他______ | ||||||||||||||||||||||||||||||||||||||||||||||||||||||||||||||||||||||||||||||||||||||||||||||||||||||||||||||||||||||||||||||||||||||||||||||||||||||||||||||||||||||||||||||||||||||||||||||||
個案需求評估第1次會議決議事項 | 會議決議事項條列說明: 備註: 一、邀請參與會議人員:學校人員(校長、教務、學務、輔導及導師教育人員代表)、輔諮中心、警政人員 (少年隊及少輔會)、社政人員、衛政人員、家庭教育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司法人員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 二、視個案需求應另行召開個案或緊急會議,前開會議每學期至少一次。 三、請檢附相關會議紀錄。 四、參與會議人員聯絡方式:
(表格不夠請自行增列) | ||||||||||||||||||||||||||||||||||||||||||||||||||||||||||||||||||||||||||||||||||||||||||||||||||||||||||||||||||||||||||||||||||||||||||||||||||||||||||||||||||||||||||||||||||||||||||||||||
個案需求評估第2次會議決議事項 | |||||||||||||||||||||||||||||||||||||||||||||||||||||||||||||||||||||||||||||||||||||||||||||||||||||||||||||||||||||||||||||||||||||||||||||||||||||||||||||||||||||||||||||||||||||||||||||||||
個案需求評估第00次會議決議事項 | |||||||||||||||||||||||||||||||||||||||||||||||||||||||||||||||||||||||||||||||||||||||||||||||||||||||||||||||||||||||||||||||||||||||||||||||||||||||||||||||||||||||||||||||||||||||||||||||||
相關支援服務 | 相關支援服務及輔導措施請於評估會議中依個案實際需求填寫下列表格項目 (依個案情況自行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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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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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成效評估會議 | 會議決議事項條列說明: 1、簡述輔導措施目標之達成情形: 2、後續仍須注意之事項: 3、後續預計實施作為: 4、說明: 該行為已達3 個月以上未再發生: □是 □否,若勾否請填原因: 並請再次探討個案需求重新擬定輔導教育措施。 備註: 一、邀請參與會議人員:同需求評估會議與會人員。 二、偏差行為學生經需求評估會議討論個案輔導措施後,應至少實施觀察3 個月以上6 個月以下,再召開成效評估會議,確認成效達成狀況及後續預計作為,進行結案評估。 三、請檢附相關會議紀錄。 | ||||||||||||||||||||||||||||||||||||||||||||||||||||||||||||||||||||||||||||||||||||||||||||||||||||||||||||||||||||||||||||||||||||||||||||||||||||||||||||||||||||||||||||||||||||||||||||||||
個案結案會議 | 會議決議事項條列說明: □解除列管並結案(學校持續追蹤3 個月) □列管並持續輔導 建議: | ||||||||||||||||||||||||||||||||||||||||||||||||||||||||||||||||||||||||||||||||||||||||||||||||||||||||||||||||||||||||||||||||||||||||||||||||||||||||||||||||||||||||||||||||||||||||||||||||
填表人: 單位主管: 校長: |
編訂教學內容或課程表內容:
由執行小組訂定ISP計畫,提供個案適性課程及相關資原,每月召開個案評估會議,隨時依學生或實際需求調整課程執行、成績評量等,保持機動、彈性原則,採達成復學任務取向。
共同課程:反毒教育課程,……。
個別課表:得依學生學習狀況或實際需要彈性調整,並另進行個別彈性課程。
諮商輔導:由專兼輔教師評估學生情況並於高關懷課程以外時間進行個別諮商輔導,如遇特殊情況則隨時彈性調整。
預計安排課程內容及師資如下:
內聘教師 | 外聘教師 | ||
課程名稱 | 授課教師 | 課程名稱 | 授課教師 |
法治教育 | 000老師 | 烘焙 | 000老師 |
00課 (融入反毒課程) | 000 老師 | 舞蹈 | 000老師 |
00課 | 000老師 | 000 | 000老師 |
00課 | 000老師 | 000 | 000老師 |
00課 | 000老師 | 000 | 000老師 |
備註:已減授課的輔導教師正常上課時間不得支領鐘點費。輔諮中心的專輔人員,亦不得於上班時間支領鐘點費。
附件:本校中輟、長期缺課、偏差行為或高關懷學生ISP課程總表
109/08/01~109/01/20(共14週)-109學年度第一學期
110/02/01~110/07/31(共14週)-109學年度第二學期
節次/時間 | 星期一 | 星期二(學生請假)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法治教育】 111林00 222王00 | 【烘焙課】 222王00 | * | * | |
4 | 【法治教育】 111林00 222王00 | 【烘焙課】 222王00 | 【美容美髮】 222王00 | * | * |
用餐及午休 | * | * | * | * | * |
5 | * | * | * | 社工師或志工家訪 (融入反毒課程)* | 【舞蹈課】 111林00 |
6 | * | * | 體能課 | * | 【舞蹈課】 111林00 |
7 | * | * | * | * | * |
附件:本校中輟、長期缺課、偏差行為或高關懷學生ISP個別課程表
111林00 ISP課程表
109/08/01~109/01/20(共14週)-109學年度第一學期
110/02/01~110/07/31(共14週)-109學年度第二學期
節數 | 星期一 | 星期二(請假)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法治教育 | * | * | 社工師或志工家訪 (融入反毒課程) | * |
4 | 法治教育 | * | 美容美髮 | * | * |
用餐及午休 | * | * | * | * | * |
5 | * | * | * | * | 舞蹈課 |
6 | * | * | 00課 | * | 舞蹈課 |
7 | * | * | 00課 | * | * |
222王00 ISP課程表
109/08/01~109/01/20(共14週)-109學年度第一學期
110/02/01~110/07/31(共14週)-109學年度第二學期
節數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請假)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法治教育 | 烘焙課 | * | * | * |
4 | 法治教育 | 烘焙課 | * | * | * |
用餐及午休 | * | * | * | * | * |
5 | * | * | * | 社工師或志工家訪 (融入反毒課程)* | * |
6 | * | * | 體能課 | ||
7 | * | * | * | * | * |
說明:
1、* 號表示學生回原來班級上課時間或請假,只需在安排彈性課程之節數填入課程名
稱。
2、教師實施上列課程時須隨機進行反毒課程。
3.如因應學生需求新增或更改課程類別,請敘明原因報本局備查,並於成果冊敘明。
附件3:師資來源
本課程得聘請本校教師、校外社工人員、社區人士、學者專家等。
序號 | 任教課程 | 姓名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學歷或證照 或聘任原因 |
1 | 00課(含反毒教育) | 000 | 外聘 | 教師 | |
2 | 手作課 飲調中西食 | 000 | 外聘 | 教師 | |
3 | 法治教育 | 000 | 內聘 | 教師 | |
4 | 美容美髮 | 000 | 內聘 | 教師 | |
5 | 體能課 | 000 | 內聘 | 教師 | |
6 | |||||
7 | |||||
8 | |||||
9 |
臺南市OO國民中(小)學中輟、長期缺課學生通報及復學處理流程圖
( 上網
行政會辦流程 曠課通知家長 教育部中輟復學系統
第一類中輟生 教務處註冊組 △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學務處 生教組 △教育局 △警察局△中輟資料處理中心學校 正本 函報
導師 副本
△輔導教師 △認輔教師 △認輔義工 △協助尋找 △追蹤輔導 △填寫記錄表 △臺南市學生輔諮中心 △社會局與社會機構 △衛生醫療機構 △其他社會資源機構
輔導室 輔導組 復學輔導 (學校) 輔導流程
(二) 第二類中輟生: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三日以上之學生。
第三類中輟生: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及新生未報到達三日以上學生。
長期缺課學生:自學期初累積缺曠課達49節
輔導室 輔導組 教務處註冊組 上網 函報 教育部中輟復學系統 △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協助尋找 △追蹤輔導 △填寫記錄表 △臺南市學生輔諮中心 △社會局與社會機構 △衛生醫療機構 △其他社會資源機構 復學輔導(學校) 正本 副本
長期缺課學生 第二、三類中輟、
△教育局 △警察局 △中輟資料處理中心學校
訓導處生教組協尋、家訪
△輔導教師 △認輔教師 △認輔義工
上網 教育部中輟復學系統 輔導組 教育部
教務處註冊組 正本
中輟復學生 召 開 相 關 會 議 △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函報
導 師 輔 導 室 學務處生教組 △教育局 △警察局△中輟資料處理中心學校 副本
輔導室 輔導組 △輔導教師 △認輔教師 △認輔義工 △協助尋找 △追蹤輔導 △填寫記錄表 △臺南市學生輔諮中心 △社會局與社會機構 △衛生醫療機構 △其他社會資源機構 復學輔導(學校)
臺南市OO國中(小)執行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職責說明
導師 職責 | 發現中輟 | 1.發現學生中輟,以電話連絡家訪了解學生動向。 2.若學生曠課連續滿三天,立即填寫『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學生校內通報單』(需有三天之輔導情形),向學務處生教組及教務處註冊組通報。 3.配合各單位繼續追蹤輔導,由與輔導教師配合填寫輔導紀錄表。 4.導師對中輟生曠課達三日以上未報告,應向學校說明理由。 5.如個案返校就讀,學校導師或輔導室應通知教務處註冊組應針對已返校之學生辦理復學通報相關事宜,並由導師及輔導室合作做適切之安置輔導措施。 |
教務處註冊組職責 |
| |
學務處 職責 | 認定中輟一類及寄曠課通知 | 1.生活教育組:應派員或偕同級任導師做家庭訪視,並以限時掛號寄曠課通知單給家長。 2.對去向不明學生速函知警察局(分局)協尋。 3.配合各單位繼續追蹤輔導,必要時協助驗尿。 |
資料組 職責 | 認定中輟二、三類及通報(含輟學、復學) | 1.定期追蹤與紀錄校內之中輟學生 |
輔導組 職責 | 輔導、轉學、復學評估、強迫輔導、結案 | 1.需印刷『中輟學生輔導紀錄表』供輔導教師、義工、社工、認輔教師填寫,並填寫『中輟、長期缺課、偏差行為或高關懷學生評估及輔導建議檢核表』。 2.學生復學,安排認輔老師從事安置輔導,持續追蹤三個月後結案。 3.若需轉介請填寫『轉介名冊』、『轉介個案資料』。 4.如個案返校就讀,學校導師或輔導室應通知教務處註冊組應針對已返校之學生辦理復學通報相關事宜,並由導師及輔導室合作做適切之安置輔導措施。 |
臺南市立國民學學年度第學期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學生校內通報單
姓名 | 家長或 監護人 | 輟學發生日期 | 年月日起 | ||
班級 | 聯絡電話 | 輟學原因 | |||
出生年月日 | Line或其他聯絡方式 | 目前狀況 | |||
性別 | □男□女 | 通訊處 | 三天輔導情形 | ||
學號 | |||||
身分證字號 | 戶籍所在 | 備註 |
學生無故輟學 一日以上 三日以內 學生無故輟學超過三日
◎導師: 1.應積極擴大範圍聯繫及做家庭訪視並紀錄於相關簿冊備查。 2.同時向教、訓、輔三處報備,並與三處主任研商是否中輟。
◎學務處:對去向不明學生速函知警察局(分局)協尋。
◎教育處註冊組:上網通報中輟後應以最速件公文正式函報處理(正本函報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副本函報教育局),並同時知會駐區督學。 ◎輔導室: 1.將中輟生列入認輔對象,並立即展開認輔作業。 2.成立執行小組,建立中途輟學學生電腦系統檔案,追蹤輔導學生。 3.評估個案之情形轉介之至相關網絡系統。
導師應聯繫及做家庭訪視並紀錄於相關簿冊備查,同時向學務處、教務處及輔導室報備。
導師 學務處 教務處 輔導室
導師 |
教務處 |
學務處 |
輔導室 |
校長 |
臺南市中輟、長期缺課、偏差行為或高關懷學生評估及輔導建議標準作業流程圖(SOP)
填寫「臺南市OO國民O學高關懷學生評估指標及安置輔導建議表」 時間:學期初、學期中、隨時
學校導師進行初級評估(填寫檢核表學生基本資料及第一、二階段欄位)
否
由學校輔導室建立執行小組,由執行小組建立個案學生名冊,評估是否屬中輟、長期缺課、偏差行為或高關懷個案(填寫檢核表第三階段欄位)
否
否
是 是
學校召開第1次個案評估會議(填寫檢核表第四階段、評估會議決議、相關支援服務及輔導措施等欄位)
是 否
是
否
填寫輔導記錄及ISP計畫
學校
否
是
否
是
臺南市中輟、長期缺課、偏差行為或高關懷學生狀況分析及處遇方式表 (待修正)
序號 | 個案狀況分析 | 學校端處遇方式 |
1 | 行蹤不明 | 1.正本函報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家訪 2.正本函請警察局、警察分局、少年隊協尋 3.副本送教育局、輔諮中心、(如個案具原住民身分也副本送民族事務委員會) 4.召開個案研討會 5.聯絡民間單位協尋 6.該月召開個案會議 7.尋獲學生後警政系統會有EMAIL自動寄給中輟系統填報者(註冊組長),學校立即啟動後續強迫入學等程序 8.完成教育部中輟系統通報 9.依法校內應有非上班時間之緊急聯絡人(可與校安通報結合) 10.尋獲後又失蹤,需再次協尋 |
2 | 非行蹤不明 | 1.正本函報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亦可具體寫出請區公所之開單類別 2.副本送教育局、輔諮中心、(如個案具原住民身分也副本送民族事務委員會) 3.召開個案研討會 4.該月召開個案會議 5.完成教育部中輟系統通報 |
3 | 家庭功能不彰之高關懷個案 | 1.通報社會局 2.通報區公所(區公所低收補助等) 3.學校啟動三級輔導機制 4.召開個案研討會 5.轉介民間社福機構 6.申請家庭教育中心親職化教育方案 7.家長學生同意後,申請慈輝班(國中、小六升國中) 8.校安通報 |
4 | 家長剝奪或妨礙學生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 1.函請區公所執行強迫入學 2.通報社會局(兒少保)(可於案情概述描述時,第1點寫建議開罰,第2點再寫理由) 3. |
5 | 有毒品、藥物濫用之虞 | 1.函報少年隊、校外會、衛生局 2.成立校園春暉小組輔導,陽性個案列特定人員,輔導3個月 3.副本送教育局 4.召開個案研討會 5.高關懷彈性課程實施反毒教育 6.學校啟動三級輔導機制 7.學務處轉知校責區員警 8.校安通報、關懷E起來(社會局) |
6 | 有涉入幫派之虞 | 1.學校發現學生疑似涉入不良組織,正本函報少年隊或警察(分)局、校外會進行查證,副本送教育局。 2.召開個案研討會,研商輔導措施 3.學校啟動三級輔導機制,並由輔諮中心就開案服務中之三級個案,評估是否有提案少輔會列管之需求並轉介 4.學務處轉請校責區員警協助 |
7 | 罹患精神疾病(疑似精神疾病),且有自傷傷人或傷害之虞的情形 | 1.通報衛生局 2.副本送教育局 3.學校啟動三級輔導機制 4.傷人自傷有事證可強制就醫 5.緊急危險狀況,教育家屬打110、119。 |
8 | 自殺(傷)或自殺(傷)之虞 | 1.緊急危險狀況,撥打110.119送醫 2.校安通報 3.通報衛生局 4.若涉及兒少保,通報社會局 5.申請心理諮商輔導(衛生局、輔諮中心) |
9 | 對學業不感興趣 | 1.高關懷、彈性輔導課程 2.小團體輔導 3.課後輔導或其他輔導措施 4.開辦中介班(國中、國小) 5.輔導參加技藝課程(國中) 6.申請家庭教育中心社區生活營(小團體輔導、陽光青少年等方案) 7.適性輔導、升學進路輔導 |
10 | 有霸凌之虞 | 1.校安通報 2.召開防制霸凌小組會議 3.召開個案研討會 4.申請心理諮商輔導(輔諮中心) |
11 | 涉及兒虐或目睹家暴 | 1.通報社會局家防中心、校安通報 2.追蹤輔導 3.學校啟動三級輔導機制 4.親職教育到府服務 |
12 | 涉及性平事件(性侵、援交、懷孕事件) | 1.通報關懷E起來(社會局)、校安通報 2.副本送教育局 3.召開性平會議 4.學校啟動三級輔導機制 5.申請家庭教育中心最需要關懷家庭輔導網絡方案 |
13 | 躲債 | 1.函報教育局申請密轉 2.若涉及兒少保,通報社會局 |
14 | 戶籍、學籍不一致 | 1.戶籍在本市:學校正本函請外縣市現居地區公所協助。副知外縣市教育局、本市教育局、本市區公所 2.戶籍在外縣市:函請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副知教育局、區公所 備註:倘學校不知學生戶籍已遷,而發文原戶籍地區公所,亦可請原戶籍地區公所代轉新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
15 | 疑似出國 | 1.檢附出境查詢單報教育局,出國則免報中輟 2.每季檢視回國狀況,倘回國未就學,正本函請區公所、副本送教育局 |
16 | 殘障疾病 | 1.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註明休養期限 2.申請暫緩入學、延長修業年限報教育局(特幼科) 3.申請到校陪讀報教育局(特幼科) 4.申請床邊教學計畫(特幼科) |
17 | 流連網咖 | 1.通知警察局、派出所、校責區員警 2.學校啟動三級輔導機制 |
18 | 居家網路成癮 | 1.轉介輔諮中心 2.國小階段尤重強調預防與初級治療,謹慎准假 3.專科「網路成癮門診」就診 |
19 | 宮廟、未成年工作 | 1.通知警察局、派出所、校責區員警勸導業者 2.去有職業登記的廟壇、餐廳等,可檢附薪資單、僱傭關係證明等資料,向勞工局檢舉,或投訴局長、市長信箱(倘有違法會移送檢察機關) 3.轉介少年onlight 4.生涯諮商、升學就業進路輔導 5.畢業後洽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 6.學校啟動三級輔導機制 |
20 | 學生對家長施暴恐嚇 | 1.通知警方 2.通知社會局家防中心 3.申請家庭教育中心最需要關懷家庭輔導網絡方案 4.家長情緒崩潰,可轉介衛生局1-2次免費心理諮商服務 5.學校啟動三級輔導機制 |
21 | 法院裁定安置或感化教育 | 1.安置輔導個案,請觀護人正式發文 2.短期收容個案,請觀護人知會學校,學校與觀護人保持聯繫 3.感化教育個案,由收容機構通知學校 4.通報復學 |
22 | 酗酒 | 1. 關懷E起來(社會局) 2.衛生福利部戒酒專案補助每人上限4萬,洽衛生局「酒癮戒治處遇服務方案」 |
23 | 社政緊急安置 | 1.接獲社會局函知後,替學生辦理請假事宜 2.通報復學 |
24 | 無照駕駛 | 1.通知警察局(列冊危險駕駛,警察局主動家訪) |
25 | 已經國三畢業或結業,仍掛中輟 | 1.學生親領畢修業證書,通報復學(結案) 2.每年4月至6月積極召回中輟生進行升學進路輔導與領取畢修業證明書。 |
26 | 特殊、無法解決個案 | 1.召開網絡個案會議研討 2.提報教育局召開個案網絡會議 |
參考法規:
1. | 強迫入學條例 |
2. |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
3. |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
4.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要點(含強迫入學作業流程圖) |
5.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6. | 警察機關協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作業規定 |
7. | 少年事件處理法 |
8 | 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
9 | 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
臺南市公私立國中小與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中輟復學輔導合作參考模式
104年10月6日修訂
(一)學校通報
1.函文區公所(以最速件辦理)
2.函文中說明清楚中輟或缺課情況(檢附通報表及處置彙整表)
(二)公所執行項目
1.家訪或電訪(7日內,建議聯合家訪),回復學校家訪結果並副知教育局。
2.主動開立勸告書、警告書、罰鍰書(累計開立)、移送強制執行
3.與學校保持聯繫
(三)強迫入學行政處分參考期程:家訪、電訪亦可持續進行。
1.時輟時復-以次數累進 | ||||
第1次中輟 | 第2次中輟 | 第3次中輟 | 第4次(含)以上中輟 | |
2.持續中輟-以天數累進(非行蹤不明) | ||||
第1次中輟 | 持續中輟 | |||
第1次中輟 | 10日未復學 | 10日未復學 | 10日未復學 | |
3.長期缺課-以次數累進 | ||||
| 第2次長缺 | 第3次長缺 | 第4次(含)以上長缺 |
(四)教育部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通報與區級強迫入學委員會通報類型。
強迫入學類型 | 系統通報 | 區級強迫入學委員會通報 |
時輟時復 | 每次 | 每次並累計(務必填報復學,再寫再輟) |
持續中輟 | 1次 | 持續累計(再10天未到校) |
長期缺課 | 每學期1次 | 持續累計(累計達49節) |
(五)請落實移送強制執行,特殊個案疑似有暫緩執行強迫入學之必要,請區公所主動召開會議,討論暫緩項目及暫緩時間,並將會議紀錄副知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