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偏差行為學生
預防與輔導實施方案 109.08.27
壹、緣起
「少年事件處理法」 (以下簡稱少事法) ,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刪除觸法兒童適用少事法(§85-1)並提
出附帶決議:考量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觸犯刑罰法律兒童,係屬國
民小學義務教育階段,爰請本部邀集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法務
部、內政部就觸犯刑罰法律之兒童之通報、處遇、輔導及協助等
事項,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一年內(109 年 6 月 19 日前)完成相關規
定之研議。
本次修法起源為司法院呼應大法官釋字第 664 號解釋以及兒
童權利公約,我國亦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經首次國家報告
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 96 點建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而非《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14 歲以下觸犯刑罰法令的
兒少,並通過必要的立法程序讓其生效及廢除虞犯;透過《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提供有偏差行為之兒童必要的支持與
保護,爰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避免兒少權利
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綜上,依上開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7 歲以上
未滿 12 歲觸犯刑罰法律兒童,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以外,如為在學學生,學校依學生輔導法提供學生三級輔導
措施,以提供有偏差行為之兒童必要的支持與保護。
貳、目標
一、落實國民義務教育,促使學童穩定就學和適性發展。
二、建立跨網絡聯繫整合機制,共同推動兒童保護及輔導工作。
三、強化學校支持系統,提升教育現場輔導與教育功能。
四、提供家長親職教育及家庭教育諮詢服務,增進家庭教養功能。

2
參、本方案用詞定義
少事法修正通過後一年後(109 年 6 月 19 日後)7 歲以上未滿 12
歲觸犯刑罰法律兒童已不適用少事法處理,爰觸犯刑罰法律兒童
如為在學學生皆稱為偏差行為學生。
肆、辦理機關(團體)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各國民小學
伍、實施方式
一、研修相關法令規定,建置知悉保護及輔導流程及轉介機制
(一)檢討及修訂有關學生輔導及校園安全相關法規及經費補助原則。
(二)加強預防在學學生偏差行為之發生,落實三級輔導工作,推廣學
生生活教育。
(三)完成偏差行為學生之通報、處遇、輔導及協助等事項及相關規定
之研議,以利各地方政府及學校有所依偱。
二、建立跨網絡合作機制,提供個案最佳服務方案
(一)擬定整體預防與輔導實施方案,建立資源整合作業流程。
(二)完善跨網絡系統合作,提供專業適切的學生個別化輔導處遇。
(三)促進各級學校與社政、衛生、警察等網絡單位之協力合作,健全
兒少個案轉介、復學及輔導機制。
三、提升輔導與教育功能,建構學校支持系統。
(一)對於偏差行為學生所需的專業諮詢與輔導服務,酌情設置學校專
業輔導人員,或由資源網絡來協助。
(二)針對個案類型及需求,結合學校各處室,擬訂個別化輔導教育措
施,提供多元教育輔導措施或高關懷課程、彈性輔導課程。
(三)將偏差行為學生列為高關懷個案,安排輔導教師提供輔導服
務。
(四)鼓勵教師認輔偏差行為學生,使能得到關懷及協助。

3
(五)加強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建立完善支援服務。
(六)結合學校及民間團體等辦理專業知能研習與宣導活動,提升整
體輔導量能。
四、運用多元管道,提供家庭教育資源與服務。
(一)運用各種管道並鼓勵大眾傳播機構,提供民眾家庭教育相關資訊
(含 412-8185 全國家庭教育諮詢專線等)。
(二)評估個案需求,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與輔導,包含個案會議、家庭
教育課程、家庭教育諮詢、家庭教育輔導、家庭教育諮商及家庭
訪問。
(三)學校應主動通知家長相關資源或輔導活動訊息,為促進家長參與。
(四)提升學校教師、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家庭教育職能。
(五)強化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組織運作,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
員會由首長擔任主任委員,加強整合相關機關、單位與法人團體
的協力合作。
(六)各地方政府邀集學者專家、教育人員及家庭教育實務工作者,
組成家庭教育輔導團,協助家庭教育中心至學校、社區執行課
程、教材之設計及活動之推展。
(七)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具有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
作相關專業人員應於家庭教育法修法後 3 年內,應達進用人員
總數 1/2 以上,並提供社區與學校之諮詢、輔導及人才培訓等
專業服務。
五、實施方式之各機關分工機制,詳「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偏差行為
學生預防與輔導實施方案分工一覽表」(表 1)

4
表 1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偏差行為學生預防與輔導實施方案分工一覽表
策略
主軸 項目 具體內容 分工單位
1.
研修相關法令規定,建
置知悉保護及輔導流
程及轉介機制
1-1
檢討及修訂有關學生輔導
及校園安全相關法規及經
費補助原則。
1-1-1
盤整有關學生輔導及校
園安全相關法規及經費
補助原則(如校園安全
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
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
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
作原則等)。
國教署
1-1-2
配合並研擬因應措施,
訂定或修訂相關規定及
補助經費項目。
1-1-3
修正及發布相關規定及
補助經費項目。
1-2
強化品格教育,預防學生
偏差行為發生,落實學校
三級預防輔導機制。
1-2-1
加強執行發展性輔導措
施,落實校園品格教育,
預防偏差行為之發生。
國教署、各直
轄市、縣(市)
政府、各國民
小學
1-2-2
建立三級預防輔導機
制,提供偏差行為之學
生,介入性及處遇性輔
導措施。
1-3
完成偏差行為學生之通
報、處遇、輔導及協助等
事項及相關規定之研議,
以利各地方政府及學校有
所依偱。
1-3-1
完成偏差行為學生之通
報、處遇、輔導流程。
國教署
1-3-2
函送「偏差行為學生之
通報、處遇、輔導流程」,
以利各地方政府及學校
據以辦理。
國教署
1-3-3
辦理縣市說明會,針對
少事法修法重點,及執
行相關工作說明。
國教署

8
策略
主軸 項目 具體內容 分工單位
者,組成家庭教育輔導
團。
4-3-3
充實與提升家庭教育中
心專業人力及服務。
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
4-4
依學生個案情形,提供家
庭教育諮商與輔導。
4-4-1
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與輔
導。
本部終身教
育司、各直
轄市、縣
(市)政府
4-4-2
建立良好的親師合作,
以利學校及家庭溝通連
結管道。
各國民小學
捌、督導考評
本部為落實偏差行為學生輔導工作,應採取適當措施,並針對
推動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與機關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
其改善。
玖、本方案依實際執行情形,採滾動修正辦理。本方案未盡事宜,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學生輔導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