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9-4 學校各年級成績評量計畫(國小)
二、學期總成績,為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
和再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總節數除之。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全部或部分領域學習課程之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
補考,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該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四、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喪、病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且附證明者,並於回校當天補考完畢,按實得分數計
算。
(二)因事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之
分數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柒、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教師於設計評量試題時,須依據學生實際情況調整,並兼顧評量內容之難易度及鑑別度。
二、學校教育人員必須遵守迴避及保密原則。
捌、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涉及團體補考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學校或班級為補考單位。
二、當次定期評量,學校應編製難度相近,份數足夠之複本試卷。
三、學校應於補課完畢一週內完成當次定期評量補考事宜。
四、學生評量成績依補考實得分數計算,以符合公平原則。
玖、評量結果
一、學生成績評量紀錄,除量化紀錄外,教師應針對學生個別學習表現,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輔以
文字具體描述並為適當之建議,幫助家長了解學生之學習狀況。
二、中輟復學學生成績計算,由學校視學生實際學習情形彈性處理之。非自願性中輟復學學生,具
奮發向上、樂觀進取、服務奉獻等表現,足堪楷模者,學校得視其表現,召開成績委員會議,
專案核予畢業證書。
三、學校就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
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四、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
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五、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應實
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六、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
明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2.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
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拾、本辦法經本校課發會同意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