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國小成績評量規定說明(105年版)

pdf
564.15 KB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國民小學成績評量相關
規定說明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一、法規依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二、成績評量基本規定
組成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訂定學校實施評量之規範。
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50%)和「定期評量」
(50%),其中定期評量每學期二至三次。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
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
第轉換。
辦理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
結束前補考;但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缺考
學習領域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成績評量基本規定
定期評量補考時應另行命題,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因公、喪、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
分數計算。
2.因事、病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60分以下者,依實
得分數計算;超過60分者,超過部分之分數以80%計
算。但有特殊理由經學校核准者,不在此限。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
一次,其次數、方式及內容,由各校自行訂之。
三、評量正常化
推廣多元評量,落實紙筆測驗
使用頻率最小化之原則。
成績評量不得於課間或中午休
息時間辦理。
符
合
教
育
目
的
,
不
過
度
考
試
三、評量正常化
不得採用廠商出版之試卷,若參
考其他命題(含習作)應進行轉
化,不宜原文照錄。
教師實施多元評量、定期評量等
應落實審題機制與迴避原則,確
實掌握評量之品質。
落實試題保密、安全控管與迴避
機制。
評
量
應
有
專
業
品
質
且
迴
避
三、評量正常化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9條
第2項規定─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
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學校可公告說明分數分布情形,學生即可瞭解自
我表現在所有學生中的相對位置,避免因公布全
班排名造成惡性競爭,斲喪學生學習興趣與動機
,亦可避免以學科成績作為學習狀況之唯一標準。
結
果
兼
顧
保
密
及
尊
重
隱
私
排名
三、評量正常化
透過分數組距,即可瞭解學生學習情況。
倘若學生家長欲掌握其子女之學習成效,需
透過個人資訊申請方式申請取得其子女之相
關資訊,其申請所需檢附資料,由各校自行
訂定之。(符合簡化便民之原則)
結
果
兼
顧
保
密
及
尊
重
隱
私
分數組距
人數
90-99分
3人
80-89分
12人
70-79分
10人
60-69分
5人
未達60分
1人
排名
三、評量正常化
學
校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排名
類別
錯誤態樣
建議作法
各校成績評量作
業要點訂定
內容的主語仍為教育局的角度,
而非學校端的角度敘述。
應確實組成學
生成績評量委
員會,因校制
宜訂定學校實
施評量之規範。
以定期成績給予
獎勵
甲校:各班依人數比例,班級人
數5人已內取前1名,……依評量
後總分高低依序取之。
乙校:
1.定期成績考查之採計科目為國
語、數學、社會及自然。
2.獎勵原則:各科成績經加權後
之總和,如為各班前三名者,核
予獎狀。
建議各校若要
表揚學習進步
學生,應結合
平時評量與定
期評量成績採
計,擇優表揚。
成績單呈現方式
發給學生個別成績單上載明個人
班排或校排名。
個人成績單亦
不可呈現個人
之班排或校排
名。
四、畢業條件
101年8月1日以前入學之學生適用:
有三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成績達丙等以上,或有
三大學習領域以上應屆畢業當學期成績達丙等以
上,且日常生活表現良好,並經學校審核通過者,
發給畢業證書;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書。
101年8月1日以後入學之學生適用: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
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
未滿三大過。
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
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目前五、六
年級
目前四年級
五、預警、輔導措施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0
條規定─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
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學習表現欠
佳學生,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
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
救措施。
法
源
依
據
五、預警、輔導措施
透過校務會議、教師會議、全校集會、班親
會,並用家庭聯絡簿或通知單等方式,向教
師、 學生及家長宣導有關畢業證書核發條
件等相關規定。
學校成績評量制度及畢業標準等相關規定
可印製於學生手冊、班親會資料並公告於學
校網站。
每學期結束時將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
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印製通知單,
通知可能無法達到畢業條件之學生家長,提
醒其注意子女之學習成效。
善
盡
告
知
義
務
五、預警、輔導措施
期初
期中
期末
每學年第一學期開
學,學校應就學生
該學習階段已經完
成之所有學習年段
之學習領域平均未
達四領域及格者,
以書面方式通知其
家長(監護人),
進行學生畢業資格
之預警。
請各任課教師檢視
當學期成績有不及
格之虞的學生,對
於學習有困難之學
生進行及時補救教
學,亦可結合5月
份篩選測驗了解學
生實際程度,不及
格者入班授輔。
學校教務處應將前
一學期各學習領域
不及格之學生名單,
以不公開之方式通
知導師及學生家長,
俾利補救教學或相
關補救措施。
三
階
段
預
警
補
救
六、預警通知單格式
感謝聆聽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