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成績評量基本規定
組成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訂定學校實施評量之規範。
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50%)和「定期評量」
(50%),其中定期評量每學期二至三次。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
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
第轉換。
辦理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
結束前補考;但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缺考
學習領域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成績評量基本規定
定期評量補考時應另行命題,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因公、喪、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
分數計算。
2.因事、病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60分以下者,依實
得分數計算;超過60分者,超過部分之分數以80%計
算。但有特殊理由經學校核准者,不在此限。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
一次,其次數、方式及內容,由各校自行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