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國小成績評量準則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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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民 吳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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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九
年三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修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六月
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為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
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應予評量,
評量內容方式原則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同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
(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市)
主管機關辦理之國中教育會其辦理方式於第一項辦法定之」「中央主
管機關為辦理國中教育會考得就試題及試務相關業委託大學術
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會同直轄市(市)主管機關共同辦理其資格條
辦理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於第一項辦法定之爰修正
本準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準則之名稱。(修正名稱)
二、修正本準則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將「成績評量」修正為「學習評量」,將「家長」修正為「法定代
理人」,並配合本法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七
條、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
四、增訂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傳染病,或其
他重大變故時,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
並辦理學習評量。(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修正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國民小學一年級及二年級每學期
至多二次。(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修正出席率扣減假別,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範之彈
性。(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七、明定學校應協助學生報名教育會考事宜,並避免以任何形式或理
由,拒絕學生參加。(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八、增訂學校辦理學習評量相關事項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處理。(修正條
文第十八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條文
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
學習評量辦法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
成績評量準則
二十一
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一
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應予評
量,其評量內容、方式、
則、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其修正理
由係考量評量之目的在於
瞭解學生學習情形,故將原
條文所定「成績」評量修正
為「學習」評量,為使本準
相符,爰修正本準則名稱。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
法第
訂定之。
第一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
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
訂定之。
二十一
修正公布之本法,原第十三
條第一項「學生之成績應予
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
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修正移列至第四十條第一
項「學生之學習應予評量,
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
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爰修正本準
則授權依據;並配合本準則
名稱修正,將「準則」修正
為「辦法」
第二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學生學習評量,以協
第二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以下簡稱國民中
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
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
一、 序文之「成績評量」
正為「學習評量」修正
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二、 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
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
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
現,並調整學習方法
及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及
評量方式,並輔導學
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
畫,並針對學生需求
安排激勵方案或補
救教學。
四、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據
以瞭解學生學習表
現,並與教師、學校
共同督導學生有效
學習。
五、各級主管機關據以進
行學習品質管控,
調整課程
策。
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
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
現,並調整學習方法
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
評量方式,並輔導學
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
畫,並針對學生需求
安排激勵方案或補
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
習表現,並與教師、
學校共同督導學生
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市)政
府及教育部據以進
行學習品質管控,
調整課程與教學政
策。
文字修正第三款未修
正。
三、 為與本法用語一致
考量學習評量之發放
應提供法定代理人知
且涉畢業證書取得
之條件第四款所定之
「家長」修正為「學生
之法定代理人」
四、 為與本法用語一致及
精簡法規用語第五款
「直轄市、縣(市)
府及教育部」, 修正
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
習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
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
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
學習課程:
(一)範圍:包括國民
中小學課程綱
要所定領域學
習課程、彈性學
習課程及其所
融入之議題。
(二)內涵:包括核心
素養、學習重
點、學生努力程
度、進步情形,
第三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
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
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
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
學習課程:
(一)範圍:包括國民
中小學課程綱
要所定領域學
習課程、彈性學
習課程及其所
融入之議題。
(二)內涵:包括核心
素養、學習重
點、學生努力程
度、進步情形,
序文之「成績評量」修正為
「學習評量」,修正理由同
修正名稱說明,各款內容未
修正。
並應兼顧認知、
情意、技能及參
與實踐等層面,
且重視學習歷
程及結果之分
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範圍及內涵,包括學
生出缺席情形、獎懲
紀錄、團體活動表
現、品德言行表現、
公共服務及校內外
特殊表現等。
並應兼顧認知、
情意、技能及參
與實踐等層面,
且重視學習歷
程及結果之分
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範圍及內涵,包括學
生出缺席情形、獎懲
紀錄、團體活動表
現、品德言行表現、
公共服務及校內外
特殊表現等。
第四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
習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
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
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
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
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
參照為主,常模參照
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
總結性功能應並重;
必要時,應兼顧診斷
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
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
密及尊重隱私。
第四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
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
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
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
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
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
參照為主,常模參照
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
總結性功能應並重;
必要時,應兼顧診斷
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
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
密及尊重隱私。
序文之「成績評量」修正為
「學習評量」,修正理由同
修正名稱說明,各款內容未
修正。
第五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
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
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
第五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
績評量,應依第三條
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
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
第一項序文及第二項之「成
績評量」修正為「學習評
量」,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
說明,其餘內容未修正。
心素養內涵,採取下列適
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
重要知識與概念性
目標,及學習興趣、
動機與態度等情意
目標,採用學習單、
習作作業、紙筆測
驗、問卷、檢核表、
評定量表或其他方
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
決、技能、參與實踐
及言行表現目標,
書面報告、口頭報
告、聽力與口語溝
通、實際操作、作品
製作、展演、鑑賞、
行為觀察或其他方
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
標,指導學生本於目
的導向系統性彙整
之表單、測驗、表現
評量與其他資料及
相關紀錄,製成檔
案,展現其學習歷程
及成果。
習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
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
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心素養內涵,採取下列適
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
重要知識與概念性
目標,及學習興趣、
動機與態度等情意
目標,採用學習單、
習作作業、紙筆測
驗、問卷、檢核表、
評定量表或其他方
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
決、技能、參與實踐
及言行表現目標,
書面報告、口頭報
告、聽力與口語溝
通、實際操作、作品
製作、展演、鑑賞、
行為觀察或其他方
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
標,指導學生本於目
的導向系統性彙整
之表單、測驗、表現
評量與其他資料及
相關紀錄,製成檔
案,展現其學習歷程
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
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
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
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
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第六條 國民中小學
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
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因應學生居住地區
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
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
條第一款所定災害
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
大變故,致無法實體授課
時,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
教學,並辦理學習評量。
使學校因受損或多數
學生受災,而無法以
實體面授方式正常實
施既定課程;或學生
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
所在地區發生傳染病
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
所定傳染病,致使學
校及學生須因應防疫
需求,而無法以實體
面授方式實施原定課
或學生遭逢其他重
大變故例如因事故而
發生傷病等情事致使
學校無法對其實施
體課程學校得以數位
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
方式實施教學以保障
學生受教權益並維護
師生健康爰參酌高級
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
量辦法第十九條之二
規定,增訂本條。
三、 本條僅因應遠距教學
型態改變其評量相關
規定仍有修正條文
五條、第七條第八條
適用,併予敘明。
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
習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
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
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
評量。
前項平時評量中紙
第六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
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
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
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
評量;彈性學習課程
量,應以平時評量為
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
評量。
前項平時評量中紙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之「成績評量」
修正為「學習評量」
正理由同修正名稱
明。
三、第一學習階段係學生
學習能力之奠基期,
著重生活習慣與品德
培養,協助學生在生活
與實作中主動學習,
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
程,均應符合第四條第四
款最小化原則;定期評量
中紙筆測驗之次數,國民
小學一年級及二年級,
學期至多二次,國民小學
級,每學期至多三次。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
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
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
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
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
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
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
程,均應符合第四條第四
款最小化原則;定期評量
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
期至多三次。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
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
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
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
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
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
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定期評量方式及
測驗次數亟需有彈性
且多元之規劃;應轉化
過去領域定期紙筆評
量形式,例如:注音符
號闖關評量、數學實作
評量、英語口說評量
等,透過體驗實作、遊
戲參與、師生互動、行
為觀察等多元評量形
式,考察學生階段性學
習成效,藉由多元評
量,降低紙筆測驗次數
實施增進孩子學習
自信及成長,爰修正第
三項規定定期評量中
紙筆測驗之次數,明定
國小一、二年級與其他
年級每學期紙筆測驗
次數之上限,學校可將
原三次之定期評量,
低年級調整其中一次
為多元評量方式,或於
其他年級亦調整為二
次,以利學校行事曆統
一。
四、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七
八四號解釋意旨,第四
項關於補行評量成績
之規定,修正為以實得
分數計算。
五、第二項及第五項未修
正。
第八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
習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
性學習課程:由授課
教師評量,且應於每
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
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
性學習課程:由授課
教師評量,且應於每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之「成績評量」
正為「學習評量」修正
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三、為與本法用語一致,
學期初,向學生及其
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
師參據學校各項紀
錄、各領域學習課程
與彈性學習課程之
授課教師、學生同儕
意見
反映,加以評量。
學期初,向學生及家
長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
師參據學校各項紀
錄、各領域學習課程
與彈性學習課程之
授課教師、學生同儕
及家長意見反映,
以評量。
一款及第二款所定「家
長」修正為「法定代理
人」
第九條 學生依國民中學技
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
藝教育課程者,其職群所
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
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
比率計算。
第八條 學生依國民中學技
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
中學階段修習抽離式
藝教育課程者,其職群所
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
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
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
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
週節數占對應之領域
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
比率計算。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
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未修
正並列為修正條文。
三、本準則本次為全案修
正,依法制體例得視同
新訂定案,且考量國民
中學教育階段均已適
用十二年國民教育課
程綱要,爰刪除現行條
文第二項。
第十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領
課程之平時及定期學習
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
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
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
習評量,至學期末,應綜
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
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
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
第九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領
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
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
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
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
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
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
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
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
紀錄,參酌學生人格
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
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
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成
績評量」修正為「學習
評量」,修正理由同修
正名稱說明。
三、第三項至第六項未修
正。
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
量結果應以優
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
域學
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
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
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
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
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
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
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
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
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
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
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
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
及等第轉換。
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
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
量結果應以優
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
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
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
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
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
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
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
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
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
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
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
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
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
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
及等第轉換。
十一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
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
表現之學習評量紀錄及
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
以書面通知學生及其法
定代理人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
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
公開
班級及學校排名。
第十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
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
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
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
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
書面通知家長及
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
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
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
班級及學校排名。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之「成績評量」
修正為「學習評量」
正理由同修正名稱
明;另將「家長」修正
「法定代理人」並酌
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為與本法用語一致,
三項「直轄市(市)
政府」,修正為「直轄
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
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
果,作為其教育政策訂定
及推動之參考。
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
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
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
為其教育政策訂定及
動之參考。
(市)主管機關」
務、學務、輔導相關單位
及學生法定代理人資源,
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
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
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
學習
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
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
教學之辦理成效,應併同
學生之評量結果,於每學
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
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
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
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
之機會。
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
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
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
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
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
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
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
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
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
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
府依前項實施補救教
之辦理成效,應併同前條
第三項國民中小學學
之評量結果,於每學年結
束後二個月內,報教育部
備查。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
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
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
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
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
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
之機會。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條第
一項規定將第一項之
「處室」修正為「單
位」;另為與本法用語
一致將「家長」修正為
「學生法定代理人」
三、第二項之「成績評量」
修正為「學習評量」
正理由同修正名稱
明;另為與本法用語一
致,第二項及第三項
「直轄市、縣(市)政
府」修正為「直轄市
(市)主管機關」「教
育部」修正為「中央主
管機關」
四、第四項未修正。
第十三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
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
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
第十二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
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
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
發給畢業證書;未符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國民中小學學生
請假,係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及學校
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
期間授課總日數扣
除學校核可之公、
喪、病假及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規
範之假別,上課總出
席率至少達三分之
二以上,且經獎懲抵
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一)國民小學階段:
語文、數學、社
會、自然科學、
藝術、綜合活
動、健康與體育
七領域有四大
領域以上,其各
領域之畢業總
平均成績,均達
丙等以上。
(二)國民中學階段:
語文、數學、社
會、自然科學、
藝術、綜合活
動、科技、健康
與體育八領域
有四大領域以
上,其各領域之
畢業總平均成
績,均達丙等以
上。
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
期間授課總日數扣
除學校核可之公、
喪、病假,上課總出
席率至少達三分之
二以上,且經獎懲抵
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一)國民小學階段:
語文、數學、社
會、自然科學、
藝術、綜合活
動、健康與體育
七領域有四大
領域以上,其各
領域之畢業總
平均成績,均達
丙等以上。
(二)國民中學階段:
語文、數學、社
會、自然科學、
藝術、綜合活
動、科技、健康
與體育八領域
有四大領域以
上,其各領域之
畢業總平均成
績,均達丙等以
上。
訂定相關規定,另有關
學生生理假及懷孕
生相關假等假別,已透
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函釋及教育部
訂定學生懷孕受教
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
點給予給假及評量之
彈性,爰修正第一款文
字。
三、第二款未修正。
第十四條 國民中小學就學
生之學習評量結果,應妥
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
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結
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
第十三條 國民中小學就學
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
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
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
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
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
一、條次變更。
二、將「成績評量」修正為
「學習評量」,修正理
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
辦理。
辦理。
第十五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
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
會同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
簡稱
方式如下:
一、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
學三年級
舉辦,評量科目為國
文、英語、數學、社
會與自然五科及寫
作測驗;其評量結
果,除寫作測驗分為
一級分至六級分外,
分為精熟、基礎及待
加強三等級。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
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
推動會,審議、協調
及指導教育會考重
要事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
教育會考全國試務
會,統籌全國試務工
作;各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協
助辦理全國試務工
作。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
作,由考區所在地之
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辦理,並得個
別或共同委由考區
所在地之學校設教
育會考考區試務會
第十四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
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
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
(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
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
起每年五月針對國
民中學三年級學生
統一舉辦,評量科目
為國文英語數學
社會與自然五科及
寫作測驗;其評量結
果,除寫作測驗分為
一級分至六級分外,
分為精熟、基礎及待
加強三等級。
二、教育部應會同直
市、縣(市)政府設
教育會考推動會,
議、協調及指導教育
會考重要事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
教育會考全國試務
會,統籌全國試務工
作;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協助辦
理全國試務工作。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
作,由考區所在地之
直轄市、縣(市)政
府辦理,並得個別或
共同委由考區所在
地之學校設教育會
考考區試務會辦理
之。考區試務會應依
全國試務會之規劃,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
()第一款鑒於國中教育
會考於一百零三年舉
辦至今,國民中學均已
全面實施,爰刪除「中
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
之文字。
()為與本法用語一致,
文、第二款至第五款
「教育部」修正為「中
央主管機關」「直轄
(市)政府」
正為「直轄市(市)
主管機關」
()第六款未修正。
()第七款明定學校應協
助學生報名教育會考
事宜,並避免以任何形
式或理由,拒絕學生參
加,並將「直轄市、縣
(市)政府」,修正為
「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
()為與本法用語一致,
第八款「家長」修正為
「學生之法定代理
人」
三、為與本法用語一致,第
二項第三款之「教育
部」修正為「中央主管
機關」
四、配合本準則名稱修正,
第三項之「本準則」
正為「本辦法」
辦理之。考區試務會
應依全國試務會之
規劃,辦理全國共同
事項。
五、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下
列事項委託大學、
術專業團體或財團
法人(以下簡稱受託
評量機構)辦理:
(一)第三款全國試務
會之全國試務
工作。
(二)命題、組卷、閱
卷、計分、題庫
建置、試題研
發。
六、前款受託評量機構應
具備學生學力品質
評量之專業能力、
足之行政人員及健
全之組織與會計制
度。
七、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准者外,應參
加教育會考,學校應
協助學生報名,並不
得拒絕學生應試。
八、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
生、教師、學校、學
生之
主管機關瞭解學生
學習品質及其他相
關法規規定之使用。
但不得納入在校學
習評量成績計算。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
辦理全國共同事項。
五、教育部得將下列事項
委託大學、學術專業
團體或財團法人(以
下簡稱受託評量機
構)辦理:
(一)第三款全國試務
會之全國試務
工作。
(二)命題、組卷、閱
卷、計分、題庫
建置、試題研
發。
六、前款受託評量機構應
具備學生學力品質
評量之專業能力、
足之行政人員及健
全之組織與會計制
度。
七、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
核准者外,應參加教
育會考。
八、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
生、教師、學校、家
長及主管機關瞭解
學生學習品質及其
他相關法規規定之
使用。但不得納入在
校學習評量成績計
算。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
款所定各會之委員及
理教育會考之試務工
人員,對於試務負有保密
義務,並應遵守下列迴避
規定: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
人員,對於試務負有保密
義務,並應遵守下列迴避
規定: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
所定各會之委員,
人或其配偶、前配
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或姻親或曾有此關
係者,報名參加當年
度考試時,應行迴
避。
二、監試人員本人或其配
偶、前配偶、二親等
內之血親或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報名
參加當年度考試時,
應行迴避。
三、前款以外試務工作人
員,參與中央主管機
關或受
會考之命題、審查、
組卷、閱卷、計分、
接觸試題或試卷機
會之人員,本人或其
配偶、前配偶、三親
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或曾有此關係者,
名參加當年度考試
時,應行迴避。
各考區、考場規定較
本辦法限制更嚴格者,
其規定。
所定各會之委員,
人或其配偶、前配
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或姻親或曾有此關
係者,報名參加當年
度考試時,應行迴
避。
二、監試人員本人或其配
偶、前配偶、二親等
內之血親或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報名
參加當年度考試時,
應行迴避。
三、前款以外試務工作人
員,參與教育部或受
教育部委託為辦理
教育會考之命題、
查、組卷、閱卷、計
分、接觸試題或試卷
機會之人員,本人或
其配偶、前配偶、三
親等內之血親或姻
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報名參加當年度考
試時,應行迴避。
各考區、考場規定較
本準則限制更嚴格者,
其規定。
第十六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
各項學習評量相關表冊,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
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將「成績評量」修正為
「學習評量」,修正理
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配合本法用語,將「直
轄市、縣(市)政府」
修正為「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第十七條 國民中學及其主
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
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
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
二次。模擬考成績不得納
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
關處理原則,依中央主管
機關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
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他
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十六條 國民中學及其主
管機關為輔導學生升
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
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
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
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
二次。模擬考成績不得納
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
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
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
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
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他
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本法用語
「教育部」修正為「中
央主管機關」
三、第二項未修正。
第十八條 公立國民中小學
辦理學生學習評量相關
事項違反規定
者,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
法及
對學校人員議處。
規定
市、縣 (市) 主管機
規定處理。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
項規定之授權事項,
訂第一項及第二項
學校辦理學生學習
評量時違反本辦法
定之處理,以確保學生
權益。
三、公立國民中小學各該
相關人員議處之法令
說明如下:
()校長:依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
核辦法第七條第
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
辦理。
()教師:依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
核辦法第六條第
第四款至六款規定辦
理。
四、私立國民中小學擬定
之政策違反本辦法之
規定,且限期未改善
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依私立學
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違反本法或
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
主管機關糾正或限期
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
善者,經徵詢私立學校
諮詢會意見後,視其情
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停止所設私立學校
部分或全部之獎勵、
助。二、停止所設私立
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
之招生。」及相關規定
處理。
五、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
議處情形依上開相關
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
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
發布之第三條、第六條、
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
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
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
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
生適用之。
一、本條刪除。
二、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
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
條、第六條、第七條、
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及
第十二條第二款條文,
皆已適用於一百十三
學年度入學之學生,
合本辦法本次全案修
正,爰予刪除。
第十九條 本辦法
施行。
第十八條 本準則
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
行。
一、條次變更。
二、本準則本次為全案修
正,依法制體例得視同
新訂定案,並配合法規
名稱修正,又為避免於
一百十二學年度中
正施行本辦法,致使學
校學期中因應修正學
習成績規範影響成績
計算基準之一致性,
明定本辦法自一百十
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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