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總說
明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九十
年三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六月
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為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
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應予評量,其
評量內容、方式、原則、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之國中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於第一項辦法定之」、「中央主
管機關為辦理國中教育會考,得就試題及試務相關業務,委託大學、學術
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辦理;其資格條
件、辦理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於第一項辦法定之。」爰修正
本準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準則之名稱。(修正名稱)
二、修正本準則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將「成績評量」修正為「學習評量」,將「家長」修正為「法定代
理人」,並配合本法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七
條、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
四、增訂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傳染病,或其
他重大變故時,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
並辦理學習評量。(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修正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國民小學一年級及二年級每學期
至多二次。(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修正出席率扣減假別,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範之彈
性。(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七、明定學校應協助學生報名教育會考事宜,並避免以任何形式或理
由,拒絕學生參加。(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八、增訂學校辦理學習評量相關事項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處理。(修正條
文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