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國小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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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正常化之相關規定 

 

為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實施國民中小學九年

一貫課程綱要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精神與內涵,102 年起整合常態編班、藝
能及活動課程教學正常化、成績評量等項目,另新增教學品質之查核項目等,修
正《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為《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
要點》

,具體規範教學正常化之實施要項及地方政府與學校之應辦理事項。爰視

導作業之相關規範與文件亦因應調整,自 102 年起實施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
導,以瞭解學校依規定落實編班、課程、教學與評量之情形,及學校

/地方政府

確保教育正常之策略、實施之困難與建議,有關規定主要依據《國民中學教學正
常化視導實施計畫》辦理,有關教學正常化之實施要項內容具體條列為: 

一、 編班正常化:學校學生之編班及導師編派,除《特殊教育法》

《藝術教

育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

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之規定辦理。 

二、 課程規劃及實施正常化:學校各學習領域之課程實施及學習節數等,應

依課綱之規定辦理。如辦理正式課程外之課後輔導、寒暑假學藝活動及

留校自習、社團活動等,應依《國民中小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之規定

辦理。 

三、 教學活動正常化:學校教師應以專長授課為原則,依課綱規定及課表授

課,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另有關綜合活動學習領域教

師之專業能力及師資安排之原則,應依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因應國小

包班教學、國中領域教學的現況,以及強調綜合活動學習領域教之專業

能力,師資安排之原則如下:

   

(一)須具有本學習領域理念與知能之專長師資擔任之。 

(二)應具備本學習領域關鍵能力。 

(三)區分國中小兩大類,並明確列出國中、國小之專長及研習要

求。 

國中: 

1.由具備「國民中學綜合活動領域輔導活動專長」、「國民中學

綜合活動領域童軍教育專長」、

「國民中學綜合活動領域家政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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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等證書之師資擔任教學工作。 

2.由具備「輔導活動」、「童軍教育」或「家政」證書之師資擔

任教學工作。唯該教師應修習本學習領域核心課程至少二學

分或參與本學習領域相關研習至少三十六小時。 

  國小:由合格教師擔任,唯該教師應修習本學習領域核心課程至少二

學分或參與本學習領域基礎研習至少三十六小時。 

四、 評量正常化:學校辦理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

成績評量準則》及《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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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104 年 月 30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40079385B 號令頒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國民教育法

之規定,實施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及十二年國民

基本教育之精神與內涵,

並加強輔導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

精進課程及教學,以落實教育正常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原則: 

(一)  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就為要。 

(二)  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為主。 

(三)  以使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標。 

(四)  以有教無類、因材施教及弱勢照顧為核心。 

三、 實施要項: 

(一)  編班正常化:學校學生之編班及導師編派,除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

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

組學習準則之規定辦理。 

(二)  課程規劃及實施正常化:學校各學習領域之課程實施及學習節數等,

應依課綱之規定辦理。如辦理正式課程外之課後輔導、寒暑假學藝

活動及留校自習、社團活動等,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  教學活動正常化:學校教師應以專長授課為原則,依課綱規定及課

表授課,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 

(四)  評量正常化:學校辦理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

生成績評量準則及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辦理升學或國中教育會考

模擬考試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四、 實施策略: 

(一) 

本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為達成教學正

常化之目標,應針對教學正常化研擬具體措施、訂定計畫及設置聯

絡窗口,於

本署及各該政府教育局(處)網站首頁公布

,並辦理下列

事項: 

1.  督導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 

(1)妥善分配教育視導人員之督導責任區,並成立專案小組,定期抽訪

學校,督導學校正常教學。另應將正常教學之內涵納入校務評鑑項

目,督導學校之辦學情形並加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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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實課程計畫審查,針對實施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訂定全縣

(市)妥適之規定及收費標準,並督導學校組織學生成績評量委員

會,依規定辦理學生成績評量。 

(3)定期調查並掌握學校師資狀況及依教師專長排課情形,加強輔導專

長師資不足學校(特定科目或領域課程由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

達該地方政府所定基本授課節數以上)之教師缺額管控,優先進用

該科目或領域之專長師資。 

2.  協助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 

(1)協助學校改善師資不足問題,在控管之教師員額內,建立跨校共

聘、支援之教師制度,或與大專校院合作辦理第二專長增能或進修

研習。 

(2)鼓勵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並落實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機制,由教

育局(處)定期召開團務會議,探討課程實施問題,俾整合地方政府

資源加以解決或改善。 

(3)協助學校教務行政人員之進修,提升其配課與排課能力,以及帶動

教學研究會、編製教學進度表、進行課程評鑑與學生成績評量等實

務知能。 

(二)  學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針對教學正常化研擬具體措施、訂定

計畫,於學校網站首頁適度公布相關資料,並落實校本督導與查核

機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編班正常化: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

落實常態編班。 

2.  課程規劃與實施正常化: 

(1)依課綱規定安排課程,並督導教師依課程計畫及課表等規定授課,

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 

(2)定期召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與領域教學研究會,落實課程規劃及

研討等功能,並應要求配課教師參加配課領域(科目)之教學研究

會。 

(3)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課程內容以復習

為主,不得為新進度之教授。課後輔導每日不超過下午 5 時 30

分,且不得於週末或節日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應於週一至週五上

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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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留校自習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收費,且不得用於上課或考

試,並需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秩序

之維護。 

(5)應積極開辦各類自由參加之社團活動,以提供學生多元之學習經

驗,並擬訂相關辦法,其社團活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

關規定,並不得以營利方式辦理各類才藝班。 

3.  教學活動正常化: 

(1)應訂定各領域(科目)之教師員額編制表,依教師持有之領域(科目)

專長教師證書安排課程教學及活動,並優先聘用配課節數較多的

領域(科目)之專業師資。 

(2)排課與配課應考量教師專業、意願與備課負擔(如有配課需要,同

一位教師應長期配同一領域或科目,且每位教師之配課以不超過

二門為原則),且應避免同班考科任課教師配課藝能及活動課程。 

(3)建立學校本位進修機制,鼓勵教師在職進修,對於未具專長之教

師,並應依其專業成長需求提供優先進修之機會,透過教學研究

會、自辦研習或應用國民教育輔導團等校外資源協助其增能。 

(4)督導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或於校外補習班兼課或不當補

習。 

(5)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並不得以參考書為

教學內容,指定之家庭作業亦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 

4.  評量正常化: 

(1)學校應訂定實施學生成績評量之規範,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

生成績評量準則及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辦理升學或國中教育會考

模擬考試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學生之成績評量。 

(2)督導教師依據課程計畫之教學目標與進度命題,不得採用出版商之

試卷實施學生成績評量,若參考其他資料命題,應進行轉化,不宜

原文照錄。 

(3)督導教師實施多元評量、定期評量等應落實審題機制與迴避原則,

確實掌握評量之品質。 

(4)學生成績評量不得於課間或中午休息時間辦理。 

五、 獎懲措施: 

(一)  地方政府及學校之辦理情形,列入本署對地方政府教育統合視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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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及本署增減相關補助經費

(如教育部補助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

教育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學品質計畫補助款等)

之重要依據。 

(二)  地方政府應訂定相關獎懲規定,對督導教學正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

學有特殊優良事實之教育人員,應從優敘獎;違反相關規定或未據

以落實教學正常之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經限期改善而屆期

仍未改善者,應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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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98    07    14  日台參字第 0980115271C 號函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國中小)  之編班及分組學習,除

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常態編班:指於同一年級內,以隨機原則將學生安排於班級就讀之

編  班方式。 

二、分組學習:指依學生之學習成就、興趣、性向、能力等特性差異,

將特性相近之學生集合為一組,實施適性化或個別化之學習。 

第  4  條  國中小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國中小各年級應維持原有編班。但國小

三年級及五年級或另有增減班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編

班推動委員會)  ,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前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

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教育局人員、國中小校長、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及

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各不得少於委員

總人數之三分之一。第一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

員指定教育局課  (科)長或督學擔任。 

第  6  條  國中小學生之編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或由其指定學校或核

定各校自行辦理,其編班方式如下: 

一、國中新生之編班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  S    型排列,或採

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

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

級。 

二、國小新生之編班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

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

開抽籤  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三、國小二年級、四年級、六年級與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因增減班需

重新編班,或國小三年級、五年級需重新編班者,得採測驗再依成

績高低順序以 S  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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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據,  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報到之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

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國中小新生之編班由各校自行辦理者,各校應事

先公告,並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並

應派員到校督導。 

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

級及姓名)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

方式編配導師(級任教師),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

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 

第  7  條  學校於導師編配完成後,應立即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學期內班級學

生有異動者,亦應隨時更新並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國中小應將常態

編班及導師編配過程之測驗成績、電腦亂數表、導師抽籤及編班結果等

相關資料,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第  8  條  國中小之分組學習,以班級內實施為原則。但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得就

下列領域,以二班或三班為一組群,依學生學習特性,實施年級內之分

組學習: 

一、國中二年級得就英語、數學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 

二、國中三年級得就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分別實施分

組學習。其中數學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得合併為同一組。 

前項年級內分組學習之實施,應由學校邀請該校教師會代表  (無教師

會者,由各該年級教師代表) 、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共同訂

定計畫,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備查。 

第  9  條  國中小辦理社團活動時,得不受本準則之限制,不同年級、班級之學生

得自由參加,以發展多元能力,深化學習成果。 

第  10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學校,應採行具體措施加強與教師、家長、學

生溝通,使其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精神與措施,以確保

學生均能獲得良好之學習效果。 

第  11  條  編班推動委員會應規劃評鑑制度,評鑑各國中小常態編班執行成效,

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前提出報告。 

編班推動委員會得依前項評鑑報告,針對各校之執行成效,建請直轄

市、縣  (市)  政府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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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公立國中小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情形應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

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學校違反本準則規定者,校長及學校相關

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議處。 

私立國中小違反本準則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立即依私立學

校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  1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實施本準則規定事項,得另訂定補充規定,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  14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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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104    01    0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141892B 號令頒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 
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 

與教學政策。 

 
第 3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
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學習領域: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生努

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
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

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第 4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
能。 
七、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第 5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
採取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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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
等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面報

告、口頭報告、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行為觀察等方
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表

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 

及成果。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
衡酌 
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第 6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 
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
學期至多三次,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第四條第
四款最小化原則。 
前項全部或部分學習領域定期評量,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
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第 7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各學習領域:由授課教師評量,且須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
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學

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 

 
第 8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
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
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
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
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
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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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
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
排名。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
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擬訂及推動之參據,並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連
同補救教學實施成效報教育部備查。 
 
第 10 條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
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
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欠佳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
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第 11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
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

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

達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

之。 

 
第 12 條 
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
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第 13 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
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

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
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 

二、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教育會考推動會,審議、協調及指

導教育會考重要事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國試務工作,並由各直

轄市政府輪流辦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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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

得個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考區
試務會應依全國試務會之規劃,辦理全國共同事項。 

五、教育部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負責命題、組卷、閱卷與計分工

作,以達公平客觀並實踐國家課程目標。 

六、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 
七、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

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第 14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15 條 
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
及答題方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
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前項模擬考,
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他機構 
、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 1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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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102 年 12 月 2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18393A 號令頒

 

第 6 條 

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 

二、曾受懲戒處分。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因案停職期間達六十日。 

五、實際執行職務未達六個月。但經遴選為校長年資未中斷,因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三月一日以後始辦理布達交接,致實際執行校長職務未達六 

    個月者,不在此限。 

六、未依規定常態編班,經查屬實。 

七、拒絕接受學區內之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或少年入學。但入學時受學 

    校學區總量管制滿額之限制,經輔導轉介其他學校者,不在此限。 

八、拒絕接受法院裁定保護處分之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或少年入學。但 

    入學時受學校學區總量管制滿額之限制,經輔導轉介其他學校者,不 

    在此限。 

九、未依課程綱要規定排課或未督導教師依規定授課。 

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記一大過以上。 

二、有奢侈放蕩、冶遊賭博等不良行為,經查屬實。 

三、曾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尚未達解聘或免職程度。 

四、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五、事、病假併計超過二十八日。 

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第五款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 

數。 

第二項第四款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辦理校長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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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依法令規定核給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 

    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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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102 年 12 月 2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18473A 號令頒

 

 

第 5 條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曾記大功、大過之考核列等,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上。

 

第 6 條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 

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 

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功: 

(一)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 

(三)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 

(四)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五)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二)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六)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 

(二)對學校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行,績效卓著。 

(三)研究改進教材教法,確能增進教學效果,提高學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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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願輔導學生課業,並能注意學生身心健康,而教學成績優良。 

(五)推展訓輔工作,確能變化學生氣質,造成優良學風。 

(六)輔導畢業學生就業,著有成績。 

(七)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八)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全 

      國校際比賽,成績卓著。 

(九)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四)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五)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六)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八)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九)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課業編排得當,課程調配妥善,經實施確具成效。 

(二)進行課程研發,有具體績效,在校內進行分享。 

(三)編撰教材、自製教具或教學媒體,成績優良。 

(四)教學優良,評量認真,確能提高學生程度。 

(五)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熱心負責,成績優良。 

(六)辦理教學演示、分享或研習活動,表現優異。 

(七)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參加各項活動、比賽,成績優良。 

(八)擔任導師能有效進行品格教育、生活教育足堪表率。 

(九)在課程研發、教學創新、多元評量等方面著有績效,促進團隊合作。 

(十)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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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 

(四)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 

(五)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 

(七)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 

(八)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九)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列記功、記過、嘉獎、申誡之規定,得視其情節, 

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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