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實施策略:
(一) 本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達成教學正常
化之目標,應針對教學正常化研擬具體措施、訂定計畫及設置聯絡窗口
,於本署及各該政府教育局(處)網站首頁公布,並辦理下列事項:
1、 督導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
(1) 妥善分配教育視導人員之督導責任區,並成立專案小組,定期抽訪學校
,督導學校正常教學。另應將正常教學之內涵納入校務評鑑項目,督導
學校之辦學情形並加以考核。
(2) 落實課程計畫備查,針對實施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訂定全縣(市)
妥適之規定及收費標準。
(3) 定期調查並掌握學校師資狀況及依教師專長排課情形,加強輔導專長師資
不足學校(特定科目或領域課程由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達該地方政府
所定基本授課節數以上)之教師缺額管控,優先進用該科目或領域之專長
師資。
2、 協助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
(1) 協助學校改善師資不足問題,在控管之教師員額內,建立跨校共聘、支援
之教師制度,或與大專校院合作辦理第二專長增能或進修研習。
(2) 鼓勵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並落實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機制,由教育局(
處)定期召開團務會議,探討課程實施問題,俾整合地方政府資源加以解
決或改善。
(3) 協助學校教務行政人員之進修,提升其配課與排課能力,以及帶動教學研
究會、編製教學進度表、進行課程評鑑與學生成績評量等實務知能。
(二) 學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針對教學正常化研擬具體措施、訂定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