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國小學生成績評量準則(104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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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民國 104 01 07 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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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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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
績評量,以協助學生
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
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
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
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
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
質管控,並調整課程
與教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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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
表現,分別評量之;
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學習領域: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
定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其內
涵包括能力指標、學
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
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
面,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
席情形、獎懲紀錄、
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
外特殊表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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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必要時
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
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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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
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
異,採取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
學習興趣、動機與態
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
驗、問卷、檢核表、
評定量表等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
表現性目標,採書面
報告、口頭報告、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
作、展演、行為觀察
等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
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
、測驗、表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
案,展現其學習歷程
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
及其相關規定,衡酌
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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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
評量二種。
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惟定期評
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
,每學期至多三次,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
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
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
前項全部或部分學習領域定期評量,學生因故不能參
加,經學校核准給假
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
彈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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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
下:
一、各學習領域:由授課教師評量,且須於每學期初
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
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
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
、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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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
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
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
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
,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
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
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
丙、丁之等第,呈現
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
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
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
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
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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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
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
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
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
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
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
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擬訂及推動之參據,
並於每學年結束後二
個月內連同補救教學實施成效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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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
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
況,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
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
基準者,學校應實施
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定之。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欠佳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
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
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
功過相抵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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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
及格,由學校發給畢
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
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
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
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
,均達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
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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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
理,並維護個人隱私
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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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
同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
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
年級學生統一舉辦,
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
及寫作測驗;其評量
結果,除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
精熟、基礎及待加強
三等級。
二、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教育會考
推動會,審議、協調
及指導教育會考重要事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
全國試務工作,並由
各直轄市政府輪流辦理為原則。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政府辦理
,並得個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
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
之。考區試務會應依全國試務會之規劃,辦理全
國共同事項。
五、教育部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負責命
題、組卷、閱卷與計分
工作,以達公平客觀並實踐國家課程目標。
六、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
外,應參加教育會考
七、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
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
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
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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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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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
應教育會考之程序、
題型及答題方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學
期不得超過二次。模
擬考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
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
外,不得協助其他機構
、團體或個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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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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