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國小成績評量準則重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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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
一、成績評量:
()教育部法規:103 425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28354B 號令修正發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本局業於 103 519 日高市教小字
10333168100 號函諒達)
1.9:「直轄市、縣()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
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擬定及推動之參據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
內連同補救教學實施成效報教育部備查」
2.10 條「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
學習狀況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學生學習過程
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
措施」
3.11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
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
等以上。
()本局法規:103 79日高市教中字第 10334751300 號函修訂之「高雄市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1.各學習領域學期評量成績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分別占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四
十及百分之六十。
2.平時評量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其中紙筆測驗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
3.經准假於學校實施定期評量缺考之學生,銷假後應立即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補
考;未補考者,成績以零分計算。前項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因公、喪、病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因事假缺考者其成績為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
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4.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針對學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習領域
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補考並書面通知學生於指定期日參加之除有不可抗力因素
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考之機會。
前項補考範圍應以該學期教學內容為原則補考成績六十分以上者以六十分
計算;未達六十分者,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取代學期領域成績。
一百零三學年度之二年級及三年級學生其已修年級之學習領域成績有未達丙等
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補考。
未達畢業標準之學生學校得於補考後視其補考成績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
書。
()補考措施原則:本局業於 103 725 日高市教中字第 10335138800 號函
「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成績評量結果未達丙等之預警輔導考措施實施
原則」,請各校落實辦理校內相關預警、輔導、補考措施。
()命審題原則:本局業於 103 620 日高市教中字第 10334259100 號函知
「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成績評量之命題與審題原則」「命審題教師試題檢核
表」,請各校落實命審題機制,以維護評量正常化。
()成績公布:本局業於 103 624 日高市教小字第 10334136200 號函知為
避免因公布班或校排名造成惡性競爭斲傷學生學習興趣與動機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9條第 2項規定「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
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個別學生家長如欲掌握子女
之學習成效可透過個人資訊申請方式申請取得子女之相關資訊惟相關申請作
業請朝簡化便民之原則規劃。
※因應成績評量修正案,本校補考作法:
本學年度學生補考註冊組通知補考學生學組負責補考執行請導師於聯絡
簿通知家長,以利業務進行。
.以各領域命題(除語文:國文及英文)事先訂補考週時間註冊組通知補考學
生,教學組負責補考執行規劃,請導師於聯絡簿通知家長,以利業務進行。
開學全校會議宣導>>訂定本校補考辦法>>本校補考辦法定出開學各領域討
論>>課發會充分溝通>>各領域執行補考配合>>補考通過學生註冊組訂正
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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