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
一、成績評量:
(一)教育部法規:103 年4月25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28354B 號令修正發
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本局業於 103 年5月19 日高市教小字
第10333168100 號函諒達)
1.第9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
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擬定及推動之參據,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
內連同補救教學實施成效報教育部備查」。
2.第10 條「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
學習狀況,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學生學習過程
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
措施」。
3.第11 條: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
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
等以上。
(二)本局法規:103 年7月9日高市教中字第 10334751300 號函修訂之「高雄市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1.各學習領域學期評量成績: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分別占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四
十及百分之六十。
2.平時評量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其中紙筆測驗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
3.經准假於學校實施定期評量缺考之學生,銷假後應立即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補
考;未補考者,成績以零分計算。前項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病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假缺考者,其成績為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
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4.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針對學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習領域,以
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補考,並書面通知學生於指定期日參加之。除有不可抗力因素
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考之機會。
前項補考範圍,應以該學期教學內容為原則,補考成績六十分以上者,以六十分
計算;未達六十分者,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取代學期領域成績。
一百零三學年度之二年級及三年級學生,其已修年級之學習領域成績有未達丙等
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補考。
未達畢業標準之學生,學校得於補考後,視其補考成績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
書。
(三)補考措施原則:本局業於 103 年7月25 日高市教中字第 10335138800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