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國小成績評量準則重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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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
一、成績評量:
(一)教育部法規:103 年4月25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28354B 號令修正發
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本局業於 103 年5月19 日高市教小字
第10333168100 號函諒達)
1.第9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
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擬定及推動之參據,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
內連同補救教學實施成效報教育部備查」。
2.第10 條「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
學習狀況,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學生學習過程
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
措施」。
3.第11 條: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
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
等以上。
(二)本局法規:103 年7月9日高市教中字第 10334751300 號函修訂之「高雄市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1.各學習領域學期評量成績: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分別占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四
十及百分之六十。
2.平時評量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其中紙筆測驗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
3.經准假於學校實施定期評量缺考之學生,銷假後應立即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補
考;未補考者,成績以零分計算。前項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病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假缺考者,其成績為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
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4.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針對學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習領域,以
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補考,並書面通知學生於指定期日參加之。除有不可抗力因素
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考之機會。
前項補考範圍,應以該學期教學內容為原則,補考成績六十分以上者,以六十分
計算;未達六十分者,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取代學期領域成績。
一百零三學年度之二年級及三年級學生,其已修年級之學習領域成績有未達丙等
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補考。
未達畢業標準之學生,學校得於補考後,視其補考成績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
書。
(三)補考措施原則:本局業於 103 年7月25 日高市教中字第 10335138800 號函
知「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成績評量結果未達丙等之預警、輔導、補考措施實施
原則」,請各校落實辦理校內相關預警、輔導、補考措施。
(四)命審題原則:本局業於 103 年6月20 日高市教中字第 10334259100 號函知
「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成績評量之命題與審題原則」、「命審題教師試題檢核
表」,請各校落實命審題機制,以維護評量正常化。
(五)成績公布:本局業於 103 年6月24 日高市教小字第 10334136200 號函知為
避免因公布班或校排名造成惡性競爭,斲傷學生學習興趣與動機,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9條第 2項規定「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
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個別學生家長如欲掌握子女
之學習成效,可透過個人資訊申請方式申請取得子女之相關資訊,惟相關申請作
業請朝簡化便民之原則規劃。
※因應成績評量修正案,本校補考作法:
本學年度學生補考,註冊組通知補考學生,教學組負責補考執行,請導師於聯絡
簿通知家長,以利業務進行。
※.以各領域命題(除語文:國文及英文),事先訂補考週時間,註冊組通知補考學
生,教學組負責補考執行規劃,請導師於聯絡簿通知家長,以利業務進行。
開學全校會議宣導>>訂定本校補考辦法>>本校補考辦法定出開學各領域討
論>>課發會充分溝通>>各領域執行補考配合>>補考通過學生註冊組訂正
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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