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國小成績評量準則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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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三條、第
七條、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
現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
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鑑於國民中小學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乃
其人格之彰顯,以成績或等第方式評量學生人格或德性,已與國民教育
旨在發展人格及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相違背,爰參酌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
日教育部人權教育委員會工作計畫成果檢討與前瞻未來研討會暨第十五
次委員會議所為修改相關法令,廢止對學生操行或相關之日常生活表現
以分數或等第方式進行評量之建議,修正本準則第三條、第七條、第十
二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國民中小學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除現行條文所列之事項外,
尚包含學生缺席情形及校內特殊行為表現,爰予增列。(修正條文第
三條)
二、修正現行有關成績評量以量化紀錄為之之規定,明定國民中小學學
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不作綜合性評價及轉化等第,學習領域之成績
評量始以量化紀錄為之。(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本準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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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三條、第
七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說明
第三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
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
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
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
力指標、學生努力程
度、進步情形,兼顧
認知、技能、情意等
層面,並重視各領域
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學生出缺席情形、獎
懲、日常行為表現、
團體活動表現、公共
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
現等。
第三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
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
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
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
力指標、學生努力程
度、進步情形,兼顧
認知、技能、情意等
層面,並重視各領域
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學生出席情形、獎
懲、日常行為表現、
團體活動表現、公共
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
等。
一、國民中小學學生日常生
活表現評量範圍除第二
款所列之事項外,尚包
含學生缺席情形及校內
特殊行為表現,爰予增
列。
二、其餘未修正。
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
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
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
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
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
具體建議。
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
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
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
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
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
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
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
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
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
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
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
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
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
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
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
議。
第一項量化紀錄得以
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
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
轉換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
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
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
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鑑於國民中小學學生日常生
活表現乃其人格之彰顯,以
成績或等第方式評量學生人
格或德性,已與國民教育旨
在發展人格及對基本人權之
尊重相違背,爰參酌教育部
人權教育委員會第十五次委
員會議所為廢止對學生操行
或相關日常生活表現以分數
或等第方式進行評量之建
議,修正第一項規定學習領
域成績評量紀錄始以量化紀
錄為之,並配合增訂第三
項,規定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紀錄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
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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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等第轉化。
第十二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
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
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
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
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一日施行。
第十二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
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
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
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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