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三條、第
七條、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
現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
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鑑於國民中小學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乃
其人格之彰顯,以成績或等第方式評量學生人格或德性,已與國民教育
旨在發展人格及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相違背,爰參酌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
日教育部人權教育委員會工作計畫成果檢討與前瞻未來研討會暨第十五
次委員會議所為修改相關法令,廢止對學生操行或相關之日常生活表現
以分數或等第方式進行評量之建議,修正本準則第三條、第七條、第十
二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國民中小學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除現行條文所列之事項外,
尚包含學生缺席情形及校內特殊行為表現,爰予增列。(修正條文第
三條)
二、修正現行有關成績評量以量化紀錄為之之規定,明定國民中小學學
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不作綜合性評價及轉化等第,學習領域之成績
評量始以量化紀錄為之。(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本準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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