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現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係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七日修正發布,考量本準則第十一條有關畢業證
書核發之規定,其適用對象為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入學之國民中小學
學生,為確保學生學習品質,應使學校採行更積極之作為;另審酌國
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評量結果以三等級區分之實務作法
應具體列入條文,並將教育部與地方政府就辦理會考事務之權責為更
細緻分工規定,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
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修正條文
第五條)
二、 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
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連同補救教
學實施成效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 學校應結合校內相關處室與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
況,以 落實預警、學習輔導機制、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修
正條文第十條)
四、 為使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之條件明確,明定七大學習領域須有四
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
以上,始得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 教育會考評量結果之方式及等第之調整;教育會考推動會、教
育會考全國試務會及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之設置及權責分工;
另教育會考全國試務工作,由各直轄市政府輪流辦理為原則。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 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
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
學期不得超過二次,且該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
機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