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教育會考報名費減免規定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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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教育會考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現行國中教育會考收費標準(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三年五月
十三日訂定發布。為配合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修
,並調整非應屆畢業生屬中低收入戶子女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
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參加國中教育會考報名費減收及免收之規定爰修
正本標準第一條、第三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標準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刪除非應屆畢業生屬中低收入戶子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
親屬支領失業給參加國中教育會考減收及免收報名費規定(
正條文第三條)
國中教育會考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三條修正條文對
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規定訂定
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及國民小
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
評量準則第十三條規定
訂定之。
修正本標準之授權依據。
第三條 國民中學應屆畢
業生報名國中教育會考
免繳納報名費非應
屆畢業生,繳納報名費
新臺幣五百元。
第三條 國民中學應屆畢
業生報名國中教育會考
免繳納報名費非應
屆畢業生,繳納報名費
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非應屆畢業生
屬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
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
給付者免繳納報名費
屬中低收入戶子女,繳
納報名費百分之七十。
前項報名費免收、
減收之實施期間,自本
標準發布日至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
止。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
實施至一百零四年六
月三十日止,其實施
期間業已過時效
將第二項及第三項規
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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