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教育會考報名費減免規定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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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教育會考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現行國中教育會考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三年五月
十三日訂定發布。為配合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修
正,並調整非應屆畢業生屬中低收入戶子女、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
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參加國中教育會考報名費減收及免收之規定,爰修
正本標準第一條、第三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標準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刪除非應屆畢業生屬中低收入戶子女、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
親屬支領失業給付,參加國中教育會考減收及免收報名費規定。(修
正條文第三條)
國中教育會考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三條修正條文對
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及國民小
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
評量準則第十三條規定
訂定之。
修正本標準之授權依據。
第三條 國民中學應屆畢
業生報名國中教育會考
者,免繳納報名費;非應
屆畢業生,繳納報名費
新臺幣五百元。
第三條 國民中學應屆畢
業生報名國中教育會考
者,免繳納報名費;非應
屆畢業生,繳納報名費
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非應屆畢業生
屬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
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
給付者,免繳納報名費;
屬中低收入戶子女,繳
納報名費百分之七十。
前項報名費免收、
減收之實施期間,自本
標準發布日至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
止。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
實施至一百零四年六
月三十日止,其實施
期間業已過時效,爰
將第二項及第三項規
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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