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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經第二學期補考後,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於下一學年度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重修,評量分為重修考(上)與重修考(下)兩種重修考試。重修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重修授課方式以輔導學生自學為主,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
並定期檢核進度與成效。
二、第一學期不及格之科目僅須參加重修考(上)考試,考試範圍為第一學期
教授內容。第二學期不及格之科目僅須參加重修考(下)考試,考試範圍
為第二學期教授內容。兩學期均不及格之科目則須參加重修考(上)與重
修考(下)兩次考試,並以兩種考試之平均成績做為重修成績。前述為高
一、高二之重修考試辦理方式,高三之重修考試則以重修考(上)與重修
考(下)合併的方式辦理,與高一、高二之補考同時舉行,考試範圍為高
三全學年教授內容。
學生之重修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學年平均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原學期成
績不及格者,改以及格基準分數登錄。重修單學期成績及格之科目,該
學期授予學分,原學期成績不及格者,改以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二、重修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該學期重修成績與補考成績及原學期成績
擇優登錄,且不以重修平均成績擇優登錄。重修成績不及格者,不予補
考。
三、升學用之成績統計、校內獎學金及其他校內評比者,則仍以原學期成績
登錄計算。
第十一條學生於定期評量時,因公、病、親屬喪亡或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
分科目之考試,報經學校核予准假者,該科目該次不併入學期成績計算,並
將該次定期評量所占學期成績比例調配至其他次定期評量中計算。學校得審
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
第十二條 非學期中開設科目授課總節數達十八節者,以一學分計,其學分數及成績
併入下一學期計算,且得以申請補考及重修。
第十三條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經補考、重修及補修後,未達該學年度修習
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重讀時,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
若重讀時學生重新修習已及格之科目,則該科目之學期成績就重讀時之學
期成績與原學期成績擇優登錄,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