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私立延平高中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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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104 112 日校務會議通過初定
108829 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10 826 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14 110 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 本補充規定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訂定。
第二條 本校學生學習評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第三條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包含以下二類
一、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
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
習慣禮節班級服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
譽之影響等。
()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
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獎懲紀錄。
()出缺席紀錄。
()具體建議。
第四條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
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第五條 學業成績評量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
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分日常評量、期中定期評量、期末定期評量三大項目:
日常評量由任課教師以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
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
等方式評量之,並包含學生之上課精神、出缺勤狀況
二、期中定期評量:包含週考、段考兩項,於學期中由教務處排定時間統一
舉行。
三、期末定期評量:於學期結束前,由教務處排定時間統一舉行
四、學期成績不及格之補考暨學年成績不及格之重修考試,其日期、命題
監考、閱卷及成績公告等事宜,由教務處統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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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適用 108 年新課綱課程之各科目學期成績核計辦法如下:
國文
段考
次數
週考
次數
期考
次數
段考
百分比
20
24
28
40
26
26
30
34
40
18
20
25
25
35
週考
百分比
24
21
16
0
28
24
20
11
0
32
27
20
15
0
期考
百分比
21
20
21
25
21
25
25
30
35
25
28
30
35
40
平時
百分比
15
15
15
1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作文
百分比
20
20
20
20
※任課教師須將平時成績之評分標準及比例原則於學期初公告予學生知悉並於期末成
績結算前將平時成績輸入校務行政系統。
※若考試次數及比例無法於上表找出對應次數者,教務處將另行公告。
六、未參與教務處統一安排考試之科目學期成績核計辦法如下:任課教師
以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
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等多元評量方式評量
之,其各項成績比例由任課教師自定,惟須於學期初公告予學生知悉。
第六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
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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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數學領域部定科目及加深加廣選修課程自然科學領域
加深加廣選修課程,其學年學業成績計算原則如下:
一、數學領域: A、數學 B學甲、數學乙均為不同科目名稱;
生如於同一學年之第一、二學期分別修習不同之前述科目,不計算學年學業
成績總平均。
二、自然科學領域:依據自然科學領域課程綱要,以「選修物理」「選修化
學」「選修生物」「選修地球科學」等為科目名稱;如前述各科目係以加深
加廣選修課程開設於同一學年之第一、二學期且「學分數」相同者,始得計
算學年學業成績
第八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各類學生學期成績及格與得申請補考基準,依
關規定如下表:
學期成績及格基準
學期成績不及格得申請補考基準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60
40
40
50
60
30
40
40
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第九條 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於各該學期結束後予以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其補
考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分,成績依學期成績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補考成績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並就補考後成績與原學期成績擇優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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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經第二學期補考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於下一學年度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重修評量分為重修考()與重修考()兩種重修考試。重修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重修授課方式以輔導學生自學為主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
並定期檢核進度與成效。
二、第一學期不及格之科目僅須參加重修考()考試,考試範圍為第一學
教授內容。第二學期不及格之科目僅須參加重修考()考試,考試範圍
為第二學期教授內容。兩學期均不及格之科目則須參加重修考()與重
修考()兩次考試,並以兩種試之平均成績做為重修成績。前述為高
一、高二之重修考試辦理方式,高三之重修考試則以重修考()與重修
()合併的方式辦理,與高一、高二之補考同時舉行,考試範圍為高
三全學年教授內容。
學生之重修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學年平均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原學期成
績不及格者,改以及格基準分登錄。重修單學期成績及格之科目,該
學期授予學分,原學期成績不及格者,改以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二、重修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該學期重修成績與補考成績及原學期成
擇優登錄,且不以重修平均成績擇優登錄。重修成績不及格者,不予補
考。
三、升學用之成績統計、校內獎學金及其他校內評比者,則仍以原學期成績
登錄計算。
第十一條學生於定期評量因公親屬喪亡或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
分科目之考試,報經學校核予准假者,該科目該次不併入學期成績計算,並
將該次定期評量所占學期成績比例調配至其他次定期評量中計算。學校得審
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
第十二條 非學期中開設科目授課總節數達十八者,以一學分計其學分數及成績
併入下一學期計算,且得以申請補考及重修。
第十三條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經補考、重修及補修後,未達該學年度修習
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重讀時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
若重讀時學生重新修習已及格之科目,則該科目之學期成績就重讀時之學
期成績與原學期成績擇優登錄,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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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
年限;其辦理方式,應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縮短修業年限實施
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學校對於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學校辦理學
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
目,並以鑑定之分數作為該學科成績登錄之;其學科鑑定規定,由教務處
另定之。
第十五條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外學生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
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或經測驗
及格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公民營事業機
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取得學分
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者,得採計成
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測驗
學分採計及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依相關
法規規定為之。
第十六條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德行評量項
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第十七條 學生缺課,除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
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前項學校核
准給假之假別,不包括事假。
第十八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三、獎懲換算基準為大功一次等於小功三次等於嘉獎九次;大過一次等於
小過三次等於警告九次。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
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學務處
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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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
育嬰假生理假身心調適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務處另定之
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
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三條第二款各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
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作為學生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之依據。
第二十一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
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
適性教育處置。
第二十二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
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
評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
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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