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西松高級中學學生考試規則
107年1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本校學生請假規則、本校學生獎懲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訂定。
第二條 凡本校所舉行各項考試均依本規則處理。
第三條 考試時須依規定座位就坐並遵守考試規則,保持肅靜,服從監考老師之指
導。如有舞弊情形(如下所列),除該科以零分計算外,並依本校學生獎
懲實施要點處理。
(一)夾帶、傳遞或交換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二)在文具、衣物、肢體或桌面等處書寫與該科相關之文字或符號。
(三)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四)偷看書籍或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五)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六)逾時作答且未依監考教師指示停筆或態度不佳、不服糾正。
(七)冒名頂替或請人代考者。
(八)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四條 黑板上除登錄考試座位、科目、時間、應到、實到人數及缺考座號外,黑板應
保持乾淨。
第五條 考試時學生應穿著本校校服(包含制服與體育服),並將班級、姓名、座號先
行書寫(劃記)在試題紙及答案紙(卡)上.如為彌封密碼試卷,不得擅寫班
級、姓名、座號及在答案紙上做任何記號.補考應攜帶足以證明身份之證件
(如學生證、身分證或健保卡)方准入場應試。
第六條 學生應遵守下列考試規則,如有違規者得扣減該科成績5分,且得累積扣減:
(一)考試時桌面上除必備之文具,不得放置其他物品;班級統一選擇抽屜淨空
或將課桌反轉;座椅下方亦必須清空。
(二)考試時不得飲食(含喝水)、嚼食口香糖。經勸導後再犯者加重累積扣減。
如因病情而有飲水或服用藥物等特別需求,須於考試前向監考老師報備獲准
後使用。
(三)考生僅能攜帶手錶為計時工具。並不得將行動通訊裝置(如行動電話、智慧
型手錶、手環穿戴型裝置等)、多媒體播放器材、書籍、紙張或具有計算、記
憶、通訊、拍攝、錄影、娛樂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
隨身攜帶。
(四)前項器材於考試時間內發出鬧鈴響聲者。
(五)未依規定座位就座,擅自移動者。
(六)答案卡須以 2B 鉛筆劃記,答案卷限用黑色或藍色原子筆(鋼筆)書寫,繪
圖可用鉛筆;且應於考卷及答案卡上指定位置書寫正確班級、座號、姓名,
不得書寫與答案無關之文字或圖畫。
(七)考試時除因試題繕印不清可先舉手向監考老師發問外,一律不得直接發問
及互相交談者或發出聲音,影響考場秩序。
(八)考試時不得向同學借用文具物品。
(九)考試結束時,應自行確定已繳交自己之答案卷及答案卡,若監考老師於試
場點卷發現有學生未繳卷(卡),由學生本人於監考老師未離開試場前補交
者。
(十)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該
科成績5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扣減該科成績5分;情節重大者,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一)學生補考時未攜帶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七條 學生應遵守下列考試規則,如有違規者該科成績得以零分計算:
(一) 考試時間開始後遲到進入考場,不得要求增加考試時間或要求補行考試。
定期考試(期中考、期末考)依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第五條依程序核准
請假手續者不在此限,得補行參加考試。
(二)考試開始鈴響後,考生不得使用第六條第三項各項不得攜帶之器材或物品
者。
(三)考生應將選擇題或電腦可讀型填充題作答於答案卡上,並將非選擇題作答
於答案卷上。
(四)監考老師離開試場後,學生自行補交答案卷(卡)者。
第八條 考試時若因特殊狀況必須離開試場,須經監考老師同意後始得返回參與該節考
試。
第九條 其他未列而有違反考試規則或試場秩序情節者,應由監考老師於書面記載違規
情形,交由教務處會同學務處(教官室)、輔導室及監考老師視當時情節依照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另行議處。
第十條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定後實施。
另外,也提醒同學,依據113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之「西松高級中學學生學
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若段考期間請假者,請於段考結束後三個上班日內(含),應
於銷假日當天向教務處報到,不可進教室,由教務處安排參加補行考試。無故不參
加補行考試者,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且不得要求再次補行考試,期末考則是銷假
日未超過期末學業成績評量結束後一個上班日內(含),應於銷假日當天向教務處報到
進行補考。考試當天到校但遲到者,請直接進班考試,不予延長時間,未考科目予
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