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西松高中學生考試規則(107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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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松高中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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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西松高級中學學生考試規則
107119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規級中學生評量法、校學評量充規定、
本校學生請假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訂定。
第二條 凡本校所舉行各項考試均依本規則處理。
第三條 考試時須依規定座位就坐並遵守考試則,保持肅服從考老之指
導。如有舞弊情形(如下所列),除該科以零分計算外並依本校學生
懲實施要點處理
()夾帶、傳遞或交換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在文具、衣物、肢體或桌面等處書寫與該科相關之文字或符號。
()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偷看書籍或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逾時作答且未依監考教師指示停筆或態度不佳、不服糾正。
()冒名頂替或請人代考者。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四條 黑板上除登錄考試座位、科目、時間、應到、實到人數及缺考座號外,黑板應
保持乾淨。
第五條 考試時學生應穿著本校校服(包含制服與體育服),並將班級、姓名、座號
行書劃記)在試題紙及答案紙(卡)上.如為彌封密碼試卷,不得擅寫
級、姓名、座號及在答案紙上做任何記號.補考應攜帶足以證明身份之證件
(如學生證、身分證或健保卡)方准入場應試。
第六條 學生應遵守下列考試規則,如有違規者得扣減該科成績5且得累積扣減:
()試時備之得放品;班級統一選擇抽屜淨
或將課桌反轉;座椅下方亦必須清
()考試時不得飲食(含喝水)、嚼食口香糖。經勸導後再犯者加重累積扣減。
如因病情而有飲水或服用藥物等特別需求,須於考試前向監考老師報備獲准
後使用。
()考生能攜帶手錶為計時工具。並不得將行動通訊裝置(如話、
環穿戴型)、
訊、、娛樂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
隨身攜帶。
()前項器材於考試時間內發出鬧鈴響聲者。
()未依規定座位就座,擅自移動者。
()答案卡須以 2B 鉛筆劃記,答案卷限用黑色或藍色原子筆(鋼筆)書寫,
圖可用鉛筆;且應於考卷及答案卡上指定位置書寫正確班級、座號、姓名,
不得書寫與答案無關之文字或圖畫。
()試時印不手向發問
及互相交談者或發出聲音,影響考場秩序
()考試時不得向同學借用文具物品。
()試結行確自己及答老師
場點卷發現有學生未繳卷(卡),由學生本人於監考老師未離開試場前補
者。
()生於)聲即停仍繼續作減該
科成績5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扣減該科成績5分;情節重大者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一)學生補考時未攜帶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七條 學生應遵守下列考試規則,如有違規者該科成績得以零分計算:
() 考試時間開始後遲到進入考場,不得要求增加考試時間或要求補行考試。
定期考試(期中考、期末考)依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第五條依程序核准
請假手續者不在此限,得補行參加考試
()考試考生使第六條第三帶之物品
()生應電腦充題案卡擇題
於答案卷上。
()監考老師離開試場後,學生自行補交答案卷(卡)者
第八條 考試時若因特殊狀況必須離開試場,須經監考老師同意後始得返回參與該節考
試。
第九條 其他未列而有違反考試規則或試場秩序情節者,應由監考老師於書面記載違規
形,交由教務處會同學務處(教官室)、輔導室及監考老師視當時情節依照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另行議處。
第十條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定後實施
另外,也提醒同學,依據1138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之「西松高級中學學生學
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若段考期間請假者,請於段考結束後三個上班日內(),應
於銷假日當天向教務處報到,不可進教室,由教務處安排參加補行考試。無故不參
加補行考試者,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且不得要求再次補行考試,期末考則是銷假
日未超過期末學業成績評量結束後一個上班日內(),應於銷假日當天向教務處報到
進行補考。考試當天到校但遲到者,請直接進班考試,不予延長時間,未考科目予
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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