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空中大學學生考試規則
76.02.06. 76 空大懷教字第 0374 號函核定
78.07.26 .78 空大教字第 1478 號函修正
88.10.05 .88 學年度第 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6.06. 91 學年度第 6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2.26. 92 學年度第 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5.28. 96 學年度第 7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4.21. 97 學年度第 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6.26.100 學年度第 7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2.04.101 學年度第 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0.18.102 學年度第 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5.09.102 學年度第 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6.12.103 學年度第 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3.14.105 學年度第 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05.105 學年度第 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建立本校學生試場良好秩序,使學生得以公平考試,特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後應進場按編定座次入座應試,不得逗留場外,遲到逾十
五分鐘者,不准參加考試;每節考試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不准出場,違者該科成績
以零分計算。
應補考各節次達二科以上,如逾時入場未達三十分鐘者,於取消原正考排定考
試節次順序第一科應試資格後,得應該節次其餘補考各科目考試。
第 三 條 考試時,學生應攜帶學生證或身分證應考,並置於桌面上,以備查驗。未攜學
生證 或身分證者,得以其他附有本人照片之證件替代。
如未依前項規定攜帶相關證件者,應填寫切結書,始可應考;填寫切結書所需
處理時間,計入考試時間,不予補救或延長。並應於考試後一週內補驗學生證或身
分證。拒絕填寫切結書或未在期限內完成補驗程序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 四 條 考試時,除筆墨文具外,其他非考試必需用品非經命題教師指定,不得攜入
試場。 考試時,具有通訊、記憶或收發訊息等功能之各類電子器材
(如行動電話、呼叫器、平板電腦、智慧手錶、電子穿戴式裝置等) 必須關機,違
者如第一次鈴響扣該科成績十分,應立即關機;如再次鈴響,除不准繼續應考外,
已考之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考試如採筆試方式作答,作答時,應於試卷書明姓名、學號,未在試卷上書明
姓 名、學號者扣該科成績十分。採電腦測驗或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依命
題教師之規定辦理;未依規定方式作答者,扣該科成績十分。
第 五 條 考試題目字跡模糊不清時,可向監試人員詢問,但不得要求解釋。
第 六 條 學生在試場必須服從監試人員之指揮及監督,如發生本規則第七條所列情事
者,除依該條之規定論處外,必要時得通知該生所屬機關、單位。
第 七 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該次考試資格,除不准繼續應考外,已考之各科
成績均以零分計算,並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一、擾亂試場秩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