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學生考試規則歷次修正彙整

pdf
237.21 KB
2 頁
Normal User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國立空中大學學生考試規則
76.02.06. 76 空大懷教字第 0374 號函核定
78.07.26 .78 空大教字第 1478 號函修正
88.10.05 .88 學年度第 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6.06. 91 學年度第 6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2.26. 92 學年度第 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5.28. 96 學年度第 7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4.21. 97 學年度第 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6.26.100 學年度第 7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2.04.101 學年度第 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0.18.102 學年度第 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5.09.102 學年度第 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6.12.103 學年度第 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3.14.105 學年度第 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05.105 學年度第 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為建立本校學生試場良好秩序,使學生得以公平考試,特訂定本規則。
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後應進場按編定座次入座應試,不得逗留場外,遲到逾十
五分鐘者,不准參加考試;每節考試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不准出場,違者該科成績
以零分計算。
補考各節次達二科以上,如逾時入場未達三十分鐘者,於取消原正考排定考
試節次順序第一科應試資格後,得應該節次其餘補考各科目考試。
考試時,學生應攜帶學生證或身分證應考,並置於桌面上,以備查驗。未攜學
生證 或身分證者,得以其他附有本人照片之證件替代。
如未依前項規定攜帶相關證件者,應填寫切結書,始可應考;填寫切結書所需
處理時間,計入考試時間,不予補救或延長。並應於考試後一週內補驗學生證或身
分證。拒絕填寫切結書或未在期限內完成補驗程序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考試時,除筆墨文具外,其他非考試必需用品非經命題教師指定,不得攜入
試場。 考試時,具有通訊、記憶或收發訊息等功能之各類電子器材
(如行動電話、呼叫器、平板電腦、智慧手錶、電子穿戴式裝置等) 必須關機,違
者如第一次鈴響扣該科成績十分,應立即關機;如再次鈴響,除不准繼續應考外,
已考之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考試如採筆試方式作答,作答時,應於試卷書明姓名、學號,未在試卷上書明
名、學號者扣該科成績十分。採電腦測驗或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依命
題教師之規定辦理;未依規定方式作答者,扣該科成績十分。
考試題目字跡模糊不清時,可向監試人員詢問,但不得要求解釋。
學生在試場必須服從監試人員之指揮及監督,如發生本規則第七條所列情事
者,除依該條之規定論處外,必要時得通知該生所屬機關、單位。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該次考試資格,除不准繼續應考外,已考之各科
成績均以零分計算,並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一、擾亂試場秩序者。
課11-01
二、威脅監試人員者。
三、脅迫其他考生舞弊者。
四、出場後,高聲誦讀答案或指示場內作答者。
五、請人替考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者。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不准繼續應考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並得依學生
獎懲辦法議處:
一、於試場桌椅、應試證件、身上或其他物品上鏤刻考試相關資料之舞弊情事
者;若因此破壞試場物品應負回復原狀賠償責任。
二、夾帶、交談、傳遞或交換試卷之舞弊者。
三、將試卷攜出場外者。
四、窺視抄襲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抄襲者。
學生若將舞弊或不法之證據湮滅,經監試、巡場或試務人員發現並證實者,仍
依本規則有關規定議處。
學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當之行為者,得由監試、巡場或試務人員
予以登記,依其情節輕重處理。
學生於每節考試時間完畢鈴聲響後,應立即停止作答並將試卷留置座位上,立
即出場,不得逗留場內。
學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繼續作答者扣五分,經勸止不理者,除立即收回試
外,再加扣五分。
第十一條 身心障礙或具特殊原因學生,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特殊需求無法應正常筆試
者,得向所屬學習指導中心(或教學輔導處)申請核准提供適當服務措施。
前項服務措施得採延長考試時間、放大試卷、口試、安排低樓層或另闢教室等
方式;申請延長考試時間服務者為延長考試時間十五分鐘。
第十二條 考試試卷一律繳回,試題無需繳回;惟試題與試卷合併者一律繳回。
第十三條 學生無法如期參加考試又未請假參加補考者,以考論處,該次考試成績以
分計算。
學生如期參加期中、期末考試復參加補考者,該次考試成績以正考成績計算。
第十四條 學生如因懷孕、生產、生理假、哺育三歲以下幼兒之突發狀況,或因重病、意
外事件等臨時狀況、其他重要事由,以致無法參加期中或期末考查者,應檢具醫院
書面證明或相關證明,經所屬學習指導中心審查後核准參加補考者,其補考成績依
實得成績計算。
第十五條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課11-02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