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培醫事科大學生考試規則(108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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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 108 3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學生明確知悉參加考試應遵守
事項與罰則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學生須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遲到 20 分鐘者不得入場應試,
科以曠考論。應試時間未滿 30 分鐘不得交卷出場,違者該科該次考試
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三條 學生因病住院、臨時生病經導師評估無法應試或遇不可抗力之特殊
得依本校考試請假及補考辦法辦否則該科當次考試成績以零分
計算。
試請假須於 3日內(含當日) 提出正式證明文件完成請假手續逾期
不予受理。經核准者,准予補考一次。
其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一、公假:
()代表學校參加重要競賽或因公出國者,須附公函
()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證照考試,須附相關證明
二、喪假:因直系親屬喪亡者,須附相關證明
三、病假:公立醫院或全民健保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四、產假:因分娩、流產者,須附醫院證明。
五、其他:奉令點閱、教召、公司加班(出差)、天然災害等,須附證明
文件及說明。
第四條 學生進入試場必須攜帶學生證以備查驗(或足以證明身分並附有相片之
文件)。未帶證件者扣該科該次考試成績 5分。
第五條 學生應按照公布座次入座,不得搬移或換桌椅,如有遺漏,應聽從主試
監試先生指示入座,隨身物品如攜入試場內,應置放於指定位置
第六條 學生除應用文具及教師指定之工具參考資料外不得攜帶書籍講義
筆記、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公平性之器
材、物品(如鬧鐘、電子呼叫器、行動電話、電子寵物等會發出聲響之
物品)入場;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
使用考試時間內不得互相借用考試用具。違者該次該科考試成績扣減
5分處理。
第七條 試卷上應詳填年級、班別、座號及姓名,如有遺漏而致該科無成績者,
一律不予補填。
第八條 考試開始應先將試題詳閱一,如有印刷不清可在原位舉手靜候監考
老師到達說明,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第九條 考生不得擾亂試場秩序、在考場用餐、吃零食及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
次勸告,如勸告不聽,即勒令出場
第十條 考試時如有下列不遵守試場規則者,其試卷停止作答,扣該科該次考試
成績 20 分,並記小過 2次:
一、相互交談者
二、窺視他人試卷者。
三、故意便利鄰座窺視其試卷者。
四、在試場外喧嘩或影響他人考試者。
五、書籍、簿本等個人物品,未放至監試教師指定集中處者。
六、在教室或門窗外誦讀課程內容或試卷答案者。
七、擅自更換座位者。
第十一條 考試時如有下列不遵守試場規則者,將其試卷作廢,該科該次考試成
績以零分計算,並記大過 1次:
一、不交卷,意圖攜卷出場者。
二、抄錄書籍、筆記或夾帶者。
三、傳遞夾帶者(手機及通訊器材傳送或接收資料)
四、交換試卷者
五、在座位周圍(桌面、物品)書寫有關文字、公式、圖解等資料,
其內容與考試科目有關者。
六、考試冒名頂替者。
七、試卷攜離試場,請人作答矇混交卷者。
八、故意破壞考場秩序,使考試不能進行者。
九、鼓動罷考者
第十二條 期中考、期末考曠考者,該科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 89 218 日校務會議通
中華民國 94 92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6 330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8 3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9 126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3 923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6 822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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