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考試期間確因重大事故必須請假,或參加推薦甄試等「因公特殊情形者」應檢具證明
文件,事先提出申請(事假應於事先申請);病假及重病住院需檢具地區醫院以上之診
斷證明書,分娩假、流產假應附醫療院所證明書,並均應檢附醫療收據,且於應考科
目之當日起算三日內向教務處課務組,辦理請假手續,逾時不予受理。
5-2、所謂「因公特殊情形者」之定義:
1 參加全國技能檢定、競賽者。
2 役男體檢。
3 參加推薦甄試。
4其他因公情形者,得經校長核可。
5-3、期中考請假學生不辦補考;期末考請假經核准者,得予補考,以一次為限。應行補考
學生若再次缺考,則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5-4、教師應將補考成績於考試結束復一週內送交註冊組(進修部教務組)登記。請考試假
學生成績計算方式:
1.期中考請事、病假經核准者、其期中考成績以期末考成績打八折計算;期末考請假、
其期末考成績則以期末補考成績打八折計算;期中、期末考均請假,則以期末補考成
績打八折登錄期中、期末考之成績。
2.喪假、分娩假、流產假及學生重病住院經核准考試假者,則以考試實得成績計算。
該生成績需於次一學期註冊前送交註冊組(進修部教務組)登記。
3.參加推薦甄試等因公特殊情形者,經核准考試假則以考試實得成績計算。
6.控制重點:風險分布 2
6-1 教務處課務組應確實審核學生請假申請是否符合學生考試假規定。
6-2 檢核是否有下列異常狀況:
(1)檢視學生請假日期與請假當天之課程是否吻合。
(2)檢視學生考試請假病假是否於應考科目之當日起算三日內請假,因公或事假是否
事先提出申請。
(3)檢視學生考試請假是否依請假別,檢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4)核定學生所請假別符合成績打八折或依考試實得成績計算。
6-3期中考請假學生不辦補考;期末考請假經核准者,由課務組通知任課教師命題、集中
辦理補考,請假學生若因分娩假、流產假或重病住院無法於規定時間參加補考,得申
請延後補考,補考由任課老師自行與學生約定時間進行。
6-4 補考名單由課務組繳交給註冊組,以通知該生成績延後繳交。
6-5 補考後之考卷由課務組繳交給任課教師打分數後,由任課教師一週內繳交成績至註冊
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