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學生考試請假規則
90.5.3 8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4.5.19 9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5.4 9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4.19 95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5.1 9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1.20 9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3.8 100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1.11.24 111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11.21 113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規範學生考試請假事宜,特依本校學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輔仁
大學學生考試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期中考試、學期考試及畢業考試或臨時測驗者,應辦理
該科請假手續。本規則所稱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畢業考試為學校行事曆
公告該期程內舉行之考試。
第三條:期中考試、學期考試及畢業考試之請假,應於考試前向教務處課務組申請
辦理。但有事實上困難或不可抗力之原因且有充分證明者,得於考試後三
日內(含該科考試日)申請辦理。
臨時測驗之請假,由請假學生向授課教師辦理。
第四條:學生因病無法參加考試者,應檢附請假當日就診之合法醫療機構醫師診斷
證明、就醫證明或就醫收據,辦理請假手續。
學生因生理日致參加考試有困難者,得請生理假一日,惟每月以一日為限。
無須出示證明。
學生因身心狀況不適致參加考試有困難者,得請身心調適假,每次應至少
1日,無需出示證明,惟每學期至多3日(含非考試期間所請之身心調 適假)。
第五條:學生因公假無法參加考試者,應依本校學生請公假規則規定,辦理請假
手續。
第六條:學生因參加政府舉辦之高、特、普考試及各學校研究所之招生考試,無法
參加本校之各項考試者,應檢附准考證辦理請假手續。
第七條:學生因本人、配偶或伴侶二親等內親屬之婚喪或家庭重大變故,無法參加
本校之各項考試者,應檢附書面證明辦理請假手續。
第八條:學生因本人、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三歲以下子女)
引發突發狀況,無法參加本校之各項考試者,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或相
關書面證明辦理請假手續。
學生突遭教育部認定之重大災害而傷勢狀態無法參加期中考試、學期考試
及畢業考試者,得專案辦理請假。
第九條:學生因其他特殊事由無法參加本校之各項考試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行政程序簽核後,始得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條:學生考試請假,經核准者,得參加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未於規定日期
準時參加補考者,不得申請另行補考。
第十一條:學生考試請假,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請假手續,逾期視同曠考。曠考科
目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