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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PU-101B0-B-0208-2024052201
管理單位:綜合業務組 文件名稱:靜宜大學期中(末)考試作業準則
版次:03 20240522 修
靜宜大學期中(末)考試作業準則
民國113年05月2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本校期中(末)考試相關事項順利進行,特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校期中(末)考試舉行方式分為:
(一)統一會考:同一科目,授課班級數達 3班(含)或修習人數達 160 人(含)以上者,
得申請統一會考。
(二)隨班考試:於原授課時間及上課教室,由授課教師公告考試日期,並自行監考者。
第三條 統一會考時間,依據本校各學期行事曆訂定之期中(末)會考時間為準,各科會考日期、
節次及地點,由綜合業務組另行公告。
第四條 統一會考申請作業及相關,每學期由綜合業務組公告,各科符合會考標準者,請教
師自行上網申請,並註明學生應試時攜帶輔助工具與理想考試時段。學院統整性課
程,由學院秘書統一申請。
第五條 統一會考科目及節次經公告後,不得異動,以維學生權益。
第六條 申請統一會考教師,於會考當日應親自出席並擔任主試工作,考試結束後請至綜合
業務組領取試卷。
第七條 舉行隨班考試之各科,修習人數達 50 人(含)以上,除由授課教師負責主試外,得申
請協助監考人員 1名,91 人(含)以上可申請 2名,151 人(含)以上可申請 3名,且期
中(末)考至多各申請 1次,申請後如有異動,需於考試前兩週,向綜合業務務組提出
書面申請。
第八條 期中(末)考試皆為各學期教學內容之一,授課教師應親自擔任主試,不得無故缺席、
或委由他人執行,違者依本校相關辦法處理。
第九條 各科考試時程經排定後,請授課教師事先告知全體修習學生,避免考試衝堂,影響
學生權益。
第十條 各科隨班考試,如非於原授課時間及教室舉行者,請教師自行上網辦理教室借用申
請手續。
第十一條 執行監試工作時,務請教師及監考人員確實執行,如有學生違規事件,依本校學
生考試規則辦理。
第十二條 學生因故上網申請考試請假,如為期中考試,由授課老師審查並自行決定是否補
考。如為期末考試,經授課老師審核符合請假規定並通過審查者,方得辦理補考,
教師可決定由教務處綜合業務組統一補考或自行補考。相關規定依本校「學生考
試請假及補考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畢業班期中(末)考試,悉依照本準則辦理。
第十四條 協助監試人員之監考費用,依據「靜宜大學經費編列基準表」所訂標準支付。
第十五條 其他未盡事項,悉依綜合業務組公告辦理。
第十六條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100 年12 月28 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3 年10 月08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