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高中學生獎懲規定(113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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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諭 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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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二信學校財團法人基隆市二信高級中學 

學生獎懲規定(辦法) 

105 年 08 月 25 日校務會議修訂 
108 年 08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訂 
109 年 08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定 
110 年 02 月 04 日校務會議修定 
111 年 02 月 10 日校務會議修定 
111 年 06 月 27 日校務會議修定 
112 年 02 月 10 日校務會議修定 
112 年 06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定 
113 年 08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定 

壹、

 依據:

 

二信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 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

法」第 51 條、教育部訂頒「高級中 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等

而訂定「二信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規定)。 

貳、

 本實施要點以導正教育並以下列為目的: 

一、

 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

 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

 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參、

 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

 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

 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

 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肆、

 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以確保獎懲之合理有效性: 

一、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

 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

 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

 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伍、

 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為獎懲輕重之參考: 

一、

 年齡之長幼。 

二、

 年級之高低。 

三、

 身心之狀況。 

四、

 動機與目的。 

五、

 行為之影響。 

六、

 家庭之因素。 

七、

 平日之表現。 

八、

 初犯或累犯。 

九、

 行為後之表現。 

陸、

 負責處理學生獎懲之人員及單位如下: 

一、

 獎勵案件:屬班級事務者,由導師及任課教師逕予施行;屬學校行政處室事務者,由各相關處室處理。 

二、

 一般懲處案件:由導師或任課教師依前條規定先行妥適處理;未見改善者,得提交學校相關行政處室或由

相關行政處室主動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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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三、

 重大獎勵及懲處案件: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相關行政處室應提交獎懲委員會處理。 

柒、

 本辦法分獎勵、懲罰兩類,依照德行評量考查辦法實施: 

一、

 獎勵: 

1.

  嘉獎。 

2.

  小功。 

3.

  大功。 

4.

  特別獎勵(獎品、獎狀、獎金、留影、公開表揚)等。 

二、

 懲罰: 

1.

 警告。 

2.

 小過。 

3.

 大過。 

三、

 換算方式:獎勵累計三個嘉獎同等一小功,累計九個嘉獎同等一大功,累計三個小功同等一大功,懲罰換

算方式亦同等之。 

四、

 學生觸犯法律規定時,學校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將學生移送司法機關 或相關單位處理;觸犯重大刑案者,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捌、

 獎勵: 

學生具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以獎勵,其標準如下: 

一、

 嘉獎:凡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情節輕重酌記嘉獎乙次(含)以上至小功乙次(不含)以下以資獎勵。 

8-1-1.

 

對師長有禮貌,對同學能互助合作者。 

8-1-2.

 

參加運動比賽,能表現良好運動精神道德者。 

8-1-3.

 

自動為公服務者,或協助推行公共事務表現優良者。 

8-1-4.

 

節儉僕素,足為同學模範者。 

8-1-5.

 

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8-1-6.

 

生活週記、作業寫作認真,作品優良者。 

8-1-7.

 

勇於改過,品德行為有顯著進步者。 

8-1-8.

 

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8-1-9.

 

拾金(物)不昧,其行可嘉者。。 

8-1-10.

  值星、值日特別盡職者。 

8-1-11.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8-1-12.

  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8-1-13.

  在校外言行表現良好者。 

8-1-14.

  對同學過失能善盡規勸或糾正有具體表現者。 

8-1-15.

  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8-1-16.

  在車上讓座於師長、老、弱、婦孺者。 

8-1-17.

  經常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有紀錄事實者。 

 

二、

 小功:凡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情節輕重酌記小功乙次(含) 以上至大功乙次不含)以 下以資獎勵。 

8-2-1.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各種活動而有增校譽者。 

8-2-2.

 

愛護學校,有事實表現,足以增進學校榮譽者。 

8-2-3.

 

熱心公益,對於服務工作有特殊表現成績優良者。 

8-2-4.

 

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8-2-5.

 

敬老、扶幼,有顯著的事實表現者。 

8-2-6.

 

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8-2-7.

 

檢舉破壞公物或校際不良份子,經查明屬實者。 

8-2-8.

 

熱心公共事務確有成績表現者。 

8-2-9.

 

愛護公物能做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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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8-2-10.

  代表學校參加全市及校外比賽獲得名次者。 

8-2-11.

  在校外有特殊表現,而有事實可證者。 

8-2-12.

  參加校內競賽表現優良者。 

8-2-13.

  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8-2-14.

  學期中登記服儀行為優良累計達6次者。 

 

三、

 大功:凡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情節輕重酌記大功乙次(含)以上以資獎勵。 

8-3-1.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事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8-3-2.

 

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8-3-3.

 

對學校有特殊貢獻者。 

8-3-4.

 

擔任為同學公共服務職務完整學期,表現優良者。 

8-3-5.

 

見義勇為、主持正義,能為團體爭取榮譽者。 

8-3-6.

 

揭發同學重大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8-3-7.

 

對於同學重大越軌行為能事先制止,或反映學校預為防範者。 

8-3-8.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8-3-9.

 

熱心助人,救人危急卓有成效者。 

8-3-10.

  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對班級或學校有特殊貢獻者。 

8-3-11.

  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8-3-12.

  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或國際比賽獲得前三名者。 

上述事蹟由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四、

 特別獎勵: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獎品、獎狀、獎金、留影、公開表揚等之一項獎勵。 

8-4-1.

 

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功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8-4-2.

 

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8-4-3.

 

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確實,值得表揚者。 

8-4-4.

 

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8-4-5.

 

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8-4-6.

 

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特優者。 

8-4-7.

 

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玖、

 懲戒: 

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得採適 當方式予以訓誡或輔導教育。 

學生違反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懲戒,其懲戒標準如下: 

 

一、

 警告:凡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情節輕重酌記警告乙次(含) 以上至小過乙次(不含)下以資懲戒。 

9-1-1.

 

冒名頂替他人出席各種活動及集會者。 

9-1-2.

 

公開場合口出穢言情節輕微者。 

9-1-3.

 

未依學校學生訂購外食規定或未依規定填具外食訂購申請單,外訂不符安全衛生之食品,經勸導仍未

改正者。 

9-1-4.

 

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時,個人行為影響秩序及活動推行。 

9-1-5.

 

拾獲物品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者。 

9-1-6.

 

擔任公共服務值勤不盡職(遲到、早退)者。 

9-1-7.

 

不按時繳週記及連絡簿予導師批閱,屢經勸導三次仍未改善或以欺瞞方式應付者。 

9-1-8.

 

上課或集會不遵守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9-1-9.

 

與同學吵鬧,出言粗野情節輕微者。 

9-1-10.

  攜帶或閱讀有害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等出 版品,情節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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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9-1-11.

  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因執行公共事務之糾正,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9-1-12.

  學校規定事項或賦予職責應行事務執行不力者。 

9-1-13.

  上課時做其他事(玩撲克牌、各類紙牌、棋類、打麻將等),不遵守上課秩序影響其他同學學習者。 

9-1-14.

  有申請搭乘校車卻不按規定分配搭乘校車,或不遵守乘車規定者。 

9-1-15.

  出席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活動,中途不假離開,涉及學生安全,影響活動秩序及他人學習者。 

9-1-16.

  因過失導致公物損壞而不自動報告者。 

9-1-17.

  未遵守考場規範(如座位安排…)尚未構成作弊事實者。 

9-1-18.

  同學個人應完成作業,卻請他人代為完成者(幫他人者亦同)。 

9-1-19.

  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簽名、印章者。 

9-1-20.

  校內外聚眾、協助同學糾紛或鬥毆,致爭端擴大者,情節輕微者。 

9-1-21.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經勸導仍未改正者且依學校交通安全規範認定,情節輕微者。 

9-1-22.

  隨地吐痰、故意亂丟傳單、紙張、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初犯或情節輕微者。 

9-1-23.

  上學期間於校內未依學校行動載具規定使用行動載具、電玩遊戲機、MP3、MP4、隨身聽等,係初犯

者。 

 

二、

 小過:凡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情節輕重酌記小過乙次(含) 以上至大過乙次(不含)以下以資懲戒。 

9-2-1.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經勸導仍未改正者且依學校交通安全規範認定 ,情節尚非重大者。 

9-2-2.

 

未繡學號或學號無法識別,影響校園安全識別疑慮者。 

9-2-3.

 

塗牆寫壁,亂畫黑板,攀折公有花、果、樹及破壞公物者。 

9-2-4.

 

塗損公用圖書或未經允許取用圖書者。 

9-2-5.

 

電腦課堂上未經同意上網,私自瀏覽網頁、下載音樂、圖片、其他軟體或打電玩遊戲者。 

9-2-6.

 

未經許可擅自取用公物,占為己有者。 

9-2-7.

 

蓄意規避公共服務,經勸導無效,並有意影響煽動他人,嚴重影響公共事務之推動。 

9-2-8.

 

隨地吐痰、故意亂丟傳單、紙張、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屢犯或情節嚴重者。 

9-2-9.

 

惡意欺侮同學,影響他人身體或心理情節輕微者。 

9-2-10.

  課堂上不聽從師長勸導糾正致影響教學及他人學習,情節輕微者。 

9-2-11.

  平時考試自我評量作弊、破壞試場秩序或違反考試規則、訂正試 卷、或試後私自塗改試卷、成績單

或替他人竄改變更成績者。 

9-2-12.

  學生違反學校作業檢查要點(不含週記),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9-2-13.

  無票證乘車、使用他人或逾期票證乘車情節輕微者。 

9-2-14.

  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31 條」所指違法物品到校,有妨害公共安全之

虞者。 

9-2-15.

  要求同學代寫作業者,以財物或其他利益為酬勞者亦同。 

9-2-16.

  上學期間於校內未依學校行動載具規定使用行動載具、電玩遊戲機、MP3、MP4、隨身聽等,係累犯

者。 

9-2-17.

  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因執行公共事務之糾正,經勸導仍未改正且情節嚴重者。 

9-2-18.

  戲弄或言語侮辱、威脅值勤中之糾察、交通服務隊者。 

9-2-19.

  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公務資料者。(累犯者則加重處分)。 

9-2-20.

  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累犯者。 

9-2-21.

  無故不依指定校門進出學校,或翻越圍牆、校門進出者。 

9-2-22.

  未依程序完成請假,私自離校者。 

9-2-23.

  自行拆卸學校設備(含電腦及週邊設備)導致裝備損壞者。 

9-2-24.

  未經同意涉足至他科生活區域(跨科),意圖滋生事端者。 

9-2-25.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大聲喧嘩、口出穢言、未能禮讓老弱婦孺或妨礙他人之言行者。 

9-2-26.

  私自印製偽造學生證、遠到證、乘車證或其他證件者。 

9-2-27.

  脅迫他人為己服務,且經調查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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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9-2-28.

  在教室內外做不當遊戲,肇生同學、自身或公共物品損害,情節輕微者。 

9-2-29.

  涉足出入禁止 18 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或易生事端之場所。 

9-2-30.

  禁止攜帶吸食電子煙,查獲送交衛生局進行產品溯源追查。 

9-2-31.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校園性別事件,情節輕微者。 

9-2-32.

  本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經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9-2-33.

  校內外聚眾、協助同學糾紛或鬥毆,致爭端擴大者,情節嚴重者。 

 

三、

 大過:凡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情節輕重酌記大過乙次(含) 以上以資懲戒。 

9-3-1.

 

無駕駛執照騎(駕)油、電機械動力車輛,經查證屬實者。  

9-3-2.

 

校內外行動粗暴,肢體衝突,毆打同學。 

9-3-3.

 

校內重大考試作弊,查有實據或私自塗改試卷變更成績者。 

9-3-4.

 

竊盜物品、財物行為,情節輕微者。 

9-3-5.

 

校內閱讀限制級(禁止 18 歲以下閱讀)書刊、影音多媒體等。 

9-3-6.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校園性別事件行為屬實,情節重大者,但未滿 18 歲之學生間

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9-3-7.

 

校內外(網路)發表不當言論、不雅文字、公然侮辱誹謗、人身攻擊等,以致他人名譽減損,情節輕微

者。 

9-3-8.

 

恐嚇、勒索同學物品、財物、勞動等情節輕微者。 

9-3-9.

 

喝酒(含酒精飲料)、吸煙、嚼食檳榔、吸食或持有毒品(藥物濫用)或賭博者或攜帶電子菸屢勸不聽

者。 

9-3-10.

  攜帶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9-3-11.

  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9-3-12.

  故意損毀學校設備、撕毀學校佈告或破壞公物嚴重者。 

9-3-13.

  變造、侵占有價證券或意圖使用者。 

9-3-14.

  校外違法經權責機關函告本校,情節嚴重者。 

9-3-15.

  違反校安通報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足以影響他人或公共安全疑慮者。 

9-3-16.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經勸導仍未改正者且依學校交通安全規範認定,情節嚴重者。 

9-3-17.

  本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經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嚴重者。 

 

壹拾、

  嘉獎、記功、警告、記過之獎懲,全校教職員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義務,由學務處核定。 

壹拾壹、

 特別獎勵由承責單位簽請校長核定辦理。 

壹拾貳、

 學生所受獎懲除學期結束時,列入成績報告單外,並隨時通知導師及其家長。 

壹拾參、

 學生在校期間,懲處採累積計算。 

壹拾肆、

 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遷善規定辦理銷過,執行生活輔導愛校服務(不含服儀違規、學習或非學習

節數活動出缺席、遲到)。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於觀察後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壹拾伍、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經學務

處主任核定。 

二、

  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三、

  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

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

議。 

四、

  大過以上或符合本要點應記嘉獎、小功、警告、小過但具爭議性、由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者,

應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後,由校長核定。 

五、

  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 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

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 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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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壹拾陸、

 學生、法定代理人於獎懲通知書送達,或知悉書面以外獎懲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學生申訴

相關法令,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壹拾柒、

 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

定辦理。 

壹拾捌、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 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

計算。 

壹拾玖、

 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 置,如認為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得

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貳拾、

  本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及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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